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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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办法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办法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9.16•【字号】•【施行日期】199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1991年9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进行有效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税区为扩大对外贸易服务,为拓展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和加工出口服务。

保税区内允许从事国际贸易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货物加工整理、包装、运输、仓储、商品展销以及金融、保险等业务。

第三条保税区内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保税区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办事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及保税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管理和服务机构第四条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第五条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并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管委会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权有:(一)依照本办法对保税区实行统一管理;(二)制订保税区区域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三)制订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四)在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批或办理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和区内计划、财政、工商、基建、土地、房产、外经、外贸、劳动、人事、环保等方面的行政手续,协助海关、税务、金融、商检、卫检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在保税区内办理有关业务;(五)负责保税区内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六)确定管委会内部机构的设置,任免和管理管委会中层干部;(七)负责审批区内处级及其以下中方人员的短期因公出国及派赴国外培训;(八)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保税区内设立海关、工商和税务管理机构。

第八条保税区设立从事建设、投资、服务等业务的公司以及劳务、会计、法规事务等代理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区简介0514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区简介0514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简介一、区域基本情况天津保税区包括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两个区域,面积86平方公里。

其中,天津港保税区5平方公里,天津空港经济区81平方公里。

区域共有3类、4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8.46平方公里,即保税区(海港保税区、空港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

海港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

空港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机场片区。

天津自贸试验区机场片区总面积43.1平方公里,全部含在天津空港经济区范围内,重点发展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端制造业和研发设计、航空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

2014年9月,天津市委、市政府又批准在空港经济区内设立天津航空物流区,面积7.5平方公里。

目前,保税区已成为承载京津冀协同发展、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一带一路”建设五大战略叠加机遇,拥有海空两港双重优势,具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多重政策功能,最具创新活力的经济开放区域之一。

二、经济发展情况多年来,保税区始终把招商引资作为区域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坚持以大项目好项目引领区域经济发展。

目前,注册企业1.3万家,世界500强投资项目超过160个,形成了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总部经济等高端产业集群,高端产业产值超过全区40%。

以空中客车、中航直升机为龙头,庞巴迪、古德里奇、联合技术航空部件、PPG、西飞机翼、罗克韦尔柯林斯等50多家国内外知名航空企业落户,航空产业迅速成长为天津的优势产业。

美国卡特彼勒、豪士卡、GE医疗、麦格纳、久益环球,法国阿尔斯通、道达尔,瑞典利乐,瑞士百超,芬兰伊宁,新疆特变电工、天汽模等30多个骨干企业落户,装备制造的研发实力和技术含量不断提升。

美国CSC、沃尔沃IT、华旗资讯、威盛电子、科大迅飞等龙头项目聚集,使通讯信息产业能级迅速提升。

展讯通信、东软、中兴、软通动力、中科院工业生物所、华大基因、瑞普生物、和泽生物、百若克、中恩营养品等一大批国内领先,具有世界水准的科技企业入区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文件的通知-津政发[1993]7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文件的通知-津政发[1993]7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文件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文件的通知(津政发〔1993〕70号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七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地发展经济,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今年下半年组织人员对一九八0年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所发文件再一次进行了清理。

清理中发现有的文件要求的工作属于阶段性工作已告结束,有的文件确定的商品价格、经营范围已经放开,有的文件已有新的文件所替代,有的文件规定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有抵触,有的不利于减轻农民负担。

