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涪陵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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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的使用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移民安稳致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2008〕84号)和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规范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9〕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峡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以下简称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解决库区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涪陵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的使用及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库区基金使用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移民意愿,维护移民权益;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突出问题;坚持宜小不宜大的原则,以“短、平、快”项目为主;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

第五条库区基金项目的使用方向。

(一)库区城镇移民家庭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等遗留问题的补助支出;(二)库区移民就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即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库区移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资助移民家庭中的新增劳动力完成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职业介绍服务;(三)库区移民社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就业岗位开发;(四)库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旅游业及其他服务业等生产设施建设与维护;(五)库区人畜饮水、交通、农村能源、供电及通讯、社会文化、卫生事业等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与维护;(六)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防护工程建设与维护;(七)库区其他经批准的补助支出。

第六条库区基金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区财政局和区移民局共同管理,有关部门各司其责,项目法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原则。

区移民局负责牵头组织库区基金项目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会同区财政局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计划管理规定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计划管理规定

国峡移发外迁字[2000]71号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计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适应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工作的需要,根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任务进度,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9号)执行。

计划的编制以经迁入地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安置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三条外迁移民安置坚持任务与资金双包干的原则,必须确保外迁移民安置的质量,确保外迁移民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效益。

第四条外迁移民安置及资金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第五条迁入地外迁移民安置计划按以下程序编报下达。

(一)每年9月底以前,迁入地省(市)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安置总体机构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外迁农村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分别提出下一年度的外迁移民安置计划建议方案,商重庆市移民局后,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

(二)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根据迁入地省(市)上报的计划建议方案,进行综合平衡,纳入全库区移民年度计划,在农村移民安置大类内实行计划单列。

(三)移民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将外迁移民安置计划分解下达到迁入地省(市)。

(四)迁入地省(市)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下达的计划,分别编制本省(市)年度实施计划,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有关迁入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备案。

第六条迁出地外迁移民计划的编制和下达,按《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外迁移民安置计划属指令性计划,迁出地、迁入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6.06•【文号】国办发[1999]53号•【施行日期】1999.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1993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正式实施以来,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库区各级政府的积极努力,一期移民任务顺利完成,确保了大江截流如期实现。

从1998年开始,二期移民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但必须看到,移民工作在取得成绩和经验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完成三峡工程建设这个艰巨而繁重的任务,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政策,并对库区移民政策和企业搬迁政策作一些调整和完善,切实做好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各项工作。

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移民安置工作(一)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农村移民外迁安置。

实行以多种方式安置农村移民的方针,把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找门路安置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和长治久安的目标。

就近安置要坚持以土为本、以大农业为基础,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发展二、三产业。

为保障库区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库区的生态环境,不得强求就近后靠安置,严禁开垦25度以上坡地,已开垦的要逐步退耕还林;对25度以下坡地,要采取“坡改梯”措施。

外迁移民首先要尽量在本省(市)非库区安置;本省(市)安置不了的,在邻近省安置;邻近省仍安置不了的,可适当考虑在沿江各省(市)和长江下游滩涂地及其他省(区、市)安置。

要大力支持农村移民以投亲靠友方式自主分散外迁到库区以外的地区,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对外迁的农村移民,国家将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8〕171号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8〕171号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局: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政策实施工作,根据各地目前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一)关于管理主体问题。

出区县(自治县)在市内非库区区县(自治县)安置的移民,且安置地有三峡移民管理机构的,由迁入地组织实施;没有三峡移民管理机构的,由迁出地组织实施。

(二)关于对象问题。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中所列五类对象仅指不纳入困难补助。

其中已纳入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员和服刑、批捕在逃人员不能作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对象,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其他移民可以申请困难补助。

企业在岗就业具有固定收入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人员,不得纳入困难补助对象。

(三)关于困难补助标准。

原则按400元/人·年控制,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各区县应大体一致。

(四)关于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节余资金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打捆使用的问题。

按照市政府2008年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节余资金可以用于解决移民遗留问题。

各区县移民局每年要与财政局进行一次结算,将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节余资金多数用于解决移民遗留问题。

