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
调查报告:关于完善综合保税区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报告
调查报告:关于完善综合保税区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报告按照市长办公会议提出的“加快研究并提出完善综保区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意见”要求,由市政府研究室、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和综保区管委会组成联合调研组,赴上海、成都和大连综保区学习考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进一步完善综保区管理体制和机制的相关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发展现状综合保税区汇集了保税港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等区域的优惠政策,是目前国内(除上海自贸区外)开放程度最高、功能最齐全、通关最便捷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目前,国家共批准设立了38家综合保税区,已通过正式封关验收的16家,健全和发挥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对于扩大对外开放、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综合保税区于2012年10月30日通过国家十部委的联合验收,规划面积7.2平方公里,包括A区(位于近海经济区,面积4.2平方公里,一期围网1.168平方公里)和B区(位于浑南新区,面积3平方公里,一期围网0.686平方公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享有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核定机关事业编制30名。
目前,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正局级),副主任4名,内设10个职能部门。
目前,综保区A区由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委会持股65%)和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运作,区内共有97家企业,其中包括零占地、利用综保区功能开展保税物流业务的企业87家。
综保区B区由出口加工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作,区内现有23家企业,其中有出口业务的14家。
据海关总署统计,2013年A、B两区共实现进出口总额1.3亿美元。
2013年7月,综保区管委会领导班子调整后,发展目标日益明晰,招商引资取得新突破。
到去年末,新开工项目10个,项目总投资额近15亿元;签约项目17个,签约额26亿元;在谈项目67个,涉及加工、物流、商贸、检测、研发、维修服务等,预计投资总额66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制定2019年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八条规定:管委会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交通、绿化市容、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统计、房屋、民防、水务、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本制度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负责解释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一)综合定报表式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内资企业统计报表 (4)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8)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外商投资企业补充统计报表 (11)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融资租赁业统计报表 (13)(二)综合年报表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融资租赁业统计报表 (15)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9)一、总说明(一)总则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以下简称“保税区域”)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保税区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保税区域投资企业的投资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外汇收支情况、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监督,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保税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为保税区域宏观管理和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综合保税区申报审批和验收前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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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验收
直属海关预验收 海关总署率国家相关部委正式验收 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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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功能
• 按照准自由港的模式,主要拓展五大功能。 • 国际中转——对国际、国内货物进行分拆、集拼后,转运至境内外其他
目的港。 • 国际配送——对进口货物进行分拣、分配或进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工后
陕西西安 综合保税区
20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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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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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的设立条件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设立综合保税区需要具备以下三方面 的条件:
➢ 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如设立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符合国家《促 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中原经济区规划》,潍坊综合保税区符 合《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等。
➢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5家综合保税区获得国务院批准,还有近20 份申请已由各省、自治区政府上报国务院并已批转至海关总署受 理。除此之外,国家还已批准设立了14家保税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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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单来说可以归结为:进口保 税,出口退税,区内自由:
工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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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税港区内加工企业生产销往国内的产品,按照产品所含境外
料件的比例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
11、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可办理退税。
•
12、保税港区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专用账户;
上海浦东机场综保区园区简介
上海浦东现代产业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9月公司简介公司简况上海浦东现代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是浦东新区政府直属国有控股开发企业,注册资本5.81亿元人民币。
公司致力于浦东空港周边区域的开发建设,是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的规划、投资、建设及营运主体。
主要承担功能土地储备及一级开发、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及建设承包、招商引资等。
业务重心1、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开发及运营。
2、临空商业地产开发及运营。
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概况概况2006年4月12日,市政府正式向国务院上报《关于申请设立浦东空港保税物流园区的请示》2008年5月12日,市政府再次上报国务院《关于设立浦东空港综合保税区的请示》2009年7月3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设立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2010年4月2日,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顺利通过国务院联合验收组的封关验收“三港三区”重要组成部分打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主战场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区域总体规划上海空港物流园区核心区域第三跑道第一跑道第二跑道北大飞机总装基地第四跑道第五跑道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范围一期封关范围A2A1A3A5A4A6B1B4B2B3B8B9B5C1C2C3C4B6B7B10B11规划面积:3.59KM 2。
其中,机场内:1.81KM 2,机场外:1.78KM 2。
一期封关面积:1.60KM 2园区及一期封关范围一期工程相关配套设施口岸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中心(一期)建筑面积约9.34万平方米◆2009年上海市四个口岸一门式通关服务中心之一◆设置快件、进口、出口、转关和保税等受理大厅7个,面积约22315平方米◆满足机场海关和机场检验检疫局报关、报检业务和人员的整体入驻保税仓储设施◆保税仓储一期建设两栋三层仓库建筑面积为300,000平方米。
◆仓库每层层高7米;提供2100-4800平方米不等的单元,可根据客户的不同需要灵活分隔及组合,设计满足TAPA认证硬件要求。
