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一、国有企业的范围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
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
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1、股权投资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
【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
债权债务的屏蔽。
【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股权出资的价值: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定义国有企业:指由国家出资、控股或者控股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
对外投资:指国有企业在国内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对其他企业、项目、资产进行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的行为。
风险管理: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预防和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应当设立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对外投资审核委员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经过审核的,应当设立对外投资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第三章投资流程管理第六条投资前期准备国有企业在决定对外投资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编制详细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并提交给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需经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决策。
第八条投资实施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合规经营。
第九条投资监督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风险评估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在进行前期准备时,应当全面评估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风险预警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积极监测风险,及时发现并预警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明确风险管理责任人,并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活动。
三、投资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活动应当依法合规,遵守国家对外投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则。
2、风险控制。
国有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加强尽职调查,减少投资风险。
3、效益导向。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以提高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增加经济效益为出发点,遵循市场原则,合理确定投资方向和方式。
4、信息透明。
国有企业应当做好对外投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投资决策的透明度。
四、投资管理主体1、投资决策主体。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主体为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办公会,负责制定、审核和批准对外投资方案。
2、投资管理部门。
国有企业设立专门的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拟定投资规划、进行投资项目评估和决策、监督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等工作。
3、投资实施主体。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实施主体为投资部门或者子公司,负责实施投资项目、管理海外子公司等。
五、投资管理流程1、投资规划。
投资管理部门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制定对外投资规划,并提交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2、项目评估。
投资管理部门按照投资规划,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市场前景、风险分析、投资回报预测等,形成评估报告。
3、决策审批。
根据评估报告,投资管理部门提交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制定投资方案。
4、投资实施。
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由投资实施主体进行实施,包括签订合同、筹措资金、组织实施、管理运营等。
5、监督管理。
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定期报告、评估风险、分析效益等,及时报告投资项目的重大情况。
六、投资项目管理1、项目立项。
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明确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报告编制、立项审批等。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提高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运营的效益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所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和依法合规原则,明确投资目标、理性分析风险,提高对外投资项目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第四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坚持政策导向,遵循国家对外投资政策和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第五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责任人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充分运用市场经济和企业管理知识,依据实际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第七条投资决策机构应当保持独立、公正,严格按照程序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投资责任人应当根据投资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投资方案和控制措施,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三章对外投资风险管理第九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
第十条投资风险评估应当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项目分析,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
第十一条风险监控应当是持续的,及时发现和防范投资项目的风险,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应当是有效的,对风险进行分类和分级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投资安全。
第四章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规范管理流程和程序。
第十四条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是系统完整的,包括投资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督等环节,确保全程管理。
第十五条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是灵活的,适应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变化,随时调整和完善。
第十六条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是透明的,公开制度规定和相关信息,保证投资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第五章对外投资绩效评价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是指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的框架下,国有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一般规定。
首先,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是指国家对各行业的发展方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政策目标的规定,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进行选择和决策。
同时,对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和项目,国有企业不能进行投资。
其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外投资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投资行为。
例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要经过审批和备案程序,必须履行资金、工程、安全等各方面的规定。
再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要求。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根据市场需求、投资回报、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投资决策。
国有企业不能盲目进行投资,要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此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遵守主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市场规则。
国有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时,必须遵守目的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循国际商业道德和规范,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最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遵守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要求。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按照公司治理的原则和要求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保护股东权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国有企业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总之,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着重强调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法律法规的遵循和约束、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的考虑、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履行等方面的要求,是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旨在促进国有企业的战略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发展策略,为促进国有企业的国际化进程、拓宽市场和扩大企业规模等提供了重要机遇。
