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合集下载

乱砍乱伐的法律规定(3篇)

乱砍乱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森林是地球生态系统的基石,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对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乱砍乱伐现象日益严重,给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乱砍乱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乱砍乱伐的法律规定,以期提高人们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意识。

二、乱砍乱伐的定义及危害1. 定义乱砍乱伐是指违反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毁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毁坏林木;(2)超量砍伐、毁坏林木;(3)擅自改变林木用途;(4)破坏森林植被,如非法开垦、采石、采矿等。

2. 危害(1)破坏生态平衡:乱砍乱伐导致森林覆盖率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受损,进而影响气候、水资源、土壤等自然环境的稳定性。

(2)加剧水土流失:森林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作用。

乱砍乱伐导致土壤裸露,加剧水土流失,给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

(3)影响人类生存:森林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财富。

乱砍乱伐导致森林资源枯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

(4)损害国家利益:森林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

乱砍乱伐损害国家利益,破坏国家生态安全。

三、乱砍乱伐的法律规定1. 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1)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乱砍乱伐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森林法,乱砍乱伐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毁坏林木的;②超量砍伐、毁坏林木的;③擅自改变林木用途的;④破坏森林植被,如非法开垦、采石、采矿等的。

(2)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法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乱砍乱伐行为的法律责任。

(3)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对森林资源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对乱砍乱伐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2.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乱砍乱伐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量刑规范指南(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量刑规范指南(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量刑规范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赣高法〔2020〕131 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量刑规范指南(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131 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量刑规范指南(试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 2020 年 11 月 5 日第 14 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量刑规范指南(试行)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南。

一、指导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2.宽严相济原则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惩罚犯罪与修复环境并重原则量刑应当在体现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同时,注重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强化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机制有效运行。

二、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拟宣告刑和宣告刑。

1.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基本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系列之一:盗伐林木罪

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系列之一:盗伐林木罪

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系列之一:盗伐林木罪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系列之一:盗伐林木罪概念及犯罪构成【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森林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种和零星树木,但不包括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个零星树木。

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关于<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的“房前屋后”具体范围答复》(林策监便字【2000】第22号):“‘房前屋后’具体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住宅基地的范围,具体标准按照你区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确定;其中的‘零星树木’是对于成片林木而言,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公布的林木”。

对于采伐枯死木的认定有不同的观点: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规定: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应当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

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不能单纯以行政法规为根据扩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林木”的范围。

这是因为,即使行政法条文的目的与规定行政违反加重犯的刑法条文的目的相一致,也不能将行政违反结果等同于犯罪结果。

最高法院出台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最高法院出台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是对毁林开垦者未能追究刑事
毁坏的认定 :
对 于林 地而 言 ,在认 定是 否遭到
责任 。 实践中 毁林 开 垦的 行 为人 往往

把火把林 木烧 掉或者使 用机械 毁
毁坏时 ,要从林地本身作为土地的生
林地是指郁闭度0 2 .以上的乔木
林 地 以 及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疏 林 地 、采伐迹 地 、火烧 迹 地 、未成 林造 林地 、苗圃 地和 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规 划的 宜林地 。 森林 法 规定 林地 征占 用实行 许可
者要有其他严重情节,对这类行为毁 坏林木的数量和情节如何进行科学的
计算 ,没 有 统一 的执 法依 据 。实 践中
职 权 ,非 法批 准征 用 、占用林 地 “ 情 节严 重” 的具体 情 形 ;属 于刑 法第 四
林 地进行建设或 者开垦林地 进行种
植 、养殖 ,或 者 占用林 地实 施采 石 、
维普资讯
破 器
最高 人 民法院 20 年1 月2 日发 05 9 2

0黄 宗 华
开 采矿 藏和 各 项建 设工 程 ,应 当不 占 或 者 少 占林 地 ;必 须 占用 或者 征用 林
地 的 ,经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林 业主 管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这样由于很多毁
( )非 法批 准征 用、 占用林 地 三 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达 ̄ - 十万 元以上 , ' 1
但是这些林地也属于森林资源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扩大森林资源的基础 。 在这些林地上进行开垦、建设 ,同样
依据 ,不考虑生态环境所遭受的破坏 情况 ,这样无法全面的反映行为人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在 。
关 于适 用刑 法修 正案 ( )林地 二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分析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分析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分析一、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概念盗伐林木罪,根据《刑法》第345条第一款和《森林法》有关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或者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之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经营承包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森林法》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森林法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或者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主要区别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是危害我国森林及其他林木的两种最主要犯罪。

