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核算办法_信贷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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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成果,充分体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规范我行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满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需求,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主要包括由我行发放的、提供信用支持以及承担信用风险而形成的各项公司类及个人类信贷资产,具体包括贷款、贴现、垫款等。
第二章主要定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资产减值损失、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减值迹象分别是指:
信贷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信贷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在评估信贷资产减值损失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标准、方法和程序计提的,专门用于弥补信贷资产减值损失的准备金。
减值迹象是指该笔贷款发放后实际发生的、对该笔贷款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当发现存在上述事项,应及时评估该信贷资产的减值损失。
第四条信贷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如偿付本金或利息时违约或逾期;
(三)债权人因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做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无法辨认一组信贷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信贷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信贷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六)其他表明该笔信贷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四条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我行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应按照单项评估和资产组合评估两种方法进行计提。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信贷资产,应当单项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信贷资产,可以单项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信贷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项测试未发生减值的信贷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信贷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信贷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信贷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我行按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结果分别采用以下方法计提减值准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的公司类信贷资产(不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及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应采用单项评估方法计提减值准备;五级分类结果为正常和关注的公司类信贷资产(不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以及个人类信贷资产,应采用资产组合评估方法计提减值准备。
五级分类结果为损失类的公司类信贷资产按100%认定减值准备。
第六条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采用单项评估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对于正常和关注类(即单项评估不存在减值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原则上需要根据其风险特征按照组合评估方法计提减值准备,但考虑到正常和关注类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对手方主要针对同业,组合信用风险较低,所以对正常和关注类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目前暂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七条单项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方法和程序:
一、对于采用单项评估方式计提减值准备的信贷资产,需首先评估信贷资产预计可回收现金流量:
预计可收回现金流量包括以下几方面:(1)预计变现抵(质)押品所可能收回的金额;(2)预计可从借款人处收回的金额;(3)预计可从保证人处收回的金额;(4)预计可从其他代偿人处收回的金额;(5)预计可从其他渠道获得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二、计算变现抵(质)押品所可能收回的金额应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如果抵(质)押品在估算公允价值前已被出售,其公允价值即为该抵(质)押品的实际出售后收回的价值。
(二)判断抵(质)押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且按实际情况评价在实践中是否能够执行。
(三)估算抵(质)押品的公允价值。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如国债、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等,其公允价值即为该质押品的市场价格(扣减预计处置费用)。
2、对于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如非上市公司股权等,则应当在以下价格中选择较低者为质押品的公允价值(并在该基础上扣减预计处置费用):(1)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报告中所写明的质押品的净资产价格;
(2)以公司最近的财务报告为基础,估算公司未来现金流入量的现值,所估算的质押品的价值。
(3)如果公司正处于重组、并购等股权变动过程中,可以交易双方最新的谈判价格作为确定质押品公允价值的参考。
3、对于抵押品,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1)如果该抵押品已经经过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客户经理及其负责人对评估报告表示认可,且评估报告出具时间在一年之内的,同时客户经理认为评估报告中的抵押品评估价值仍可据实反映目前市场价值的,可将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抵押品评估价值确定为该抵押品的公允价值;
(2)如抵押品不符合前款情况,客户经理应对抵押品的目前实际价值进行分析判断,并根据以下因素确定该抵押品的公允价值:
∙借款合同签定时对抵押品的评估价格;
∙最近一次外部评估价格;
∙当前该抵押品的投标价格;
∙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如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可考虑同地段、类似档次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