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实现途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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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权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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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权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1、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是否限于土地使用权。

我国的土地抵押权实际是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能否突破这个界限,把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扩大到其他土地项权利,答案是肯定的。

只要是能够有偿转让的土地他项权利,就应允许抵押。

例如,空中权和地下权。

我国部分学者也赞成其他土地他项权利可以进行抵押。

2、关于“四荒”土地抵押《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允许抵押的条件之一,必须是抵押人对该荒地拥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该限制是不合理、不全面的。

应该将包括以购买、租赁、股份合作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权规定为允许抵押的条件。

对于四荒土地使用权,只要是有偿取得的允许转让的,原则上都可以抵押。

3、土地抵押权登记效力能否对抗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况下,土地抵押权自行消灭。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二者之间法律效力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限制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独立性,使抵押的担保功能降低,交易的安全难以保障。

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期间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土地所有人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同行为。

土地所有人的收回行为不能对抗抵押人。

因为抵押是物权行为。

而土地使用权收回是债权行为,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抵押权自应当得到优先受偿。

其二,土地使用权设有抵押并登记后,该抵押即有公信力,它可对抗任何第三人。

抵押公信力旨在保护商业信誉及维护善意抵押权人的交易安全。

这种公信力不仅是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的组成而分,且是各部门立法的基础。

因此,一旦发生违反这种公信力的行为时,该行为的效力应当次于具有公信力的抵押效力。

其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经登记后,抵押权人即(1)可以登记的先后次序享有抵押登记利益(2)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主张。

抵押权的实现与处分

抵押权的实现与处分

抵押权的实现与处分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财产作为担保的权利,一旦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债权人则有权以担保财产进行处分,以偿还债务。

本文将从抵押权的实现和处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解析抵押权在实际操作中的相关问题和注意事项。

一、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债权的实际行使。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 非诉讼程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按照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实现债权。

这种方式省时省力,双方可以达成和解,但需要注意在协商过程中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 诉讼程序: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进行强制执行。

这种方式权利明确,具备法律效力,但可能涉及较长的诉讼过程,增加了时间和成本成本。

3. 公证程序: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公证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公证,以确权担保权益。

公证程序能够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减少争议的发生,但需要承担一定的公证费用。

二、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权的处分是指债权人在实现抵押权后,对抵押物进行变现,以弥补债务人未能偿还的债务。

常见的抵押权处分方式如下:1. 出售抵押物: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出售抵押物,将抵押物变现为现金,用于偿还债务。

在进行抵押物出售时,债权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证的原则,确保处分程序合法合规。

2.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抵押权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负责处分抵押物,以实现债权。

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签署合同等文件,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其他方式: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债权人还可以选择其他合法的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如租赁、抵偿、抵销等,以实现债务的清偿。

在抵押权的处分过程中,债权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物权保护:债权人在处分抵押物时,应注意遵循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权利纠纷。

银行抵押权实现法律问题探讨

银行抵押权实现法律问题探讨

银行抵押权实现法律问题探讨摘要:抵押权在担保物权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顺利实现与否不仅关系着抵押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更决定着抵押权是否可以发挥自己应有的功能。

但是在现今社会,相关法律在制定时不够完善,在行使时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由此导致抵押权在实现过程中总是会出现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首先对抵押权及抵押权实现的概念进行表述,然后分析了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在实现程序、实现方式、实体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后根据这些问题总结了自己的一些对应策略,为银行抵押权更顺利的实现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能够保障抵押人的有效合法权益,实现抵押权的应有功能。

