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管坯检验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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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铸圆管坯验收要求(试行)
1 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连铸圆管坯的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供热轧无缝钢管用的优质碳素钢、低合金钢及合金钢连铸圆管坯。
2 尺寸、外形、及重量
2.1 直径及允许偏差
圆管坯直径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圆管坯直径及允许偏差
直径(d),mm 允许偏差,%
φ180、φ220、φ280、φ310 ±1.5
φ350、φ430 ±1.4 、φ450 ±1.5、φ500 ±1.5
2.2 椭圆度
圆管坯的椭圆度应不超过2.5%。
2.3 长度
2.3.1 通常长度
圆管坯的通常切割长度:4.5m~12.0m。
2.3.2 定尺、倍尺长度
圆管坯的定尺、倍尺长度由供需双方协商。定尺、倍尺总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
定尺或倍尺总长度的长度允许偏差为mm。倍尺交货时,每个倍尺长度应另留10mm~20mm的切(割)口余量。
定尺、倍尺长度交货时,每炉允许有1—4支圆管坯的切割长度小于合同规定值,但应大于通常的二次切割长度。
2.4 弯曲度
圆管坯冷却后,弯曲度不得大于4mm/m;全长弯曲度不得大于总长度的0.6% 。
2.5 端面切斜度
圆管坯端面应切(割)平齐,端面切斜度不得大于公称直径的4%。
2.6 重量
圆管坯按理论重量交货(圆管坯钢的密度按7.77kg/dm3)。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亦可按实际重量交货。
3 技术要求
3.1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份
3.1.1 圆管坯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相应标准、技术条件、技术协议和文件的规定。
3.1.2 相同钢种不同炉号连浇时,前后两炉钢水的化学成分允许差值(绝对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中,Cr、Ni、Mo、V、Ti在钢中作为残余元素时,其成分满足钢种标准要求情况下,不受表2规定限制。
表2 连浇时前后两炉钢水的化学成分允许差值(绝对值)
化学元素 C Si Mn Cr Ni Mo V Ti
允许差值,% 0.04 0.07 0.10 0.05 0.04 0.04 0.03 0.02 异钢种连浇时应更换中间包,不同炉号(钢种)的每流之间应有明显的区别,并应去除过渡料。
3.2 钢的制造方法
钢应采用氧气转炉加炉外精炼制造。
3.3 表面质量
3.3.1 肉眼可见的接痕和尾坯必须切除。每支圆管坯清除氧化铁皮之后,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夹杂、夹渣、气孔、气泡、冷皮、结疤、耳子缺陷,以及深度大于1.0mm的因划痕、
直道、压痕所形成的尖锐缺陷。
这些缺陷应沿纵向按深:宽:长=1:6:8进行清除,清除处应圆滑无棱角。
3.3.2 在同一横截面上缺陷清理深度不得大于圆管坯公称直径的5%,专用钢圆管坯不得大于公称直径的3%;在同一横截面上最大清理深度不得多于1处。
3.3.3 表面裂纹、夹杂、气孔缺陷所致废品数量大于总检查量的10%、针状气孔大于清理支数的50%者,该炉不得判为管坯。
3.3.4 表面缺陷废品总量大于总检查量的10%或表面裂纹、夹杂、气孔缺陷所致废品数量大于总检查量的6%,该炉不得判为专用钢圆管坯,但可按相应质量要求进行改判。
3.4 低倍组织缺陷
3.4.1 圆管坯横截面酸浸低倍试片上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白点、缩孔残余、分层、翻皮、裂纹、气泡、夹渣缺陷。
圆管坯横截面酸浸低倍组织缺陷级别按《连铸圆管坯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进行评定,圆管坯酸浸低倍组织缺陷、级别应符合表3的规定。
3.4.2 专用钢圆管坯低倍组织缺陷级别应符合表3中Ⅰ类坯的要求。
表3 圆管坯酸浸低倍缺陷、级别
坯类低倍组织缺陷级别(不大于)
中心
疏松区域
疏松缩孔偏析中心
裂纹中间裂纹
A B C
Ⅰ类坯1级1级1级1级1级1级1级1级
Ⅱ类坯2级2级2级2级2级2级2级2级
3.4.3 圆管坯低倍试样在每一浇次第一炉每流的第3—6支(圆管坯公称直径d>310mm按下限,其余按中、上限)铸坯和最后一炉每流的倒数第2—3支铸坯尾端各取1个,中间炉次在每炉浇铸1/2时任选一流取1个(相邻炉次应选不同流)。试样厚度热坯30—50mm,冷坯40—60mm,同一试样切割厚度应尽量均匀。
3.5 非金属夹杂物
圆管坯应作非金属夹杂物检验。圆管坯的非金属夹杂物按GB/T10561中的A法和JK标准评级图评级,其A、B、C、D各类夹杂物应分别不大于3.0级。对于钢管标准中对非金属夹杂物有检验要求的,其夹杂物的合格级别应按相应钢管标准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圆管坯尺寸每炉每流检查≥2支。
4.2 圆管坯表面应逐支目视检查。
4.3 圆管坯其它检验项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圆管坯其他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试验方法取样数量
化学成份GB/T223 每炉1个
低倍检验GB/T226 按3.4.3条
非金属夹杂物GB/T10561 每炉1个
4.4 复验
圆管坯的化学成份、低倍组织缺陷和非金属夹杂物检验初验不合格时允许重复取样(不合格试样的圆管坯前后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的一次复验。
5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5.1 每支圆管坯都应标明钢号、炉号(为便于取样和清理抽查,每炉每流的头、中、尾各3支应增加识别标识,分别用汉字标明“头”、“中”、“尾”),并且应由同一炉号、钢号和规格进行组批、包装。
5.2 每批(炉)圆管坯应挂标牌,标牌上注明标准号、炉号、钢号、规格、重量、支数和生产日期(热送不挂牌)。
5.3 每支圆管坯端面应按《圆连铸坯及外购坯涂色标识的有关规定》作涂色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