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休假等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皖国资人教[2009]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国资人教〔2009〕3号)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秩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作纪律(一)机关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
(二)上班时间应坚守岗位,专心工作。
因事需暂离岗位,应报告处室负责人。
(三)委机关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集体活动,应按要求准时参加。
二、考勤(一)委机关考勤工作由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
各处室局确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考勤员须认真填写考勤登记表,每月对考勤情况进行一次汇总。
(二)处室局当月考勤登记表由处室局领导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送人事教育处。
(三)人事教育处与相关处室局将不定期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请(休)假审批工作人员请(休)假,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一)病、事假科以下工作人员事假3天以上、病假7天以内的,由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教育处备案;事假5天以上、病假14天以内的,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人事教育处审批;事假6天、病假15天以上的,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人事教育处报分管领导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
病假应提供医院病休证明。
处级干部事假1天以上、病假3天以上的,须报分管领导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批准,并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实施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国办[2006]21号【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6.05【实施日期】2006.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国办[2006]21号)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各市直相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产权交易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制定《合肥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合肥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有产权进场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国有产权进场交易需履行必要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确定转让方式、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交易鉴证等。
第四条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可以采取招投标、电子竞价、一次报价、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标的企业的公司章程、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标的权属证明文件;(二)产权转让的批准文件;(三)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材料;(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对转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委托协议书》。
第八条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皖国资人教[2006]14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人教〔2006〕145号)各处室局。
委直属单位:《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9月10日第1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委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委机关、直属单位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工作。
二、组团办法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境外培训、考察团组,须在每年年底前申报下一年度的组团计划。
境外培训、考察团组由各处室局(单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申报年度境外培训考察方案,包括培训考察内容、国家或地区、培训考察天数和人数、费用解决渠道以及人员组成建议等。
委人事教育处对各处室局(单位)申报的方案进行汇总、审核,拟订委境外培训、考察年度计划,提交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报委主任签发。
委境外培训、考察年度计划下发后,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组团计划。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组团出境的,由组团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在征求分管主任意见后,报委主任审批。
三、人员的选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工作由人事教育处负责承办。
因公出因(境)人员的选派,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从工作需要出发,从严控制每年出国(境)人数。
我委自行组织的境外考察培训团组,由人事教育处根据考察培训内容和要求,会同组团处室局(单位)提出初步人选,在征求分管主任意见后,报委主任审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范围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4•【字号】合政秘[2007]124号•【施行日期】200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范围的通知(合政秘〔2007〕12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发〔2007〕11号)和市政府第98号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市国资委对全市国有(集体)企业、无财政供给关系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和市政府指定行业(包括粮食、供销企业)的国有、集体资产进行监管。
具体范围如下:1、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5、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6、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7、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8、合肥市种子公司;9、合肥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合肥城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1、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12、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3、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4、无财政供给关系的经营性事业单位;15、市政府指定行业(包括粮食、供销企业)的国有、集体资产;16、其他市属国有、集体企业。
市国资委要对上述范围内的67户企业(名单附后)进行重点监管。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重点企业名单1、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5、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合肥兴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7、合肥市科技农村商业银行;8、合肥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10、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2、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合肥城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4、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15、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6、合肥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7、徽商银行市属股权;18、合肥兴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9、安徽兴泰租赁有限公司;20、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1、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2、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3、合肥永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24、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25、合肥信息投资有限公司;26、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28、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29、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30、合肥市热力公司;31、安徽安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32、合肥城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33、合肥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4、合肥城改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5、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36、合肥市建设投资公司;37、合肥众诚热电有限公司;38、合肥合力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39、合肥市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0、安徽国际集装箱联运公司;41、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总公司;42、合肥汽车运输总公司;43、合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44、合肥四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5、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46、合肥江淮化肥总厂;47、安徽海丰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8、合肥四方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49、安徽氯碱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安徽锦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1、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52、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53、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54、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55、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56、安徽丰乐香料有限责任公司;57、酒泉丰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58、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59、合肥美菱家电工贸有限公司;60、合肥美菱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61、合肥美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62、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63、合肥荣事达包装有限责任公司;64、合肥荣事达电工有限责任公司;65、合肥建工集团公司;66、