关键词:银行;抵押权;抵押权实现;法律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或个人在银行贷款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银行贷款主要分为两类,即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又因为其抵押的物一般不可转移,所以该方式相比于其他担保方式在办理贷款时更加地方便快捷,而且抵押权决定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抵押是银行贷款中较为普遍的一种方式,在经济发达城市的银行贷款中有超过七成的贷款方式为抵押贷款,这种融资方式在银行业务中所占据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但是,由于我国与抵押权相关法律不尽完善,使得后期银行在实践中实现自己的抵押权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往往会发现这个实现过程存在一些障碍和争议,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因此,理清楚抵押权在实现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抵押权及抵押权实现综述我国的《物权法》第179条明确规定,抵押权是指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抵押财产,分为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抵押权在本质上来讲是一种担保物权,因为担保财产具有价值,而抵押财产的目的是用于保证自己所交换财产价值的可偿还性。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权实现路径分析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权实现路径分析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权实现路径分析[摘要]抵押被誉为最理想且最可靠的担保,但在实践中,农村商业银行却发现抵押权的实现仍存在各种问题,本文就现行法律中抵押权实现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作深入探讨,旨在促进严密、高效的抵押权实现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抵押权银行实现一、当前抵押权实现途径的缺陷分析已颁布的《担保法》第15条第7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如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实现抵押权的途径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和诉讼实现。

协议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其债务,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决定抵押权实现的途径。

抵押权的实现是属于民事权利的行使范畴,其具体事项须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诉讼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其债务,且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的实现无法达成一致,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抵押权的途径。

诉讼实现抵押权要求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分责任认定作出最终判决。

实际上,借款人未根据贷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时,抵押人一般不会配合银行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协议,甚至不会配合银行实现抵押权。

因此,银行基本都是以诉讼方式来行使其抵押权的,即属于诉讼事件。

根据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的实现未能达成统一意见时,只能请求法院确定抵押关系的存在以及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也已具备。

只有在法院对抵押关系的成立及抵押权实现条件的成立做出有效判决后,双方仍无法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统一意见时,抵押权人才能持有效的判决另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只有在诉讼程序进行到这一阶段,法院才能对标的物实行强制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抵押权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

银行在针对债务人和抵押人提起诉讼时,还要预交案件诉讼的相关费用,并要承担昂贵的律师费。

即使银行最终胜诉,如果抵押人不履行该判决,银行还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预交执行费,这无形中也提高了抵押权的行使成本。

司法实践中抵押权实现疑难问题探析

司法实践中抵押权实现疑难问题探析

司法实践中抵押权实现疑难问题探析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人的担保物,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物实行抵押权进行强制执行。

抵押权的实现同样是一种司法实践活动,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会遇到各种疑难问题,本文旨在针对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探析。

一、抵押权的优先权问题抵押权优先的原则是“先抵押者先受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对多个债权人设立抵押物或在不同债权人处设立多个抵押物时,如果债务人违约,抵押权的优先级就成了一个复杂的问题。

有的时候,债务人可能会在不同的债权人处设立多个抵押物,因此,抵押权人之间谁的权利优先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先设立抵押者的抵押权先受偿,但也有例外。

在实际解决问题的时候,根据具体情况,需综合考虑债务性质、抵押物的价值、债权债务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确立抵押权的优先度。

二、抵押物的变卖问题抵押物的变卖是抵押权实现的核心环节,变卖后的款项是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来源。

但是抵押的物品可能存在很多的缺陷和质量问题,一旦抵押物出现损坏或灭失的情况如何解决问题就成了一个关键性问题。

对于抵押物的变卖,抵押权人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同时,在变卖过程中需要严格保障抵押物的完整性和价值的准确性,保证抵押物在变卖中得到合理的价格。

若抵押物存在损坏、灭失或者其他问题,必须在变卖开始前将问题明确通报债权人,并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抵押权人的法定顺序问题在抵押权实现中,如果存在多个抵押权人,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债务人的抵押物的担保金额。

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对抵押财产的拍卖或变卖,将所得到的价值作为债权的强制履行。

法定顺序是指在抵押权人的存在下,根据不同的情形,依次等级排定抵押权人的优先位置,并按照相应的优先位置依次受偿。

法律规定了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抵押物决定权顺序、被担保主债权本息顺序和抵押债权数额顺序等四种法定抵押权分配顺序。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现状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已成为农村金融的重要业务之一。

然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风险。

2. 评估体系不健全: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3. 抵押物处置难: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处置难度较大,影响债权人的权益。

