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职学生资助卡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发文字号】合银发[2014]195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职学生资助卡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管理的通知(合银发〔2014〕19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各省属中职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为规范中职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要求,我省先后于2010年秋季和2012年秋季全面推行了中职学生资助卡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以下统一简称“资助卡”)。
各单位相互配合,各司其责,认真落实通过资助卡发放国家助学金工作,较好发挥了银行卡在协助加强政府监管、信息监控中的重要作用。
但是,在近期检查中发现,一些地区和部分单位对资助卡推广应用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未能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在资助卡申领、激活和注销等环节的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资助卡管理,做好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切实防范资助卡业务风险资助卡应当严格实行“一人一卡”,每位受助学生只能办理一张资助卡。
学校要对学生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严禁学校向所在地发卡银行提供已办理过资助卡的受助学生身份证件复印件重复办理资助卡。
严禁学校和发卡银行为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申办资助卡。
资助卡实行“集中申领”。
学校收集整理受助学生基本信息、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和审核同意材料,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统一办理后负责分发给受助学生,并将办卡信息电子及纸质清单反馈给学校。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新增安徽省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的通知-财非税函〔2018〕178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新增安徽省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新增安徽省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的通知
有关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全省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非税〔2018〕547号)规定,以及广发银行合肥分行、华夏银行合肥分行、平安银行合肥分行、九江银行合肥分行、杭州银行合肥分行、浙商银行合肥分行、渤海银行合肥分行、易宝支付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厅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就上述9家银行(机构)非税收入代收机构资格进行了论证。
根据论证结果,我厅同意上述9家银行(机构)为安徽省非税收入代收机构,接入全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负责办理全省政务服务缴费和非税收入缴款代收工作。
请上述银行(机构)接此通知后,抓紧制定代收业务管理规范,及时向我厅及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备;同时要积极做好代收协议拟定、系统对接测试和代收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
另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完成服务号开通(户名为: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开通、商户号开设等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7月5日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结合合肥中心支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行及所辖支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本行及所辖支行进行处理的工作。
采取前款规定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处理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依法、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三)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四)就地解决与教育疏导相结合;(五)保守国家秘密和信访工作秘密,并按信访人的意愿为其保守相关秘密。
第四条信访工作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具体承办以下事务:(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事项,安排接待信访人来访。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转送的人民银行信访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
(四)负责与地方信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信访部门的联系。
(五)向本行有关部门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协调、催办。
统一对信访人出具书面受理意见书。
(六)向上级行和本单位领导报告信访工作情况,反映信访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督促、指导下级行的信访事项的处理。
(七)统计本单位的信访情况。
(2篇)银行支行金融宣传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银行支行金融宣传管理实施细则范文(1)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X市中心支行金融宣传管理,规范金融宣传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新闻宣传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X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的金融宣传工作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
金融宣传工作的内容包括:发布新闻或公告、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向新闻单位提供宣传材料、以单位或公务名义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文章等。
中心支行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凡以单位或职务名义接受记者采访或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的,均须经办公室和行领导审查批准。
第三条金融新闻宣传要坚持“把握全局,严守纪律,统一口径,内外有别”的原则。
对重大政策的宣传解释,必须与中央有关精神和总行的立场、观点保持一致。
上级行出台的政策、规章和决策,原则上由上级行对外发布和解释,或按上级行的统一部署和口径进行宣传解释。
在宣传口径、时机和方式上把握不准的,要及时请示上级行。
第四条办公室在审查新闻单位采访要求时,应要求新闻单位提供采访提纲,并认真查验采访记者的《记者证》或介绍信,经确认后再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报批程序:凡是重大、敏感、热点问题的采访,由办公室报行长审批;一般性业务工作采访,由办公室报分管行领导审批。
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回复采访记者。
不能安排采访的,应委婉谢绝;领导批准同意采访的,按领导批示认真做好安排。
第六条中心支行部门和个人,一般不接受电话采访,要求采访的记者,必须到中心支行或指定地点现场采访。
第七条中心支行统一安排的新闻发布会或重要采访,办公室应派人陪同记者采访。
第八条办公室和被采访部门,应对媒体刊出前的样稿进行审稿。
重要稿件要经办公室主任或行领导审签,并对审签后的稿件复印留存。
第九条未经批准,中心支行任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或主动约请新闻单位采访,或以单位和公务身份对外提供材料、稿件或信息;不得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发表与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相悖的观点或讨论敏感问题;严禁泄露尚未出台或正在讨论的金融政策、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或向有关单位提供类似的信息。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文件皖农信联办〔 2009 〕 145 号转发《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合银办〔 2 009 〕 220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办公室文件(合银办〔 2009 〕 220 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徽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 2009 〕 151 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三县支行应将银行卡业务纳入反洗钱现场检查重点内容,依据总行文件要求检查金融机构办理银行卡相关业务环节的反洗钱工作。
