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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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金管理办法

风险金管理办法

一、设立收购销风险金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收购、销售活动过程中的资金安全,保证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风险金管理办法。

二、风险金筹集对象及来源

1、筹集对象为收购、销售人员;

2、风险金每月从购销人员的工资中提取,规定如下:

2.1 个人风险金

A、当购销人员的应发工资<1500元时,按应发工资的10%提取个人风险金;

B、当购销人员的应发工资在1500元~2500元之间时,按应发工资的15%提取个人风险金;

C、当购销人员的应发工资>2500元时,按应发工资的20%提取个人风险金。

2.2风险互助基金

风险互助基金是从当月提取的个人风险金中划拨10%,风险互助基金不退还个人。

3、当提取的个人风险金结存额达到公司规定的标准额度时,不再提取个人风险金和风险互助基金。

个人风险金标准额度表

岗位个人风险金标准额度(元)

业务员5000

驻点内勤5000

驻点主管8000

4、购销人员职务发生了变动,个人风险金额度标准随之变动。若个人风险金结存额已超过变动后岗位的标准额度,其超额部分暂不退还,做挂帐处理。

三、风险金日常管理由财务部负责。由财务部分类、分部门及个人单独建帐。

四、风险金的使用范围个人风险金主要用于因购销人员自身的过失导致货款损失,或形成呆帐、坏帐时,用以弥补损失。

风险互助基金主要用于非购销人员过失而产生的以及购销人员自身无法解决的呆帐、坏帐及货款损失。五、风险金使用的程序

当出现属于个人风险金使用范围的事由时,当事人(购销人员)可以提出用其风险金冲帐的书面申请交公司、公司也可以直接提出风险金冲帐的报告,在报经公司经理审批,由财务部门予以冲帐。

当出现属于风险互助基金使用范围的事由时,需经公司办公会专题讨论决定后,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六、个人风险金的退还

1、在公司范围内工作正常调动而不再从事购销工作的,在离开购销岗位3个月后退还其个人风险金。由申请人填写《风险金退还申请表》,经原料科对其业务方面、经营管理科科对其应承担的费用方面、财务部对其欠款方面审核并签署意见。如均无问题,报经公司经理批准后退还。

2、进行了业务工作移交,交接清楚后而被批准辞职或被辞退离开公司的,在离开公司后3个月后参照上述程序退还其个人风险金的50%,6个月后退还其剩余的个人风险金。

3、对于未进行工作移交或移交不清而自动离职、辞职的,其个人风险金不予退还,将转入风险互助基金中作为坏帐处理费用。

七、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

附:《风险金退还申请表》

风险金退还申请表

原属部门申请人

退还原因申请日期

原部门意见:

签字:年月日

经营管理科审核意见:

签字:年月日

财务部审核意见:

签字:年月日

公司经理意见:

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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