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1)
经济法案例分析
原告甲方诉称,合营企业成立后,乙 方不是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乙方从出资 到经营,均有违约行为,特别是乙方单方 面决定减少其出资额,已给合营企业造成 严重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要 求解除合同,解散企业。被告乙方辩称, 乙方在履行合同方面存在问题,是由于甲 方没有妥善解决合营企业的相关问题,致 乙方履行合同不畅。乙方没有违约行为, 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 假如你是法官,该如何判决?请说明理由。
经济法 案例分析(一)
案例1
2005年8月,某市某衬衫厂(甲方)与美国某服 装公司(乙方)在穗签订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合同规定,双方共同投资组成顺美服装有限公司。主 要从事服装的生产。合同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 600万美元,甲方投资48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机器、厂房,乙方投资12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双方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7个月内一次缴清。 甲方用其房产为乙方货币出资提供担保。公司所有原 料须从乙方进口50%。产品不得出口到乙方所指定的 国家和地区。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 轮流担任。总经理由乙方担任。合营企业期限为10年, 甲、乙双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8:2,合营各 方发生争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地点和规则为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合同签订后, 双方又依据该合同订立了合营企业章程。甲方向合营 企业审批机构报送了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以及其他法 律文件。
其二,关于双方的出资时间问题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 定》的规定,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 营各方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从本案看,双方规定出资在7个月内缴清是不符 合规定的。 其三,关于外方现金投资的担保问题 对于投资的担保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 但从本案看,对方的现金出资以中方的房产担保, 显然,是把经营风险转移给了合营企业,转移给 了中方,违反了合同平等、公平的原则,也没有 体现出合营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的 特点。即出资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 任。
经济法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一)案例摘要:某地有一外资企业,是生产洗涤产品的,他们生产的无磷、无铝、无毒的“绵羊牌”洗衣粉不污染环境,不危害身体,并且有抑菌作用。
该厂经过宣传推广,该洗衣粉在市场上销量迅速提高,对邻省洗涤剂厂家的生产、经营形成很大的冲击。
2006年9月,邻省的省技术监督局根据该省洗涤厂的反映,召集了某市技术监督局、洗涤剂厂家和肥皂厂家等许多单位在省技术监督局开会。
会上由主持人作了如下布置:先由某洗涤剂厂向某市技术监督局正式投诉,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投诉的材料对“绵羊牌”洗衣粉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出“质量问题”,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协同他们工作。
9月25日,市技术监督局拿来了“样品”,交给省质检中心。
质检中心出具了四份检验报告,以去污力、聚磷酸含量两项指标未达标为由宣布“绵羊牌”洗衣粉为不合格产品,不能在本省进行销售。
某市技术监督局即将各销售点的“绵羊牌”洗衣粉查封。
11月,某市技术监督局对销售“绵羊牌”洗衣粉的几个主要商场作出处罚决定,(一)罚款1000元;(二)限期追回已经售出的洗衣粉;(三)通知厂方更换使用说明,并在包装上注明“处理品”字样。
点评:本案涉及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限制商品流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该案某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上述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第二、技术监督局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该技术监督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报刊杂志上登报澄清事实的真相;其主要的责任者应当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对由于这些限制流通行为而给生产“绵羊牌”洗衣粉的外资企业造成的损害,有关部门应予以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二)案例摘要:2006年初,某市决定兴建一条连接本市两河岸交通的大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
经济法案例大全
经济法案例大全一、《合同法》相关案例1. 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张某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李某遭受经济损失。
李某可以依法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应合同,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供货,给A公司造成了生产中断和市场损失。
A公司可以向B公司索赔。
3. C先生在网上购买商品,但商品与网店介绍的不符。
C先生可以依据《网络交易相关法规》的规定,要求退款或者赔偿损失。
二、《公司法》相关案例1. D公司董事长违法挪用公司资金,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受到了公司的损失。
公司可以依法向董事长追究法律责任。
2. E公司未依法履行会计报告义务,逃避了税收监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E公司进行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3. F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F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对F公司进行处罚。
三、《劳动法》相关案例1. G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H先生在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所致受伤,但公司未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H先生可以向劳动监督部门投诉并要求公司赔偿。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1. I女士购买了一款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质量问题,要求退款或换货,商家拒绝。
I女士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维权。
2. J先生购买了一款假冒名牌商品,影响了J先生的合法权益。
J先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制止假冒行为并获得赔偿。
以上案例仅为举例,实际的经济法案例还有很多,这些案例都突出了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保护作用,为公民、企业和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第一章经济法案例
第一章经济法案例1.【案例】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
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
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
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
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
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
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
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分析: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种无效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
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2.【案例】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汇总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汇总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
