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订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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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行政法规与规章是行政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但在性质、制定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区别。

一、性质1.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抽象性,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行为。

1.2 规章:规章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具有一定的具体性和局部性,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区域或特定的行政行为。

二、制定程序2.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相对复杂,一般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经过公示、听证等程序。

制定行政法规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程序要求。

2.2 规章: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单,一般由行政机关自行制定,不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

制定规章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适用范围3.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适用范围广泛,可以对全国范围内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3.2 规章:规章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一般只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区域或特定的行政行为。

规章的规定主要对行政机关和相关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

四、法律效力4.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较高,具有普遍约束力。

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都必须遵守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行政法规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4.2 规章:规章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具有相对约束力。

行政机关和相关行政主体应当遵守规章的规定,但规章的违法行为一般只能受到行政制裁。

五、修改和废止5.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一般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程序,相对较为繁琐。

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需要进行公示、听证等程序,确保修改和废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2 规章:规章的修改和废止相对灵活,一般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规章,以适应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三种不同的行政法律文件,它们在管理国家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定义、制定机构、适合范围、法律效力和修改程序等方面,详细介绍如何区分这三种法律文件。

一、行政法规1.1 定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授权,为了具体规范行政行为而制定的具有普遍适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1.2 制定机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

1.3 适合范围:行政法规适合于全国范围内,对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二、地方性法规2.1 定义: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授权,为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行为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2 制定机构: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审议通过后发布施行。

2.3 适合范围:地方性法规适合于本行政区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三、行政规章3.1 定义:行政规章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了具体规范行政行为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2 制定机构:行政规章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

3.3 适合范围:行政规章适合于具体行政机关内部,对该行政机关内的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四、法律效力4.1 行政法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对全国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4.2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内,对该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

4.3 行政规章具有较低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仅限于具体行政机关内部,对该行政机关内的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五、修改程序5.1 行政法规的修改程序普通要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准,修改程序相对较为复杂。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一、概述行政法规和规章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份,它们都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行政法规和规章在性质、制定程序、适合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区别。

二、定义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用于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的具有普遍适合性的法规。

行政法规属于国家行政法律体系的一部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

2. 规章:规章是由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制定的,用于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的具有特定适合范围的法规。

规章具有普通约束力和强制力,适合于特定的行政管理范围。

三、制定程序1.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行政法规的制定由国务院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经过立法程序进行。

普通情况下,行政法规的制定需要经过草案、审议、公开征求意见等环节,并最终由行政机关颁布。

2. 规章的制定程序: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化,由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组织制定。

规章的制定普通需要经过起草、审议、公示等环节,并最终由制定机关颁布。

四、适合范围1. 行政法规的适合范围:行政法规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行为,具有普遍适合性。

例如,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的法规适合于全国各地的行政许可行为。

2. 规章的适合范围:规章适合于特定的行政管理范围,具有特定适合性。

例如,某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城市管理的规章适合于该地区的城市管理行为。

五、法律效力1. 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其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

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行政法规的规定。

2. 规章的法律效力:规章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其约束力相对较弱。

规章普通只适合于特定的行政管理范围,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约束力有一定的限制。

六、变更和废止1. 行政法规的变更和废止:行政法规的变更和废止普通需要经过相应的立法程序,由制定机关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应急管理若干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

应急管理若干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

应急管理若干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应急管理法治建设,近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了《应急管理部立法工作管理办法》和《应急管理部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两项办法将是今后应急管理法制工作的重要遵循和依据。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两项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两项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立法工作,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对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式方法和组织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017年,国务院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了修订;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2019年国务院颁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这都需要我们制定配套办法予以落实。

同时,应急管理部作为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部委,整合了11个部门的13项职能,整合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力量,组建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单位此前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标准不一、程序不尽相同,需要在前期磨合的基础上进行统一规范和优化。

问:两项办法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答:作为新组建的部委,应急管理部面临的立法任务十分繁重,涉及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消防救援等诸多领域,为了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这些立法任务,首先就是要建章立制,规范工作程序。

两项办法出台后,将进一步规范部内立法工作程序,确保各项立法工作任务有章可循,做到科学规范管理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问:此次印发的立法工作管理办法有什么特点?答:此次印发的《应急管理部立法工作管理办法》最鲜明的特点就是突出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论行政听证中公众参与制度

论行政听证中公众参与制度

论行政听证中公众参与制度[摘要] 公众参与在我国的行政听证的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的不足与矛盾,面临着许多挑战。

本文将对我国行政听证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分析,通过国外的制度得到启示,找出我国现存的问题并且根据我国的国情来制定对应的措施改善这种情况。