这两种犯罪都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森林资源,都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在行为上都必须是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同时,在其他方面还有许多相似之处。

但是作为《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犯罪对象不同。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树木,也可以是珍贵树木;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普通树木,珍贵树木一般不能成为该罪的的犯罪对象。

其二,犯罪方式不同。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采用秘密方式,在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林木非法占为己有,具有秘密性;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需要作任何掩饰,可以公然地非法采伐林木,具有公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七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5厘米以上)以五十根折抵一立方米计算。

此规定自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颁布时间】1987-9-5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立方米-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一)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二)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三)一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四)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五)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一)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二)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非法据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三)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追究刑事责任.(四)无证收购、贩卖木材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或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五)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六)对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木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七)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毁林开荒的问题,按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办理.十一、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和判刑问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当地认定和处罚的标准.十二、关于应用本解释的时间界限在本解释下发以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已作过处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解释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办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2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力打击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解释》涉及的问题较多,特别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珍贵树木”的界定问题修订后的刑法加大了对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的打击力度,专门规定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准确界定“珍贵树木”的范围,对于实现立法目的具有重要作用。

从字面上理解,珍贵树木主要是指树种珍稀的树木。

从林业主管部门对树木实施的分类管理来看,有些虽不属树种珍稀的树木,但因其成活的年份较长、年代久远,也将其列为珍贵树木的范畴予以重点保护;有些树木虽不珍稀,但因其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如国家领导人亲手种植的树木、外国领导人种植的友谊树、在革命遗址生长的树木等等而被列入珍贵树木的范围,有的甚至被文物主管部门界定为文物。

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在语义上二者之间有交叉,但不能相互包容。

有些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如辽东栎、蒙古栎、糖椴等,并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因此,《解释》将二者一并纳入了“珍贵树木”的范围。

二、关于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认定问题实践中,因盗伐与滥伐行为的界限不清,导致定性不准、量刑失衡的案件不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盗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释

盗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释

Customers are an important source of innovat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盗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释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盗伐林木的意图,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盗伐林木的意图,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22 法释[2000]36号)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吊销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其中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可以并处3000元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可以并处30000元罚款。
吊销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其中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可以并处》第44条第4款
没收运输、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没收运输、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没收运输、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10、未经许可擅自开垦林地行为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
名称
法定依据
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标准
从重处罚适用标准
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标准
备注
7、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16、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盗伐、滥伐林木材积测算及定案研究