经济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实践中,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时常通过案例来具体化和解释。
下面是一些经济法经典案例的分析汇总。
1. 合同法案例:《长江水泥案》长江水泥案是中国合同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一家水泥公司与一家建造公司签订的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水泥公司应按时供应水泥,而建造公司应按时支付货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水泥公司未能按时供应水泥,导致建造公司无法按时完成工程。
建造公司要求水泥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水泥公司赔偿建造公司的损失,并认定水泥公司违反了合同义务。
2. 公司法案例:《安然案》安然案是美国公司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安然是一家能源公司,在2001年因会计丑闻而破产。
该案揭示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财务报表中故意隐瞒巨额债务和亏损的行为,涉及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安然案导致了公司管理和审计监管的改革,对于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3. 劳动法案例:《福特汽车公司案》福特汽车公司案是美国劳动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一位福特汽车公司的员工因工作压力过大导致心脏病发作,最终死亡。
法院判决福特汽车公司应该对员工的死亡负有责任,并认定公司存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如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未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等。
4. 知识产权法案例:《苹果与三星案》苹果与三星案是全球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到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其手机设计和软件专利权的问题。
法院最终判决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知识产权,并要求三星支付巨额赔偿金。
这个案例引起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和重视,对于推动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是一些经济法领域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在实践中对于解释和适合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匡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提高我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经济法案例一、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
案例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
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案例一(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
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案例2甲乙丙丁戊戌六人决定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计划为人民币2000万元,甲乙丙丁戊戌共认购了900万元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后公司因故未能成立,而此时社会公众已认购500万元股份。
问:1公司设立方式有哪几种方式?本案中采取的是哪种方式?2、甲乙丙丁戊戌属于发起人还是股东?他们认购了900万元股份,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3、公司未能成立,甲乙丙丁戊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对于公众已认购的500万元股份应如何处理?案例二:(本题20分)1、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该案例是募集设立。
2、此六人为发起人。
他们认购了900万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经济法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2011年,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对外销售住宅。
张某(以下简称“购房者”)在2012年5月购买了一套位于该住宅项目的房产,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购房者需在2013年5月前支付全部房款,开发商应在2014年5月前交付房屋。
然而,由于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项目进展缓慢。
2013年11月,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4年3月,购房者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购房者主张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具体来说,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合同约定的房款总额的5%计算。
2. 开发商应赔偿购房者因延迟交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用、临时租房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法律真实案例,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合同纠纷。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分析要点:1. 违约责任认定: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计算: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计算是本案的关键。
法院在判决中,一方面依据合同约定确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者因延迟交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一】[被代理人之请求权案例]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
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
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
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
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
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
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
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
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
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
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
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
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南量隐患。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王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5)戴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答:(1)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
(4)首先,王某可向梁某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王某可在两个请求权中任选其中一行使;另外,王某也可以向彩电销售者和彩电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关民事经济法案例(范文3篇)
有关民事经济法案例(范文3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有关民事经济法案例的资料3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有关民事经济法案例(1)案例1:服装厂能否解除合同?案情介绍:甲服装厂2002年6月31日接受外商棉睡衣5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5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30%的违约金。
为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乙棉纺厂签订了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7月8日,棉纺厂向服装厂交1.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