鉴于此,现决定废止以下四十四个文件:一、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的情况报告》(津政发〔1980〕42号)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通知(津政发〔1980〕114号)三、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压缩议价商品品种范围的报告》(津政发〔1980〕121号)四、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政发〔1981〕35号)五、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津政发〔1982〕10号)六、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的通知(津政发〔1982〕43号)七、关于公布《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令(津政发〔1982〕91号)八、批转市计委拟订的《天津市汽车更新办法》(津政发〔1982〕141号)九、批转市科委、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评定权限问题的请示》(津政发〔1982〕156号)十、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他凶器的报告》(津政发〔1982〕185号)十一、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报告的通知>的意见》(津政发〔1982〕224号)十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政发〔1982〕232号)十三、天津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二年一月十八日经市政府批准发布的天津市公安局通告)十四、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补充规定(津政发〔1983〕116号)十五、关于发布《天津市实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4〕30号)十六、转发市电子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扶持奖励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的几项决定》(津政办发〔1984〕49号)十七、转发市公安局、粮食局《关于政变我市农村“工农户”所生子女落户原则的请示》(津政办发〔1984〕155号)十八、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财政税收若干具体规定的改革意见》(津政发〔1984〕204号)十九、关于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津政发〔1985〕101号)二十、关于继续从新建住宅中按百分之一的比例抽房举办托幼园所的通知(津政发〔1985〕104号)二十一、批转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农村粮油销售价格的实施意见》(津政发〔1985〕160号)二十二、关于市水产供销公司塘沽分公司体制改革问题的复函(津政办函〔1986〕3号)二十三、关于颁布《天津市查禁赌博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6〕11号)二十四、批转市审计局《关于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的意见》(津政发〔1986〕21号)二十五、批转市计委拟订的《关于加强废钢铁回收管理的暂行规定》(津政发〔1986〕54号)二十六、关于颁布《天津市水土保持工作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86〕74号)二十七、关于颁布《天津市取缔卖淫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6〕163号)二十八、关于加强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津政发〔1987〕71号)二十九、关于修订《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有关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条文的通知(津政发〔1987〕85号)三十、转发市二商局《关于猪肉、牛羊肉凭票定量供应的意见》(津政办发〔1987〕183号)三十一、转发市二商局《关于调整居民猪肉定量标准和适当压缩销量的安排意见》(津政办发〔1987〕189号)三十二、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查禁取缔赌博活动的意见》(津政发〔1988〕21号)三十三、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业务活动经费问题的意见》(津政发〔1988〕142号)三十四、批转市粮食局、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粮食系统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津政发〔1989〕97号)三十五、批转市技改办《关于在治理整顿中加强市重点技改(基建)工作管理的十项措施》的通知(津政发〔1990〕16号)三十六、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意见》(津政发〔1991〕2号)三十七、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津政发〔1991〕26号)三十八、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1〕39号)三十九、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办法(市政府令〔1991〕40号)四十、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1〕41号)四十一、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1〕42号)四十二、批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财税部门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1991〕44号)四十三、批转市土地局、物价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补充意见》(津政办发〔1991〕52号)四十四、批转市技改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点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津政发〔1991〕60号)——结束——。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税务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条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値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値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列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保税港区现有税收政策

保税港区现有税收政策

保税港区现有税收政策保税港区现有税收政策(一)保税港区税收政策优势保税港区是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港口功能集于一身,三个海关特殊监管功能区具有的政策,在保税港区可以全部实现。

当前,保税港区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税收政策同区外政策执行一致。

只有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税收政策不同:1、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2、从保税港区运往进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3、从保税港区进入国内的货物,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关税和进口环节税;4、保税港区内生产的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5、保税港区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6、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照规定实行退税。

(二)保税港区现有的税收政策文件汇总1、《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123号:1)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天津港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其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下列规定办理:3)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4)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符合出口条件,并确实用于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5)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享受下列税收待遇: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产品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保税港区享受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港区或园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或园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保税区是指设立在海关监管下的特殊经济区域,其跨境贸易有独特的税制和货物流通便利性。

保税区的外汇管理是其重要的经济政策之一,保障保税区内企业的资金往来便利,促进国际贸易,加速经济发展。

2021年3月1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21〕10号),下面我们将来一起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一、保税区外汇管理基本原则保税区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提供保税区内和非保税区之间的外币拆借业务,不得为居民提供个人外汇业务。