公众参与制度是国家民主的一种表现方式,它是公民有效自主切实的管理国家事务的体现,保障了公众的权益。

[关键词] 行政听证;公众参与;问题;完善一、行政听证制度与公众参与的概念(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发展至今,首先只是各自自行开展探索,并且主要是围绕价格方面;之后相继通过1996年《行政处罚法》、1997年《价格法》;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表明制定行政法规开始引入听证制度,同年颁布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具体说明听证制度的程序;2003年通过了《行政许可法》。

在行政中相关的听证制度就是指我国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和公民、法人的利益相关的重大的决定之前,为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决策,也使得所做出的决定更加符合民意、获得公众的支持而组织相关人员对有关的决定进行发表意见,然后行政机关由此来做出最终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听证中公众参与的概念公众参与在近30年来,是法治先进国家发展的一种新的民主的方式,他可以有效地解决因为当局决定上的一些错误而造成的社会冲突和矛盾,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人权的现象,避免因为政府政策或制度的创建而忽略不同利益诉求,让公民去表达他们的要求以及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行政听证中的公众参与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公众利益的行政行为时,要举行听证;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公众有权参与到行政听证中,发表自己的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行政机关也要听取公众的意见。

可见,行政听证中公众参与的含义包括:一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二是行政机关涉及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公众利益的行政行为时,有义务举行听证,听取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公众的意见;三是作为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公众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有权参与到行政机关举行的听证中;四是作为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公众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五是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公众的意见,在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行政行为。

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需要经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程序。

(一)立项立项是决定进行行政法规制定工作的程序,它解决国务院是否应当就特定行政管理事务制定行政法规的问题,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第一个环节。

行政事务复杂多变,哪些事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在什么时间制定行政法规,需要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这就是立项要解决的问题。

立项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在程序上表现为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列入行政法规立项的条件是: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报请立项,有关部门的立项申请是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根据。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立项申请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前向国务院提出。

(二)起草起草是提出行政法规初期方案和草稿的程序,它是审查和决定程序的基础。

起草工作机构。

起草工作由国务院组织,可以通过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为国务院的一个或者几个部门承担具体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听取意见。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工作协调。

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重大决策。

起草部门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送审稿的报送。

首先是送审稿的签署。

报送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标题: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引言概述: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份。

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效力和适合范围,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的层级关系和效力等方面,分别介绍这些法规的特点和作用。

一、法律的效力1.1 法律的概念和地位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规。

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法规,具有广泛的适合范围和约束力。

1.2 法律的适合原则法律的适合原则包括适合地域原则、适合时间原则和适合主体原则等。

法律的效力不受地域限制,适合于全国范围;法律的效力在规定的时间内适合;法律适合于所有主体,无论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

1.3 法律的效力保障措施为了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我国建立了法律监督和法律保障机制。

包括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和执行,以及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理。

二、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效力2.1 行政法规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行政法规的效力次于法律,但高于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

2.2 行政规章的效力和适合范围行政规章是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行政规章的效力仅适合于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2.3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包括征求意见、公示等环节,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部门规章的效力和适合范围3.1 部门规章的概念和制定依据部门规章是国务院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的效力适合于该部门的行政行为,对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行政规章包括哪些

行政规章包括哪些

行政规章包括哪些行政规章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和管理。

行政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规章的概念、种类、制定程序和适用范围。

一、行政规章的概念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行政法规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对法律的具体细化和补充,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和管理。

行政规章通常由政府部门、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主体和公民。

二、行政规章的种类1.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国范围。

2. 部门规章:由各个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该部门所管辖的范围。

3.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该地区范围。

4. 地方性规章: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该地区范围。

5.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该机关所管辖的范围。

三、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项: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法律要求确定制定行政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草案拟定:行政机关根据立项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调查和论证,拟定行政规章的草案。

3. 内部审查:行政机关内部对草案进行审查,包括法律合规性、政策合理性等方面的审查。

4. 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将草案向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征求意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 修改完善: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行政机关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规章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6. 审议通过:行政机关将修改后的草案提交给上级机关或者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并最终通过。

7. 发布实施:经审议通过的行政规章由行政机关发布并公布,具有普遍约束力。

区分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一、概述在法律法规体系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三种不同类型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种法规的定义、特点、制定程序和适用范围,以帮助读者更好地区分它们。

二、行政法规1. 定义: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用于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规文件。

2. 特点:a. 立法主体:国务院,即中央政府。

b. 适用范围:全国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行为。

c. 法律效力:具有普遍适用性,具有行政强制力。

d. 程序: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3. 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1. 定义: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地区行政管理行为的法规文件。