7月6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原订8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
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否则解除合同。
7月8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7月9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
当日,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前去购回1.8万米,因此,比原计划购买棉纺厂棉布多支付1.8万元。
随即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意,于7月20日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1.8万元。
因服装厂拒收货物,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以及支付违约金5000元,赔偿损失1万元。
分析:1.双方谁的主张有法律依据?2.服装厂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析1.服装厂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其根据是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服装厂解除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因为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
服装厂在棉纺厂表示不能按时交货时,已明确表示不能推迟交货,否则解除合同。
棉纺厂迟延履行属于违约,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
另外,7月20日棉纺厂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3.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损失。
经济法案例12例
案例1:某市食品公司与港商合资建厂,生产乐福香肠。
1994年5月第一批产品上市,很受欢迎。
1994年下半年,该厂疏于管理导致生产的香肠质量下降,不断有人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食用后腹部不适,还有人反映在乐福香肠中发现了苍蝇等异物,还发现现有的乐福香肠上无出厂日期。
问: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乐福香肠厂应承担什么责任分析: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1)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标签上应注明出厂日期及有效期;(3)不应当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乐福香肠厂对消费者因食用乐福香肠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乐福香肠厂还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案例2: A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发包给了B公司,双方约定:工程款为2000万元,工期为1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百余人开始施工。
工程按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
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工资。
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
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
在查找B公司财产的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
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
甲、乙等人就B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2)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3)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
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解析:(1)债权人代位权。
甲、乙等人与B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经济法》案例
案例一:公司法
问: (1)江河公司设立过程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在什么问题而导 致工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2)甲、乙、丙、丁四人分配利润的决 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1)本案涉及公司资本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 司时,劳务不能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方式。另外我国《公司法》规定,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而该公 司第一次申请注册时,申报注册资本仅为45万元,未能达到法定的最 低资本金要求,因此工商管理部门未予核准登记。
《经济法》案例
案例一:公司法
案情:
经协商决定,甲、乙、丙3人各出资人民币10万元,丁以 其劳务及厂房作价15万元,拟创建一家饲料加工企业,企 业名称为江河饲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但当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未予登记。后来4人按照工商部门要求,进行了调 整,最终核准登记成立了该公司。公司开始营业后,由于 市场行情变化太快,4人又缺乏经营经验,第一年公司亏 损人民币15万元。随着市场行情的好转,再加上4人起早 贪黑搞生产、跑业务,第二年公司盈利10万元。考虑到两 年来的辛苦,4人决定将这10万元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以鼓舞士气。
(2)不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年度盈利,首 先应用于弥补往年亏损和缴纳税款,然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 金,剩余部分才能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本案四股东未未将第二年的 盈利首先用于弥补第一年亏损,也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就 进行利润分配,违反了上述规定。
经济法案例
请问: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什么? 3、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4、债权人会议召开和清算组成立时间有无不妥? 5、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6、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 该如何处理?
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 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 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 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 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 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 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 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 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1)李某及张某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说明理由。
(2)作为法官你应如何办理此案?
【案例3】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于2011年共同购置 一房产。2012年王某移情别恋,欲与李某离婚,于是王 某瞒着李某将房产卖给第三人张某,并将房款存于其姘 妇处。当王某与李某在法院诉讼离婚,李某提出分割共 有房产时,才知道房产已被王某私下出卖。李某遂向法 院提起诉讼。 请问:做为法官你应该怎么判决此案? 【案例4】2011年8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某开发区管理 理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 定:原告与被告协议出让130亩(1亩=666.67平方米, 下同)土地,原告向被告支付地价款578万元。市计委 也批准了立项,并发给被告蓝线图。后因红线图、土地 使用权证办不下来引起纠纷,起诉至法院。 请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经济法案例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企业的应税所得应如何计算?本案中M企业对应税所得的计算存在哪些问题?