二、严肃处理违反反洗钱规定办理银行卡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于放任甚至协助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三县支行要依法从严惩处。
三、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违反账户实名制、账户管理规定等支付结算制度的,应及时移交支付结算部门处理;发现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线索的,在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的同时,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反洗钱处。
四、金融机构在日常业务中发现有利用银行卡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新的作案手法和发展趋势时,应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办公室(印)2 009 年9 月7 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文件(银办发〔 2009 〕 151 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预防和打击利用银行卡业务进行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提高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现就加强银行卡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 2009 〕142 号)精神,切实履行反洗钱职责,预防银行卡业务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关于印发《优化银行账户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关于印发《优化银行账户服务相对于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企业在银行开户要复杂得多。
近年来,我省加大“放管服”力度,企业开办时间大幅缩短,银行业也按下企业开户“快进键”。
“创业初期一个人顶几个人用,让我抽出大量时间研究如何办理开户手续,再来回跑几趟银行进行手续办理,想想都犯怵。
可没想到,按照预约时间来到银行,一会儿就办完了全部手续。
”合肥市包河区众拾健康咨询工作室负责人牛女士告诉记者,银行清晰公示了开户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和服务监督电话,还公示了小微企业开户服务的负面清单,工作人员服务好、办事效率高,真正做到了让客户“最多跑一次”,而且开户不收取费用,切实减轻了小微企业的负担。
8月16日,众拾健康咨询工作室在中国建设银行合肥滨湖新区支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从预约开户、上门核实到账户正常使用仅用了2个工作日。
“高效的金融服务让我对企业今后发展增添了信心。
”牛女士说。
眼下,越来越多像牛女士一样的小企业主感受到,银行开户服务变得日益便捷。
企业开户流程进一步简化,大大节约了企业账户管理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特别是2019年5月安徽省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以来,全省银行机构从开户前、中、后各环节,不断简化开户手续、消除冗余环节,压缩开户时间。
在账户开立环节,持续推进银行接入地方政府互联网一站式服务平台,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开户业务,指导银行在网点布放企业注册登记受理终端,实现工商营业执照领取、银行开户一站式服务。
截至2021年7月末,全省2000余家银行网点实现企业注册与银行开户同步预约,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开户业务11200余户。
“近期我们对近4600家小微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93.7%的小微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便完成开户预约至账户开立全流程,90%的小微企业仅需往返银行网点1次,小微企业银行开户服务满意度达99%。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钞票处理中心清分业务三项操作流程优化方案》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钞票处理中心清分业务三项操作流程优化方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9.09•【文号】银办发[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钞票处理中心清分业务三项操作流程优化方案》试点工作的通知(2010年9月9日银办发[2010]173号)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西安分行、太原中心支行、长春中心支行、福州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为加强钞票处理业务的科学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总行制订了《钞票处理中心清分业务三项操作流程优化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拟在6个分支行设于直辖市或省会城市的钞票处理中心进行试点。
现将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试点单位天津分行、西安分行、太原中心支行、长春中心支行、福州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6个分支行设于直辖市或省会城市的钞票处理中心。
二、试点内容按照《方案》设计的三项优化操作流程进行全面试点。
如一项优化操作流程中涉及两种方案的,应分别进行试点。
三、试点时间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
四、试点要求(一)试点分支行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对货币金银处与钞票处理中心的指导和协调,认真组织,切实落实《方案》有关要求,并根据本分支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保证《方案》顺利实施。
(二)试点分支行货币金银处应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协调,及时接收商业银行对已清分钱款质量的反馈;钞票处理中心要研究制定相应的钱款质量责任追查制度。
(三)为保证试点分支行钞票处理中心能够试点由“一捆一清”的清分结算方式改为可“多捆一清”的清分结算方式,试点分支行货币金银处应加强与辖区内商业银行的沟通协调,做好对回笼款项来源情况分析,并制定钞票处理中心发现商业银行交存款差错处置协议,使商业银行认可“多捆一清”的清分结算处理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合银)罚字〔2022〕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合银)罚字〔2022〕2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合银)罚字〔2022〕2号
【处罚日期】2022.01.20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处罚机关类型】中国人民银行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合肥市
【处罚对象】胡伟(时任合肥望麓别院(望江台小区)停车场负责人)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5.26 19:07:5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号
(合银)罚字〔2022〕2号
被处罚对象胡伟(时任合肥望麓别院(望江台小区)停车场负责人)
处罚结果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05万元。
处罚事由对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拒收现
金。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月20日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皖政办[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7〕7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用途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借款人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第四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安徽籍学生;本省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的安徽籍学生;(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三)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银发[2008]14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适应华东三省一市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票据业务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说明》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工程实施计划》(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三省一市实施。