然而,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和风险控制能力,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范围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目标、原则和程序,规范对外投资的行为,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对外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进行的对外投资活动。
三、对外投资的原则1. 合规性原则: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2. 透明度原则:国有企业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和股东披露对外投资的相关信息,做到信息公开和透明。
3. 风险可控原则: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确保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4. 可持续发展原则: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关注环境和社会责任,提高投资的社会效益。
四、对外投资流程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1. 投资立项:国有企业应根据战略规划和市场需求,确定对外投资的方向和目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报告。
2. 审批程序: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需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批过程包括初审、评估、决策和批准等环节。
3. 风险评估: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之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和市场等方面的风险。
4. 合同签署:国有企业与对外投资合作方签署投资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合作关系的稳定。
5. 实施管理:国有企业应建立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执行和项目运营的顺利进行。
6. 风险控制:国有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制定风险预警和应对措施,及时应对投资风险,保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首都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七)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企业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二)严格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核;(三)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四)严格控制金融类产品投资。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内部收益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内部收益规定
1.合法合规性:所有的投资行为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许可、环保要求、反垄断法等。
2.经济效益:投资行为应当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而非为了追求政治利益或其他非经济目的。
3.风险控制:投资活动应当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进行,以避免可能的损失。
4.公平公正: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其他企业和股东的利益。
在进行对外投资后,国有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内部收益:
1.投资回报率(IRR):这是衡量投资效果的重要指标,它反映了企业通过投资获得的回报与投资成本之间的比率。
IRR越高,说明投资效果越好。
2.净现值(NPV):这是一种更为全面的财务分析工具,它不仅考虑了投资回报率,还考虑了投资的时间价值和未来现金流的变化。
NPV为正数表示投资是可行的,为负数则表示投资不可行。
3.内部收益率(IRR):这是另一种衡量投资效果的指标,它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实现的预期收益率。
IRR越高,说明投资效果越好。
以上三种方法都可以用来评估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效果,选择哪种方
法取决于具体的投资情况和分析需求。
此外,国有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时,还需要考虑到对国内经济的影响。
如果投资项目能够带来正面的经济效应(如创造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那么这种投资就更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认可。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1. 引言
本文件旨在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确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和财务稳定性。
2. 定义
在本文件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 国有企业:指由国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权的企业。
- 对外投资:指国有企业投资于境外项目或企业。
3. 资金来源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应由企业自身或经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进行资金拨付。
4. 投资审批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批,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5. 投资风险评估
国有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前,应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并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确保项目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前景。
6. 资金管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资金安全: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 资金监控: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对投资资金进行监控和控制。
- 资金回报:追求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和回报率。
7. 报告和信息披露
国有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8. 执法和违规处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将面临相应的执法和违规处理。
以上是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详细规定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近年来,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剧,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的企业越来越需要通过对外投资来拓展市场、提高竞争力。
特别是国有企业,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所拥有的资金、资源等无与伦比的优势,更要求他们在对外投资中作出更有远见的决策,有效避免风险,实现更好的投资回报。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益,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
一、加强对外投资决策程序的规范一项成功的对外投资项目需要依托于严谨的决策程序。
因此,在《规定》中,从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投资意向的申报、投资决策的审批等环节,都规范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其中,要求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国有企业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明确了投资方案需要包含的内容,例如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和预期效益等。
同时,为遏制过度投资、过度扩张风险,在审批投资意向时也要求审批机构着重考虑社会热点问题、国别风险等因素,从而避免产生安全隐患。
二、加强风险防范与风险管理对外投资有着不同于国内投资的体制、文化等多个方面的不确定性,因而会产生更多的风险。
因此,《规定》在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灵活把握各种投资方式、考虑投资的“前中后”不同阶段。
一方面,要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要精心策划,核对交付对象、调查产品竞争力、评估政治环境,确保投资风险可控,另一方面,在投资过程中,要求企业在做好风险预警、防范的同时,积极开展风险应对工作,定期开展外部环境与政策更新研究,操作化应对《规定》中要求的信息披露机制和内部审核机制等。
三、加强对外投资效益评价与报告《规定》强调,对外投资应以市场经济为导向,把效益放在首要位置。
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效益的评价与社会价值的考量显得十分重要。
为此,《规定》要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进行三重审查:投资可行性研究环节的审查、对外投资决策程序的审查、对外投资后的效益评估审查等。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审计与强化相关管理的思考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审计与强化相关管理的思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依法运用自身所有的各种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经济主体进行的投资。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根据投资期限长短可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对外投资业务可以提高国有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企业盈利水平,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除对自身的影响较大外,对国家经济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
但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业务在获得经营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不断扩大企业规模的同时,也存在着影响企业经营的可能性,可能造成企业的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未来发展,甚至导致企业破产。
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审计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提高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有助于保证国有资产投资安全性,预防投资风险,能够为国有企业资产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手段,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 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审计的内容2.1 评价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国有企业投资业务的审计,包括审计企业投资行为达到一定金额,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同意审批,若涉及境外投资,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是否存在以对外投资的名义将外汇存放于境外的行为。
