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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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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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规范陈列药品,避免人为造成药品污染确保药品质量。
2、依据:《药品分类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范围:门店药品陈列质量过程管理。
4、责任部门:门店工作人员。
5、内容:
5.1、店堂内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验收质量合格的药品。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应完好无损,保持清洁卫生、整齐,营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要相应分开;
5.1.1、营业场所应设置待验区(黄底白字)、退货区(黄底白字)、不合格品区(红底白字)三个区域,标志要明示。
5.2、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常温区一只、阴凉区一只、冰箱内一只)空调等;
5.3、经营需冷藏药品的门店,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设备;
5.3.1、药品陈列时应根据贮藏条件的要求,分别设置常温区、阴凉区和冷藏柜、药品分别储存于冰箱(2-8C)、阴凉区(0-20C)、常温区(10-30C)相应区域内相对湿度为35%-75%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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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药品应按药品与非药品分区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分柜陈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分柜陈列;各专柜应在右上角贴上相应的分类标识;
5.5、每个柜组药品陈列应按用途结合剂型相对集中摆放,根据各门店自身实际情况可分为“呼吸系统用药”、“五官科用药”、“妇科用药”、“消化系统用药”、“心血管系统用药”“泌尿生殖系统用药”等,要求销售柜组橱窗标志醒目,每个药品应对应放置标价签,字迹清晰醒目,药品陈列整齐丰满;
5.6、危险品不得直接上柜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5.7、门店必需设置拆零专柜,凡拆封过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说明书和标签。未拆封的药品和其他药品不得存放拆零专柜;
5.8、处方药不得以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5.9、门店应设立阴凉区(库),在室内温度超过25°C时,若确需将阴凉保存药品陈列常温区时,只能用空包装陈列展示;
5.10、门店陈列药品都应附有说明书,并且说明书与药品数应相符;
5.11、凡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
5.12、每月对药品陈列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药品贮藏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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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避光:指用于不透光的容器包装,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6.2、密闭:指将容器密闭,以防尘土及异物进入;
6.3、密封:指将容器密封,以防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6.4、阴凉处:指不超过20C;
6.5、凉暗处:指避光并不超过20C;
6.6、冷处:指2-8C;
6.7、常温:10-3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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