◆保税仓储可以满足多产业的需求,包括物流、货运、加工。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综合保税区棉花储存安全管理的实施规定》的通知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综合保税区棉花储存安全管理的实施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08•【字号】沪综保管[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仓储合同正文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综合保税区棉花储存安全管理的实施规定》的通知(沪综保管〔2013〕24号)各相关单位:《关于加强上海综合保税区棉花储存安全管理的实施规定》已经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加强外高桥保税区棉花储存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规定(试行)》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上海综合保税区棉花储存安全管理的实施规定》2013年3月8日关于加强上海综合保税区棉花储存安全管理的实施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综合保税区棉花储存安全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优化保税区投资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结合上海综合保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综合保税区内棉花储存企业及涉及棉花储存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棉花储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棉花储存企业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生产、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生产、消防安全情况;(三)组织对员工进行生产安全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四)确定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得到有效落实;(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综合保税区分类表
综合保税区简介
综合保税区简介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
综合保税区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是国内功能最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在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基本实现无纸化作业和卡口自动核放。
综合保税区也是中国内地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的特殊功能区。
分布情况:华东(8个:江苏昆山综合保税区、江苏盐城综合保税区、江苏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江苏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江苏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浙江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山东潍坊综合保税区、山东济南综合保税区、福建厦门综合保税港区)、华南(6个:广东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广东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海南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综合保税港区、海南洋浦综合保税港区)、华北(4个: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山西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河北唐山曹妃甸综合保税区、东北(4个:辽宁沈阳综合保税区、辽宁大连综合保税区、吉林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西北(2个:新JIANG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陕西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南(2个:四川成都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中部(2个: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安徽合肥综合保税区。
功能政策:综合保税区整合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所有功能政策。
如国外货物入区实行保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业务,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等业务。
主要政策有: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地区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国内货物入区退税;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货物出区时视同进口按实际状态办理报关手续;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地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综合保税区域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综合保税区域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沪综保管[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综合保税区域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综保管〔2012〕64号)区内各企业、食品生产经营服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上海综合保税区域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区内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综合保税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区域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责任,规范行为1、综合保税区内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应依照食品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必须牢固树立职业道德,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2、综合保税区内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有效的卫生、工商、消防、环保等证、照后方可经营;经营场所与布局须经有关部门核准,各经营场所须有明显标志。
新进综合保税区并对外经营的餐饮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取得有效的许可证、照后,须到综合保税区综合执法局进行登记备案;3、综合保税区内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餐饮食品卫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若发生事故应在2小时内即上综合保税区综合执法局,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
在停止营业期间,必须有值班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二、加强管理,消除隐患1、综合保税区内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商品进货验收制度、索证制度和相关的报批报验手续,进货前,应对进货企业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验明商品名称、标签、数量、质量、检疫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各类标识及其他有效证明,依法签订采购合同。
综保区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综保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综保区内所有工作人员、入驻企业及服务机构。
第三条综保区工作日常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管理;(二)科学合理,高效运行;(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四)服务至上,以人为本。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综保区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综保区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商务发展部、海关监管部、综合事务部、安全保卫部等部门,各部门职责如下:(一)办公室:负责综保区日常行政事务、文件收发、会议组织、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商务发展部:负责综保区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企业服务等商务相关工作。
(三)海关监管部:负责综保区海关监管、通关便利化、税收征管等工作。
(四)综合事务部:负责综保区基础设施维护、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等工作。
(五)安全保卫部:负责综保区安全保卫、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合作,确保综保区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七条工作时间与考勤(一)综保区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二)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三)请假制度:员工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八条会议制度(一)综保区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包括周例会、月度会议、年度会议等。
(二)会议内容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确保会议质量。
(三)会议纪要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条文件管理(一)文件收发:办公室负责文件收发、登记、分发等工作。
(二)文件传阅:文件传阅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确保文件及时传阅到位。