盗伐、滥伐林木材积测算及定案研究

盗伐、滥伐林木材积测算及定案研究第34卷第1期2010年1月南京林业大学(自然科学版)JournalofNanjingForestryUniversity(NaturalScienceEdition)V o1.34,No.1Jan.,2010http://www.nldxb.COB盗伐,滥伐林木材积测算及定案研究张民侠,佘光辉(南京林业大学森林资源与环境学院,江苏南京210037)摘要:盗伐,滥伐林木材积数量是对案件定性,对行为人处罚的重要依据.目前材积测算的方法较多,相关法律法规对测算方法没有统一规定,导致同一案件出现多个测算结果.笔者采用案例研究,调查访问,模拟现场调查等方法,根据涉案林木的状态,分别对几种常用的测算方法的精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应根据不同案情确定材积测算方法;同一案情有多种测算方法时,应优先选用精度较高的方法,使测算结果具有唯一性,并经司法机关认可取得合法性.这样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进行定案时可减少争议的出现,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理毁林案件的质量.关键词:盗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材积测算;定罪量刑中图分类号:$75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2006(2010)01—0085一O6 Studyonestimationoftreevolumesandfinaldecisionfordeforestation andillegalfellingofforestsZHANGMin—xia.SHEGuang—hui (CollegeofForestResourcesandEnvironment,NanjingForestryUniversity,Nanjing21003 7,China)Abstract:Thenumberoftimbervolumeinvolvedinillegalloggingandseveredeforestationis animportantbasisforde—terminingthenatureoflawcaseandpenaltiesfortheperpetrators.Atpresent,therearemanym ethodsofvolumemeas?urement.AndthereisnotanyunifiedprovisionsofrelevantlawsandregulationsOffthecalcul ationmethods,whichre—sultinanumberofmeasurementresultsinonecase.Inthispaper,severalmethodssuchascases tudies,investigation, para tivestudyisalsoused concerningtheaccuracyofseveralcommonlyusedmethodsofmeasuring.V olumemeasure mentmethodsshouldbedeter-minedaccordingtOdifferentcases.Preferenceshouldbeventothehighprecisionmethodwh enthereareseveralmeas—urementmethodsusedinonecase.Onlyinthisway,theresultsofthemeasurementcanberecog nizedbythejudicialorganbeuniqueandlegitimate.Suchcasesofillegallogginganddeforestationcanreducethee mergenceofthedispute, thetimeofcasehandlingandimprovethequalityofhandlingofforestcases.Keywords:deforestationandillegalfellingofforests;stumpagecumulation;estimationoftre evolume;convictionandsentencing目前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定性,对涉案人员处罚的依据主要是涉案林木的立木材积,但在实际办案中材积的测算方法没有统一的标准,相关法律对立木材积测算的具体方法涉及较少.1989年1月26日林业部《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毁坏幼树数量计算方法的意见》中指出:立木材积即为立木蓄积,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中第l7条关于立木蓄积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除此之外,有关材积测算的方法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均无规定,因此在很多法律工作者看来,涉案林木的数量只能用原木材积除以树种出材率求算结果.由于法律规定中的欠缺及办理森林案件的人员缺乏相应的林木材积测定知识,同一案件会出现多收稿日期:2009一o4—2O修回日期:2009—07—31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0571491)作者简介:张民侠(197O一),副教授,博士生:余光辉(通信作者),教授.E-mail:ghshe@引文格式:张民侠,余光辉.盗伐,滥伐林木材积测算及定案研究[J].南京林业大学:自然科学版,2010,34(1):85—9o86南京林业大学(自然科学版)第34卷个测算结果,在案件审理中出现争议,往往会造成办案时问的拖延,甚至会影响办理质量.国外在此方面的研究较少,国内的相关研究¨大多偏于理论研究,缺乏系统性,有些方法操作起来不够具体和实用.笔者根据大量的调查研究,结合相关资料和森林公安办案的实际,提出根据具体的案情,采用不同的材积测算方法,当同一案情可以采用多种测算方法时,比较各种方法,以相对精确的方法测算所得结果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以保证对案件定案更加准确,对涉案人员的处罚量刑更加客观,真实.1盗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及法律责任立案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立案,管辖规定制定的,是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时,对确定犯有盗伐,滥伐林木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刑和量刑标准;它是按照刑法规定的刑种与量刑幅度对犯罪嫌疑人盗伐,滥伐林木的犯以何种刑罚以及处罚幅度的标准;它是法定的一般性立案条件的量化标准,为具体侦查工作的组织,指挥,调度提供依据.