2.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设置外汇管理措施,保障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3.能够促进保税区和跨境贸易的发展,提高区域的国际化水平。

二、保税区外汇管理核心规定1.首先,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在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等方面实行与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区(以下简称ETDZ)相同的外汇管理政策。

2.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的外汇收付款,以及外债和外币贷款交易的管理,在符合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便利化和自主管理。

3.对于保税区内符合条件的外汇管理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以外币形式委托银行为其提供融资外汇拆借服务,并且可以在保税区内举办外汇衍生品交易,但仅限于其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外汇合约。

4.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银行卡和现金携出保税区,总额不超过2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超过这个金额的需在海关申报并且获得海关许可。

在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之间的支付结算,外债和外汇贷款交易等方面,暂不设外汇额度管理。

5.保税区内的金融机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也就是保持金融市场的竞争性,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前提下,放宽金融机构准入限制。

6.个人在保税区购买免税商品后离开保税区,退税环节的货币仅支持人民币元和外国旅游者离境时持有的人民币兑换而成的外币。

此外,需要了解的是,免税公司涉及退税要求的货物,应具有出口认证,如有其他出口形式,则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移转和退税。

保税区管理制度

保税区管理制度

保税区管理制度一、保税区管理制度的内容1. 保税区设立管理制度保税区的设立需经国家或地方政府批准,相关政策和规定应当明确规定保税区内的经营活动、税收政策、监管机构等具体事项。

保税区管理制度包括设立、管理机构设置、运作、财务监管、执法监督等内容。

2. 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保税区将根据经济发展需求和政策要求对企业进行准入和退出管理。

企业进入保税区需符合一定条件和资格,如注册资本、市场前景、产业配套等。

同时,保税区管理制度还包括对企业退出的规定,如解散、撤销等程序。

3. 税收管理制度保税区内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是其吸引企业的一大优势。

因此,保税区管理制度也包括了税收管理制度,如免税和减免税、税收监管机构设置、征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4. 进出口管理制度保税区常常是进出口的重要通道,因此进出口管理制度也是保税区管理的重要一环。

这包括海关监管、进出口手续办理、报关报检等方面的规定。

5. 资金监管制度保税区内的资金流动量较大,为了防范风险和维护金融秩序,保税区管理制度中还应包括资金监管制度,如外汇管理、扣缴税款、跨境支付等内容。

6. 治安和稳定管理保税区管理制度也包括维护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措施。

这包括安全防范、警务办公、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7. 法律与规章制度除了上述内容外,保税区管理制度还应包括法律与规章制度。

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规定等的规定和执行。

二、保税区管理制度的特点1. 灵活性高保税区管理制度具有灵活性高的特点,主要是针对保税区的自由贸易、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具体情况而定制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2. 专业性强由于保税区的运营涉及到多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因此保税区管理制度要求具有专业性强,包括财务、税收、进出口、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 透明度高保税区的管理制度要求透明度高,确保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公开性,便于企业和公众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4. 监管严格保税区管理制度对企业的进驻和运营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和交易,维护税收秩序和市场秩序。

天津港保税区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政策

天津港保税区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政策

天津港保税区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政策5月16日上午,由天津保税区海关和保税区管委会共同联合举办的天津港保税区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政策宣讲会正式召开,此次宣讲会主要目的是向大家介绍一下天津海关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政策的主要内容和操作规程,便于广大企业开展实质的业务。

一、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政策内容平行进口汽车自境外入区环节进境申报放行之日起至出区进口申报之日结束,可以在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存放,存放期限不超过3个月,不得延期。

平行进口汽车在仓储期限内,经主管海关核准,仓储企业以按规定申请适用包括保税展示交易制度等在内的自贸试验区创新制度。

二“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政策实施范围天津港保税区(海港)天津保税区物流园三“平行进口车保税仓储”政策实施主体汽车平行进口是指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指定的境内销售企业)授权,从国际市场获得汽车资源并向境内进口的企业贸易活动。