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认真实施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工程(以下简称汇票业务工程),确保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按时顺利开通。
汇票业务工程实施的主要事项及时间安排如下:2008年5月底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完成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系统开发人员的各项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2008年6月20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行内系统改造和接口验收工作;2008年8月底前,实现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模拟运行;2008年9月15日前,完成票据凭证以及拒绝受理通知书、退票理由书、业务处理待定凭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2008年10月8日,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正式开通。
2023年个人征信查询自查报告
2023年个人征信查询自查报告2023年个人征信查询自查报告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的通知》,为规范个人征信系统的正确使用,提高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个人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对本人在个人征信系统使用以来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一、本人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
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四、现我社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社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五、对其查询的个人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仅供参考,不应简单以个人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个人征信系统。
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2023年个人征信查询自查报告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的通知》,为规范个人征信系统的正确使用,提高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个人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对本人在个人征信系统使用以来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一、本人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安徽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反假币协助规定
安徽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反假币协作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金融机构在预防、打击假币违法犯罪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沟通便捷、控制有力、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维护我生经济、金融秩序,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币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9】43号)、《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安徽省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工作方案》,制定本规定。
一、协调会商会议(一)各级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尽快建立打击假币违法犯罪协调会商会议制度。
协调会商会议成员由公安机关分管经侦的局领导、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分管反假币工作的行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本单位有关部门,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法院相关审判庭等有关人员列席。
(二)协商会商会议由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轮流召集,轮值方负责会议通知、会务和会议纪要的起草。
会议纪要经双方会签后,各自上报或下发。
会商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紧急事项需要会商会议研究协商解决的,可经双方同意随时召开。
(三)协调会商会议的主要职能1.互相通报打击假币违反犯罪工作情况,共同分析、研究假币违法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提出防范、打击假币违法犯罪的对策和措施;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共同探索、研究制定防范、打击假币犯罪的长效机制建设。
2.研究解决工作协作配合方面存在的问题或其他重大专项议题。
3.制定阶段性反假币工作规划并督促执行落实。
4.组织本地反假币知识培训工作。
5.组织、指导本地反假币宣传、教育、表彰先进活动。
6.完成上级机关交办与反假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确定联络员一名,以保证及时联系,加强协作配合,快速处理日常工作问题。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1.负责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的日常信息传递等联络协作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04.06.25•【字号】合银发[2004]101号•【施行日期】200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合银发[2004]101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货币信贷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95号)规定,合肥中心支行负责安徽省再贷款(含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信贷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辖内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管理,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有关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各类再贷款实行限额管理,且各类再贷款限额不得互相调剂使用。
根据总行正式核定下达安徽省各类再贷款限额,经认真核对各市中心支行各类再贷款限额,结合再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合肥中心支行对其再贷款限额进行重新核定(详见贷款额度通知书),各市中心支行按照新核定的再贷款限额进行管理。
此次再贷款限额包括总限额和分项限额。
分项限额为再贴现、流动性再贷款、金融稳定再贷款、专项政策性再贷款。
再贷款总限额和分项限额均为指令性计划管理,各分项再贷款限额不得相互调剂,各市中心支行在任何时点均不得突破合肥中心支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各市中心支行流动性再贷款、再贴现限额用足或即将用足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合肥中心支行申请。
其中申请再贴现限额须填报再贴现限额申请表(见附件一),申请短期再贷款须填报短期再贷款限额申请表(见附二),申请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须填报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申请表(见附件三)及有关农村信用社联社基本情况的文字材料。
为提高辖内再贷款限额的使用效率,合肥中心支行可以根据各市中心支行再贷款限额的使用情况,适时调整或临时调剂再贷款限额。