公安机关在掌握立案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把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按涉案林木材积数额划分为一般,重大,特大3个量级,以便在侦查工作中按不同的量级投入相应的人,财,物力,使侦查的组织工作规范化.定立案标准的目的是保证罚必当罪,它属于刑事诉讼实体范畴,是为起诉和审判工作服务的.达不到立案标准的即按行政案件对待,进行行政处罚J.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林安发[2001]156号)中指出:涉案林木的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树木胸径在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林木的行政处罚标准及法律责任见表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6号第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1款,第2款,对盗伐林木罪和滥伐罪事实加以甄别,认定其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处林木罪规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及法律责任(表1).表1盗伐,滥伐森林,林木行政(刑事)案件的处罚(立案)标准和法律责任Table1Thestandardofpunishment(conviction)andlegalliabilityondeforestationandillega lloggingofforest2不同情况下林木材积的测算2.1在森林案件现场,当涉案林木保持伐倒木状态时材积的测算当涉案林木保持伐倒木状态,可采用伐倒木求积的方法进行测算.伐倒木求积的方法有近似求积式(中央断面积求积式和平均断面求积式),区分求积式(中央断面区分求积式和平均断面区分求积式).笔者对一盗伐现场杨树伐倒木材积进行测算,结果见表2.该杨树伐倒木经精确测算材积为0.3392m.从表2可知,区分求积的方法比近似求积的结果更精确.采用区分求积法时,即使区分段长度相同,其结果也是不同的:中央断面区分求积式求积结果偏小,平均断面区分求积式求积结果偏大;如用同一种区分求积法,区分段越短,区分段干形越接近于几何体,所计算材积越精确.因此当盗伐,滥伐林木呈伐倒木状态时,使用中央断面区分求积式且区分段长度以2113为好,因为其测定误差为负,材积测定相对误差在±10%以内.考虑到不增加测算工作量,又能保证一定的精度,区分段段数一般以不少于5段为好.第1期张民侠,等:盗伐,滥伐林木材积测算及定案研究87表2各种测算方法所得材积与实际材积的比较Table2ComparativeofaIlkindsofmeasuringmethodoncomputingvolumeandactualvolume测算方法measuringmethod材移nr堡薹!竺!volume绝对误差/m相对误差/%注:l为区分段长度2.2当涉案林木已运离案件现场,现场留有伐根时材积的测算根据大量案例和森林公安办案的实际来看,这种案情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中最常见的一种.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答湖北林业局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5号)中指出:在依法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如果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测量林木胸径的方法计算立木蓄积的,可以采取勘查被盗伐,滥伐林木的现场伐桩,用测量林木根径等方法,确定被盗伐,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2.2.1根据根径与胸径的关系编制一元根径材积表从办案的效率和实用角度,结合目前森林公安人员工作的实际,选用适合于当地的根径材积表为宜,如果现场面积较小,可采用单株实测其根径,再查根径材积表求得单株材积,然后求总材积.若现场较大,可先测得现场面积,再设标准地,根据每木根径检尺,进行根径径阶整化,查根径材积表,求径阶总材积,再求出标准地的总材积,进而推出每公顷的材积,从而推算出案件现场的总材积mJ.目前,很多地方没有编制当地的根径材积表.为办案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所以各地森林公安机关应会同林业部门,尽快研究当地不同树种根径与胸径的关系,编制根径材积表.2.2.2根据根径与胸径的关系求材积在尚未编制根径材积表的地区,可通过确定根径与胸径的关系,将测量的根径数据转换为胸径数据,用胸径材积表或材积测算的相关公式(如平均实验形数法,标准表法)来推算涉案林木的材积…].笔者分别调查了广东省乐昌市193株杉木和南京紫金山213株马尾松的根径(Do)和胸径(D∽), 以研究根径与胸径的关系,发现两者之间趋向于一元线性关系,故选择其回归方程为:D∽=口+6D..对193株杉木样本数据进行整理,用SPSS软件计算,得回归方程为:D∽:0.697+0.756D..回归模型相关关系显着性检验R=0.982,所以具有预估意义;对回归方程进行F检验,F:5291.933,显着性水平P&lt;0.001,因此胸径D.与根径Dn相关关系极显着.采用同样的方法可确定出马尾松胸径与根径的回归方程为D=0.602+0.832/)o.通过对56株马尾松的调查,每木调查其胸径与根径,并采用平方平均数法求算处其平均胸径与平均根径分别为32.85cm与38.90cm,将平均根径代入回归方程中,求得回归胸径为32.96cm.这与实际胸径的相对误差为0.33%,若按2cm为径阶进行整化,均为32径阶.根据每木调查的根径查材积表求得56株马尾松的材积为26.579m,根据每木调查的胸径求得材积为30.178m.根据根径确定回归胸径,查胸径材积表求出马尾松材积为29.351m.同时在林内选5株中等大小,生长正常的马尾松测高,求出平均高为18.6m,采用平均实验形数法,按实际胸径确定的断面积求出的材积为40.573m,按回归胸径确定的断面积求出的材积为40.372m.从以上求算结果可以看出,根径材积表法求得的材积最小,由根径与实际胸径查材积表所得到的材积相对误差为11.93%.实际胸径与回归胸径查材积表所确定的材积相对误差为2.74%.用平均实验形数法计算材积时,用实际断面积求算的材积与回归断面积求算的材积相对误差为0.5% (回归断面积计算时,是将由回归方程计算出的胸径进行整化后计算的结果,根据研究,整化与不整化后计算的结果差异不大(相对误差0.71%),因此为了计算方便,均整化后再进行计算).查胸径材积表求算的材积与以平均实验形数法计算的材积相对误差分别为25.62%与25.25%,差异较大.经进一步计算发现,仅当这56株马尾松平均高为13.08m时,用胸径材积表和用平均实验形数法计算的立木材积才相当,而实测平均高为l8.60m,这与推算的平均高l3.08m,相差达29.7%,该误差不能接受.通过以上的分析和比较,笔者认为当涉案林木已运离案件现场,现场留有伐根时,建立根径与胸径的回归方程,求出回归胸径并整化,确定回归断面积后采用平均实验形数法计算涉案材积较为适宜. 88南京林业大学(自然科学版)第34卷还需要强调的是,在测定伐根时,测定的部位对测算结果影响很大.