平行进口车试点企业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公告的企业。

平行进口汽车区内仓储企业是指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接受试点企业委托,且经海关备案后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仓储业务的企业。

仓储企业场地要求(1)完善的信息化系统(2)用于仓储平行进口汽车的仓库(场地)应为单独区域,专库专用(3)海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仓储企业备案材料(1)企业从事平行进口汽车仓储业务的申请(2)用于仓储平行进口汽车的仓库(场地)的平面图(3)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4)与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平台或试点企业的仓储协议(5)海关规定的其他材料仓储企业备案流程(1)海关收取企业提交的仓储申请(2)海关对仓库(场地)进行实地考察(3)海关核准,允许其开展业务通关环节入区申报(1)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资质法定文件材料(2)仓储代理委托协议(3)平行进口汽车承诺书(4)其他单据、如发票、箱单、合同、委托代理协议、提单复印件等通关环节出区申报(1)有车窗纸的需提供车窗纸(2)平行进口汽车专用自动进口许可证及复印件(3)其他单据,如发票、箱单、合同、委托代理协议提单复印件等通关环节注意事项(1)备注栏申报“平行进口车”(2)随附单据中体现车辆识别代码(VIN码)及其他与车辆有关的信息(3)随附单据中的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申报相符,且三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应隋附委托协议(4)出区申报时间需严格限定在入区放行后三个月内查验环节—保函入区布控(1)集装箱提至新港或者东疆几种查验场地(2)查验人员到上述两处查验场地进行查验(3)查验完毕后,从新装回,并由外理施封(4)报关单放行后,企业方可提箱入区查验环节—封志不符情况(1)提箱入区后,不得拆箱(2)到查验部门办理保函手续,等待查验部门进行查验进出区环节凭区域信息化系统生成载货清单办理平行进口汽车进出区手续日常管理(1)严禁将平行进口汽车存入非海关备案的仓储企业内(2)对平行进口汽车需按照VIN码单独设立台帐(3)不得与非保汽车混存(超过3个月仓储其先后,完税未出区车辆应单独存放)(4)未经海关允许不得擅自出区,违者按行为处理(5)企业视频监控需具备与海关联网的条件【滚雷海外仓库】。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分级标准(百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分级标准(百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平安生产考核分级标准〔百分制〕注:1. 考评时按照各项内容逐项对照相应的分数;2.不涉及的内容注明缺项,不得分;3.区安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自评不实事求是的,视情况扣8-12分;4.企业平安分级:100--85分为A级企业、85--70分为B级企业、70—60分为C级企业,60分以下为D级企业;5.企业标准化管理的工程严于本标准的按企业已有标准进行管理并将本标准内的工程进行补充,但评分按本标准执行.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平安生产考核分级〞的说明区安监局制订的?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企业平安生产考核分级标准?,共分八大类、二十六个考核内容,各个考核工程设定了考核的内容和得分标准,总分为100分。

企业应按照考核标准对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客观真实的开展自查自评,在企业进行自查自评的根底上,区安监局还将依据本标准对企业的自查自评进行考核,并最终确定企业的考核分数和平安等级。

平安等级是区安监局对企业平安管理的现状评价,区安监局对企业平安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分,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以下四个等级A、B、C、D〔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A级企业考核分数为100--85分、B级企业考核分数为85--70分、C级企业考核分数为70—60分、D级企业考核分数为60分以下。

在进行百分制考核的同时区安监局还设定了两个考核否认项:一是企业发生死亡平安事故的,区安监局直接将该企业评定为D级企业;二是在八大类考核的工程中,凡某一大类的得分为0分的,区安监局直接将该企业评定为D级企业。

对于被评价为“中、差〞的和在自评中弄虚作假的,企业要抓紧整改,平安生产监督局要给予重点整顿和重新考核。

凡因涉及到否认项被安监局评价为D级的企业,不影响企业对其他事项进行检查评分。

每个企业还要对自身的平安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客观的自查自评。

天津港保税区条例

天津港保税区条例

天津港保税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2.12•【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天津市保税区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2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2月12日天津港保税区条例(2003年12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天津港保税区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