关于转发《洗钱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办公室文件合银办〔2012) 270号关于转发《洗钱风险提示》的通知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徽商银行、东亚银行合肥分行、汇丰银行(中国)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九江银行合肥分行、杭州银行合肥分行、东莞银行合肥分行,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安粮期货有限公司、各证券期货公司合肥营业部,安徽华夏通支付有限公司、安徽圣德天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瑞祥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万事通金卡通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现将《洗钱风险提示》(2012年第2期)转发给你们,请各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并加强监控,有效防范网购国外“原始股”涉嫌诈骗、非法经营和洗钱等活动。
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应被监管机构。
附件:《洗钱风险提示》(2012年第2期)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办公室(印)2012年9月21日洗钱风险提示2012年第2期(总第2期)近期,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发现,浙江衢州有部分客户参与网购北欧联合投资公司(United Nordic Alliance Investment Company,以下简称“UNAICO”公司,中文音译优耐克、尤纳克)原始股活动。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目前合法的证券交易只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完成。
这种所谓的网购国外“原始股”涉嫌诈骗、非法经营和洗钱等活动,建议相关部门和机构予以关注。
一、基本情况近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衢州某支行营业部先后受理多笔邮政汇兑业务,客户多为中年妇女,汇款金额多为1元且要求汇给自己,收款地址为汇款人本人家庭地址。
不宜流通人民币硬币行业标准
合肥 中心 支行
硬1角(2005年版)
正面
标准规格
不宜流通 规格
变化
直径19毫 米
直径小于18.05毫米
5%
或大于19.95毫米
变化
重量3.20 克
重量小于3.04克
5%
或大于3.36克
背面
变化
边厚1.7 5毫米
边厚小于1.58毫米
10%
或大于1.93毫米
合肥 中心 支行
硬5角
正面
标准规格
不宜流通 规格
面额
硬1分
硬2分
硬1角 硬1角
硬5分 (1999年 (2005年
版)
版)
标准面积 (mm2)
254
一处磨损面 积
(mm2)
>12.7
多处磨损累 计面积(mm2)
>25.4
346 452 >17.3 >22.6 >34.6 >45.2
284 >14.2 >28.4
284 >14.2 >28.4
硬5角 330 >16.5 >33
边厚小于1.62毫米
10%
或大于1.98毫米
合肥 中心 支行
硬1角(1999年版)
正面
标准规格
不宜流通 规格
变化
直径19毫 米
直径小于18.05毫米
5%
或大于19.95毫米
变化
重量1.15 克
重量小于1.09克
5%
或大于1.21克
背面
变化
边厚1.7 5毫米
边厚小于1.58毫米
10%
或大于1.93毫米
变化
-------边部厚度与标重量0.67克 准值相差大于10%。 5%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召开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宣传推进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召开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宣传推进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5.07.15•【字号】合银发〔2015〕187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召开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宣传推进会的通知合银发〔2015〕187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各跨境人民币业务经办银行,各市商务局:为认真落实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跨境人民币产品,改进金融服务,扩大参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企业范围,促进涉外企业发展,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商务厅决定组织召开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宣传推进会。
现就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7月31日(星期五)8:30-11:30。
二、地点合肥市稻香楼宾馆东楼大礼堂(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311号金寨路与芜湖路交叉口)。
三、参会单位及人员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分管领导,各市商务局分管领导,省财政厅、合肥海关、省国家税务局、安徽银监局分管领导;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徽商银行,各外资银行合肥分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东莞银行合肥分行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全省部分涉外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进出口企业、外资企业、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企业,由安徽省商务厅负责确定名单,数量约230家)。
部分新闻媒体记者。
四、主办单位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商务厅。
五、协办单位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进出口商会。
六、主要议程(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商务厅领导讲话;(二)中信银行总行领导政策解读;(三)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介绍跨境人民币业务金融产品和业务流程(发言限时15分钟);(四)2家涉外企业代表经验介绍(发言限时10分钟);(五)人民银行专家解读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六)经办银行与参会企业现场对接。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07.10.17•【字号】合银发[2007]222号•【施行日期】200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合银发〔2007〕222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安徽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进一步加强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
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会计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查工作,营业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考核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合作,做好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调查研究。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等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是否需要纳入缴存存款准备金范围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上报上级行。
三、加强对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负责对辖内开户的法人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申请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合肥中心支行或经合肥中心支行转报总行审批;徽商银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申请,要经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审查后转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要监督金融机构按批准的额度、用途、期限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督促金融机构合理控制贷款规模,积极落实改善支付能力的措施,按期归位动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布日期】•【字号】合银发[2005]18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合银发〔2005〕186号)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精神,结合安徽省实际,现将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及主体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安徽省辖内各级人民银行依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