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67、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皖国资考核[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考核〔2009〕72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省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省属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8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4〕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省属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省和所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二)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三)参与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四)参与企业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五)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合国资评价[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国资评价[2008]14号)各委属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企业会计信息和资产评估质量,规范企业审计与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审计与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加强企业审计与资产评估管理,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加强对所属子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效手段。
各委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审计与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一是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二是积极做好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协调配合;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审计及资产评估所需相关材料,为中介机构履行必要的审计、评估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评估证据提供条件。
二、加强审计与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管理1、为确保审计、评估工作质量,我委按照“诚信、优质、规模”的原则,通过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选择了15家审计中介机构、14家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组成备选库(名单见附件)。
各委属企业应在备选名单内,选择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原则上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从3家以上机构中择优确定),并将有关资料报我委审定后方可正式委托。
2、财务决算审计由相关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统一委托一家审计中介机构,对本企业及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全面审计。
规模较大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可以委托一家以上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联合审计,但要明确主审和参审机构及相应责任,其中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本部报表和合并报表必须由主审机构审计。
上市公司审计仍由董事会确定的审计机构进行。
合国资党发〔2009〕111号
合国资党发…2009‟111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委属各企业党组织: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把企业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推进科学发展、加快滨湖大城市建设中来,根据中央和省委部署,结合委属企业实际,现就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处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胡锦涛总书记在四中全会上作的重要讲话,科学总结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工作,全面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对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和做好当前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明了方向。
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入分析了党的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总结了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明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重要举措,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十七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委属企业各级党组织认真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市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企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委属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全面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实现市属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合国资分配[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国资分配[2008]94号)委属各企业:经2008年8月4日市国资委第17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合肥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市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根据《中共合肥市国资委委员会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相关规定,列入市委和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四)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五)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全市企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年薪按《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年薪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核确认的财务数据计算。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0日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企业,具体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和市国资监管机构所属的非一级重点监管企业。
本办法所规定的预算单位是指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收入收取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收入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为市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为预算单位一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以及国资监管机构重点监管的非一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19•【文号】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国资委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意见》的主要精神,将《意见》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皖国资评价[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06〕108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省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合国资办〔2017〕231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合国资办〔2017〕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市国资委重点监管企业:《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9日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为更好地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在我市城市建设、民生保障、产业引领方面的主力军作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明确不同类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目标,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根据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皖国资规划〔2017〕90号)以及《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7〕30号),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分类原则(一)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功能确定企业类别。
通过分析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特征、发展定位、市场准入条件以及产品(或服务)定价机制等,分别确定各项主营业务类别。
对各项主营业务功能统一的企业,直接确定企业类别。
对涉及跨类业务、具有多项功能的企业,凡某项核心业务功能特别突出的,以该核心业务功能确定企业类别;各项业务功能在企业发展中比较均衡的,充分考虑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各类业务对企业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企业类别。
(二)坚持提升国有资产监管效能。
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企业发展的差异化考核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国资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分层分类。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监事会列席企业重要会议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监事会列席企业重要会议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监事会列席企业重要会议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企业凡涉及下列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采取传阅审批、碰头会等方式审议决策。
1、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变更企业形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企业改制、上市等;2、企业设立二、三级子公司;3、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包括对外股权投资、重大融资、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改投资;4、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和企业薪酬分配;5、企业产权转让、资产收购、重大资产处置、从事高风险业务、大额资金使用和对外提供担保;6、企业与关联方交易,企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7、企业人事任免;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企业召开董事会、总经理(或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等相关会议审议、决定上述重大事项,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并附相关材料。