[法理分析]
1.国际税法上经常使用应税所得这个词,但至今尚无一致公认的定义。一般认为,应税所得是按税法规定将可扣除项目从总所得中扣除后的数额。应税所得这一概念所包括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1)应税所得必须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对于非法所得,只能没收,决不能列入应税所得。(2)应税所得应当是纳税人的真实所得。所谓真实所得,指纳税人确实取得的所得。自制自用物品就不应列入应纳税所得,因其虽然能满足需要,"又能以货币表示,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收入。(3)应税所得一般应当是有连续性的所得。但对于某些偶发性的所得,一些国家也要征税。(4)应税所得应当是能以货币表现的所得。税法上所说的所得,仅限于经济上的所得,而不包括精神上的所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实施细则中,还给出具体的计算公式。
2.在本案中,尽管A公司在中国设立的B办事处不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的核算地位,但亦属于中国涉外税法上的"常设机构",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对该类外国公司常设机构在中国形成的收人来源中的净所得征收所得税。根据中、美两国关于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和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关于避免双重税收示范公约的规定,常设机构又称为"永久性营业地",它是指投资母国企业在投资东道国设立的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的稳定营业的经营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等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等。在国际税法中,构成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东道国行使收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基本根据;按照多数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于常设机构的所得税征收以收人来源地国家的管辖权为优先,投资母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实际上按抵免制行使,许多投资母国基于鼓励政策甚至放弃对常设机构的所得税征收。
经济法案例
料厂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船务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属于违
约行为。所以,饮料厂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由饮料厂方面尽快办妥注册登记手续。
问题:1、双龙矿泉有限公司 Nhomakorabea否已经成立?
2、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1、没有成立。《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的公司,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由于其并没有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所以公司并未成立。
问题:
1、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
2、对王某的上述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1、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经理不得经营与本公司产品相同的产品为自己谋利,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应该归公司所有,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
2、王某将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或者承受归入权,由该公司决定执行顺序。
[案例三]
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可否将股东的出资退回?
2、石某的诉请应如何处理?
答: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所以该夫妇与另外三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不得退回出资。
2、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虽然无法撤回出资,但是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对于石某的申诉,可以让梁某转让部分或全部股份给其他三个股东,以清偿石某的债务。
经济法-有答案的案例。
一:1999年国庆,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
黎民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
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理了手续,预约10月2日上午的飞机去昆明旅行,10月7日上午的飞机回来;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为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担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上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费用为4500元/人。
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
9月3O日,旅行社与黎民又进行了确认,并告之具体起程时间。
10月2日上午,游客来到指定地点,应到45个人,实到44人,有一位叫万林的游客因昨夜搓麻将突发脑梗阻死亡。
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个小时才起飞。
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未开空调。
而司机则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
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实为二星级宾馆;而且因旅游情况火爆,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
游客们提出意见,但在旅游期间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在以后几天的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
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导游又发生争执。
司机竟然殴打游客,将黎民等3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
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依法拘留。
结束这次不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3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请分析:1、黎民与新江旅行社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2、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出现了哪些法律事实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1)黎民等游客与新江旅行社约定昆明大理五日游,这是合法行为,引起了游客与旅行社之阁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2)10月2日上午飞机误点是因机场大雾,是自然现象引起了乘客与航空公司的运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间延后)。
这种绝对事件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当事人都无过错,所以任何一方均不应承担责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粤东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粤东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天富有限责任公司一批货物,价款为20万元。
粤东有限责任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交给天富有限责任公司。
天富有限责任公司持该汇票向南海银行申请贴现。
汇票到期后,南海银行持票提示付款,因为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在开户银行沂东银行存款不足,遭到退票。