(五)关于实施时间问题。

各区县应在8月底以前出台实施细则,9月开始实施,12月底前兑现。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标题】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颁布日期】202x0131【实施日期】202x0131【文号】国三峡委发办字〔202x〕03号【题注】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资金使用的管理,做好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xx〕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补偿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外迁资金),系指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到重庆市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包括政府组织的外迁和移民个人自找门路到重庆市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

第三条移民外迁资金是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资金的组成部分。

其构成:(一)纳入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包干资金农村移民安置大类中补偿给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零星果木补偿费。

(二)从基本预备费中安排的农村移民外迁补助费,包括基础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助费以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

(三)从基本预备费中另外安排的出重庆市外迁长途运输补助费。

(四)与移民外迁相关的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

第四条移民外迁资金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建委移民局)发布的规划测算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五条移民外迁坚持外迁任务与资金双包干的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移民外迁资金的分配第六条迁入地政府(指接收重庆市外迁移民的有关省、市)管理的移民外迁资金包括: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

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你好!你给渝移信箱的邮件我局已收悉。

现回复如下: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是以农业社为单位计算的,《重庆市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规定,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对象以规划为基础,以整户为单位按下列顺序确定到人:(1)既淹承包地又淹房屋的;(2)只淹房屋的;(3)只淹承包地的,按淹没承包地的比重排序。

一个农业社只淹没少量耕地,本社剩余的耕地能够安置全社人口的,生产安置对象可以不落实到人,由全社重新调整土地,生产安置指标由全社人员共同享受。

由社员大会决定搞项目或者分钱到人。

如果按规定已经分到个人,则证明三峡工程建设所淹设的承包地损失已补偿到位。

重庆市移民局信访处渝府发〔200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以下简称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土为本、以发展大农业为主的原则,采取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农村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后期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农村移民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移民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市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合作社具体实施农村移民安置。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落实以户为单位的安置方案。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移民安置区生态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移民安置区生态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移民安置区生态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渝移发[2007]9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移民安置区生态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渝移发[2007]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农村移民安置区沼气项目(以下简称“农村沼气项目”)、典型村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典型村项目”)和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养殖场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做到切实减轻移民安置区面源污染,使项目达到预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实施计划(修订本)的批复》(渝府[2007]126号)和基本项目建设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沼气项目是重庆市生态家园富民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移民局给予配合。

第三条农村沼气项目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坚持进村入户,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建设。

第四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以三峡库区后靠农业安置移民为重点,典型村沼气池项目的安排应相对集中。

第五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项目建设区要有传统的养殖习惯、一定的推广基础,并与当地的沼气专业技术队伍数量和沼气服务能力相匹配。

第六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保证质量,安全生产的原则。

坚持“两个必须”,即沼气建设必须实行标准化和专业化施工,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沼气池施工准入制度。

第七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技术规范,综合建设的原则。

应按照规范设计沼气池建设与改厕、改圈、改厨(以下简称“一池三改”)同步实施,并鼓励与改路、改水相结合,营造生态家园,使建池农户获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6•【字号】渝府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4]38号)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近日印发了《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国三峡委发办字〔2004〕13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是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和“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移民安置政策的重要措施,是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实现移民稳定安置,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保障。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心,切实抓紧抓好移民后期扶持各项工作。

二、建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责任制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移民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移民工作原则,建立区县(自治县、市)长负总责、分管移民工作的副区县(自治县、市)长具体抓的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从今年开始,市政府将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纳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工作任期及阶段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部门要调整充实一批业务精、作风硬、懂经济、协调能力强的干部到后期扶持工作岗位,任务重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要设置专门的科室,配备4至6人,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要落实1至3人负责后期扶持工作。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渝水移〔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移〔2012〕35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332号)规定,为规范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现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332号)规定,为规范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资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应急补助资金等投资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分解到社或组的种养殖业资金项目除外)。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层次。

由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单位组织,并依照相应行业项目专业验收规程进行。

(一)使用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照业主自验、县级初验,报市级终验的程序组织。

(二)使用后期扶持资金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照施工单位自验、业主初验,报县级终验的程序组织。

