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妇女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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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镇已婚育龄妇女重点管理对象未落实
环孕检处罚办法
为认真做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江西省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实施办法》,努力提高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有效率及环孕检率,防止和减少意外怀孕、生育,维护已婚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确保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以下已婚育龄妇女(结婚后到49周岁)应当接受环检、孕检、离婚、丧偶、绝经、有孕症及在押者除外。
(一)环检对象:放置宫内节育器者。
(二)环检对象:
1、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在环检的同时,接受孕检;
2、放置皮下埋植剂避孕者;
3、输卵管结扎(或男方输精管结扎)术后时间不足9个月及术后有人流、引产史者;
4、使用药具及其他方法避孕者;
5、已生育、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者。
三、环检、孕检一年三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5、9月份。
四、对村在开展环检、孕检集中检查的时间要将需接受检查对象名单提前5天书面通知本村已婚育龄妇女。
五、外出三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户籍所在地规定的检查次数、时间要求,在现居住地县级(含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环检、孕检,并将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寄回户籍地。
六、《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规定:已婚育龄妇女有及时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的义务,环孕检对象不得躲避计生工作人员的避孕节育情况查访,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对未接受环情、孕情检查的对象(含流出和流入的三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村委会根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和与千家万户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书处以每人(次)150元至300元的经济处罚;对阻碍已婚育龄妇女接受环孕情检查的,
处200元罚款;对替代他人参加环情、孕情检查,一经发现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各村计生专干应将每次处罚情况在公开办事栏公开,包括违约者姓名、违约事因、缴纳的违约金额等。
九、各村要切实加强对环检、孕检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本村已婚育龄妇女做好环检、孕检的落实及处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