保税区实行特殊贸易政策和投资优惠。

第三条保税区具有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加工制造、商品展销等功能。

保税区重点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临港加工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鼓励兴办货物仓储、运输、分拨、配送和进出口商品展示、展销等现代服务业。

第四条保税区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在促进投资贸易发展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创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第五条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第六条保税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保税区区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依法制定保税区的具体行政管理规定;(三)建立和完善保税区预算管理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四)审核、批准在保税区的投资项目;(五)负责保税区的规划建设、土地房产、劳动人事、公用事业等管理工作;(六)负责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七)协调国家和市有关部门设在保税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八)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天津港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天津港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天津港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正文:---------------------------------------------------------------------------------------------------------------------------------------------------- 天津港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1991年8月1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发布)第一条为促进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税区内的企业(不含中、外金融机构)以及行政管理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均按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业务活动的企业,应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分局办理登记:1.天津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3.主管部门批覆的组建合同、章程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分局对保税区内企业、行政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应以外币计价结算。

非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五条保税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的买卖,及保税货物存储、保管、运输等费用应以外币计价并通过银行结算。

保税区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货币支付,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外籍职员工资可按规定支付外汇兑换券。

第六条保税区内中资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批准可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及专项用途的外汇兑换券账户。

外汇兑换券账户中的外汇兑换券,如需兑成外汇,转入外汇账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审核后办理。

第七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批准,保税区内企业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第八条保税区内企业出口、对外提供劳务、服务等所得的外汇收入应及时调回境内,存入其在境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账户。

其正常业务所需外汇可从该账户支出,并接受开户金融机构的监督。

天津港保税区鼓励社会中介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天津港保税区鼓励社会中介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天津港保税区鼓励社会中介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津保管发[2004]11号招商引资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生命线。

为了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帮助保税区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成立保税区招商奖励领导小组。

组长由管委会副主任王富强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管委会副主任周利、尉永久同志担任;财政局、工商局、劳动人事局、天保控股公司投资部、经济发展局、贸易市场局、物流发展局、投资促进局、企业事务局、规划建设管理局、社会发展局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下设招商奖励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局。

第二条对为保税区介绍项目的人员给予中介奖励,奖励标准为:1、在保税区注册的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3‰予以奖励。

2、进区项目(指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并在区内购地1万平方米以上或租厂库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下同),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的5.5‰予以奖励;引进进区工业项目如系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家认定的高科技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的6‰予以奖励。

3、此外,还将酌情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

保税区财政局从上述奖励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注册项目第一笔资金到位后,发放奖金总额的25%,其余奖金按整体资金到位比例发放。

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以内的,提取奖金年限为六个月;100至200万美元的,提取年限为一年;200万美元以上的,提取年限为三年。

第四条奖励均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第五条负责项目联系的管委会部门或单位向招商奖励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报招商奖励资金申请表,由招商奖励办公室审核并报招商奖励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招商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拨款,财政局负责管理和发放,招商奖励办公室负责审核,专款专用。

第七条管委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天保控股公司所属工作人员不作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其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八条对介绍项目的中介人,只在所介绍的项目首次注册时给予奖励,对引进项目的增资部分,不再给予奖励。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分级标准
注:1.本次考核分级标准不包括危险化学品仓储物流企业。

2.考评时按照各项内容逐项对照相应的分数;企业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安监局,年终安监局普遍对企业进行考核分级,考
评结果作为表彰的重要依据。

