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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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2•【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7年9月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范围及程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

规章施行满2年需要继续施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研究解决规章制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规章制定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费高云2015年12月10日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坚持立法公开,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要求,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四)依法、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五)符合本市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地方实际问题。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规章制定的具体工作,并做好相关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4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规章制度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是规范规章制定过程、保证规章制定质量、实现规章制定公开、透明化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介绍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内容。

一、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内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是我国政府法定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定的程序要求、规章的送审、发布及释明、规章的效力问题、规章的修订与废止,以及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公开和民主推进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而言,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包括以下部分:1、规章制定的程序要求。

规章制定程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规层级不得混淆,草案应当得到立法权威机关的审查和批准。

同时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规章的送审、发布及释明。

规章之前需要进行送审,并经过合法的程序通过后,方可发布执行。

规章发布后需要进行相应的释明工作,以便广大社会群众能够了解和遵守。

3、规章的效力问题。

规章发布后产生效力,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但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否则规章是无效的。

4、规章的修订与废止。

规章的修订和废止同样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不能随意变更规章或废止规章。

5、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公开和民主推进。

规章制定过程应当透明公开,同时鼓励和支持公众对规章制定的参与和监督。

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必要性为什么需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规章制度成为社会生活中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国家和个人来说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规章制定的公开、公正、公正,必须制定并执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具体而言,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规章的法律效力。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明确了规章制定的法定程序,并要求规章制定必须与法律法规相一致。

这可以确保规章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2、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规章制定过程中,必须公开透明,以便广大社会群众得知规章制定的具体情况、内容和后果。

国务院修订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

国务院修订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

国务院修订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作者:米太平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04期日前,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现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为《立法法》的配套法规,是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

修改这两个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的《立法法》和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总结现行条例施行以来政府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新条例明确,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其中,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是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方面改革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

新条例明确,起草行政法规、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

三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20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保障公众参与和行政机关决策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国务院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用于规范和指导行政机关的行为,并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行政法规的制定,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法规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应当符合程序正当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包括听证、公开征求意见、信息公开、事前不诉讼原则等。

第二章行政法规的起草和报请程序第六条行政法规的起草应当有关的行政机关责成,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具有相应的职能和权限。

第七条行政法规起草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了解相关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八条行政法规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研究,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基础上,制定初稿。

第九条初稿制定完成后,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正式草案。

第十一条正式草案完成后,应当组织内部审查,进行必要的技术、法律审查,并修改不妥之处。

第十二条内部审查通过后,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将正式草案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行政法规的公开和征求意见程序第十三条行政法规草案在政府批准前,应当进行公开,公开的方式可以采用在政府网站发布、公告栏公示等形式。

第十四条行政法规草案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开期间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的征集和提出。

第十五条行政法规草案公开期间,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向制定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草案公开期满后,制定机关应当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是指在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制定规章制度时所需遵循的一套规程和程序。

其目的是确保规章制定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为组织的日常管理提供明确的指导。

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度的质量和实施效果。

一、规章制定的必要性规章制定是组织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它能够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和管理的有效性。

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可以明确员工的权益和义务,约束组织内部的行为,规范各项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规章制定还可以为组织提供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依据,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

二、规章制定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平公正原则:规章制定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听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确保规章制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可操作性原则:规章制定应考虑实际操作情况,制定出具体可行的措施和要求,确保规章制度指导实践有效。

4. 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定应基于科学的依据和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制度。

三、规章制定的程序1. 立项:规章制定前应进行立项审批,明确制定规章的目的和背景,确定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起草:规章的起草应由具备相应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人员担任,起草过程中应充分调研和了解相关情况。

3. 内部审查:起草完成后,应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4. 公示征求意见:规章制定应公示一定时间,以便于相关利益相关者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5. 审核批准:根据公示阶段的反馈意见,进行相应的调整,然后提交上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6. 发布实施:规章经批准后,应在组织内部进行发布,明确规章的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7. 评估和修订:规章的实施过程中应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订。

对于长期有效的规章制度,应进行定期的评估和修订。

四、规章制定的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规章制定的质量和实施效果,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正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2000年10月1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一、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工作程序。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报送;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报送;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由制定机关办公厅(室)负责报送。

四、法规备案内容包括:备案报告、国务院令或公告、有关修改、废止或批准的决定、法规文本、说明及审议结果报告等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10份。

五、报送备案的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负责接收、登记、存档。

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按照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将报送备案的法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六、每年1月底前,各报送机关应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法规的目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备查。

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转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

上述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

孝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孝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孝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孝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孝感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孝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3月3日孝感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决定、公布第六章解释、备案、评估、清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及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事项。

可以就下列具体事项作出规定:(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规章作出规定的事项;(二)根据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三)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且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行制定规章的事项。

城乡建设主要包括城乡道路交通、市政管网等基础设施,医院、体育设施等公共机构、公共设施的建设。

城乡管理主要包括对市容、市政事项的管理,对城乡人员、组织提供服务和社会保障以及行政管理等。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相结合。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中共孝感市委(以下简称市委)。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立法工作机构,给予充足组织和经费保障。

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

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

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2004年3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2018年5月1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修订通过根据2020年10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制定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与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程序拟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研究和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立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制定,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制定,应当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7.04.21【实施日期】1987.04.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第三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四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搞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第二章规划和起草第五条国务院法制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所规定的各项基本任务,编制指导性的制定行政法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国务院审定。