验收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08•【字号】涪陵府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7〕11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8日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涪陵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保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和运行安全,依据《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和《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三峡库发〔2014〕1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消落区,是指三峡水库坝前水位(吴淞高程)从175米逐步消退至防洪限制水位145米之间,在三峡水库涪陵段形成的特殊区域,以及该区域范围内的孤岛、库岸岸线和新增淤积陆地;涉及的乡镇街道有:马鞍街道、李渡街道、敦仁街道、崇义街道、荔枝街道、江东街道、江北街道、白涛街道、龙桥街道、珍溪镇、新妙镇、南沱镇、清溪镇、蔺市镇、义和镇、百胜镇、石沱镇、武陵山乡。

第三条消落区管理坚持保护为先、治理为重、科学规划利用和服从三峡水库调度的原则。

第四条消落区属国家所有,由三峡水库管理部门管理。

未经有权限的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消落区(设置航标等公益性助航设施除外)。

第五条经核准使用消落区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采取措施维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并在三峡水库蓄水前和主汛期到来前进行库底清理。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万州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万州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万州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移民安稳致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8]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指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移民进行困难扶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市内安置的已签订完善搬迁安置销号合同,户籍在万州的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第四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移民生活困难为重点,逐步提高移民综合素质,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安稳致富。

第五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

主要解决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移民受益。

尽量做到移民直接受益。

(三)区别对待。

不搞普惠制。

(四)透明操作。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第二章范围界定第六条淹没农转非移民指安置时选择非农安置并取得非农业户口或农业安置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农村移民。

第七条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指按照万州区三峡工程淹没城集镇迁建征地规划,使用三峡移民资金并由移民主管部门或移民主管部门委托业主实施征地,实行统征统转,签定了安置销号合同且安置到人的非农业人口。

第八条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指淹没搬迁安置销号且领取搬迁费的城集镇居民。

第九条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指纳入1992年长江委淹没实物调查的淹没企业(单位)搬迁销号在册且现在失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临时工)。

第三章方式第十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方式有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项目扶持。

第十一条困难补助。

(一)困难补助对象。

困难补助对象一年一核定。

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的家庭可申请困难补助。

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移民安稳致富,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2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三峡库区区县(自治县、市)在本辖区内安置的移民及外迁移民接收县(市)安置的移民的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指全额或部分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后期扶持对象(国家规定纳入后期扶持政策范围内的移民)创造移民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四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实施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移民主管部门综合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的原则——科学决策。

项目确定必须遵循移民后期扶持总体规划,充分体现移民意愿。

--分级负责。

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审批、评估、监管负责制。

—-全程管理。

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责权明确。

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为各级移民主管部门,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

第二章项目划分与项目责任主体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包括扶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等内容的项目.(一)重点扶持库区及安置区农村移民发展生产,用于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及乡镇企业等项目;(二)库区及安置区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项目;(三)移民特困户生活救济和移民生产技术培训项目;(四)解决移民搬迁安置后的有关遗留问题的项目;(五)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项目.第七条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均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单一规模小、建设开发类型与开发时期一致但地点分散的种养植(殖)业、改土造地、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生活救济、移民就业、小额贷款贴息和技术培训项目等,可以以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为单位捆绑作为一个项目。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8.19【实施日期】1993.08.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6号)《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已经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19日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工作,保证三峡工程的顺利进行,促进三峡库区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在三峡工程建设中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移民安置工作,统筹使用移民经费,合理开发资源,以农业为基础、农工商相结合,通过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多方法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三峡库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

第四条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各方支援、自力更生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安置区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

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以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并为三峡库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五条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发展三峡库区经济,应当依靠科学技术,重视教育和智力开发,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六条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主管三峡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

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省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安置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县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

第二章移民安置第七条建设三峡工程,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3•【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移民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移民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委托的移民管理工作。

第四条移民迁建单位和移民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承担搬迁的义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库区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和本市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库区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第六条移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签订阶段和年度移民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阶段和年度考核、验收、奖惩。

第二章移民安置第七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全市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本辖区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以户为单位的移民安置方案。

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农村移民应首先在本区县(自治县)内安置。

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四期移民档案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四期移民档案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四期移民档案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8.03.26•【字号】渝移发[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四期移民档案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移发[2008]59号)各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四期移民档案检查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四期移民档案检查实施细则为了组织好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四期移民档案检查工作,确保国家终验合格,依据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国家档案局颁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发布的《长江三峡移民工程验收工作大纲》和《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33号令)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查原则移民档案检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分类检查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方法科学,程序合理,确保质量。