(三)文件归档:文件归档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条招商引资与项目审批(一)商务发展部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包括项目洽谈、签约、跟踪服务等。
(二)项目审批:项目审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审批效率。
上海综合保税区
上海综合保税区,2009年11月正式挂牌,由洋山港保税区、外高桥保税区(含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构成。
洋山保税港区,由上海市和浙江省跨区城合作建设,2005年12月25日正式封关运作,封关面积8.14平方公里,是我国第一个保税港区。
在功能定位上,按照打造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定位,依托世界一流的集装箱深水港口设施和完善的配套条件,主要发展国际中转、现代物流、商品展示、保税仓储、期货保税交割等多层次业务,其中集装箱中转业务占保税港区业务量的40%以上。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0年9月正式启动,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已封关运作8.9平方公里,是我国第一个,也是目前我国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中经济总量最大、效益最好的保税区,进出口额、商品销售额、税收等规模指标总量都占全国保税区规模总量的一半左右。
在功能定位上,按照打造国际贸易示范区的定位,依托浦东开发开放的优势,大力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展示、仓储分拨、商品分拨等服务贸易功能,形成了汽车、钟表、医药分销、酒类、机电、文化服务、化妆品、进口水果交易等十大专业贸易平台,其中进口酒类、医药品、化妆品贸易分别占上海同类商品进口额的93.3%、65.2%、42.2%。
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紧邻货邮吞吐量世界第三的浦东国际机场,规划面积3.59平方公里,一期封关1.6平方公里,2010年9月启动运营,是我国封关建设周期最短、实际运作最快的空港型综合保税区。
在功能定位上,按照打造临空功能服务先导区的定位,依托浦东机场丰富的航线资源与独特的区位优势,主要发展航空口岸物流、国际中转、飞机租赁、贸易和金融服务等功能。
上海综合保税区融三区政策、资源、产业和功能于一体,联动互补,成为我国功能最齐全、通关最便捷和开放程度最高的保税区。
2010年,完成商品销售额7939.4亿元,物流业务营业收入597.7亿元;进出口贸易额806亿美元,工业产值708亿元。
上海浦东机场综保区园区简介
上海浦东现代产业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9月公司简介公司简况上海浦东现代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是浦东新区政府直属国有控股开发企业,注册资本5.81亿元人民币。
公司致力于浦东空港周边区域的开发建设,是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的规划、投资、建设及营运主体。
主要承担功能土地储备及一级开发、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及建设承包、招商引资等。
业务重心1、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开发及运营。
2、临空商业地产开发及运营。
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概况概况2006年4月12日,市政府正式向国务院上报《关于申请设立浦东空港保税物流园区的请示》2008年5月12日,市政府再次上报国务院《关于设立浦东空港综合保税区的请示》2009年7月3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设立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2010年4月2日,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顺利通过国务院联合验收组的封关验收“三港三区”重要组成部分打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主战场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区域总体规划上海空港物流园区核心区域第三跑道第一跑道第二跑道北大飞机总装基地第四跑道第五跑道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范围一期封关范围A2A1A3A5A4A6B1B4B2B3B8B9B5C1C2C3C4B6B7B10B11规划面积:3.59KM 2。
其中,机场内:1.81KM 2,机场外:1.78KM 2。
一期封关面积:1.60KM 2园区及一期封关范围一期工程相关配套设施口岸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中心(一期)建筑面积约9.34万平方米◆2009年上海市四个口岸一门式通关服务中心之一◆设置快件、进口、出口、转关和保税等受理大厅7个,面积约22315平方米◆满足机场海关和机场检验检疫局报关、报检业务和人员的整体入驻保税仓储设施◆保税仓储一期建设两栋三层仓库建筑面积为300,000平方米。
◆仓库每层层高7米;提供2100-4800平方米不等的单元,可根据客户的不同需要灵活分隔及组合,设计满足TAPA认证硬件要求。
◆保税仓储可以满足多产业的需求,包括物流、货运、加工。
上海综保区的管理模式 -回复
上海综保区的管理模式-回复上海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是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成立的第一个综合性保税区。
其建立旨在推动国际贸易发展、优化贸易环境、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提升上海与全球经济的连接度。
综保区管理模式是一种具有高度包容性和灵活性的政策模式,其管理机制强调效益导向和规模经济,通过提供一揽子的贸易便利和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在综保区内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将一步一步回答上海综保区的管理模式。
1. 综保区的背景和特点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综保区的背景和特点。
上海综保区位于上海浦东新区,成立于2013年,总占地面积约29平方公里。
综保区的特点是拥有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多个功能区域,以及一系列的便利措施和优惠政策。
综保区是中国推进贸易便利化和改革开放的重要尝试区域,也是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示范区。
2. 综保区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综保区的管理机构是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该机构负责综保区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上海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组成,下设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部门、投资促进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综保区内企业的登记注册、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工作。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推动综保区的可持续发展。
3. 综保区的自由贸易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综保区的管理模式依托于一系列的自由贸易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自由贸易政策包括货物进出口无需再次申报、关税征收便利等,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贸易便利性。
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等,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了竞争力。
4. 综保区的产业布局和项目引进综保区具有多种功能区域,包括保税物流中心、科技创新基地、现代服务业园区等。
通过科学合理的产业布局,综保区吸引了大量外商投资和高新技术企业入驻。
管理委员会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项目,提供一体化的服务和政策支持,助力企业实现升级和发展。
5. 综保区的监管与服务综保区的管理模式注重监管与服务的平衡。
综合保税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保税区安全管理,保障区内企业和人员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综合保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综合保税区内所有企业、单位、个人及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加工、展示、交易、物流等。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综合治理,持续改进;(四)依法管理,科学监管。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综合保税区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区内安全管理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和修订综合保税区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三)协调处理安全事故;(四)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五)对区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综合保税区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四)处理安全事故报告;(五)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二)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三)企业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九条安全检查制度(一)综合保税区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区内企业进行安全评估;(二)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范围、方法、责任和整改要求;(二)企业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三)对重大隐患,企业应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二)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三)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措施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4•【字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浦东新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结合新区航运及产业发展现状,紧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目标,提出浦东新区推进航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目标定位浦东新区要抓住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战略机遇,依托口岸条件及上海城市综合优势,发挥政策和制度创新先行先试作用,凸现航运资源配置和航运金融服务优势,推进多式联运集疏运体系高效运作,健全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功能,形成高能级航运产业集聚效应,大力增强航运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打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