2. 特点:a. 立法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b. 适用范围:相应地区内的行政管理行为。

c. 法律效力:具有普遍适用性,具有行政强制力。

d. 程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 举例:《北京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四、行政规章1. 定义: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具体行政管理行为的法规文件。

2. 特点:a. 立法主体: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b. 适用范围:具体行政管理行为。

c. 法律效力:具有行政强制力。

d. 程序:经相应机关审议通过后生效。

3. 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关键点1. 立法主体: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

2. 适用范围:行政法规适用全国范围,地方性法规适用相应地区,行政规章适用具体行政管理行为。

3. 法律效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具有行政强制力,行政规章只具有行政强制力。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5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保障公众参与和行政机关决策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国务院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用于规范和指导行政机关的行为,并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行政法规的制定,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法规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应当符合程序正当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包括听证、公开征求意见、信息公开、事前不诉讼原则等。

第二章行政法规的起草和报请程序第六条行政法规的起草应当有关的行政机关责成,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具有相应的职能和权限。

第七条行政法规起草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了解相关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八条行政法规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研究,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基础上,制定初稿。

第九条初稿制定完成后,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正式草案。

第十一条正式草案完成后,应当组织内部审查,进行必要的技术、法律审查,并修改不妥之处。

第十二条内部审查通过后,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将正式草案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行政法规的公开和征求意见程序第十三条行政法规草案在政府批准前,应当进行公开,公开的方式可以采用在政府网站发布、公告栏公示等形式。

第十四条行政法规草案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开期间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的征集和提出。

第十五条行政法规草案公开期间,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向制定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草案公开期满后,制定机关应当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正文:----------------------------------------------------------------------------------------------------------------------------------------------------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第三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四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搞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第二章规划和起草第五条国务院法制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所规定的各项基本任务,编制指导性的制定行政法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国务院审定。

编制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可先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建议,经国务院法制局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订草案,上报国务院。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局可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规划和计划作适当的调整。

第六条列入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起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1. 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法是国家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除了通过法律来规范全国范围内的行为,部门规章也被用来对特定领域或者行业进行规范管理。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的一种。

2. 部门规章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规定,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特定领域或者行业的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制定依据和适合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3. 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立项立项是指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确定制定部门规章的需求,并形成正式的立项文件。

立项文件应包括制定部门规章的目的、依据、内容、时限等信息。

3.2 起草起草是指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根据立项文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起草部门规章的具体内容。

起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部门规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3 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是指起草部门将草案分发给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征求其对部门规章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的时间通常为30天,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广泛涵盖相关利益方。

3.4 修改完善根据征求意见的反馈,起草部门对部门规章进行修改和完善。

修改完善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确保部门规章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5 审批发布经过修改完善后的部门规章,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包括内部审批、法律合规审查等环节。

审批通过后,部门规章将由制定部门发布并公告。

4.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规定,部门规章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具有约束力部门规章对所涉及的特定领域或者行业具有约束力,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部门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4.2 具有解释权部门规章对所涉及的特定领域或者行业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具有解释权。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用于规范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下面将以国务院部门规章为任务名称,详细介绍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定义、制定程序、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定义国务院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依照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

它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程序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项:国务院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制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的立项。

2. 起草:相关部门根据立项要求,组织起草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初稿。

3. 内部审查:初稿完成后,相关部门进行内部审查,确保规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征求意见:根据规定,将初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 修改完善: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对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

6. 审议通过:经过修改完善后,将最终稿提交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审议,并最终通过。

7. 公布实施: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通过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布,并确定实施时间。

三、主要内容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内容根据不同的部门和领域有所差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管理:对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和组织进行规定,包括行政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管理等。

2. 经济管理:对经济领域的管理和监管进行规定,包括市场准入、价格管理、财政管理等。

3. 社会事务: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进行规定,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4. 环境保护: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进行规定,包括环境监测、污染治理、资源利用等。

5. 公共安全:对公共安全的管理进行规定,包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措施。

四、实施情况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实施情况通常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同时,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监督、举报等方式参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执行情况,确保规章的有效实施。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区别一、概述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用于指导和管理行政机关的行为。

虽然它们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但在性质、制定程序、适合范围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二、性质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行政法规属于普通性法规,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机关。

2. 规章:规章是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地方自治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具体事务、管理办法等方面的问题。

规章属于特殊性法规,适合于特定行政机关或者特定地区。

三、制定程序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相对较为严格,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审议和批准,如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普通包括起草、审议、公示、批准等环节。

2. 规章: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单,普通由行政机关自行制定,不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审议和批准。