二、检查范围移民档案检查的范围是175米水位加2米风浪线接20年一遇回水位线下至上期蓄水验收水位线上涉及的重庆库区相关区县,以及相关区县地域内淹没涉及的非区县隶属企业、单位的移民档案。

三、移民档案工作职责及检查工作组织(一)工作职责各级移民管理部门是移民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移民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移民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1.库底清理综合类由区县移民部门牵头归档;卫生清理由卫生部门牵头归档;固体废物清理由环保部门牵头归档;建(构)筑物清理由移民部门牵头归档;林木清理及易飘浮物清理由林业部门(移民部门)负责牵头归档。

相关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并向区县移民部门和相关部门移交。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2•【字号】鄂政办发[2000]126号•【施行日期】200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鄂政办发〔2000〕126号2000年7月2日)接收安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外迁移民是一项政治任务。

为了按期圆满完成国家分配给我省的接收安置任务,省政府多次下发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我省有关地市正按国家和省政府要求有序地进行试点。

从省有关部门最近对我省接收情况的检查结果看,大多数市、县政府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态度坚决,措施得力,但也有少数县(市)还存在无序接收的现象,尤其是少数乡镇、村组擅自接收以投亲靠友为名的外迁移民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这不仅干扰了国家移民计划的执行,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后遗症,影响社会稳定。

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务必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这种严重干扰国务院关于重庆外迁移民安置决策顺利实施的无组织行为。

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完成好中央分配给我省的接收任务。

接收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外迁移民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坚持“总量控制,指标到市,县乡实施,逐级报批”的运作原则。

中央分配我省接收重庆外迁移民7000人任务,省政府已分解到了有关市、县(农场)。

凡分配有接收任务的市县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政府关于接收重庆外迁移民的一系列政策法规,顾全大局,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努力完成好这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二、严格规范接收安置行为。

接收安置重庆外迁移民是政府行为。

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此应保持清醒认识,本着对移民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切忌只顾眼前利益,搞短期行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自主外迁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2]7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9.30【实施日期】2002.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自主外迁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78号2002年9月30日)省移民局制定的《关于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自主外迁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自主外迁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省移民局二00二年九月八日)1993年以来,我省接收安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自主外迁移民1.8万人,为支援和服务三峡工程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从总体上看,移民的安置和稳定情况是好的。

但是,由于这部分农村移民是由基层组织自发联系,自主外迁到我省安置的,各地具体做法差异较大,因而带来一些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移民的生产生活,也给迁入地的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影响。

为了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根据国务院三峡建委转发的《关于处理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自主外迁湖北省的若干政策意见》(国三峡秀发办字[2001]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重庆库区自主外迁我省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处理自主外迁移民问题的依据和原则国务院三峡建委专题就重庆库区农村移民自主外迁湖北省制订的40号文件,是妥善处理好重庆库区自主外迁移民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依据,凡与40号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40号文件为准。

各地不能自行其是,更不能随意在政策上开口子,谁开口子由谁负责和处理。

处理自主外迁移民问题,必须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兼顾迁入地集体与移民个人利益,依法妥善安置移民的原则。

过去迁入地与移民签订的安置协议原则上继续有效,但与国家移民政策相违背的条款,以及对协议签订后新增资金或后期扶持资金约定一律归移民个人所有的条款,应予废除。

三峡工程湖北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

三峡工程湖北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

三峡工程湖北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Z1
【摘要】<正>鄂移[2008]2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69号)精神,结合我省三峡库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指对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城镇移民进行困难扶助。

【总页数】2页(P47-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4
【相关文献】
1.乌江干流老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分析及解决措施 [J], 冯雪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J], ;
3.水利水电移民人力资本积累的影响因素及其结构解析——基于三峡工程湖北库区的实证 [J], 何家军;张峻豪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局《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管理细则》和《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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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对象迁进迁出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对象迁进迁出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对象迁进迁出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移民局•【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渝移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对象迁进迁出问题的通知(渝移发〔2009〕39号)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办):当前,各地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已逐步走上正轨,解决三峡移民遗留问题工作正在稳步推进,针对各地反映移民迁进迁出人口如何处理的问题,市移民局经慎重研究,本着程序合法、操作简单、方便移民的原则,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以现户籍所在地为准进行核定登记。