4. 金融服务滞后:农村金融服务相对滞后,缺乏专业的金融机构和人才,难以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问题的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定义、范围、程序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风险。

2. 农业产业链不完善:农业产业链尚未完全形成,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不健全,影响了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和抵押权的实现。

3. 土地流转市场不成熟: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完全成熟,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受到诸多限制,影响了抵押权的实现。

4. 金融服务体系落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落后,金融机构对农村市场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专业的金融机构和人才。

四、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问题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定义、范围、程序等,降低法律风险。

2. 建立科学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抵押权的实现提供依据。

浅议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问题

浅议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问题

浅议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问题摘要:抵押权是近现代各国民法最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素有”担保之王”的美称。

抵押权能否顺利实现,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

但是,在我国抵押权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抵押权的实现常呈现低效率高成本的特点,影响了抵押担保制度功效的发挥,不利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所以笔者选择以抵押权的实现作为研究对象,依据我国法律关于抵押权实现的基本法律规定,结合国外立法例,分析现有抵押权实现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抵押权实现的法律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抵押权抵押权实现方式一、我国抵押权实现的现行法律规定分析(一)抵押权实现途径的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最重要的效力体现,是抵押权制度的核心。

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通过什么途径实现抵押权,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抵押担保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途径,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的具体法律规定各有不同。

1.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只在第89条第2款作了非常简单的规定,即允许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以担保债权之实现。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依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

可见,《民法通则》仅规定了折价和变卖这两种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对于抵押权人应当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去实现自己的权利,未作明确规定。

2.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担保法》不仅增加了抵押权的实现途径,还增加了抵押权实现的最重要的方式--拍卖,进一步完善了抵押权实现的法律规定。

然而,条文还是略显粗略。

3.物权法的规定依据担保法,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往往要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繁琐程序,不仅效率低下,还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对抵押权人极为不利。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逐渐在农村地区得到推广和应用。

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一)政策背景随着国家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得到了政策的大力支持。

政府通过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农民将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以获取更多的融资渠道。

(二)现状分析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已经在部分地区得到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抵押物的评估、抵押权的实现等。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一)抵押物评估问题由于农村土地的特殊性,其价值评估存在一定难度。

目前,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导致评估结果往往与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差距。

此外,评估过程中还存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等问题,容易引发纠纷。

(二)抵押权实现难问题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执行难度大等原因,往往导致抵押权无法得到有效实现。

此外,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弱,对抵押权的实现过程缺乏了解,也增加了实现难度。

四、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合法性和实施细则。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建立科学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体系和方法,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农民提供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旨在通过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问题的深入研究,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实际操作建议。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现状及问题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

这导致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往往出现法律适用不明确、操作流程不规范等问题,给农民和金融机构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2. 抵押物评估难题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是抵押权实现的关键环节。

由于农村土地的特殊性,其价值评估涉及众多因素,如土地位置、面积、土壤质量、农作物种类等。

目前,缺乏科学、统一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机构,导致评估结果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3.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保障农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然而,当前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导致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时难以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增加了抵押权实现的风险。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问题的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顺利进行,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抵押条件、实现方式等,为抵押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2. 建立科学统一的评估体系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的难题,应建立科学、统一的评估体系。

这需要相关部门制定评估标准和规范,培训专业的评估人员,建立完善的评估机构。

通过科学、客观的评估,为抵押权的实现提供准确的价值依据。

3. 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推动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应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抵押权的实现研究

抵押权的实现研究

抵押权的实现研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通过债务人质押或抵押其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在我国,抵押权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担保方式,被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等方面。

本文旨在对抵押权的实现进行研究,探讨其实现的主要方式和相关法律法规。

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包括诉讼、拍卖等方式。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抵押物。

法院将抵押物拍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通过司法程序实现抵押权的优点是程序正当、程序公开,能够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司法程序实现抵押权所需时间较长,费用较高,并且不排除因法院执行能力不足而影响实现效果的可能。

抵押权的实现还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进行,主要是通过抵押物的转让或变现来实现。

