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文件标准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12•【字号】京环办〔2023〕59号•【施行日期】2023.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京环办〔2023〕59号相关区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规范、指导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测与评估,我局组织制定了《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3年5月12日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防控尾矿库周边土壤污染,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尾矿库原址和周边的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Z/T 0270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三、术语和定义1.尾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
2.尾矿库用以贮存尾矿的场所。
四、工作程序尾矿库原址和周边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主要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监测,识别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含量,评估污染风险,明确需采取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新颁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8号令,根据78号令进行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第九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
尾矿库标准化记录文件
尾矿库标准化记录文件尾矿库标准化记录文件是一个重要的文档,它记录着尾矿库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情况,对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尾矿库标准化记录文件。
1. 尾矿库标准化记录文件的定义尾矿库标准化记录文件是指按照国家、行业和企业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记录尾矿库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关键环节的资料和数据,以便于企业全面了解尾矿库运营情况,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尾矿库标准化记录文件包括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文件、验收文件、运营和维护的资料和数据等。
2. 尾矿库标准化记录文件的重要性尾矿库标准化记录文件对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使企业全面了解尾矿库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其次,标准化的记录文件可以方便监管部门对尾矿库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最后,它可以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依据。
3. 尾矿库标准化记录文件的内容尾矿库标准化记录文件的内容比较丰富,主要包括:(1)尾矿库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等。
(2)尾矿库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技术报告等。
(3)尾矿库竣工验收文件,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图纸、竣工验收会议记录等。
(4)尾矿库运营和维护的资料和数据,包括运行数据、维修记录、设备巡检记录、现场监测数据等。
4. 尾矿库标准化记录文件的管理责任尾矿库标准化记录文件是企业必须要管理的一个重要文档,其管理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高层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尾矿库标准化记录文件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人、制定管理制度和流程。
(2)为了保证记录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要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并对记录文件进行定期审核和修订。
(3)在尾矿库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企业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保证尾矿库标准化记录文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4)在文档管理中,可以借助专业文档管理系统,实现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的管理方式,提高档案的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740-2015)
HJ 740—2015
图 1 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程序 4.3.2 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准备
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相关资料和信息的收集等。 4.3.3 尾矿库环境风险预判
从类型、规模、周边环境敏感性、安全性、历史事件与环境违法情况五个方面,对尾矿
3
HJ 740—2015
库环境风险进行预判,判断是否属于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环境风险评 估。 4.3.4 尾矿库环境风险等级划分
2015-03-06 发布 2015-04-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目次
HJ 740—2015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 2 5 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准备.............................................................................................................4 6 尾矿库环境风险预判.....................................................................................................................4 7 尾矿库环境风险等级划分.............................................................................................................4 8 尾矿库环境风险分析与报告编制.................................................................................................8 9 标准实施与监督..............................................................................................................................8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尾矿库环境风险预判表........................................................................... 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尾矿库环境危害性指标评分表............................................................. 11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尾矿库周边环境敏感性指标评分表..................................................... 14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尾矿库控制机制可靠性指标评分表.....................................................20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26
《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送审稿)》(AQ_2030—2019)共16页文档
AQ 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tailings pond safety monitoring(送审稿)2010-09-06发布 2019-05-0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ICS 73.020D 09备案号:目次前言 (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2)5位移监测 (2)6渗流监测 (3)7干滩监测 (5)8水文、气象监测和排水构筑物检查 (6)9在线监测系统 (7)10监测仪器、设备、设施的管理 (8)11监测资料的整编与分析 (8)附录A内部位移监测点布置方法 (10)附录B渗流监测点布置方法 (11)前言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为强制性标准。
