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质押监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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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文本)

(适用动态质押)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速递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且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商品融资合同》(以下简称融资合同),为保障融资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

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

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指示占有质物、

成立质权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

甲方的代理人,代甲方占有质物、成立质权并依据本协议

的约定履行对质物的监管义务。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质物

2.1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融资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

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

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2.6条签发的

《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在出具《质物清单》后,丙方

应当确保其接收的质物在前述方面符合《质物清单》所记

载的内容。

2.2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

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

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

2.4 乙方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

的法律瑕疵。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

即停止乙方融资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如有

第三方担保)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

2.5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

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

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2.6在质物的转移占有过程中,甲乙双方根据融资合

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见附件),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

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

货物及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

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接受乙方交付的货物,代表

甲方占有货物,丙方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

用仓单)》(见附件)时,视为质物交付完成,质押生效。丙

方应及时将《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抄送乙方,乙方认可《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内容及其

效力。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以《质物清单》列明的为准,如

融资合同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

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为准。若三方无其他

书面约定,丙方查核乙方交付货物主要依据表面审查,外观

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

2.7如乙方交予的货物及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

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记载不一致,丙方不得接收货物,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2.8在监管期间,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库存质物都

应符合《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列明的要求,库存最低价值等于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单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9丙方出具《质物清单》的同时,应向甲方发送质物的货位标识图。

2.10乙方承诺:监管期间进入丙方监管场地并实际交付给丙方的货物均作为质押给甲方的质物,乙方保证丙方签发《质物清单》后新入库质物符合2.2条、2.3条、2.4条之规定。丙方按照2.6条之规定办理新入库质物查核入库手续,并根据5.10条之规定将有关质物变动及库存情况及时传送给甲方,并以其传送的货物库存信息向甲方承担相应货物的监管责任。

第三条监管期间

3.1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3.2丙方根据本协议2.6条的规定接收乙方根据本协

议提交的货物,并签发《质物清单》,完成转移占有,监管期开始。

3.3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释放全部质物时监管

期相应终止。

3.4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见附件)后,其监管责任解除。

第四条质物清单

4.1本协议项下丙方出具的《质物清单》是依附于本

协议,由丙方根据质物实际情况出具的,表明质物已由丙方代表甲方实际占有和控制的凭证。《质物清单》不得转让。

4.2丙方在签发《质物清单》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

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签发《质物清单》。丙方保证《质物清单》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以及《质物清单》的真实性。

4.3如果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乙方应

先交还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

废后,丙方方可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

4.4监管期间,丙方依据本协议

5.10条向甲方传送的质物库存信息为《质物清单》的附件,作为对质物情况的变更和补充,表明丙方代表甲方实际占有和控制的质物情况。丙方保证《质物清单》及其附件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第五条质物监管

5.1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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