3.不涉及的内容注明缺项,不得分。

4.区安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自评不实事求是的,视情况扣8-12分。

5.企业安全分级:100--90分为A级企业、90--80分为B级企业、80—60分为C级企业,60分以下为D级企业,分别为优、良、中、差。

6.企业标准化管理的项目严于本标准的按企业已有标准进行管理并将本标准内的项目进行补充,但评分按本标准执行。

7.仓库应建立以下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
⑴安全检查制度;⑵伤亡事故管理制度;⑶安全教育制度;⑷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⑸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⑹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⑻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⑼电器临时线审批制度;⑽库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⑾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⑿安全奖罚制度;⒀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⒂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⒃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制度。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委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委

各有关单位:为加快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市商务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及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制定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2015年4月17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现对外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3号)、《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注册地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天津东疆港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天津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对自贸试验区各相关片区内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第六条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市商务委实行核准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保税中心仓库管理制度范本

保税中心仓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税中心仓库的管理,确保海关监管的严密性和有效性,保障仓库安全,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税中心内所有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严密监管,规范管理;(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高效便捷,服务至上;(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仓库分类及管理第四条保税中心仓库分为以下类型:(一)公用型保税仓库: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二)自用型保税仓库:存储特定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三)专用型保税仓库: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保税仓库。

第五条公用型保税仓库管理:(一)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二)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不得用于存放非保税货物;(三)严格遵守海关规定,确保保税货物安全。

第六条自用型保税仓库管理:(一)由特定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二)确保保税货物安全,不得用于存放非保税货物;(三)按照海关规定,定期向海关申报。

第七条专用型保税仓库管理:(一)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提供石油、成品油或其他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二)备料保税仓库: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三)寄售维修保税仓库: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第三章仓库设立及备案第八条保税中心仓库设立:(一)仓库设立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二)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3.有专业管理人才和经验;4.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九条仓库备案:(一)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设立保税仓库,并提交相关材料;(二)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三)经营企业通过保税仓库网上备案系统向海关总署备案。

保税仓库进出库管理制度

保税仓库进出库管理制度

保税仓库进出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税仓库的进出库管理,保证货物安全,并提高仓库管理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进库管理第二条货物进库前,仓库管理员应仔细核对货物清单及相关单证,确保货物种类、数量与单证一致。

第三条货物进库后,仓库管理员应及时将货物存放位置记录在进库台账中,并对货物进行分类存放。

第四条进口货物应在进库后24小时内进行报关手续办理,办理完毕后,将报关单据存档。

第五条进口货物需进行集装箱拆箱,拆箱后,对货物进行验收,如发现货损、少货等情况需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进口货物需进行质量检验的,仓库管理员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验,并将检验记录归档。

第七条进口货物需进行质量抽样检验的,抽样后的货物应及时存放在指定区域,并进行监管,直至检验结果出具。

第八条进口货物需要进行化验的,仓库管理员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化验,并将化验结果记录存档。

第三章出库管理第九条货物出库前,客户应提前提供有效的出库单据及相关资料,仓库管理员应仔细核对。

第十条出口货物需提供货物清单及相关单证,确保货物种类、数量与单证一致。

第十一条出口货物需进行装箱的,应根据客户要求及时安排装箱,确保货物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出口货物需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在货物出库前办理完毕,将报关单据存档。

第十三条出口货物需进行质量抽样检验的,仓库管理员应按照客户要求进行抽样,并将抽样检验记录存档。

第十四条出口货物需进行质量检验的,仓库管理员应根据客户要求协助进行检验,并将检验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出口货物需进行化验的,客户应提前通知要求仓库管理员配合进行化验,仓库管理员应按照客户要求协助进行化验,并将化验结果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出口货物需进行集装箱装运的,仓库管理员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装运,并将装运记录存档。

第四章其他管理第十七条仓库管理员应严格遵守仓库管理制度,确保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仓库管理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货物货损、少货等情况。

天津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及优势

天津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及优势

天津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及优势1.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个人均可在保税区投资建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内资经营的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及其它与保税区发展相关的业务。

2.鼓励大中型企业跨行业从事多种经营,成为集加工、贸易与商业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从收到企业申报完整材料7日内完成审批及工商登记注册。

