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机床操作机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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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机床操作机构标准

一、操纵机构的数量、结构与设置应能便利、快速、精确、安全地操纵机床,不得阻碍对机床信号装置的观看。

二、手动操纵机构应使用便利,不应夹手,操作时不应使手与其他零、部件相碰。

三、操纵变位机构应设有牢靠的定位器,以防止其自行移动。

四、除台式机床或站在专用踏板上操作的机床外,操纵手柄离地面的高度(按手柄、手轮中间位置计算)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木工机床操纵器离地高度

使用状况操纵手柄、手轮离地高度(m)>25次/班0.5~

1.6>5~25次/班0.3~1.8≤5次/班≤2

五、操纵手柄位置高于2m的机床,应设置操作盒、脚踏板等。

六、操纵手轮、手柄操纵力不得超过表的规定,液压系统的操纵力应符合GB3766的规定。

七、操纵用脚踏板表面应带网纹或是粗糙的,其宽度不应小于80mm,移动行程为45~70mm。启动机床的脚踏板的操纵力不得超过40N,并应采取防止偶然踏着产生动作的防护措施。木工机床操纵器的操纵力

使用状况操纵力(N)>25次/班40>5~25次/班60≤5次/班120

八、经常观看的读数机构,安装高度为0.5~1.7m;不经常观看的读数机构,安装高度为0.3~2.5m(台式机床除外)。

九、电气掌握板的按钮距地面或操作台的高度推荐为:下排按钮不低于0.6m;上排接钮不高于1.6m。下排按钮低于0.9m的掌握板,应相对于水平面大于120°倾斜安置,按钮数不超过7个的掌握板允许垂直安置,安置高度不限。

十、操纵机构应按GBl0961的规定装上表示功能、用途的标牌,并应保证标牌上的符号在距离500mm的范围内能读出。

十一、手动操纵件的运动方向应与受其操纵的运动件的方向全都。木工机床运动的操作方向有如下规定:

1.手柄操作

(1)运动件作直线运动

手柄两极限位置的连接线应大致平行于运动件的移动轨迹,手柄的操作方向应与运动件的方向全都。

(2)运动件作回转运动

手柄的回转平面应与运动件的回转平面相平行,手柄的操作方向应与运动件的回转方向全都。

2.手轮操作

(1)运动件作直线运动

顺时针转动手轮(操作者面对手轮轴端)时,运动件的运动方向应为向右、离开(离开操作者)和向上。

(2)运动件作回转运动

顺时针转动手轮(操作者面对手轮轴)时,运动件应作顺时针方向回转。

(3)运动件作径向运动

顺时针转动手轮(操作者面对手轮或扳手)时,运动件应向中心方向运动。

十二、圆周速度超过50m/min或转速超过20m/min 的旋转轴上的手柄或手轮,必需通过离合器与旋转轴脱开。

十三、不允许同时动作的运动部件,其操纵机构应联锁。在特别状况下不能联锁时,则应在靠近操纵机构的部位固定说明牌,并在机床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十四、对低速或移动部件停止时才允许转换的操纵机构,应有联锁装置。如不能安装联锁装置则应在靠近操纵机构的部位固定有警告标牌。

十五、机床必需设有急停操纵机构,在多个操作站的机床,各操作站上均必需有急停操纵机构,该机构应超控于任何操纵机构。急停操纵机构不得在完成急停动作之后自动恢复功能,其复位不得使机床的任何部分重新开动。

十六、在操纵机构重复设置的多操作站的机床上,应设置联锁装置或转换装置等,以确保不能同时在各操作站上操作机床(急停操纵机构除外)。

十七、自动化机床和程序掌握机床,必需装有辅助的手动操纵件。

篇2:木工机床进给机构标准要求

一、机动进给

1.机动的刀具进给装置和机动的装载工件进给装置,必需设置限位开关、固定撞块、离合器等限位装置,必要时还应设有缓冲装置。

2.进给辊、进给链等进给装置上有可能被人体触及的危急点(或危急区)必需进行防护,当采用挡板或有开口的防护罩防护时,其开口量与危急点的关系应符合表的规定。

3.主运动与进给运动分别的机动进给机床,除调整必要外,均应确保主运动的接通不迟于进给运动;进给运动的停止不迟于主运动的停止。

二、手动进给

1.用手推动的移动工作台,其空载操纵力不得超过25N,且必需采用防止脱落的措施。

2.手推工件进给的机床,应设有牢靠紧固的导向板,导向板的长度和宽度必需能保证工件的安全进给。

3.手推工件进给的机床应酌情配有安全进给附件,例如进给推棒、推块、联合夹具等,以保护操作者的安全。

4.进给推棒和推块应用硬杂木制造,沿其纵向的木纹应是直纹,必需能承受工件进给所需的压力,推棒的柄部不得做成弯形,应便于手持。

5.进给夹具应能牢靠地夹紧工件,并能使操作者的手与刀具保持有安全距离。夹具上应设有固定牢靠、强度足够的手握操作件。

6.安全进给附件结构安全的其他要求还应符合各类木工机床结构安全标准的规定。篇3:木工机床安全防护装

置标准要求

一、安全防护装置的功能应牢靠,在操作者遵守操作规程的条件下,应确保操作安全。

二、安全防护装置应结构简洁、简单掌握,不阻碍机床的调整和修理,不限制机床的使用性能,不影响工件的加工质量。

三、安全防护装置不应有造成夹伤、剪切等伤害的危急部位,不得给碎屑的排解造成困难。

四、安全防护装置可安装在单独的支承上,也可直接安装在机床上,但均应固定牢靠,不会自行打开;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和疲惫强度,必要时应装上手柄,以便于启闭、拆下或移动。

五、防护罩最好用连续材料制造,若采用网格状材料或孔板制造,则罩的外表面至危急点的距离(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开口量以孔的最大内接圆直径计算。木工机床防护罩开口量与安全距离

防护装置开口量A6101215202230405055150开口至危急点的最小距离B0406590140165190320400450800 六、防护罩若会阻碍机床加工中需要监视的区域的可见度,则应采用钢化玻璃或硬塑料板等透明材料制造。塑料防护罩的缺点是高速旋转的锯片使不导电的塑料带静电而吸着锯末,使防护罩失去透明性,而且塑料的强度差,易被刮伤。

七、当机床工作时,有可能产生爆炸危急(例如磨削、抛光等),其防护装置的结构和材料应能防止火花引起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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