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其将抵押物转让给债权人,以便债权人自行变现。

此种方式的实现较为迅速,而且节省成本。

这种方式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一致,并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抵押物的变现价格低于债务金额等情况。

抵押权的实现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担保法》对抵押权的实现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抵押权实现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该法,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发出催告通知书,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

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债权人还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自行变卖抵押物来实现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抵押权确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也对抵押权的实现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抵押权的实现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其实现方式包括司法程序和协商方式。

抵押权的实现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一致。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实现方式,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的有力工具,已经在部分地区得到了实施。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已经在部分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

这种融资方式有助于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然而,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存在法律漏洞和模糊地带。

2. 评估机制不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导致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出现价值认定困难的问题。

3. 风险控制难: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特殊性,使得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风险控制难度较大。

4. 农民权益保护不足: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四、问题成因分析1. 法律法规滞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滞后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实践发展。

2. 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使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和风险控制难度加大。

3. 金融体系不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

五、解决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合法性和流程。

2. 建立评估机制:建立科学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为抵押权实现提供依据。

3. 加强风险控制: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4. 保护农民权益: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要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六、结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抵押权的实现研究

抵押权的实现研究

抵押权的实现研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依法要求债务人以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担保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情况下,债权人行使其抵押权进行担保物的变现或转让的过程。

本文将对抵押权的实现进行研究。

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 公司债券市场在公司债券市场,债权人可以通过出售抵押物所对应的债券来实现抵押权。

债权人将抵押物所对应的债券在市场上出售,从而将抵押物变现。

这种方式相对应对债权人来说较为便捷,但其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可能存在变现难度较大的情况。

2. 拍卖拍卖是指债权人将抵押物进行公开拍卖,由最高价出价者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并用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债权人的债权。

这种方式可以通过法院、拍卖公司等进行。

拍卖方式能够达到公开、透明的变现效果,但可能存在竞价不足的情况。

3. 协议转让债权人可以和抵押物的第三人协商,将其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以获取债权的偿还。

这种方式相对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需要注意的是,转让必须经过法律程序,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抵押权的实现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变现准备债权人在决定行使抵押权之前,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并制定具体的变现计划。

还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和取得必要的文件和证据,以确保变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变现方式选择根据实际情况,债权人可以选择适合的变现方式,如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

具体选择什么方式需要考虑抵押物的性质、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变现时间等因素。

3. 变现程序实施一旦确定了变现方式,债权人需要按照相应的程序实施变现。

在公开拍卖的情况下,需要通知相关方参与拍卖,公告抵押物的基本情况,确定拍卖时间和地点等;在协议转让的情况下,需要与抵押物的第三人协商,签订合同等。

4. 变现款项分配债权人在变现后,可以使用所得款项按照债权顺序偿还债权。

一般情况下,先偿还优先债权,再偿还次要债权,直至清偿所有债权为止。

在变现款项分配时需要注重公平、合理,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护。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逐渐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

它对于农村金融体系的创新发展,农业经营方式的变革升级以及农村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都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如何有效地实现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概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经营权为标的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金融活动。

这种金融工具的引入,不仅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也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

然而,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管理机制、信息透明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抵押权的实现面临诸多问题。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存在法律漏洞和模糊地带。

2. 评估机制不科学: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是抵押权实现的关键环节,但目前的评估机制尚不科学,评估结果往往与实际价值有较大差距。

3. 信息透明度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相关信息不透明,导致金融机构在评估和实现抵押权时难以准确掌握土地的实际价值。

4. 农业保险体系不健全:农业风险较高,但目前的农业保险体系尚不完善,难以有效分散和降低风险。

四、问题解决方案1. 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制度,明确抵押权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环节,保障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2. 科学评估机制:建立科学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引入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人员,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完善的信息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支持。

4. 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发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农业经营提供风险保障,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压力。

抵押权的实现研究

抵押权的实现研究

抵押权的实现研究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以其动产或不动产为担保对债务债权的一种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在抵押权存在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可以根据各国不同的法律规定而有所差异,下面将对抵押权的实现进行研究。