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很多森林公安工作者直接从伐桩的断面去测量根径,当伐桩较高时,会造成测出的根径偏小,影响到材积测算的结果.《森林采伐规程》中规定,采伐时,被伐木伐根的高度一般不允许超过10cm, 但超过10em的伐根数量在15%以内也视为合格,而且按此伐根所测得的蓄积,与采伐前利用胸径测得的立木蓄积的误差不大.但如果在过高的部位或过低的部位测量根径,都会对测量结果影响很大.然而,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和伐区质量管理的加强,新规程对伐根的采伐高度要求为0emll.张晓巍等¨对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丽林实验林场2003年4季度伐区的研究结果发现,如果每棵被伐木降低10cm测根径,那么,仅丽林实验林场2003年4季度伐区生产的1万m木材就能多出160m原木.根据实际操作经验,树根与树腿相连的部位就是伐根的0cm处,如果树腿特别多,应从最高的树腿与树干相连的位置算起.2.3当伐根受损或被挖,但案件现场有相同的林分存在时材积的测算国家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答江苏省林业局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97号)中提到:在依法查处毁林案件中,如果被毁坏的林木及其伐桩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方法计算被毁林木的立木蓄积的,可以根据相应的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等计算确定;没有森林资源清查或者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的,可以采取选择与被毁坏林木相同起源,立地条件和林分生长状况相近似的其他林分样地,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测量计算蓄积量的方式确定.此种案情可先测算案件现场的面积,再在相同的林分内设置标准地,在标准地内进行每木调查和测树高,根据调查的结果可以测算蓄积量.需要注意的是标准地的面积和代表性十分重要¨,标准地面积一般应在0.1~0.5hm.笔者在南京紫金山灵谷寺附近设置了模拟现场,进行了各种方法的测算比较,测得现场面积为1.07hm,在邻近具有相同特征的林分内设0.4hm的正方形标准地,在标准地内进行每木调查.分别采用胸径材积表法,二元材积表法(混交树种用标准表法),标准表法,平均实验形数法,根径材积表法进行测算,结果见表3.表3不同方法测算结果的比较TabIe3Comparisonofcalculationresultsf0rd谢-erentmethod方法涉案蓄积(取整)/mmethodvolume从表3可以看出,对同一块标准地,采用不同的测算方法,计算的结果不同.二元材积表法由于考虑的因素更多一些,因而测算结果比一元材积表法所得要准确.但是在实际办案中发现,二元材积表计算的结果与测高的精确程度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测高不准确,会大大影响测算结果的精度,因此应采用较好的测高仪器,准确测高,以保证求算结果的准确度.胸径材积表只考虑胸径因素,故计算的结果精度偏低.江苏省标准表是根据平均实验形数法编制,因而两者计算结果基本相同.用标准表法和平均实验形数法计算的结果比以二元材积表计算的结果偏大.以根径材积表计算的结果与胸径材积表计算的结果比较接近.因此如果测高精度能保证时可采用二元材积表,否则宜采用胸径材积表法求算.需要说明的是,材积表适用于对收集样本的总体作估计Ll7.例如,某省某树种的一元材积表反映了该省该树种一个因子(胸径或根径)与树干带皮材积的关系.在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中,可用一元材积表对样地中林木材积进行测定.若用该表对某一地块某一株树木的材积作估计,往往误差很大.实际工作中,有时为了把大范围(如省)编制的一元材积表用于一个较小范围(如县)内,则需要检验.检验方法是在较小范围内(县)实测一定数量林木的材积,用此材积与一元材积表中材积作F检验,只有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才能使用时,该表也只能对该范围作估计.对于盗伐,滥伐林木集中在个别地段,这时若对大范围编制的一元材积表进行F检验是难以做到的,并且费时费力.因此当时间,环境等变化引起的林木浸4树因子间相关关系的变化产生的材积表误差没有超过一定限度时,该材积表可以使用,否则应重新收集资料编制材积表或者修正原有材积表.2.4当涉案林木已被加工成木材时材积的测算(1)直接测算出木材的材积.根据加工成的第1期张民侠.等:盗伐,滥伐林木材积测算及定案研究89 木材种类,按国家木材标准的规定进行检尺,先量测出木材的实际长度,直径,宽度,厚度,然后根据该材种木材标准的规定转换成标准中规定的尺寸,即检尺长,检尺径,检尺宽,检尺厚,再根据公式或材积表求算出木材的材积.如果采用材积表查单株木材材积时,应采用最新编制的材积表.在具体量测时,需要注意量测的部位,并按木材标准要求进行取舍.如原条长度检量是从大头斧口(或锯口)量至梢端.直径检量是在离大头斧口或锯口(大头有水眼,自水眼内侧起)2.5m处检量;原木长度的检量是在大小头两端断面之间相距最短处取直检量,直径的检量是通过小头断面中心先量短径,再通过短径的中心垂直检量长径;锯材的长度是沿材长方向检量两端面之间的最短距离, 宽厚度是在材长范围内除去两端各15cm的任意无钝棱部位检量.测算出的木材材积除以出材率转为立木材积才可以作为定案处罚的依据.在查定出材率时,有些地方使用综合出材率."综合出材率"最早以法定形式是出现在编制各级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政府文件中,它是大区域各树种平均出材率的加权平均值,无代表性,测算结果与实际不符.如某县发生一起滥伐林木案,滥伐现场共有刺槐规格材5.269m,若按该省采伐限额规定的综合出材率50%计算,折合蓄积为10.538m;若以当地刺槐材种平均出材率64.7%折算,其蓄积为8.144m,两者之差2.394m,相对误差约29.4%l19].所以在确定一个案件性质时,出材率作为一个定性的指标值,它的大小和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定案的问题,因此选用出材率指标时必须慎重.(2)若盗伐,滥伐的林木被锯解时,可用质量推算法计算其材积.首先区别树种,称出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总质量(),再从木材鲜材体积质量表中查得1每立方米木材鲜材体积质量(Fi),按=推算该树,种的材积(),各树种推算材积之和(V=∑)即为被盗伐,滥伐林木材积.由于木材质量与含水量关系极为密切,最好先区别树种,称出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总质量(),再取一段木材按伐倒木求积方法求出2.5其他测算方法充分利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成果.如当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或涉案林木灭失且没有相似林分存在时,可利用林相图,森林资源各类统计表格等资料求算涉案林木材积.