为有利于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效能、监督的原则,对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在空头支票行政处罚中的职能和权限进行合理划分,但并不因此改变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
二、行政处罚操作流程(一)调查取证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附式1,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复印并签章后作《报告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由开户银行或其管辖行(以下简称举报行)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就是否进行行政处罚提出意见。
签发空头支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报资料的,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应通知举报行及时补报。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安徽省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安徽省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布日期】•【字号】合银发[2007]28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安徽省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工作的通知(合银发〔2007〕285号)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部署,在安徽省政府的关心支持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的精心组织下,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安徽分公司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克服困难、团结协作、共同努力,于2007年10月12日顺利开通了安徽省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
为充分发挥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政策效果,使广大农民工享受到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便利,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顺利开通,是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方便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异地存取款而实施的一项惠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实事工程。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职责。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依靠当地政府,周密部署,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工作。
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增加业务交易量和交易金额,提高交易成功率。
二、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一)扩大发卡银行业务开通范围。
目前,我省各发卡金融机构已将本行所有的普通借记卡对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开放,最大限度的方便农民工持卡人。
(二)执行优惠手续费标准。
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为提高农民工使用银行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体现对农民工的优惠,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手续费标准为每笔取款金额的0.8%,每笔最高收费限额为20元。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财库〔2015〕2120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预算法》和依法理财管理要求,健全完善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体系,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反映。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2015年12月15日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强化省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等账户构成。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经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账户逐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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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文件
合银发…2009‟116号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徽商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合肥市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决定,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落实文件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和各农村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高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于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对于维护农村金融稳定、保持农村经济繁荣重大意义的认识,各市中心支行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各农村金融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严格执行《指导意见》有关工作要求《指导意见》是人民银行推动各农村金融机构加快建设农村信用体系的重要文件。
人民银行
各市中心支行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协调,推动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各农村金融机构等参与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架构。
各市中心支行负责做好综合协调与业务指导,跟踪、督促、反馈各项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并及时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应的政策建议。
请各市中心支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将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征信管理农村信用转发通知
内部发送:陶诚、单凯副行长,办公室、征信管理处、货币信贷处、金融稳定处、支付结算处、金融研究处。
主办处室核签人:李佳拟稿人:刘锴联系电话:3691111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办公室2009年5月12日印发(共印45份)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银发…2009‟1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石。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决定,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是支持服务“三农”的重要力量。
做好以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仅关系农村金融的稳健运行,更关系农村基础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关系农村经济繁荣和农民增收。
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与目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统一
