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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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最新标准)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最新标准)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二○一一年八月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7)4 一般要求 (8)4.1 原则 (8)4。

2 建立与保持 (8)4.3 评定与监督 (8)5 核心要求 (9)5.1 目标 (9)5.2 组织机构和职责 (10)5。

3 安全生产投入 (12)5。

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3)5。

5 教育培训 (14)5。

6 生产设备设施 (17)5。

6。

1 设备设施管理 (17)5。

6。

2 设备设施保护 (20)5.6。

3 设备设施安全 (21)5。

6。

4 设备设施风险控制 (28)5。

6.5 设备设施防汛、防灾 (46)5.7 作业安全 (48)5。

7。

1 生产现场管理 (48)5。

7.2 作业行为管理 (50)5。

7。

3 标志标识 (55)5.7。

4 相关方安全管理 (56)5.7。

5 变更管理 (57)5。

8 隐患排查和治理 (57)5.9 重大危险源监控 (59)5。

10 职业健康 (60)5。

10。

1 职业健康管理 (60)5.10。

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61)5。

10.3 职业健康防护 (61)5。

10.4 职业危害申报 (63)5。

11 应急救援 (63)5.12 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 (65)5。

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66)前言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编制,考虑到电力发展、科技进步以及伴随新技术应用而出现的新课题,提出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项目,规定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绩效考评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以适应当前电力系统发展的客观需要。

交通安全及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改

交通安全及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改

云南华电怒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宁蒗风力发电公司交通安全及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华电怒江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安全实行“全员”责任制,凡车辆驾驶人均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负责,并按责任与利益对等的原则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第二章交通安全及车辆管理第三条宁蒗风力发电分公司工程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委办”)负责交通安全的具体实施工作。

所有车辆归口综合管理部管理,综合管理部具体负责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保险、维护及保养等。

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为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驾驶员为车辆行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车辆维护及保养由综合管理部安排专职驾驶人员实行定人定车管理,确保车辆状况良好随时具备出车条件。

凡因维护保养不当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损害的,驾驶维护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公司机动车辆主要用于公司领导公务、公司接待事务用车和职能部门现场办公等。

公司领导使用车辆由综合管理部安排。

员工长途公务用车,需填报“用车申请单”,须征得公司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

第六条遇重大会议或重要接待活动,车辆调度由公司领导或分管领导统一安排、专人调度。

第七条公司车辆维护保养实行定点制,考虑维修质量、工期和经济因素,原则上在昆明市和丽江地区范围进行汽车修理,定点修车单位每年末由综合管理部进行调研并提出具体方案,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签订、履行维修合同。

第八条公司车辆实行油卡加油制度,每次加油车辆驾驶负责人需记录加油点、汽车里程数、加油量及金额。

第九条车辆年审及车辆保险、养路费的购买等事务报由云南华电怒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管理。

公司车辆保险如由我司实施办理的,保险单位每年末由综合管理部进行调研并提出具体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投保。

第十条公司实行专职驾驶员制度,员工严禁私自用车,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华电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

华电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2)第三章处罚 (5)第四章附则 (1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坚持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的原则。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坚持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

第三条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机构(本处特指各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区域子公司、分支机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机构和企业。

第五条安全生产奖惩工作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生产运营部归口管理。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六条集团公司每年与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依据《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奖励。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容量及台数以上半年为准,按新定员编制的新厂奖励标准取80%):火电企业奖励标准水电企业奖励标准第八条集团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机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

第九条安全生产先进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一)先进机构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评选条件:1、《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安全生产部分实现满分。

2、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发电量计划;3、本机构及所管理企业未发生主业和辅业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4、本机构所管理企业的全年机组非计划停运总次数不超过规定值;5、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有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发电运营事业部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发布版)

发电运营事业部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发布版)

发电运营事业部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加强发电运营事业部及运维各电场(站)的交通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保障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管理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发电运营事业部各部门及下辖运维各电场(站)。

1.3引用标准1.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2*)第四十七号)1.3.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2*)第687号)1.3.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令第4号)第二章机构职责2.1安全质量部职责:2.1.1负责监督、指导、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2.2生产管理部职责:2.2.1负责督促所辖各电场(站)车辆的适用性,监督场站车辆管理。