本规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规范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咨信矿业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北京佳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运敏、项宏海、汪斌、周玉新、周敏、朱君星、段蔚平、张兴凯、王云海、谢旭阳、李全明、周鲁生、汪太平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尾矿库及与其安全运行有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等安全监测的原则、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在用尾矿库、氧化铝厂赤泥库。
其它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及干式处理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其后的修订版均适用于本规范。
AQ2019-2019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ZBJ1-90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YS5418-95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SL60-94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21-2019 降水量观测规范GB50021-2019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YS5229-96 岩土工程监测规范DL/T5395-2019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DL/T5129-2019 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GB50026-2019 工程测量规范GBl2898-91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91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08•【文号】安监总管一[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针对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国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共同编制了《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根据《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于2013年9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并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2013年5月8日附件: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5月)前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我国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实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共同编制了《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DB13_T2015-2014尾矿库生产运行作业规范
4.1 根据尾矿库设计、现状及技术规程,编制《年(季)度尾矿库作业计划表》(见附录 A),报主管 领导批准并实施。 4.2 尾矿库生产作业计划包括尾矿排放、子坝堆筑、排渗设施实施、观测设施实施、排水构筑物封堵、 排水沟实施、坝面覆土绿化等内容。 4.3 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尾矿排放量,依据尾矿排放量、尾矿库的库容曲线和尾矿库实际运行 现状,在满足生产、防汛、冬季放矿和回水要求的条件下,确定本年度堆筑子坝期数、每期堆筑高度、 堆筑时间(尽量避开冬季堆筑子坝)。 4.4 根据设计要求和安全生产需要,确定应实施的工程项目,制定实施方案、施工进度等,并明确责任 人员。
a) 应在日温度较高的时段筑坝; b) 筑坝前应清除筑坝材料中的冻块;宜采取分段筑坝连续作业; c) 春季化冻后应对坝体进行全面检查,对塌陷和松散部位进行修补和压实。 5.4.5 金矿、铁矿精选厂等细颗粒尾矿库不应冬季筑坝。
6 放矿作业
6.1 上坝尾矿管道应避开坝面,沿坝肩外侧铺设,在坝端与放矿主管道连接。 6.2 放矿支管的管径、间距和放矿口开启的数量宜参照设计并根据放矿实践确定。 6.3 放矿主管道应根据筑坝区段划分情况设置控制阀门。 6.4 放矿区段的划分:
II
DB13/T 2015—2014
尾矿库生产运行作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尾矿库作业计划的编制及生产运行期间子坝堆筑、放矿、排渗设备施工、排水构筑物 封堵作业及水位控制及浸润线观测、安全检查及汛期管理、档案管理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采用上游式筑坝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的生产运行管理。干式堆存尾 矿库可参照执行。
2
DB13/T 2015—2014
5.3.2 子坝堆筑作业前应进行岸坡清理,清除树木、草皮、树根、废石及其它有害构筑物。如遇有泉眼、 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做妥善处理。清除物料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在沉积滩内不应埋设废石、 废管件、支架及混凝土管墩等杂物。 5.3.3 设备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夜间作业需配备相应的照明设施,作业范围设置红灯示警。 5.4 作业要求 5.4.1 严格按筑坝方案、作业证进行筑坝,在滩面取砂应均衡,严禁集中挖槽取砂。 5.4.2 子坝堆筑可采用机械和人工配合方式,坝体应进行分层碾压。 5.4.3 采用台阶宽度及坡比放线的,堆积坝高程每上升 10m,应复核子坝轴线位置。 5.4.4 上游式尾矿坝不宜在冬季冰冻期堆筑子坝,确实需要的应注意以下事项:
尾矿库设计规定共9页文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尾矿库四等库标准_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尾矿库四等库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 引言1.1 概述尾矿库是指由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渣滓所组成的储存设施,用于长期存放可以通过工艺处理回收的尾矿。
为确保尾矿库运营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需要依据一定标准对其进行分类和管理。
在尾矿库管理体系中,四等库标准起着重要作用。
1.2 文章结构本文首先概述了尾矿库四等库标准的基本概念和定义,然后探讨了这些标准的意义。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解释四等库标准涉及的关键要点,并在结论部分对这些标准进行总结、评价和展望。
1.3 目的本文旨在提供关于尾矿库四等库标准的完整说明,并明确其对环境、安全和资源利用方面的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剖析每个关键要点的解释,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标准背后的原理和实践应用,从而促进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与规范制定。
同时,文章还将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并展望未来尾矿库四等库标准的发展方向。
2. 尾矿库四等库标准概述:尾矿库是指存放矿业废弃物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特定场所,其建设和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范。
而四等库标准是对尾矿库进行分类和评级的一个体系,旨在评估尾矿库的环境风险、安全性能以及运营管理情况。
2.1 尾矿库概念说明:尾矿库是由不同类型的废弃物构成的人工或自然形成的堆积体,通常包括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渣滓、废水、化学品和其他处理剩余物。
这些废弃物可能含有有害化学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2.2 四等库标准定义:四等库标准是根据尾矿库各个方面的安全性能、环境影响、运营管理等因素将其进行分类和评级的一套准则。
按照这个体系,尾矿库被分为四个等级,即一等库、二等库、三等库和四等库。
每个等级代表了不同程度上的风险和安全性能。
2.3 四等库标准的意义:四等库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对尾矿库的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评估和识别不同尾矿库的风险水平,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其次,该体系提供了一种通用的分类方法,使得尾矿库之间可以进行比较和交流,并推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总局令第38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尾矿库建设安全要求
尾矿库建设安全要求尾矿库是冶金、化工、煤炭等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状杂质及废渣等污染物质的处置场所。
尾矿库建设安全要求是指在尾矿库建设过程中,所必须符合的安全标准和要求,是为了确保尾矿库的正常运行和对环境、人身等的安全保障。
本文将针对尾矿库建设安全要求做详细说明。