在中国,抵押权的实现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一、强制拍卖: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抵押物以公开竞拍的方式变现。

这是目前中国最常见的抵押权实现方式。

在强制拍卖过程中,债权人需要先向法院申请拍卖,并公告拍卖信息,拍卖底价通常为抵押物的评估价值。

竞拍的人最终以最高出价者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二、协议变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协商一致,通过签订协议实现抵押权。

协议变现可以通过协商转让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现抵押物。

这种方式相对于强制拍卖更为灵活,对于各方来说更加便利。

三、自由抵押权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债权人依法负有管理抵押质物的义务,可以为了实现担保债权而处理抵押财产。

这种方式要求债权人自行处分抵押物,可以通过自由协商、直接变现等方式实现抵押权。

四、债权保全:在债权人认为存在被执行债务人转移、隐匿、销售抵押权物的风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债权保全。

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对抵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在抵押权实现的过程中,债权人需要遵循法律的程序和要求。

在强制拍卖时,债权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强制执行,公告拍卖信息,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拍卖材料。

在协议变现时,债权人和债务人需要达成一致意见,并明确协议的内容和实施方式。

债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也需要注意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避免出现不当损失。

抵押权的实现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债权人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按照合法程序行事。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选择,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论抵押权的实现程序

论抵押权的实现程序

论抵押权的实现程序抵押权实现程序是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的关键步骤,也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入手,探讨抵押权的基本概念、抵押权的设定方式、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实现程序、抵押权保护措施以及结论。

抵押权是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债务人或第三方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实现程序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将抵押物变现或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执行,以实现抵押权的程序。

抵押权的设定方式一般分为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

一般抵押权是指以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物,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权利,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可以以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物,并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效力包括抵押权开始生效的时间、抵押权的范围和效力以及抵押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其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而抵押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表现在债务人要保证抵押物的完整性和价值,而抵押权人在不损害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实现程序包括以下步骤:首先是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的行使方式。

若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执行,将抵押物变现或拍卖以实现抵押权。

其次是拍卖程序。

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若需要通过拍卖程序变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拍卖活动。

最后是所得款项的分配。

在抵押物变现或拍卖后,所得款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分配给债权人,以优先清偿其债权。

为了保障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债务人违约时的救济措施。

当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或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来维护自身利益。

二是抵押物转让的限制。

为防止债务人恶意转让抵押物以逃避债务,可以对抵押物的转让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然而,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意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农村金融创新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农民可以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同时,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还可以促进土地流转,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推动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中的问题尽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现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

其次,农民对抵押权实现过程缺乏了解。

许多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概念、操作流程等不熟悉,导致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出现误解和纠纷。

此外,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也是影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重要因素。

四、问题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1. 法律法规问题: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如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地位、抵押物的处置程序等,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2. 农民认知问题:探讨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认知程度,分析农民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误解和纠纷原因,提出提高农民认知的途径。

3. 金融机构风险控制问题:分析金融机构在风险评估、贷款审批、抵押物处置等方面的不足,提出加强风险控制的措施。

4. 土地流转市场问题:分析土地流转市场的现状和问题,如流转不畅、价格不公等问题,提出促进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的建议。

5. 社会信用体系问题:探讨社会信用体系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中的作用,分析信用体系不完善对抵押权实现的影响,提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

对我国房地产抵押权如干问题思考

对我国房地产抵押权如干问题思考

对我国房地产抵押权若干问题思考姓名刘广鹏班级法学10升-1学号 0816503023摘要:房地产抵押是伴随着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房地产利用方式,也是融资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

房地产价值巨大,由其作为债权担保之标的物,对于债权的实现甚为有利。

随着我国各项经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房地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房地产抵押已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所运用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

