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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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处理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重大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合理解决突发重大医疗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处置原则
(一)正确引导、高效运作、依法处理;
(二)公平、公正,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三、处置机构及部门职责
(一)医疗纠纷处置中心职责
市政府成立由市信访、公安、卫生、司法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市医疗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处置中心,处置中心设在市信访局,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受理医疗纠纷的投诉;
2、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4、主持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
5、指导医疗事故争议鉴定申请和诉讼;
6、对可能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纠纷提请公安部门出警;
7、对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8、对医疗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市直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由市医疗纠纷处置中心负责处置。各镇(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办公地点设在镇(区)调处中心,原则上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处置;市医疗纠纷处置中心负责指导镇(区)处置机构开展工作。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制定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2、设立医疗纠纷接待处置场所,明确专人负责;
3、医疗纠纷发生后,及时报告市卫生部门和医疗纠纷处置中心,主动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4、依法为患方提供病历资料复印等服务;
5、配合市医疗纠纷处置中心及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6、积极履行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意见和法院判决;
7、按权限查处医疗事故责任人。
(三)卫生部门职责
1、宣传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3、配合市医疗纠纷处置中心调查取证、查阅病历资料;
4、做好提请技术鉴定的相关服务工作;
5、依据鉴定结论及等级提出补偿意见,并督促医疗机构执行;
6、根据市医疗纠纷处置中心的建议,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7、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依法查处医务人员渎职、失职行为。(四)公安部门职责
1、根据市医疗纠纷处置中心及医疗机构申请,及时出警维护医患双方人身、财产安全;
2、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病员及其家属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3、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医疗纠纷的调处工作;
4、及时制止毁损医疗机构设施、围殴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5、对采取停尸闹丧、抬尸上访等行为,经教育、劝阻仍拒不改正的,将尸体强行移至指定场所;
6、依法处理其他违法行为。
(五)信访部门职责
1、主持市医疗纠纷处置中心的日常工作;
2、接待医患双方上访,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3、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医疗纠纷的调处工作;
4、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医疗纠纷调处。
(六)司法部门职责:
1、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引导医患双方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2、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医疗纠纷的调处工作;
3、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四、处置程序
(一)报告: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护人员应立即向医疗机构科室负责人报告,并逐级上报;死亡事件应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市卫生部门和医疗纠纷处置中心,并填写《医疗事件报告表》。
(二)封存: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认为需要封存病历资料、现场实物等医疗原始资料的,应在医患双方代表及有关证人共同参与的前提下进行封存,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三)调查:市信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组织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医患双方可委托代表或律师参与调查。
(四)接访:医疗机构应设立接访科室,并指派专门人员做好接访工作;接访时,应认真听取患方意见,同时做好解释工作,力求协商解决。
(五)调处:对医疗纠纷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医患双方应签订协议书;协商不成或行政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引导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纠纷协商无效或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医患双方均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六)建议:根据调查或鉴定结论,市医疗纠纷处置中心对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医疗机构和责任人员,依照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相关制度
(一)快速报告制度
对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重大事件,医疗机构在做好解释、疏导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向市卫生部门、医疗纠纷处置中心或当地政府(管委会)、医疗纠纷处置机构报告。市、镇(区)医疗纠纷处置机构对可能因医疗事故争议而引发恶性事件的,要及时向公安及相关部门通报;对危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要快速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二)信息发布制度
医疗事故发生后,市、镇(区)医疗纠纷处置机构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发布客观信息,让社会和群众了解真相,消除误会与对立情绪,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联席会议制度
市信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并对已处理结束的医疗纠纷进行全面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镇(区)要根据本预案的总体要求和自身工作实际,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抽调政治素质好、调解能力强的同志组建镇(区)医疗纠纷处置机构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各项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切实加强调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确保医疗纠纷快速有效、公正合理地处置。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严防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同时要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及时制止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信访部门要认真做好医患双方的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积极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其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认真履责,主动进位,积极参与,努力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