尾矿库的建设安全要求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规范规定的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行。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场址选择与评估场址的选择应考虑到地理、气候、地质、水文等方面的因素,避免选址在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地质活动区、保护区等。
应对选址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明确建设前、中、后各阶段的岩土工程和环境保护措施。
同时,应对选址周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采取应急管理措施。
(二)工程设计和施工尾矿库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1. 尾矿库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设计文件审查,并提供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检测方法的证明文件、资料。
按照设计要求,加强可行性研究,对设计方案进行比较论证。
设计应考虑尾矿库在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的工作状态,还应对坝型、排水、浸润水、防渗、防渗检查等进行设计,注意防渗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 尾矿库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开工报告,并对施工工序、安全措施、环保措施进行安排与保障。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及时监控数据,进行建设档案、质量档案和监测数据。
施工单位应认真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方案》和《施工质量管理规划》,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质量技术检查,快速检查现场环境、设施设备、施工工序等并及时进行纠正控制,保障现场安全、环保。
同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继续开展责任分工、监控组织、应急预案、事故调查等,并加强现场管理。
DB13_T2260-2015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
表A.17 尾矿坝的渗流情况 D215
尾矿坝的渗流情况
无
少量
中等
高
浸润线埋深对应值(m)
6~8
4~5
2~3
2以内
相对危险指数
1
3.6
6.3
9
a
尾矿坝的渗流情况是指尾矿坝坝面或下游有无发生沼泽化,有无产生管涌、流土,有无不正常的渗流及渗流量是
否增大。查明坝面浸润线出逸点位置、范围和形态。查明排渗设施是否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查明有无渗
D112 D111
D223
D123 D122
图A.1 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评价指标 A.1.1 尾矿库固有危险性指标B1 A.1.1.1 尾矿库自身固有性危险指标C11
4
DB13/T 2260—2015
尾矿库自身固有性危险指标有4个:尾矿库全库容D111,见表A.1;尾矿库坝高D112,见表A.2;尾 矿库等别D113,见表A.3;尾矿库已使用年限D114,见表A.4。
I
DB13/T 2260—2015
引言
对尾矿库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加以识别和分级,为企业安全管理和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提供依据。据 此采取相应的安全监管措施和技术措施,控制不可容许的风险,可以推进我省尾矿库重大危险源企业主 体责任的落实,促进尾矿库技术改造,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益于保障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表A.10 尾矿库安全度分类 D211
尾矿库安全度分类
正常库
病库
相对危险指数
1
7
注:尾矿库安全度分类主要根据尾矿库的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的稳定性确定。
险库或危库 9
表A.11 上游式尾矿坝最小干滩长度要求
尾矿库等别
一
尾矿库监测第号文件
尾矿库监测第号文件尾矿库监测是矿山开发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保障矿区的安全和环境友好型开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针对尾矿库监测问题,国家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了《尾矿库监测第号文件》,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文件做详细介绍。
一、文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和资源型经济发展模式持续推进,尾矿库安全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国家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尾矿库监测第号文件》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管、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文件主要内容《尾矿库监测第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尾矿库的监测对象范围和要求:要求矿山企业对所有已建设的及规划中的尾矿库进行监测,且监测内容包括了水位、土壤、温度、浓度等多个指标,以保证尾矿库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利用。
2.监测任务执行方案:要求矿山企业建立尾矿库的监测任务执行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指标要求、监测方法及设备、数据处理、分析与应用等环节,以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3.监测数据处理、分析与应用:要求矿山企业对监测数据进行及时处理和分析,并结合工业、生态和社会环境等综合因素,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预警机制,以预防和减轻尾矿库事故的损害程度。
4.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要求矿山企业按照一定时限,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尾矿库监测报告,并将监测数据、处理结果等信息公开,以提升公众对尾矿库环保安全的认识和参与意识。
三、文件意义与作用《尾矿库监测第号文件》的出台,对于矿山开发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方面,该文件的实施可以加强对尾矿的监管,规范矿山企业的行为,增强其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该文件的出台也可有效降低尾矿库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文件执行情况自《尾矿库监测第号文件》发布后,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纷纷采取措施配合文件的实施。
目前,我国的尾矿库监测工作已经展开,并逐渐拓展到更广泛的领域,如冶金、建材等行业。
在执行过程中,一些矿山企业也积极投入了专业的监测设备和人员,同时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了监测数据和应对措施,强化了自身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可能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2013-Word可复制版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统一尾矿设施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使其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达到安全、合理贮存尾矿和保护环境及节能节水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尾矿设施及氧化铝厂湿式堆存的赤泥堆场设计。
对于具有特殊性质的尾矿,如核工业有放射性物质尾矿、采用特殊处置方式的尾矿及电厂灰渣等处理设施设计,不适用本规范。
1.0.3 选矿厂必须有完善的尾矿设施,严禁任意排放尾矿。
1.0.4 尾矿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符合企业的总体规划,尾矿库的服务年限与选矿厂的生产年限相适应;当采用多库分期建设方案合理时,应制定分期建库规划,确保后期库的竣工投产时间比前期库的闭库时间提前0.5年~1年,维持矿山持续生产。
每期尾矿库的服务年限,小型选矿厂不少于5年;大中型选矿厂不少于10年;当采用多厂一库合理时,应制定合建库的运行规划。
2 在满足生产要求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荒地和贫瘠土地,尽量不占、少占和缓占农田,充分考虑造地还田和尾矿库闭库后复垦;3 对有现实利用价值的尾矿考虑综合利用的可行性;4 宜采用安全可靠、符合国情、经济合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5 尾矿水充分回收利用;外排水水质标准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6 供电的负荷等级与选矿厂一致。
1.0.5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专供厂矿安全生产管理使用的要点说明及有关的图纸,作为尾矿设施生产运行的主要依据。
内容应包括:1 尾矿库设计总坝高、总库容、等别;尾矿库总平面图、纵剖面图和库容曲线图;2 尾矿库放矿方式及要求、尾矿坝堆积方式及要求、堆积坡比控制、坝坡覆土植被及排水要求、浸润线控制标准;尾矿坝横剖面图;3 尾矿库不同运行期防洪标准和最小调洪高度;最小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的控制参数;4 尾矿库排水设施的运行及封堵要求;5 尾矿工艺参数:尾矿量及颗粒组成、矿浆浓度及流量等;6 尾矿浓缩、输送、回水系统图;尾矿输送临界流速控制要求;7 尾矿设施监测系统设置及运行要求;8 其他应说明的内容和附图。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尾矿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运营。