具体操作办法是:移民到现户籍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现户籍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向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发函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现户籍所在地登记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按渝办〔2008〕2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库区区县(自治县)内安置的(含中央、市直属企业失业职工移民)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出区县(自治县)在市内库区区县(自治县)安置的,由户籍所在地组织实施;出区县(自治县)在市内库区区县(自治县)外安置的,由迁出地组织实施。

三、移民市内集中外迁或分散外迁安置后,又从安置地迁到市内其它区县(自治县)且仍是农村户籍,经安置地移民局核实没有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的,在现户籍所在地登记并按政策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由现户籍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办理;从安置地迁往市内其它区县(自治县)并农转非的,按渝办〔2008〕23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四、农村移民迁出市外后又迁回市内且仍是农村户籍的,在现户籍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由现户籍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向外迁安置地发函求证,外迁安置地确认没有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的,由现户籍所在地纳入农村后期扶持范围;仍在外迁安置地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现户籍所在地不予登记;在外迁安置地已经享受部分时间农村后期扶持政策的,原则上仍在外迁安置地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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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涪陵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指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移民进行困难扶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安置的已签订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第四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移民生活困难为重点,逐步提高移民综合素质,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安稳致富。

第五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

主要解决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移民受益。

尽量做到移民直接受益。

(三)实事求是。

区别对待。

(三)透明操作。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第二章对象的界定第六条淹没农转非移民指自谋职业农转非安置的农村移民、非种植业投亲靠友农转非安置的农村移民、二三产业安置农转非的农村移民、农业安置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

第七条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指按三峡移民城集镇迁建征地规划,以三峡移民补偿标准进行安置并签订了搬迁安置销号合同的占地移民。

第八条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指城集镇淹没搬迁安置销号且领取搬迁费的居民移民。

第九条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指以1992年长江委调查数为基数,搬迁销号时居住在淹没线下,且在淹没线上安置了住房(或货币安置),已失业的淹没工矿企业(单位)职工。

第三章方式第十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方式有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项目扶持。

第十一条困难补助。

(一)补助范围。

与移民部门签订了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的家庭。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纳入困难补助的对象:1.市属以上企业职工移民;2.在岗就业具有固定收入的移民;3.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移民;4.已纳入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移民;5.经政府就业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移民;6.服刑、批捕在逃的移民;7.申报时已死亡的移民;8.搬迁安置销号后新增人口;9.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家庭。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移民家庭,按核定的的移民人数,给予适当困难补助,对象一年一核定。

具体标准如下:1.家庭移民人数为1人的家庭每年每户补助400元;2.家庭移民人数为2人的家庭每年每户补助800元;3.家庭移民人数为3人的家庭每年每户补助1200元;4.家庭移民人数为4人的家庭每年每户补助1600元;5.家庭移民人数为5人及5人以上的家庭每年每户补助2000元。

(四)补助程序。

1.申请。

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淹没企业或留守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涪陵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审核表》。

2.核实。

村(居)民委员会(淹没企业或留守组)入户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淹没企业的主管部门)。

3.初审。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淹没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汇总花名册报区移民局。

4.审查。

由区移民局牵头,会同区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报送的花名册进行审查。

5.审批。

区移民局按程序将审查通过的花名册报区政府审批。

6.发放。

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将困难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五)申请困难补助时,需提供如下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移民身份证明材料;4.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应提供与淹没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特殊救济(一)救济对象已签订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淹没企业(单位)失业职工移民的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特殊救济:1.移民家庭当年因遭受水旱灾害,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2.移民家庭成员当年因患恶性肿瘤晚期、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心肌梗塞、脑中风、风湿性心斑膜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晚期等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3.移民家庭中有子女就读本区学校的高中或考入国家承认学历全日制高等院校(含普通高等学校高职生、专科生、本科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救济标准。

1.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移民家庭和当年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移民家庭,救济对象原则上一年申报审批一次。