部署、健全机制;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改革创新、支农惠农”为原则,依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经济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意识,改善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以征信服务为切入点,协调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金融稳健的局面。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任务与要求
(一)加大农村地区信用宣传力度。
联合地方政府、社团组织、金融机构等各方力量开展适合农村特点、形式多样的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认识,增强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改善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
(二)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
组织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特点,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计涵盖农户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主要收入来源、住房结构等信息的农户信用信息指标,充分考虑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需求和现有设施的情况,从信用条件较好的地区、贷款农户或种养植大户入手,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现有的客户管理系统,充分利用财政、农业主管部门等地方政府部门掌握的农户信息,建立农户电子信用档案,推进电子化农户信用档案建设,推动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三)积极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
以农户信用档案为基础,引导、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开发农户信用评价模型,建立、完善农户信用评价方法体系,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和评价结果信息反馈,不断提高农户信用评价的科学性、有效性。
推动农户信用评价结果与农户贷款审核、管理相结合,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信贷业务及信用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农户+征信+信贷”的业务模式。
在农户信用评价的基础上,继续规范和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工作。
(四)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机制。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特点,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结合农户信用档案信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电子信用档案,组织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等研究建立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价机制,推动信用评定工作,将分散的农户信用整合为有组织的集体信用,推进农户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五)加快农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针对农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力度,引导农村地区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建立、完善农村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档案,鼓励、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推动地方政府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指导金融机构延伸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增加对信用好、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建全“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地区中小企业信
用体系建设。
(六)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地区的服务水平。
在电子化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其所提供的征信服务,为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确识别借款人身份、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供科学、便捷、有效的参考依据,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投放效率,缓解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七)引导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
促进征信管理与金融稳定、支付清算、以及支农再贷款等货币信贷政策相结合,以信用为切入点,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引导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发挥信用引导信贷资金配置的正向激励作用。
联合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针对农村特殊环境开展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第三方担保等保证创新方式,积极推广小额信用贷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八)争取地方政策支持,推广信用信息产品使用。
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规划的农村发展项目,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地方政府出台与金融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相配套的资金支持与补助、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措施。
推动信用信息产品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将经济主体信用状况与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有机结合,推动
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
(九)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提升信用管理水平。
积极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推动建立“信用协会”“信用联保”等信用风险分担组织,支持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引入信用评级、信用调查与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借鉴其专业知识与技能,帮助农村经济主体提高信用管理水平与防范信用风险,培育并规范征信业务,促进征信市场发展。
四、组织领导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人民银行负责组织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综合协调与业务指导,跟踪、督促、反馈各项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协调,推动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农村金融机构等参与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架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制定与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并及时向总行报告进展情况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相应的政策建议。
各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探索,深入研究,协调合作,发展创新,大力推动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小额贷款公司。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征信管理农村信用体系意见
内部发送:办公厅,征信局,条法司,货政司,市场司,稳定局,支付司,研究局。
联系人:张红盛联系电话:66194358 (共印48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09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