南海银行分别与粤东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富有限责任公司交涉未果,随后诉至法院要求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偿付票据金额与利息,天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粤东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因为对方未履行合同而拒付票款。
天富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粤东有限责任公司是汇票承兑人,理应支付票款。
问:1什么是票据抗辩?答:沂东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在票据法上叫“抗辩事由”。
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依法给予拒绝的行为。
票据抗辩是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在法律上成为一种权利,就是抗辩权。
抗辩权必须以一定抗辩事由为依据。
2什么是对人的抗辩事由?答:本案抗辩事由是未履行合同,属于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是一种对人的抗辩事由。
对人的抗辩事由是票据的债务人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进行抗辩的事由,离开特定债权人,抗辩即受影响,持票人一有改变,抗辩事由即被切断。
3本案中,南海银行是否可以要求前手与持票人负连带责任?答:票据法规定,如果持票人遭拒付,前手与持票人负连带责任,但是,要以持票人提供拒绝付款证明为前提,否则,法院不与支持。
本案中,南海银行没有要求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做成拒绝证明,所以,要求前手与持票人负连带责任,得不到法院支持。
案例二新加坡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与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由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向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出售100桶蜜饯苹果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
支付方式是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向新加坡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本票。
新加坡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不慎将该票据遗失,马上通知了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并寄来了提起诉讼的证明。
经济法案例1
外商投资企业法
案例一
• 1993年8月,广州市某衬衫厂(甲方)与日本某服装公司(乙方)在 穗签订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投资组成顺 美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服装的生产。合同规定,合营企业 注册资本600万美元,甲方投资48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机器、 厂房;乙方投资12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双方出资在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7个月内一次缴清。甲方用其房产为乙方货币出资提供担 保,公司所用原料须从乙方进口50%,产品不得出口到乙方所指定的 国家和地区。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轮流担任,总经 理由乙方担任。合营企业期限为10年,甲、乙双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 担的比例为8:2,合营各方发生争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地点 和规则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合同签订后,双方又 依据该合同订立了合营企业章程。甲方向合营企业审批机构报送了合 营企业合同和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批机构在接到甲方报送的全 部文件后做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 • 从本案看,审批机构没有批准企业设立是正确的。主要有下列问题违 反了法律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法
• 案例四 • 某国有企业经债权人申请,被法院正式宣告破产,并于
1998年4月3日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企业财产债务情况清理 如下:(1)总资产6200万元,其中第一号房产1000万元, 第 二号房产800万元,机器设备1100万元,运输设备300 万元,对B公司债权100万元。(2)负债共9300万元,其 中欠工商银行贷款700万元,建造贷款500万元,均以第一 号房产作抵押。欠A公司贷款1600万元,以第二号房产作 抵押,欠B公司贷款600万元,欠职工工资400万元,欠交 税款850万元,欠职工集资借款实际本金和按同期银行存 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共550万元。(3)因破产发生破产费用 30万元,清算组决定终止合同,C公司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额20万元
经济法学(一)经典案例
经济法学(一)经典案例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理念: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电影《英雄》贴片广告案暨“新东方”案 . 4经济法主体结构:社会中间层组织——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盟CR法案和欧盟打火机反倾销 (7)经济法律关系的独立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之一:经济法责任——沱河泣血,百姓遭殃 (13)经济法律关系保护之二:经济法奖励制度 (19)经济法的实施——牛玉琴案 (23)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北京依法查处取缔黑车案暨河北孙大午农牧集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5)特殊企业形态:国有企业与国家的关系——“恒裕”轮南非德班被扣案 (27)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1、20世纪初期,德国为满足国家协调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需求,颁布了一些对重要物资和产品价格实行国家统一管制的法律和法令,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和《战时经济复兴令》等。
后来,为应对战后国内经济危机、负担巨额战争赔款和摆脱经济上的困境,解决垄断经济组织操纵市场所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德国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干预。
比如,1919年8月生效的《魏玛宪法》规定,基于国家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土地、矿藏及可利用的天然资源均处于国家监督之下,并对私有工业实行“社会化”,实行完全的国家所有制、公私合营的半国家所有制和国家指定须受国家监督的企业由资本家、工人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机构进行管理,同时还佐以相关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干预市场运行,如《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卡特尔令》)等。
蕴藏于这些法律中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于以往法律规范的特质:国家有权对私人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对经济运行要素进行国家协调,从而可以对垄断组织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取消或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和私权神圣原则。
由于法律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绩效,这些不同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倾向或特质的法律规范得到了德国社会和国家的确认,并逐渐成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案例