尾矿库运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尾矿库建设、设计、运行和管理规范。
第四条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信息的透明化。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和设计第五条尾矿库的建设和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尾矿安全处理和环保要求。
第六条尾矿库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证环境影响达到国家标准。
第七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气候等环境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尾矿库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尾矿库运营管理第十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
第十二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尾矿库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确保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情况。
第十四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定期向地方环保、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尾矿库运营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地方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涉及安全环保的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违法;设计不符合要求;运营不当;隐瞒尾矿库安全信息;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等。
第十八条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监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暂停运营,并责令整改。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4.06•【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3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润秋2022年4月6日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尾矿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尾矿的污染环境防治(以下简称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的尾矿,以及铀(钍)矿尾矿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尾矿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单位,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其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履行尾矿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尾矿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尾矿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委托,对管辖范围内的尾矿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尾矿库污染防治实行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技术规程,根据尾矿所属矿种类型、尾矿库周边环境敏感程度、尾矿库环境保护水平等因素,将尾矿库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并明确不同等级的尾矿库环境监督管理要求。
尾矿库管理文件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尾矿库等别及构筑物级别5 尾矿库建设6 尾矿库生产运行7 尾矿库安全检查8 尾矿库安全度9 尾矿库闭库10 尾矿再利用及尾矿库闭库后再利用11 尾矿车安全评价12 尾矿库工程档案附录A 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计算简法(资料性附录)附录B 坝体尾矿的平均物理力学指标(资料性附录)前言为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及再利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田文旗、曲忠德、伍绍辉、杨春福、时炜、王树。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尾矿库在建设、生产运行、安全检查、安全度、闭库、再利用、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氧化铝厂赤泥库。
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和干式处理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其后的修订版均适用于本规程。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尾矿库tailings pond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3.2 全库容whole storage capacity尾矿坝某标高顶面、下游坡面及库底面所围空间的容积,包括有效库容、死水库容、蓄水库容、调洪库容和安全库容5部分。
3.3有效库容effective storage capacity某坝顶标高时,韧期坝内坡面、堆积坝外坡面以里(对下游式尾矿筑坝则为坝内坡面以里),沉积滩面以下,库底以上的空间,即容纳尾矿的库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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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文件目录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8号2、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3、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1-90)4、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第九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
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
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库址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二条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
第十四条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
试运行结束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三章尾矿库运行第十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一)筑坝方式;(二)排放方式;(三)尾矿物化特性;(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九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第二十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定期组织尾矿库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第二十五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第四章尾矿库回采和闭库第二十七条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
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
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九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已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安全设施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坝外坡坡比、尾矿粒度、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四)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五)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六)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七)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报告及竣工图;(八)施工监理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