按照强基础、聚要素、显功能的发展要求,2010年前明确规划、完善推进工作机制、启动重点工程和平台项目建设,基本搭建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框架。
“十二五”末,初步形成船公司、航运物流企业、航运服务企业、国际航运中介组织和机构等组成的较为完善的航运产业和服务体系。
至2020年,港口吞吐量力争保持全球领先,航运产业成为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和经济转型的重要支撑,航运辐射体系基本完善,中转比例明显上升,国际航运重点企业区域总部集聚,船舶融资、交易、保险等高端航运服务市场形成规模,航运资源配置具有全球影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主要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相关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职责】海关依照本办法在海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运输工具、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基础和监管设施】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完成。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验收合格后的相关设施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
第五条【业务范围】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的业务外,综合保税区内可以开展加工、装配、制造、仓储、物流、研发、检测、维修、展示、转口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综合保税区。
第六条【卡口管理】综合保税区实施围网(实体和信息)和卡口管理。
卡口通道实行分类管理,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卡口通道进出综合保税区。
货运卡口实施智能化管理,并与口岸卡口建设标准对接,纳入口岸物流通关体系。
第七条【人员和商业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当设置在综合保税区围网以外。
除保障综合保税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必需的配套设施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设立商业性生活消费、商业零售设施以及其他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无关的设施。
第八条【区内企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外法人企业依法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区内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符合海关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信用管理,AEO、信用公示)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涉及海关事务担保的,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部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本级)2015年决算第一部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概况(本级)一、主要职责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作为上海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依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交通、绿化市容、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统计、房屋、民防、水务、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金融、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信用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工作,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有关职责。
(五)统筹指导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六)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机构设置根据上述职责,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设7个内设机构,3个非独立法人机构:(一)办公室;(二)人力资源局;(三)政策法规研究室;(四)经济发展局;(五)财政和金融服务局;(六)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局;(七)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八)洋山保税港区办事处;(九)外高桥保税区办事处;(十)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办事处。
第二部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本级)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2015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总表单位: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本级)2015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4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地区的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地区的建设和发展,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维护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民用机场地区(以下简称机场地区)及其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净空保护、噪声影响、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设施保护等管理活动。
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机场地区,包括浦东国际机场地区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
机场地区的范围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包括机场围场河、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以及围界设施以外的城市航站楼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驻场单位,是指机场地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航空安全需要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器维修区和货物存放区等。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开放区,是指机场地区内未对人员、车辆出入予以限制的区域,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商务和娱乐场所以及候机楼的公共开放部分等。
第四条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公司)负责机场的建设和运营,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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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规名称】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颁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颁布时间】 2010-05-28【实施时间】 2010-07-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管理,保障浦东机场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机场综保区规划范围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区域功能)浦东机场综保区发展国际货物中转、国际采购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国际快件转运、维修检测、融资租赁、仓储物流、出口加工、商品展示交易以及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浦东机场综保区内有关行政事务的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编制浦东机场综保区规划,制定浦东机场综保区的产业导向、财政扶持等政策,并协调浦东新区政府、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进落实;(二)组织实施浦东机场综保区开发建设,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三)按照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行政审批工作,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四)支持协助海关和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推行通关便利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五)指导浦东机场综保区功能开发,促进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吸引投资,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六)协调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浦东机场综保区内的公共事务管理。
管委会负责管理的行政事务涉及浦东国际机场地区的,应当听取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的意见。