这使得房产抵押越来越受到关注。

但是要充分的发挥房地产抵押的作用就必须解决我国房地产抵押上存在的几个问题。

本文作者就房地产抵押中的抵押期限;房产地产分开抵押;抵押权与行政权冲突这三个问题上进行分析,并且分别提出解决意见。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抵押期限行政权抵押权引言: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属于不动产,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需依法履行抵押登记的法律行为,因此,房地产的抵押担保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极为普遍,随之而来产生的抵押纠纷也相当多。

对于抵押设定所生产的诸多法律关系与之对应的法律后果,所映射出的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问题,其中又有许多不科学乃至不合理之处,有待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正文: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房地产抵押方面作了较为严格的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在规范房地产抵押行为,维护交易安全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现有担保法律制度难以完全反映房地产抵押担保的特点,有些规定甚至存在严重的缺陷,以致影响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实践价值,危及交易安全。

一、关于房地产抵押期限关于房地产抵押期限,我国《担保法》并无相应规定。

1997年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将抵押期限作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

据此,在实践中,房地产登记机关在进行登记时,通常设定一个抵押期限,并将《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套用于抵押期限中,认为抵押期限就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有效期限,应在抵押合同中规定,并在抵押登记时登记;当合同无抵押期限条款时,则将抵押期限登记为与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同期,或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

抵押预告登记权利的实现路径破局思考

抵押预告登记权利的实现路径破局思考

抵押预告登记权利的实现路径破局思考抵押预告登记权利的实现路径破局思考京畿金融资产与律法导读:《民法典》出台后,对预告登记效力进行规定时,仍以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后的预告登记作为规制的主要对象,并未顾及抵押预告登记的特殊性,从而形成制定法上的漏洞。

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出台后,根据第52条规定,只要在预告登记的有效期内,建筑物办理了首次登记(俗称“大产证”),预告登记权利人对建筑物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即设立。

这一规定,对司法裁判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实现抵押权问题进行了统一。

但是,对于从何时起算“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即“本登记”,才不会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又是一争议较大难题。

对此,本文不揣浅薄,尝试对《民法典》第221条、《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2条规定进行展开论述,以求窥得内在机理,助益于规范适用。

一、抵押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与效力1.预告登记概述《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民法典》第221条延续了该条规定。

预告登记是在本登记暂时无法办理时,当事人为确保将来取得物权而办理的一种特殊的临时登记,因此有些国家或地区也被称为“假登记”[1]。

从《民法典》第221条规定来看,预告登记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只是在法律上对预告登记权利人将来实现物权赋予一定的保障性。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本登记是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进行的登记,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登记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正)》第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第四章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称为“不动产权利登记”,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称为“其他登记”。

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思考

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思考

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思考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思考内容摘要房地产属于不动产,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需依法履行抵押登记的法律行为,因此,房地产的抵押担保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极为普遍,随之而来产生的抵押纠纷也相当多。

对于抵押设定所生产的诸多法律关系与之对应的法律后果,所映射出的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问题,以及纠纷的避免与处理也必须充分重视与研究。

我国法律、法规对单独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行为,并一直规定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但在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实际抵押设定中,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进行抵押的行为比比皆是,不论是开发商、债权人、还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均对此行为“认同”,他们并不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对“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相悖,而是理所当然而为之。

违背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之间存在的相依关系原则,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抵押行为显然是无效行为。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即出让土地使用权和通过依法转让取得的房地产可以抵押;而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抵押,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而对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房屋产权抵押,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相关法律问题并未作出说明。

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房地产也是两个基本形式的不动产。

在我国的物权法未出台的现行民法制度的法律状态之下,房地产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

基于房屋和土地的不能移动性,故房地产抵押也具有不可分离的特性,而实际在房地产抵押设定过程与所产生法律后果中存在着若干法律问题。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属于不动产,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需依法履行抵押登记的法律行为,因此,房地产的抵押担保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极为普遍,随之而来产生的抵押纠纷也相当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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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实现途径的思考
摘要: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最重要的效力,也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途径直接影响着抵押担保的交易成本。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详尽分析了国内外抵押权的实现途径,对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途径作了进一步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实现方式;抵押权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3-00-01
一、抵押权的实现、实现方式、实现途径的区分
抵押权的实现又称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权人实现抵押物的价值并从中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法律现象。