如在林相图上可先把小班被盗部分的蓄积按面积比例(被盗,部分未被盗面积比例)求出,再将所有被盗小班蓄积和部分被盗小班蓄积相加,即可得到被盗森林蓄积.如果林相图成图时间较长,还需区别树种,龄组,生长率进行蓄积量调整.当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时,根据林相图上采伐小班号在森林资源统计表中查出蓄积.小班全部被采伐蓄积与小班部分被采伐蓄积的合计减去批准采伐量,即可得滥伐蓄积量.小班部分被采伐的蓄积量,是在小班内进行小班调查,得到保留木蓄积,用原小班蓄积量减去保留木蓄积,得该小班的采伐蓄积量;或者先求出该小班两部分面积的比例再求该小班的采伐蓄积.当无证采伐或在有争议地区采伐,其抽样调查总量估计值即为滥伐蓄积估计值;当属超量采伐,则应从总量估计值中减去批准采伐量,才是滥伐蓄积值盈J.关于滥伐林木的数量标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7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还规定: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因此,在数量上的差异成为有些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减轻罪责的借口或推诿理由.《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国营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采伐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5%的;国营企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时,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个人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都应当受到处罚,这是违法行为的起点."误差计算"是针对难以区分合法与非法采伐的林木,尤其是对有采伐许可证的滥伐林木,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的公正性.而对违法性质比较清楚,违法所得林木认定比较清楚的则不应采用"误差计算"[21].材积()并称量(),用:罟推算该树种的材3结论与建议.二i器l,Y 积,各树种推算材积之和(=∑)即为被盗伐,滥伐林木材积.这种方法比前述的以查表方法推算的材积更准确.(1)在森林案件现场勘查中,当涉案林木保持伐倒木状态时,采用中央断面区分求积式测算材积.南京林业大学(自然科学版)第34卷(2)当案件现场只留有伐根时,用当地编制的根径材积表求算蓄积量.无根径材积表时,可在相近林分内确定根径与胸径的关系,推算林木蓄积量,采用平均实验形数法进行计算.(3)当涉案林木受到损坏或已被挖走时,先测算出现场面积,再在附近相近林分内设置标准地, 采用二元材积表法测算涉案林木蓄积量.如果没有相近林分时,可根据相应的森林资源清查资料, 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等计算确定.(4)当涉案林木已被加工成木材时,根据国家木材标准测算出木材材积,根据出材率求算出立木蓄积量.无木材材积表等相关资料时,可采用质量法推算林木材积.(5)在盗伐,滥伐的林木已被利用,伐桩已被破坏的情况下,又无相近林分时,森林公安机关可采用林业勘察设计院的记录资料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因为林业勘察设计院是我国森林资源调查勘察设计单位,记录的资料全面且有专业性,其出具的证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只要林业勘察设计院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出具林木蓄积证明, 森林公安机关就可以决定是否立案.(6)根据不同案情确定的具体测算方法,对符合测树学原理及相关林业技术规程的较成熟的测算技术应写人法律条文中,真正做到使办案人员有法可依,减少审理案件中出现各种争议,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应不断研究,以确定材积计算结果的唯一性,并经司法机关认定取得合法性,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材积表是某个时期林木的个体特征到群体普遍规律的概括和总结,在计量精度上有明显的时效性和指示性.所以,使用现有的材积表时,必须对其适用性进行检验,通过降低或消除系统误差,提高适用精度,计算的立木蓄积才能贴近实际.目前盗伐,滥伐涉案林木材积数量鉴定大多是由聘请的林业技术人员完成,由于经费的原因或涉案地山高路远,导致了办案时间的拖延.因此,各地应尽快成立森林案件技术鉴定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材积数量鉴定,提高鉴定结果的精度,以保证对案件定性的准确性,避免出现一案多个结果的情况,影响案件的审理.参考文献:[1]李炳凯.盗伐,滥伐林木材积测定(之一)[J].林业调查规划,2004(2):1—4.[2]李炳凯.根据盗伐,滥伐林木现场树坑作相应林木材积估测[J].林业调查规划,2005(4):10—11.(3]李炳凯,黄杏模.盗伐,滥伐林木材积测定(之--)[J].林业调查规划,2004(3):l一6.[4]刘礼忠,孑L凤华.论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界限[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11):124—125.[5]齐联,吐尔艾赫买提?吐尔逊."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在法律上的区别[J].新疆林业,2002(3):19—20.[6]刘成林.森林案件涉案伐倒木材积唯一性的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08(5):122—124.[7】王长茂,蔺福祥,王晓军.辽东栎根径材积表编制的研究[J]. 山西林业科技,1997(2):6—9.[8]孙洪运,杨占军,陈国华,等.落叶松等根径立木材积表的编制与应用[J].辽宁林业科技,2002(4):17—18.[9]王志杰.几个树种的根径立木材积表编制[J].河北林业科技,1995(2):34—35.[1O]吕勇,张晓蕾,董灿明.湖南省马尾松树高级材积表的编制[J].林业资源管理,1998(2):54—57.[11]王志杰.椴树胸径,根径和立木材积相关关系的研究[J].河。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资源林政管理一、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2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20株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定性和处理

