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

前言

保税区的主要功能有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及物流、保税加工和国际商品展示。随着广州保税区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和功能的进一步拓展,各种形态的加工贸易和仓储业务不断展开,为了方便投资者对广州保税区的各种业务运作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我们根据目前企业运作的情况整理了《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但由于国家各部门还在不断地完善保税区的政策和管理模式,随着政策和管理模式的调整,保税区有关业务运作的具体程序也将会发生变化。本指南仅为投资者了解保税区的各种业务运作情况提供一个参考,如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与指南的介绍不一致时,以有关部门的解释为准。

目录

保税区加工贸易业务

一、保税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料、来料加工)业务。

二、保税区企业开展委外加工业务。

三、保税区企业接受委托加工业务。

四、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保税货物的转移可采取深加工结转的办法办理。

五、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非保税区。

六、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产料件。

七、进口设备可办理出区检测维修。

八、转厂出区的产品,因有不良品客户退货需进区维修或更换后再出区。

九、转厂转入的料件中的不良品退回出区。

十、进口料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余料,可办理余料退港手续。

十一、进口料件进区后经检验有不良品,需退回供应商维修或更换,可办理不良品退港手续。

保税区仓储物流业务

一、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

二、货物从保税区运住境外。

三、货物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

四、国内货物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

五、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出口至保税区后复进口至国内非保税区。

六、开展“两头在外”的转口贸易业务。

七、出口拼箱业务。

八、“先放后征”业务。

九、中国超级干线业务。

十、进口分拨业务(汽车及一般货物)。

十一、区内企业向区外企业销售货物,货物不进入保税区而直接在区外报关的业务。

保税区加工贸易业务

一、保税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料、来料加工)业务

1、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实行手册管理。(实行EDI报关后将取消手册)

2、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办理合同备案之前,报管委会保税业务管理局审批。待取得《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后,再向保税区海关保税业务监管科申请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3、海关审核单证,确定对进口料件的监管方式后,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登记手册办理料件进区及成品出区的报关手续。

4、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更、延期、撤销等情况,加工企业应填写《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备案更改表》,到原审批机关保税业务管理局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后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5、加工贸易合同批准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可申请,最长六个月。

6、加工成品后的剩余料件,可申请办理余料退港,也可申请转入其他手册中继续加工出口,如果生产的产品需销往非保税区,应按有关规定补税。(具体参见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非保税区的有关监管办法)

7、加工贸易合同执行完毕后,区内企业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向保税区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二、保税区企业开展委外加工业务

1、区内加工贸易企业需委托区外企业开展加工业务,必须符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23条的有关规定,即企业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产品的主要加工工序应当在区内。

2、企业开展委外加工业务时,报管委会保税业务管理局审批,申请获得批准后,再向保税区海关保税业务监管科申办有关备案手续。

3、对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出区加工的货物,海关按临时出区货物办理出区登记查验手续,并向委托方(区内企业)收取与出区货物税款等值的风险担保金或由委托方(区内企业)提供与出区货物税款相等值的银行担保证明。

4、对出区加工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单独设立帐册进行登记、核算。

5、对于在区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都应随成品退回保税区内核销。

6、对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的期限限定为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企业须到原审批机关保税业务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最长一个月。

7、货物加工完毕返区后,区内企业应到保税区海关保税科办理核销手续。

三、保税区企业接受委托加工业务

1、区内企业接受委托加工包括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的加工。

2、区内企业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时,报管委会保税业务管理局审批,在取得接受委托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向保税区海关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3、对接受委托加工的货物,区内企业应设立独立帐册,与其它货物分开存放、分开加工。

4、对区内加工贸易企业接受委托加工的期限限定为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须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最长一个月。

5、在货物加工完毕运回区外委托方企业后,区内企业应到保税区海关保税区业务监管科办理核销手续。

四、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保税货物的转移可采取深加工结转的办法办理

(一)根据有关的规定,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保税货物的转移一律按进出口手续办理,有关具体的手续可按深加工结转的程序办理。

(二)对于保税区企业与黄埔关区内加工贸易企业间转入部分的结转可按如下程序办理:

1、对方转出企业向当地海关申请办理深加工结转,并预申报转出计划。

2、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由转出企业将深加工结转申请表转交保税区转入企业,转入企业凭申请表和转入方的《登记手册》复印件到保税区海关保税区业务监管科办理备案手续。

3、经保税区海关审核同意后,货物即可按结转计划量分批或一次性运往保税区。货物经保税区验货场进区时,转入企业凭保税业务监管科核准过的《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由查验科批注盖章后,查验放行。

4、在结转计划执行完毕或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一般为3个月),转出、转入企业应到保税区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即一次性办理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的出口手续),涉及商检项目需办理通关单。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可凭此办理日后手册的核销。

(三)对于保税区企业与黄埔关区内加工贸易企业间转出部分的结转可按如下程序办理:

1、区内企业向保税区海关保税区业务监管科办理深加工结转的审批手续,并预申报转出计划。

2、保税区海关对申请表审核同意后,由区内转出企业将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交对方转入企业,转入企业凭申请表和转入方的《登记手册》复印件到当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3、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后,在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上批注同意后,区内企业即可开始办理货物的转出。

4、区内企业根据保税区海关核准的计划量分批出货,货物经保税区验货场出区时,转出企业凭保税科核准的《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由查验科批注盖章后,验货放行。

5、在结转计划执行完毕或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一般为3个月),转出、转入企业应到保税区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即一次性办理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的进口手续)。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可凭以办理日后手册的核销。

(四)对于保税区企业与区外跨关区加工贸易企业间转入部分的结转可参照第二条程序办理。

(五)对于保税区企业与区外跨关区加工贸易企业间转出部分的结转可按如下程序办理:由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到保税区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可由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凭手册到保税区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也可由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在当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后,按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办法到保税区海关提货。或经海关批准后,采取申报计划。分批出货,定期报关的办法。

五、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非保税区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对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非保税区做出了原则的规定。

1、征税的问题:如产品中含有进口原材料,按进口原材料征税;如产品全部用进口料件生产或对产品中所含料件申报不实的,按制成品征税。

2、补税的主体:既可由区内加工企业直接向海关申请补税,也可由区外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征税。

3、征税的时间: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需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往非保税区的,由企业向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