案例一某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决议,变更公司的章程,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06年2月,董事长刘某与B 纺织厂签订一项订购布料的合同.B纺织厂如约交货,而A公司却迟迟不肯偿付货款.于是B纺织厂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A公司偿付货款.在法庭上,A公司辩称:A公司尚未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超越自己"经营范围"的越权行为是无效的,所以,购货合同无效.法院内部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尽管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 第二种认为,该购货合同如果得到A公司的追认就有效,否则无效.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1 什么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2 A公司如果变更经营范围是否需要变更其公司章程?如果需要,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3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4 法院内部的两种观点哪一个是正确的?为什么?案例二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10人,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董事会由3人组成,贾某任董事长.04年至06年间,公司连年亏损,公司董事会却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会,也未向股东会报告工作.07年初股东张某联合公司另外两名股东(其出资共计12万元人民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由于董事长贾某的阻拦,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都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的职责,于是,张某等股东自行召集了临时股东会议.在该次会议上,通过了三项决议:1)撤销贾某所任公司董事长职务;2)推选刘某为董事长3)撤销职工代表金某的董事任职会后,贾某以公司临时会议的召集及决议事项非法为由拒不执行.金某也以其监事身份是职工推选为由不愿离职.为此发生争执,诉诸法院.法院审理查明:贾某任董事长期间怠于履行职责,并以董事长的身份干预董事会和监事会履行职责;刘某担任董事长符合公司章程规定;金某作为公司职工代表出任公司的监事,任期未满.回答: 该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合法吗?说明理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案例(1)经济法案例1、某市某有色金属总公司的法人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
”1995年3月,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任免李某为下属分公司的经理,该分公司于1992年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996年李某向市工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2万元,期限6个月。
由于该分公司经营不善,贷款期限届满时无力偿还。
市工商银行于是要求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偿还贷款。
总公司以分公司经理李某的任免不符合章程为由,拒绝还贷。
市工商银行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一)某有色金属总公司是否应当向工商银行偿还贷款?(二)公司章程的内容有哪些法律效力?答:(一)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应当向工商银行偿还贷款。
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兔程序属于内部管理制度,不得对抗善意的交易对象。
(二)公司章程是依法设定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确立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公司运行程序,明确股东及公司机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经订立,对公司的各个机关、股东都有约束力,一般不对第三人产生相关的效力。
除非该第三人明知公司章程的否定性规定,而故意以公司为对象,与公司的代表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则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2000年,王某投资200万元兴办了泰衡服装厂,雇佣工人30余人,主营服装出口的来料加工业务。
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泰衡服装厂于2001年关闭。
李某是泰衡服装厂的债权人,2001年泰衡服装厂清算时李某在国外,没有接到清算通知,也没有看到清算通告。
等到2003年李某回国时该厂已经倒闭,李某要求王某清偿债务,王某以企业已经解散为由拒绝清偿,李某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1)王某是否有义务偿还泰衡服装厂所欠李某的债务?(2)试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形式。
答:(1)王某应当偿还泰衡服装厂所欠李某的债务。
王某兴办的泰衡服装厂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解散之后,债务未全部偿清的,经营者仍然要用个人资产抵偿债务。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形式属于无限责任。
业主应当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因为各种原因解散或者企业存续期间,未能清偿在经营中所负债务的,业主须以其个人其他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3、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994年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
1995年1月6日,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两人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
同时公司要求二人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人合计28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二人拒绝。
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遂以二人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试分析:(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公司的董事、经理应当承担哪些义务?答:(1)王某、刘某二人应当将获得的28万元收人交给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竞业禁止”义务。
本案中,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制造各种农用机械为主,包括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
而王某与刘某作为该公司董事,还与他人一起经营手扶拖拉机的生产销售,显然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根据我国公司的规定,公司董事和经理的法定义务主要有:①禁止获得非法利益。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②禁止越权运用公司财产。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③禁止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的活动。
④禁止泄漏公司秘密。
4、外方A企业与中方B企业签订协议成立合资经营公司C。
各出资15万元,以30万元为注册资本。
当年1月29日通过当地人民政单位为B公司,约定承包期是九年,平均每年上交两万美元给外资方,承包结束之后C公司的外资方的全部股本资产归中方投资者。
合同经当地公证处公证。
后来A企业要求B企业履行合同并请当地政府协调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返还合资资产,要求B企业支付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承包期期间B企业和C公司因在法定期限内未年检已经分别于01年和0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C公司在A企业起诉时尚未进行清算。