在进行审计时,投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也属审计内容之一,要审查企业的对外投资是否属于国家禁止从事的行业,是否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持续发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审查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业务内控制度对外投资业务的审计还包括对相关内控制度的了解和评价。
如:审查非货币性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的保管方式,是否委托独立的专门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进行保管,或由企业自行保管。
若由企业自行保管,是否由两个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存入取出登记制度,将存入取出情况详细记录于证券登记簿。
对外投资的政策规定与投资策略
对外投资的政策规定与投资策略一、对外投资的政策规定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从中国境内投资、收购或合作设立企业、购买实物资产或金融资产、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活动。
如今,我国对外投资已成为国内企业开展国际化业务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交流和互利合作的重要纽带。
在这一过程中,我国政府逐渐形成了包括设立国有产业投资基金、推进“走出去”战略等在内的一系列对外投资政策。
1.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活动的相关政策,包括《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这些规定坚持了“鼓励有序、有效、安全的对外投资”的原则,明确了对跨境投资的各项规定。
2.支持机制为了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在国家层面上设立了一系列实体机构。
其中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各类机构,它们负责监管外汇管理、企业注册、证券投资等相关领域。
二、投资策略企业在对外投资时需要掌握一些基本投资策略,以避免因不慎而损失资金,为此我们列出以下投资策略建议:1. 明确战略规划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前,必须明确战略规划,首先明确行业领域、战略目标和执行路径,以确保投资的可控性和合理性。
2. 提高尽职调查能力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前,必须提高尽职调查能力,对外团队必须有对本行业的深入研究理解,对将要投资对象必须进行全面深入调查。
3.建立综合考虑模型企业还需要建立综合考虑模型,应将基本的战略规划、尽职调查资料等因素纳入综合考虑模型之中,进行量化分析,以发现最优投资策略。
4.分散风险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时,还需分散投资风险,防止资产集中尤其是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行业领域的情况。
5.亲友相信原则最后,企业在对外投资时,需要以亲友相信原则作为投资决策的前提,慎重选择合作伙伴,以降低投资风险。
结语:总之,对外投资是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的重要方式。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范围、原则、程序、审批要求等进行了规范,旨在保障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促进国有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发展。
一、对外投资的范围限制。
国家规定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范围,一般以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国家利益为目标,鼓励国有企业在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等领域进行投资,限制国有企业对敏感行业和热点领域的投资。
二、投资原则和政策。
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原则,加强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引导和指导。
例如,鼓励国有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国际产能合作,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并购等。
三、投资审批和备案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在审批和备案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投资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以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四、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
国家要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投资项目的安全性。
同时,还设立了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违规操作和风险积累。
五、投资回报的管理和利用。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对投资回报的管理和利用方式。
国家鼓励国有企业在海外市场实现利润回报,并规定了相关的利润分配和税收政策,以及资金回流的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的几率。
其次,制度实施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效益和透明度,减少资源浪费和投资失误。
此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创新和转型升级,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监督管理的难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规模庞大,涉及面广,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仍存在一定难度。
国有公司对外投资规章制度
国有公司对外投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有关政策,促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合理规模和良性发展,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有公司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实施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对外投资的效益和安全。
第四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资金实力,避免一切不良投资行为,确保对外投资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第六条国有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外投资决策和管理责任,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进行对外投资。
第七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投资的投资范围、投资标准、投资程序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国有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国有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对外投资的备案或审批手续。
第十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过程中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劳工权益等重要问题的,应当征得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十二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参与任何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对外投资的风险把控能力。
第十四条国有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投资风险和问题。
第十五条国有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对外投资案件的纠纷和争议,维护公司和国家利益。
第十六条国有公司依法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和资产应当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增加国有资产的收益。
第二章对外投资管理第十七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构。
第十八条国有公司应当设立对外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的决策和管理,依法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核和批准程序。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规定模版
对外投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控对外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以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方式,取得经济回报的商业行为。
第三条对外投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突出重点,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决定公司投资计划;负责审批交易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五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主要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负责审批交易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且不超过50%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六条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研究和审议,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交易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的固定资产、股权产权投资;审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融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对外投资方案,履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公司战略与投资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归口部门,履行对外投资管理职能。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分工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核程序第十条对外投资项目在提请相应决策机构审定前,应经过公司的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审核材料一般包括项目背景情况、项目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项目风险分析、项目内部决策情况以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支撑性文件。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并符合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二章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第六条国有企业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内部决策机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财务问题:境外投资计划的财务可行性;增加、减少、清算境外投资等重大方案涉及的财务收益和风险等问题;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监(以下统称财务负责人)人选的胜任能力、职业操守和任职时间;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绩效;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税务合规及税收风险管理;其他重大财务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1.前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是国家赋予企业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政策性措施,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和挑战。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有效防范和应对投资风险,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央国有企业、省级国有企业和特大型企业中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国有企业。