4.保税区企业从境外购买自用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免征关税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从境外运入保税区与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关税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免领许可证。

5.对在区内从事房地产与配套服务及功能设施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经财政补贴后,其实际税赋,享受自批准之日起"免二减二"的优惠。

6.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7.保税区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8.外商投资企业在保税区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9.保税区内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如因特殊需要,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依照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10.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与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纳税后可汇往境外。

11.企业依照《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2.保税区企业中方人员的短期因公出国与邀请国外客商来华从事商务活动,均可由管委会予以审批。

13.中外资企业均可在保税区银行开立外汇现汇帐户。

经批准可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区内企业无须办理出口收汇与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14.为了更好地为中西部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保税区对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企业将在财政补贴、土地使用、人员落户以及基础设施服务、经营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

天津综合保税区区位优势天津保税区由海港保税区与空港保税区两部分组成。

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

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

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0.28•【字号】•【施行日期】1993.10.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土地资源归国家所有。

保税区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除外。

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代表机构或者个人,均可以依照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企业、代表机构或者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应当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到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进行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六条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相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保税区管委会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保税区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保税区管委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出让合同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2023年天津综合保税区进出口值2538.7亿元 同比增长27.2%

2023年天津综合保税区进出口值2538.7亿元 同比增长27.2%

2023年天津综合保税区进出口值2538.7亿元同比增长27.2%22日,天津海关通报近年来天津市综合保税区进展状况。

据介绍,2023年,天津市综合保税区进出口值2538.7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27.2%,增幅高于天津市外贸进出口增速10.9个百分点,占天津市进出口总值的29.6%。

以天津市千分之一点六的行政区划面积,实现全市近30%的外贸进出口值,综合保税区已成为天津市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

目前,天津市共有4个综合保税区,分别为天津港综合保税区、天津泰达综合保税区、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共计18.62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天津市滨海新区。

2022年2月,中国国务院批复同意天津港保税区与天津港综合保税区整合为新的天津港综合保税区,标志着天津市全部其他类型特别区域已全部转型升级为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可以充共享受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

据介绍,天津海关持续推动保税租赁业务高速进展。

2023年,海关监管飞机、船舶、海工平台等融资租赁标的物179个,货值648.13亿元,同比增长38.76%和80.64%;创新航空产业全链条集群监管模式,实现企业间加工、检测、修理货物自由流转,2023年监管52架空客飞机交付,同比增长30%;推动保税展现交易业务落地,2023年共开展保税展现交易业务96票,涉及货值2.08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方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天津海关介绍,此管理方法的实施对天津市综合保税区的进展将产生乐观影响,有利于天津市综合保税区进展保税修理、保税研发等国际贸易新业态。

下一步,天津海关将对天津市医药医疗、智能制造等高科技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重点项目企业,广泛开展综合保税区政策宣讲,让更多企业用好综合保税区政策。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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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09.16
【实施日期】1991.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1991年9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进行有效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税区为扩大对外贸易服务,为拓展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和加工出口服务。

保税区内允许从事国际贸易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货物加工整理、包装、运输、仓储、商品展销以及金融、保险等业务。

第三条保税区内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保税区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办事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及保税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第五条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并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管委会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依照本办法对保税区实行统一管理;
(二)制订保税区区域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三)制订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
(四)在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批或办理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和区内计划、财政、工商、基建、土地、房产、外经、外贸、劳动、人事、环保等方面的行政手续,协助海关、税务、金融、商检、卫检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在保税区内办理有关业务;
(五)负责保税区内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确定管委会内部机构的设置,任免和管理管委会中层干部;
(七)负责审批区内处级及其以下中方人员的短期因公出国及派赴国外培训;
(八)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保税区内设立海关、工商和税务管理机构。

第八条保税区设立从事建设、投资、服务等业务的公司以及劳务、会计、法规事务等代理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章企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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