规章的制定程序普通包括起草、审议、公示等环节。

四、适合范围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

行政法规往往涉及国家重大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

2. 规章:规章适合于特定行政机关或者特定地区,具有局部约束力。

规章往往涉及具体的行政管理事务和管理办法。

五、法律效力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

行政法规违法的行为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2. 规章:规章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必须遵守,但对公民的约束力相对较弱。

规章违法的行为普通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六、修改和废止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普通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审议和批准,具有一定的程序性要求。

2. 规章:规章的修改和废止普通由制定机关自行决定,程序相对简单,普通不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审议和批准。

综上所述,行政法规和规章在性质、制定程序、适合范围、法律效力以及修改和废止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保障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章的定义和作用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保障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章的制定程序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立项、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审议通过、发布和实施等。

1. 立项:规章的立项是指确定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明确制定规章的目的、范围和任务。

2. 研究起草:规章的研究起草是指根据立项要求,由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形成初稿。

3. 征求意见:规章的征求意见是指将起草的初稿向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以获取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4. 审议通过:规章的审议通过是指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组织专家、学者和相关方面的人员进行审议,对规章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通过的版本。

5. 发布和实施:规章的发布是指将通过审议的规章正式公布,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规章的实施是指根据规章的内容和要求,各相关部门、行业和个人按照规章的规定进行操作和行动。

三、规章的内容和要求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内容和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目的和适用范围:规章应明确规定制定规章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确保规章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明确,避免歧义和不确定性。

2. 权责和义务:规章应明确规定相关部门、行业和个人在执行规章时的权责和义务,确保规章的执行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

3. 程序和要求:规章应明确规定执行规章所需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请、审批、备案等程序,以及所需的资质、条件、标准等要求。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合性和约束力的法规性文件,用于规范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标准格式文本,详细介绍了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定义、制定程序、内容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一、背景介绍国务院部门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适合性和约束力的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部门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规范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具有重要作用。

二、制定程序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普通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项:国务院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法律授权,确定制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的立项计划,并报国务院批准。

2. 起草:国务院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起草工作,明确规章的目的、适合范围、内容要点等。

3. 征求意见:制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前,应当向相关部门、单位、专家学者等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4. 审议通过:国务院部门将起草好的国务院部门规章报请国务院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发布施行。

5. 实施和监督:国务院部门规章发布后,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章的要求进行实施,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内容要求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内容要求普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章名称:规章名称应当简明、准确,能够准确反映规章的内容和目的。

2. 规章目的:规章应当明确规定制定的目的和意义,说明规章的立法依据和背景。

3. 适合范围:规章应当明确规定适合范围,确保规章的适合对象明确。

4. 主要内容:规章应当明确规定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包括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程序等。

5. 法律依据:规章应当明确规定制定的法律依据,确保规章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6. 实施和监督:规章应当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规章的有效实施和监督。

四、意义和影响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改公布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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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改公布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8年第02期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这两个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2015年3月修改的《立法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总结现行条例施行以来政府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是将“放管服”等方面改革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

三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确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行政法规、规章起草时应当将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审查时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四是进一步完善解释和废止程序。

一方面明确了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情形。

另一方面规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依法制定的规章。

它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形式,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定义、制定程序、内容特点、实施和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定义1.1 定义:国务院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规,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形式。

1.2 法律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依据于国家法律,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国务院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

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2.1 立项程序:国务院各部门在制定规章前,需要进行立项程序,明确规章的制定目的、依据和必要性。

2.2 起草程序:起草规章的部门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初稿。

2.3 审批程序:规章的审批程序一般经过内部审查、法律审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等环节,最终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三、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内容特点3.1 具体细化:国务院部门规章对法律的一般规定进行具体细化,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操作规程。

3.2 系统性:国务院部门规章往往涉及一个具体领域的多个方面,形成一个系统的规范体系。

3.3 灵活性:国务院部门规章相对于法律来说更具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四、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实施4.1 强制性:国务院部门规章具有强制性,对于适用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4.2 执行方式: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执行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采取命令、通知、指导意见等形式进行执行。

4.3 追究责任:对于违反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国务院部门规章的监督5.1 内部监督:国务院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5.2 外部监督:社会各界、媒体和公众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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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订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
作者:米太平
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04期
日前,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现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为《立法法》的配套法规,是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

修改这两个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的《立法法》和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总结现行条例施行以来政府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新条例明确,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其中,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是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方面改革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

新条例明确,起草行政法规、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

三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新条例确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明确提出,行政法规、规章起草时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审查时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同时,还完善了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规定了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确立了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并重申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防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违反上位法。

四是进一步完善解释和废止程序。

为更好地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和废止的重要作用,新条例在总结近年来解释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
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一方面明确了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明确了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和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强调行政法规、规章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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