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编制)浦东机场综保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组织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其中,涉及浦东国际机场地区的,应当执行民用机场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管委会可以根据浦东机场综保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需要,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浦东机场综保区内的专项规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前款规定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产业导向和财政扶持)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发展战略以及浦东机场综保区功能开发需要,制定并公布浦东机场综保区产业发展导向。
管委会应当按照浦东新区政府的财力安排,制定鼓励重点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等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管委会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一)投资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二)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四)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的预审,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的除外;(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以及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六)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临时使用绿地许可(含公共绿地),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审批,以及户外广告审批;(七)环保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竣工验收的审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闲置、拆除的审批;(八)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建民防工程审批和施工图审查;(九)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十)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审批。
前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管委会应当将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管委会会同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编制浦东机场综保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后,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依据。
第九条(日常管理事务)管委会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承担下列日常管理事务:(一)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竣工备案等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二)除大型安装工程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三)组织区域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五)统计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六)建筑渣土及生活垃圾处置申报管理。
管委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前款事务的日常管理;建设、环保、安全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加强指导和监督,并有权进行巡查和抽查。
第十条(区内办事服务)本市税务、工商、公安部门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设立办事机构或者派驻办事人员;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管委会组织下,定期到浦东机场综保区内现场办公。
第十一条(企业设立登记)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设立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涉及企业设立并联审批事项的,执行本市并联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海关监管)下列情形可以根据海关规定实行分批送货、集中报关:(一)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货物出区进入国内;(二)国内货物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三)浦东机场综保区与本市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进行货物流转。
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经海关核准后,可以与海关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实现无纸通关作业。
在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可以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对于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空、海运货物实施直通式管理模式,统一由驻浦东机场综保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检验检疫、签证和放行,并实施集中检验检疫、分批核销放行的便利化措施。
对于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的货物实行“一线检疫、二线检验”的分类管理模式,入区实施检疫、出区实施检验;境外经浦东机场综保区出口的货物免于实施检验。
对于浦东机场综保区内或者浦东机场综保区、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之间销售、转移的应检物,免于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的自用货物以及开展设计、研发、产品测试、进出境返修产品、设备租赁等业务所需的料件或者设施可以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十四条(查验流程和方法的调整)管委会和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港口、机场集团等单位按照保障安全和方便货物进出的原则,合理确定浦东机场综保区仓储区域与浦东机场货栈之间转移货物的查验流程和查验方法,建立必要的物流便捷通道。
第十五条(监管协调)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边检、外汇、民航、口岸服务、工商、税务、商务、公安、交通港口、机场集团等单位建立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监管协调机制。
第十六条(诚信管理)海关和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诚信评价高的区内企业适用通关等方面的便利措施。
第十七条(信息化建设)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边检、外汇、口岸服务、信息化、工商、税务、商务、公安、交通港口、机场集团等单位组织实施浦东机场综保区的信息化建设,促进区内公共信息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进出口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浦东机场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九条(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从境外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的货物,按照海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浦东机场综保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第二十条(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货物出浦东机场综保区进入国内销售,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十一条(退税)国内货物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视同出口,由区外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办理退税。
第二十二条(通行管理)管委会应当协调落实必要的监管措施,为进出浦东机场综保区的运输工具和相关人员提供安全、有序的通行保障。
承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浦东机场综保区,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出入,并接受海关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管委会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规定的事项和权限,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在管委会承担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事务的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四条(协助执法)管委会应当支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管委会应当统一、集中安排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的日常行政执法活动。
对于突击性的检查、抽查以及应急性的行政执法活动,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预案,保障执法人员随时、迅速进行现场执法。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完成执法事项后,应当向管委会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周边物流产业园区管理)管委会根据市政府的授权或者接受浦东新区政府的委托,对浦东机场综保区周边物流产业园区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二0一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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