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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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总则

(一)为了加快我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步伐,推动涪陵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遵循“加快工业化、建设大城市、全面奔小康”的工作思路,结合国家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运用WTO规则,制定本政策。

(二)本政策所指外来企业,是指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涪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涪陵区境外的国内其它区域投资者来涪兴办的企业(含收购、兼并、参股企业),其所有制性质、企业类别和投资方式不限。

二、财税政策

(三)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之年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同时符合前款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区境外来涪投资新办的商贸流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

筑安装企业,其企业在符合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可再享受两年地方分成部分全返、第三至四年返还地方分成部分50%的优惠扶持政策。

(四)外来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值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对外来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外来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招用有证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期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且招用人数占该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60%及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减半征收营业税

及附加税费;达到30%及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减按70%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30%及以下的,3年内定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外来投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其中:境外高层管理人员、高中级技术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不包括依法享受免税政策人员),年薪不足五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来企业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资和培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总额时扣除。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份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用于企业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方面,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生产集成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份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外来投资新办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的办法,在各项退税手续齐全、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并按规定程序上报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应优先为其

报批办理出口退税。

(十)区境外来涪投资新办的生产型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其征用土地、购买营业用房所缴纳的契税,由同级财政返还50%;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由同级财政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十一)区外来涪投资企业自带项目、名牌产品收购、兼并、改造我区国有、乡镇生产型企业,收购价可低于评估价10—20%,如安置原企业职工一半以上,或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员工60%以上者,可将优惠幅度扩大到30%。税收以被收购、兼并企业上年实现额为基数,其新增部分享受区外来涪投资新办生产型企业扶持政策。

(十二)外来投资者以技术专利投资新办合作企业,外来投资者可从企业的税后分利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技术专利留归区内合作方所有。

(十三)凡招商引资项目所从事、经营的活动并与市场业主签订三年及以上租赁经营合同、且一次性交清租赁费或购买市场门面、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自进入市场之日起,其缴纳的各种税收属本级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额返还,第二、三年返还50%。

三、土地房产政策

(十四)区外来涪投资新办的生产型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依法征用土地且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标定地价减半收取

(地方分成部分)土地出让金。其中投资农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嫁接改造国有企业的生产型项目、知名品牌、基础设施建设和产品出口企业一律按标定地价(地方分成部分)减半征收。

(十五)外来投资兴办企业租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按规定的场地使用费最低标准出租;或者政府收回土地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场地使用费最低标准出租。

(十六)外来投资新办企业兼并、嫁接改造关停企业、困难企业时,办理土地使用登记只收取工本费,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按当时收费标准的50%收费。

(十七)招商引资项目属购买营业用房的可减收土地出让金20%;办理房产的转让手续费按国家标准减半收取;相应缴纳的契税,按1.5%缴纳,租用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所在地的交易管理部门备案,承租企业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融资政策

(十八)外商兼并我区有债务的移民搬迁企业,在五年内落实分年还款计划的前提下,以企业2000年底贷款余额为限,商请债权银行同意后,免除以前部分或全部利息,并在还款期限内继续免收待还部分的当期利息。

(十九)区内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解决一定的生产流动资金。

五、工商登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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