编制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可先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建议,经国务院法制局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订草案,上报国务院。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局可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规划和计划作适当的调整。

第六条列入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起草。

起草重要的行政法规,其主要内容与几个主管部门的业务有密切关系的,由国务院法制局或者主要的部门负责,组成有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工作。

起草的行政法规需要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行政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应当统一考虑,同时进行。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二节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第三节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第三章管辖、协助与回避第四章行政程序一般规定第一节程序启动第二节告知和陈述、申辩第三节听证第四节调查和证据第五节行政决定第六节期间和送达第七节行政行为效力第五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划、重大行政决策第一节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节行政规划第三节重大行政决策第六章行政执法第一节行政审批第二节行政处罚第三节行政强制第四节行政给付第五节行政征收征用第六节行政确认第七节行政检查第七章行政指导第八章行政协议第九章行政奖励第十章矛盾纠纷解决第一节行政调解第二节行政裁决第三节行政复议第四节投诉举报处理第十一章公众参与第十二章行政程序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条例。

经依法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条例关于行政机关的规定。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行使行政职权全过程。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

未经正当程序,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推行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透明运行。

行政法法规制度程序条例

行政法法规制度程序条例

行政法法规制度程序条例首先,行政法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和公告。

根据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起草具体的行政法规,征求有关部门、社会机构和公众的意见,审查需要建立专门的法律组织机构对行政法规进行评审和审查,经批准后,行政机关要将行政法规公告予以公众或者公布。

其次,行政法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包括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的决策和程序。

如果已经制定的行政法规需要修改或废止,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组织机构对行政法规进行评估和调研,经批准后,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废止。

第三,行政法法规的征求意见程序,包括行政法法规征求意见的范围、方式和期限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之前,应当向有关部门、社会机构和公众征求意见,以提高行政法法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行政法法规的公开公告程序,包括行政法法规的公开和公告的范围、方式和期限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之后,应当将其予以公开和公告,以便公众了解和遵守。

最后,行政法法规的审查批准程序,包括行政法法规的审查和批准的程序和要求。

行政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之前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由批准机关进行审查和批准。

首先,保障行政法法规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通过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等程序,可以有效确保行政法法规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提高行政法法规的质量。

其次,增强行政法法规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通过公开公告的程序,可以使公众了解和参与到行政法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过程中,提高行政法法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加强对行政法法规的监督和约束。

通过制定明确的程序和规定,对违反行政法法规制度程序的行为进行追责和惩处,从而加强对行政法法规的监督和约束,保障行政法法规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行政法法规制度程序条例是对行政法法规制度进行规范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行政法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的程序和要求,保障行政法法规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增强行政法法规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对行政法法规的监督和约束。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我国行政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基本规定。

下面将从依据、程序和内容等方面详细介绍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依据方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依据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必须依法立案、逐级审查、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进行。

只有按照法定程序,才能使行政法规具有法定的效力。

程序方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了明确的程序要求。

首先,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由专门机构或相关部门负责,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的立案。

其次,相关机构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形成初稿。

然后,初稿进行内部审查,并出具意见。

接下来,必须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和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对法规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同时,相关机构还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修订完善法规的意见后,将法规送交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内容方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定义了法规的内容范围和限定。

法规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法规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或存在歧义。

法规的制定目的应当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法规还应当重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不同利益群体的需要,确保公平合理。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行政法规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明确了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保障了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条例制定了行政法规应注重公众意见的征询,保证了法规制定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的质量,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展。

首先,应当加强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宣传,提高相关部门和个人的法规制定意识和能力。

其次,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法规制定的机制,增加公众参与的机会和渠道。

还应当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查机制,确保法规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改公布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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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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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办公室业务》2018年第02期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这两个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2015年3月修改的《立法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总结现行条例施行以来政府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是将“放管服”等方面改革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

三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确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行政法规、规章起草时应当将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审查时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四是进一步完善解释和废止程序。

一方面明确了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情形。

另一方面规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条例属于法律还是法规

条例属于法律还是法规

条例属于法律还是法规条例属于法律还是法规?条例是一种具体的法律规范,它属于法律体系中的法规。

法规是国家、地方或机关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施加强制力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条例是法规的一种,它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普遍适用于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特定领域的法规。

一、法规的定义和分类法规是指国家、地方或机关制定的对社会成员行为起到规范作用的一种法律文件。

根据颁布的层级和性质,法规主要可以分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两大类。

1.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对全国范围内的社会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行为。

国家级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例如,刑法、民法、宪法等。

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据法律实施权的授权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通常包括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二、条例的定义和层级1. 条例的定义:条例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级政府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地方性法规。

条例是法律体系中层级相对较低的法规。

2. 条例的层级:根据层级关系的不同,条例又可以分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定等,这些都是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规范约束力的法规文件。

三、条例的制定程序条例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四个部分:立案、起草、审议和发布。

1. 立案:立案阶段是指根据需要,经过政府的决策、立项手续,确定制定哪些规范性文件。

2. 起草:在条例的起草阶段,相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方撰写起草方案,明确法规的范围、目的、主要内容和规范性条款。

3. 审议:条例的审议阶段是指在政府内部或相关部门、立法机关进行专题研究和辩论,修订完善起草方案。

4. 发布:条例在经过一系列的审查、修改和确认后,最终由制定部门或政府发布,具有法律效力。

四、条例的作用和意义1. 落实法律:条例是落实法律的重要手段,它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对法律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使法律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制定条例的流程

制定条例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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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条例之前,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需要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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