试分析:(1)本案中合营企业的发包合同是否有效?(2)法院是否应该支持A企业的诉讼请求,为什么?答:(1)合营企业发包合同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C公司成立后,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并按合营合同的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从C公司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与B企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该承包经营合同实质上是外方投资者A公司以推行承包经营的名义掩盖其在合同存续期间收回投资款的目的,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因此,该承包经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且合同自始无效。
(2)依照法律规定,合资企业C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仅可以在对C公司资产清算并清偿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可以按照合资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C公司尚未进行清算,A企业作为合资企业的一方投资者没有要求C公司返还合资资产的权利。
承包合同虽约定B企业需向A 企业支付承包费,但合同签订双方是合资公司C和中方投资者B .A 企业并非承包经营合同的任何一方。
在合同双方当事人C公司和B 企业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A企业对承包方B企业并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而且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A企业诉请B企业支付承包费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5、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
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
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
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买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
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
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
试分析:(1)本案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2)刘某可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3)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的质量负责?(4)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哪些损失?答:(1)产品缺陷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因产品缺陷给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本案中,电扇明显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且实际上已经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因此,属于产品缺陷责任。
(2)商店或者电扇生产厂家。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因此,本案中,刘某既可要求商店赔偿,也可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
(3)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对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具体到本案中,商店如果能证明电扇的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并指明生产厂家或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向生产者或供货方追偿。
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电扇显然已投人流通,且该缺陷能被当时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能证明电扇投人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
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倭,应先行赔偿然后再来确定最终责任者。
(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商店或生产厂家因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医疗费、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6、张某,是一位个体户。
他与另一位个体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A服装贸易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张某全部的产业。
不过,公司并没有给他现款,而只是给他股份和债权(即公司承认欠他的钱)。
张某几乎拥有了公司全部股份(90%)。
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
张某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他借给公司的钱。
但是,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某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A公司几乎就是张某的私人企业,张某就是公司。
因此,张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
张某无权要求以公司财产偿还公司欠他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
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分析:(1)张某对公司的身份究竟是什么?(2)张某要求清偿债务有无法律依据?(3)法院将如何处理该债务清偿案件?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的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并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
公司的财产均来自股东的投资,公司一旦成立,股东就丧失了财产所有权,而取得股权。
股东个人无直接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也不得抽回出资。
只有当公司终止时,股东才有可能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因此,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混为一谈,也不能要求公司股东超出其投资数额而以其他财产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具有双重身份,张某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的债权人。
(2)张某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在公司解散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受偿,只有在公司财产满足全部债权人的债权以后,才能就剩余部分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张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他对公司的债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这一部分财产不属于公司财产的范围。
在公司法中,由于公司财产与股东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是分离的,所以张某对于公司的债权,应当与公司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
(3)法院对本案的处理,首先就公司解散的财产对包括张某在内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然后,就剩余部分财产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