具体标准如下:①家庭移民人数为1人的一次性救济400元;②家庭移民人数为2人的一次性救济800元;③家庭移民人数为3人的一次性救济1200元;④家庭移民人数为4人的一次性救济1600元;⑤家庭移民人数为5人及5人以上的一次性救济2000元。

2.移民家庭中有就读本区学校的高中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给予当年学杂费免除的救济。

3.子女考入国家承认学历全日制高等院校的移民家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考入当年给予每户一次性救济2000元。

(四)救济程序。

1.申请。

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淹没企业或留守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涪陵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殊救济审核表》。

2.核实。

村(居)民委员会(淹没企业或留守组)入户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淹没企业的主管部门)。

3.初审。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淹没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汇总花名册报区移民局。

4.审查。

由区移民局牵头,会同区财政、民政、劳动保障、教委等部门对报送的花名册进行审查。

5.审批。

区移民局按程序将审查通过的花名册报区政府审批。

6.发放。

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将困难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五)申请特殊救济时,需提供如下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移民身份证明材料;4.当年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由村(居)委会(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5.重大疾病患者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历材料、医疗费用票据等复印件(不含药店出具的发票);6.子女就读高中学校的证明或考入国家承认学历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就业培训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适龄移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资助移民家庭中的新增劳动力完成中职学历教育,资助职业介绍服务。

移民就业培训工作纳入全区移民培训计划统一管理,按照移民培训现行程序,由区移民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有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扶持主要对移民社区公益性项目建设、开发就业岗位的项目等给予适当补助。

项目扶持必须经移民社区多数移民认可后,由居(村)委会或项目业主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移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业主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资金第十五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在中央财政预算设立的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中安排。

第十六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预算管理(一)根据国家下达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额度,由我区包干使用。

(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区财政部门开设的“三峡库区基金”专户,专帐核算。

(三)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移民家庭,通过银行,采取卡(折)的方式发放,实行一户一卡(折)。

(四)就业培训和项目扶持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七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实行年度决算。

每年年终,区财政部门将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政府,编制列入财政总决算。

第五章管理第十八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移民局综合管理,区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是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十九条区移民局是解决三峡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综合协调、调查统计和项目审查;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与拨付;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界定困难移民家庭;区劳动保障局、区经委负责核实领取养老金的移民、下岗失业职工移民的证明以及就业培训、就业岗位开发;区教委负责困难移民家庭子女入学审查;区信访办负责移民的上访接待和做好移民的思想工作;区公安局和区维稳办负责编制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移民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区级其它部门做好本系统企业(单位)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和其它相关配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淹没企业(单位))负责本辖区内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方案制定、困难移民对象的核实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二十条资金拨付方式。

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资金,由区财政局采取银行卡的形式,实行一户一卡(折),直接发放到移民家庭。

就业培训、项目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

第二十一条兑付时间。

1.困难补助。

于每年10月申请、核实,11月初审、审查,12月审批,次年一季度前发放到移民户。

2.特殊救济。

困难学生特殊救济于8月申请,9月发放到移民手中;其它特殊救济于每年10月申请、核实,11月初审、审查,12月审批,次年一季度前发放到移民户;个别特殊情况的特殊救济可随时申请报批。

3.就业培训和项目扶持。

原则上于每年10月申请,12月审查审批,次年一季度前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

第二十二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街道)、淹没企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对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1.在本区内移民乡镇(街道)安置的,由迁入地负责组织实施;2.在本区内非移民乡镇(街道)安置的,由迁出地负责实施;3.迁出在市内库区区县安置的,由迁入地组织实施;4.迁出在市内库区外安置的,由迁出地组织实施。

(二)对淹没搬迁企业失业职工移民:1.在本系统内安置的由迁建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2.在本区内移民乡镇(街道)安置的,由迁入地负责组织实施;3.在本区内非移民乡镇(街道)安置的,由迁出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4.迁出在市内库区区县安置的,由迁入地组织实施;5.迁出在市内库区外安置的,由迁出地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监督第二十三条加强对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的监督管理。

管理使用资金的单位、个人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申请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的移民家庭必须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因瞒报、虚报家庭真实情况套取移民资金的,立即取消该家庭继续申报资格,并由乡镇、街道及主管部门按规定追回套取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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