抵押权的实现是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所在,其结果是导致抵押目的的实现,从而使抵押权不复存在。

而抵押权的实现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也就是抵押物变现的方式。

从《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来看,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折价、拍卖、变卖三种,其中拍卖方式因可使抵押物的变价公开、公平,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的实现,又保护了抵押人的利益,所以各国立法都把拍卖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最基本方式。

它使得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但所需费用较大。

而采用折价和变卖两种方式就必须关注价格的合理性,但是《民法通则》、《担保法》对此并没有规定参考价格,导致价格界定的随意性时有发生,所以《物权法》对此缺陷加以弥补,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这样,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在《物权法》中得到了完善。

抵押权的实现途径与其实现方式不同,它是指抵押权实现方式的载体和途径,是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程序性保障,具体包括协议和诉讼两种。

协议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抵押权实现方式的首选途径,而诉讼则是在协议失败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保障性途径。

就实现方式与实现途径的关系来说,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抵押权实现方式必须依照一定的途径来加以具体操作,而抵押权的实现途径也必然为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提供服务。

二、《物权法》对于抵押权实现途径的完善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先后有三部法律对于抵押权做出较系统规定,即《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

但是这三部法律对于抵押权的实现途径,所做出的规定却并不完全相同,呈现出逐步完善的样态,而《物权法》所规定的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也并非尽善尽美,仍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

从《民法通则》第89条的规定来看,抵押权的实现途径被规定为“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该法将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仅规定为折价或者变卖两种,而对于抵押权的实现途径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是说“依照法律的规定”,这为后来的对于抵押权实现途径的进一步探讨预留了空间,也为围绕《民法通则》展开我国的《担保法》研究做了适当的铺垫,使《民法通则》成为我国民事法律的核心。

所以说,《民法通则》对于抵押的规定尽管很不完善,但是却表现出
一种谦虚的品格,也表现出当时的立法者的慎重态度。

可以说,《担保法》的颁布是《民法通则》所期待的。

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德国民法典》第1147条和第1149条规定,债权人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由法院扣押抵押标的;《瑞士民法典》没有对抵押权实现途径做出具体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204条和第2213条赋予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并未规定必须以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因此应当理解为允许当事人协议实现抵押权;《意大利民法典》第291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强制转移债务人的财产。

上述立法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德国的司法保护主义,另一类是瑞、法、意的司法最终保障主义。

一般情况下,抵押权能够通过协议得以实现,这既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精神,又节约了交易成本,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两相比较,后者更优。

就我国《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来看,它对抵押权实现的途径有了进一步的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规定“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这就为第三人利益保护提供了救济途径,即赋予第三人撤销权;另一方面,它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在司法最终保障方面不再采用《担保法》所使用的“提起诉讼”这一术语,但这是否意味着《物权法》对于抵押权的实现途径采用了“非诉”方式尚未可知。

应该认为只要抵押权人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的证明,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应当赋予抵押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以保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制衡。

三、对于抵押权实现途径的进一步思考
尽管《物权法》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抵押权的实现仍然是很复杂的,尤其是在通过司法保障途径实现抵押权的问题上,采用诉讼方式还是非诉讼方式的关系重大。

对此,《物权法》已经对学者们的思考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在协议实现抵押权的途径上,《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而《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

从两者的条文上可以看出,协议只能在实现抵押权事由发生时方可达成,其原因在于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对“流质契约”均持反对态度,这也就必然得出禁止预先对抵押物作价的结论。

但事实上,在设定任何抵押权时,都必然要对抵押物进行估价,否则难以确定其数额是否与主债权相等。

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允许当事人之间“流质契约”的存在,同时规定,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应当与同种类物的市场价格相符,这就避免了因抵押物价格波动而导致的显失公平的发生。

由此可以更进一步减少交易成本,使得协议实现抵押权变得更为简单。

参考文献:
[1]郭明瑞,房绍坤,张平华.担保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白非.担保法[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3]柳经委.担保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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