监事会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企业。
三、监事会成员列席企业会议,可对会议议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企业会议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五、企业应在会议后及时将会议纪要送监事会。
六、今后企业就上述重大决策事项报请省国资委审批,必须同时报告相关决策程序。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年薪制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年薪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合国资预算[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年薪制的通知(合国资预算[2008]45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范围内试行年薪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行年薪制的必要性1、试行年薪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
推进以年薪制为主要形式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与职工身份置换、国有资本有序退出等改革工作同步推进。
2、试行年薪制,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保证出资人权益的必然举措年薪制,使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直接挂钩,改变过去有目标无考核、有考核无奖惩的状况,有利于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出资人权益。
3、试行年薪制是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试行年薪制,取消了企业领导人除年薪外的工资性收入,规范了职务消费,明确要求企业领导人必须严格遵守中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七不准”的规定,杜绝关联交易、兼职取酬,并实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一票否决制,硬化了监督约束机制,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范道德风险,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二、试行年薪制的原则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年薪收入与经营业绩和职工平均收入挂钩,保持企业领导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企业职工收入的合理差距,兼顾各方利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皖国资法规[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皖国资法规〔2009〕53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已经省国资委2009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为了加强省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审核论证,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相应的法律审核论证工作机制。
(二)本规定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在从事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企业法律事务过程中,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领导、决策机构或上级单位提供法律依据、做出法律解释、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三)省属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确保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
二、法律审核论证(四)省属企业应将下列事项纳入法律审核论证的范围,提出法律意见:1、重大生产经营决策;2、订立重要合同;3、制订(定)、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4、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5、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6、处理重大法律纠纷;7、其他应当进行法律论证的事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安徽省国资委委员会巡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安徽省国资委委员会巡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皖国资党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安徽省国资委委员会巡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皖国资党发〔2007〕56号)各省属企业党委:现将《中共安徽省国资委委员会巡视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共安徽省国资委委员会巡视工作制度(试行)为加强对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进一步健全省国资系统党内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安徽省委巡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健全和完善省国资系统党内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在省属企业的贯彻执行,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和企业改革发展稳定。
二、组织领导巡视工作在省国资委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省国资委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巡视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作为巡视工作日常办事机构。
巡视办设在省国资委纪委,负责向省国资委党委提出巡视工作计划和建议,以及巡视工作人员人才库日常管理等工作。
省国资委设立3个巡视组,每组负责巡视若干个省属企业,巡视对象和巡视时间由省国资委党委确定。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副组长各一名和2-3名成员组成。
组长由省国资委厅级领导同志担任。
副组长及成员由省国资委纪委会同监事会工作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人事教育处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挑选,并纳入人才库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24•【字号】皖国资评价[2005]179号•【施行日期】2005.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05]179号)各省属企业:为加强省属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安徽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皖国资评价[2004]63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安徽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皖国资评价[2004]63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年终资产清查等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账务上已经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二)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皖国资人教[2007]9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资人教〔2007〕94号)各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及省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现就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执行任务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进行经贸、考察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必须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坚决杜绝无明确目的、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和考察团组。
二、出访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日程或考察行程,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三、出访者的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组团人员要少而精,与项目无关的“搭车”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凡可由企业中层及以下人员或专业人员出国(境)完成的任务,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应随团出访。
四、省委管理的12户企业(见附件)的董事长(或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因公出国(境),由企业行文报请省政府审批,请示文径送省外办审核,同时抄送省国资委备案;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及其他产权单位派出董事),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纪委书记,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副总经理因公出国(境),报省国资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企业行文并附省国资委出具的同意函报省外办或省商务厅。
五、除上述12户企业外,其他省属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因公出国(境),报省国资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企业行文并附省国资委出具的同意函报省外办或省商务厅。
六、已获“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企业领导人员,再次出访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合政办[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日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和有偿使用。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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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休假等请假报告制度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8.08
•【字号】合国资办[2008]95号
•【施行日期】2008.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休假等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合国资办[2008]95号)
各委属企业:
为严明组织纪律,加强企业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确保国资监管工作有序高效运转,现就进一步规范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休假等请假报告制度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指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
二、各企业主要负责人离开工作岗位地出差、出国、休假等,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除紧急事项外,应于外出之前3天填写《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表》并盖章,报市国资委办公室。
经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返回工作岗位地后,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办公室销假。
三、报告的内容包括出差或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及外出期间本单位主要工作安排等。
四、市国资委办公室将对请销假情况登记备查。
五、对不履行请销假报告制度,无特殊原因的,市国资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表》
二○○八年八月八日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表
(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经办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