3.投资决策程序(1)投资前评估。
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国有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和收益评估,综合考虑市场、政策、竞争、法律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2)决策程序。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包括:提出建议、立项、基本条件审查、投资决策、落实和管理等环节。
在以上环节中,涉及重大或者具有重大风险的投资,应当进行上级领导审批或者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4.投资项目审批(1)中央国有企业或者省级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或者相应人民币的,应当提前30日报中央国有企业或者省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商务部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资料,取得商务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外投资。
(2)涉及战略、资源等领域或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国有企业等,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国务院审批。
5.投资风险管理(1)风险意识。
国有企业应当树立风险意识,切实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投资决策程序。
(2)风险评估。
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国有企业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3)风险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投资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预警措施,确保投资安全。
(4)风险应对。
对于已经发生的投资风险,国有企业应当及时调整投资计划,适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应对,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目标,并避免损失扩大化。
6.投资信息披露和日常监管(1)信息披露。
国有公司对外投资规章制度
国有公司对外投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坚持市场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国有资产安全。
第三条国有公司应当制定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外投资项目评审、决策、实施、监督和评估的各项制度和程序。
第四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规合法开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国有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判断和全面分析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项目采取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相关资金的审核和审批。
第七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和外汇管理规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八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加强国际合作,提升对外投资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九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评估、审批、决策、实施、监督和评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守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相关调查、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章对外投资项目的选择第十一条国有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业务范围和资产规模,合理确定对外投资项目的选择和方向。
第十二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行业规定,综合考虑市场需求、技术条件、竞争环境等因素。
第十三条国有公司应当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和盈利预期,避免盲目跟风和超前投资。
第十四条国有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科学判断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市场前景。
第十五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项目的情况报告和决策程序,明确公司领导的决策权限和责任。
第十六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选择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集团公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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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办200413号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二○○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
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四条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
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第九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上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国有控股公司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向境外投资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
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5或在300万元以上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国有控股公司备案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下。
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5或在300万元以下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企业对外投资需审批或备案的须向审批或备案单位报送书面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决议或会议纪要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三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四拟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备案核准文件五投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六专家咨询报告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七涉及经营许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需审批的审批单位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监管第十五条投资企业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外投资的跟踪管理对外投资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必须由投资企业按相关条件选聘、委派。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投资企业应及时撤换选聘、委派至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一因渎职使对外投资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因经营管理失误、监督审核失误、投资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三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弄虚作假者四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转移公款或给个人或亲友借用公款数额较大的。
第十七条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财务审计制度强化收益管理确保投资收益及时收回。
第十八条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收益用于再投资的须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被投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须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责任第二十条企业违背规定程序自行对外投资或投资项目隐瞒不报告产权管理单位的一经发现产权管理单位应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国有产权代表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
因决策失误导致对外投资无效益甚至亏损或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产权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编造虚假投资决算隐瞒、截留、拒交投资收益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追缴相关资产和收益并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外投资监管体系中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