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定性和处理
维普资讯
非法运输盗伐 、 滥伐林木行为的
■ 冯锦 华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 以下 简称 ( 3 《 释》 十一条规 定 : 具有下列 处 运 费 1 至 3 的罚 款 。” .解 第 “ 倍 倍
《 刑法 》 对非法运输盗伐 、 ) 滥伐林 木行为 情 形 之 一 的 , 于 在 林 区非 法 收 购 盗 伐 、 属
业局森林公安局《 关于非 法运输盗伐 、 滥 幼 树 一 千 株 以上 的 ;二 ) 法 收 购 盗 伐 、 ( 非
明确 的答复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森林 法实 以 上 的 ;三 ) 他情 节 严 重 的情 形 。 《 ( 其
非法运输 盗伐或滥伐 的林 木 ,如果 《 释》 十一条规定的“ 解 第 情节严重 ” 的程
伐林木罪定罪量刑 标准的请示 》作 出了 滥伐的珍贵树 木二立方米 以上或 者五株 运输 的盗伐 或滥伐 的林木数 量没有达 到
施条例 》 以下简 称《 ( 条例 》 第 四十 四条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在 林 区 度 ( 量 )显 然不 构成 非法运 输 盗伐林 数 ,
对非法运输木材 的违法行 为的定性 和处 非法收购盗伐 、 滥伐 的林 木 情节特 别严 木罪或非法运输 滥伐林木罪 ,但是如果 罚作 了规定 。应当说非法运输盗伐 、 滥伐 重 ’ ( ) : 一 非法 收购 盗伐 、 伐 的林 木一 运输 的盗伐 的林 木数量达到 《 滥 解释 》 四 第
量刑标准 “ 适用《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 巨大 ’ 以五 十 至 一 百 立 方 米 或 者 幼 树 二 所得 、犯罪所 得收益罪 是对本犯所导致 ,
有期 徒刑 ,并处 罚金 。” 《 法修 正案 至二千株为起 点 ; 伐林木 ‘ (刑 盗 数量 特别 巨 ( 》 四)第七条修订 ) 。 于非法运输盗伐 、滥伐林 木罪定罪量刑

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

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

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一、非法砍伐和毁坏森林资源非法砍伐和毁坏森林资源是指无证或违法用途进行砍伐、采伐、破坏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违反林业法规、法律的行为,造成对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严重损害。

1. 非法砍伐行为:非法砍伐行为包括无证砍伐、越权砍伐、砍伐超过许可范围等情况。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归还非法砍伐的木材;(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罚款10000-30000元,并吊销砍伐证照。

2. 毁坏森林资源行为:毁坏森林资源行为包括非法采集、破坏植物栖息地、损坏自然景观等情况。

处罚标准:(1)非法采集:罚款2000-5000元,并责令停止采集,返还采集物;(2)破坏植物栖息地: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恢复植物栖息环境;(3)损坏自然景观:罚款500-2000元,并责令修复景观。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和设施违法搭建建筑物和设施是指未经审批或超过许可范围,在林区内建设房屋、设施或进行土地开发等行为。

1. 违法搭建建筑物:违法搭建建筑物是指在未经审批的地区内搭建房屋、棚户区或非法露天采矿等行为。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10000-30000元。

2. 违法设施建设:违法设施建设是指在林区内未经审批建设道路、桥梁、管道、堤坝等设施的行为。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10000-30000元。

三、滥伐年轻林木和天然造林道路占用滥伐年轻林木和天然造林道路占用是指在林业区域内滥伐年轻树木,占用天然造林道路的行为。

1. 滥伐年轻林木:滥伐年轻林木是指滥用砍伐权力,过度砍伐林木,破坏年轻林木的生长。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砍伐,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停止砍伐,并罚款10000-30000元,并吊销砍伐许可证。

林木的材积和蓄积怎么算?

林木的材积和蓄积怎么算?

林木的材积和蓄积怎么算?林木的材积和蓄积怎么算?你说的林木应该是立木吧,也就是站着的树木,它的蓄积是用立木材积公式计算的,立木没有统一的公式,和原木是不一样的,材积就是立木蓄积乘以出材率。

请问林木材积蓄积的区别木材材积与体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加以你买一本木材材积本看看,熟悉一下,一起就一目了然了。

滥伐林木罪按材积还是蓄积认定?林木案件中林木是以蓄积认定的。

依据:林业部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毁坏幼树数量计算方法的意见发文单位:林业部文号:林检法[1989]1号发布日期:1989-1-26执行日期:1989-1-26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公安处(局)、林业(农林)检察处、林业(农林)审判庭,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公安处、地区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公安处:据各地反映,林业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森林案件中,由于对盗伐滥伐林木数量和毁坏幼树数量计算方法不一致,影响了林业公安机关立案、林业检法机关量刑。

现根据林业部(82)林资字第10号《关于颁布<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通知》要求和测树学的原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立木材积的计算。

立木材积即为立木蓄积,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如:某地区、某树种的出材率为60%。

即:立木材积(立木蓄积)=原木材积÷60%二、幼树的概念和幼树数量计算。

幼树是指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

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在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

林业部滥伐林木立案标准是算材积还是蓄积滥伐林木立案标准算蓄积(立木蓄积),单说材积不是,材积小于蓄积。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蓄积包括枝丫,如果设蓄积为100立方米,设马尾松的出材率为65%,材积则为65立方米,这只是简单推算,具体的要有专业林业技术算。

活立木蓄积和活立木材积是否等同?没有蔸径采集查询采集表一般大家都是用三元材积表查询看胸径和高度可以试试怎么利用一元材积表查算出现实林分蓄积及未来林分蓄积之差这个需要用复利公式计算,现蓄积v1,未来蓄积v2,年限n,年生长率p即 v2=v1*(1+p)^n 这个可以推算出未来n年的蓄积我的林木被盗伐,要求犯罪嫌疑赔偿时是按蓄积算还是按材积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七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5厘米以上)以五十根折抵一立方米计算。

此规定自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颁布时间】1987-9-5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立方米-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一)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二)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三)一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四)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五)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一)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二)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非法据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三)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追究刑事责任.(四)无证收购、贩卖木材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或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五)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六)对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木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七)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毁林开荒的问题,按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办理.十一、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和判刑问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当地认定和处罚的标准.十二、关于应用本解释的时间界限在本解释下发以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已作过处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解释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办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滥伐林木罪定义:
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滥伐林木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
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滥伐林木罪的相关法律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22法释[2000]36号)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滥伐林木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

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

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

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
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

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一5倍的罚款。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I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

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