2.2.2负责审核驾驶员资质审核,定期检查各电场(站)车辆的使用情况。

2.2.3 负责自有车辆保险、年审事项,建立车辆档案。

2.2.4负责与车辆租赁公司对接,审核车辆租赁公司资质,办理相关租车合同。

2.2.5各电场(站)车辆的配置、调配管理等事宜,2.2.6负责对各电场(站)车辆保险、车辆年检,驾驶员驾驶证年审实施动态管理,保存相应保险、年检以及驾驶证复印件,建立动态台账。

2.3各区域经理职责:2.3.1各区域经理是本区域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本办法,监督管理本区域各场(站)的交通安全管理。

2.4各电场(站)职责:2.4.1各场(站)负责人是本场(站)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本办法,管理本场(站)的车辆及驾驶员。

3.4.2负责本电场(站)车辆驾驶员的资质检查、交通安全培训和驾驶员档案管理。

4.4.3负责督促本电场(站)车辆按照车辆维保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5.4.4负责每月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对本电场(站)车辆驾驶员日常安全驾驶、交通违章违纪行为进行检查,提出处理和考核意见。

第三章工作要求3.1管理流程3.1.1车辆的使用机动车辆使用前车辆使用人应向现场负责人申请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车辆驾驶员按照审批《车辆使用申请单》进行出车,禁止未审批使用,禁止公车私用。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安全生产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报批稿),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企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分公司、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流域公司以及生产性专业公司,下同)及其所管理的电力等非煤矿企业。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根据造成的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人员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释造成的伤亡,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释,,或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等情形,判定为不同种类和级别的事故。

事故种类主要有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第七条事故(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安全风险题

安全风险题
出自:《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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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施工安全管理中应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和条件,充分识别需控制的施工危险源,涉及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和条件,充分识别需控制的施工危险源,它们涉及:
1)正常的、周期性和临时性、紧急情况下的活动;
2)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活动;
3)施工现场内所有的物料、设施、设备。
2
简答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9号令《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出自:《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5、应急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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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哪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2、安装拆卸工;3、爆破作业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试题出自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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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机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1、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2、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3、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4、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5、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供电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供电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供电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某供电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某分公司系统所有机动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条安全监察部管理职责(一)安监部是分公司车辆和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认真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车辆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等,负责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

(二)负责组织开展驾驶员培训。

(三)负责驾驶员准驾证和车辆安全合格证的办理。

(四)负责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条车辆安全管理(一)车辆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某分公司、各县公司、站所三级交通安全管理网络。

(二)加强驾驶员队伍建设。

坚持开展驾驶员每周安全学习活动;不定期开展交通安全竞赛,不断提高广大驾驶员的技术理论水平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三)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车辆外出统一使用派车单,车辆派遣实行分级管理、按级审批的原则,杜绝私自出车。

1.省内派车:工作日由各县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双休日、节假日派车由各县公司经理批准。

2.出省派车:由各县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核,某分公司安全监察部审定备案,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值班车辆出车,必须在登记表内写清理由。

4.车辆外出原则上一日一单。

长途外出一次任务一单。

上午任务未完下午仍需出车,则当日派车单有效,但仍需做二次出车登记。

5.站所车辆派车由站所长批准,站所长使用车辆由安监员批准。

站所车辆原则上不允许跨县行驶,确需跨县行驶的须经各县公司经理批准。

(四)违反派车规定出车考核1.经查实未按批准权限派车,对所属单位通报批评,并给予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从严追究所属单位领导责任。

2.经查实无派车单出车,对所属单位处罚5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用车人赔偿事故损失。

(五)严格执行车辆外出登记制度,必须注明路线、申请人、批准人回车时间。

(六)各县公司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

并认真执行,严格检查、考核。

其基本措施是“一树、二严、三勤、四慢、五掌握、六不开”。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安全目标 (6)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7)第四章安全监督 (16)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8)第六章安全信息管理 (18)第七章安全生产投入 (19)第八章安全教育培训 (20)第九章安全会议 (22)第十章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与控制 (23)第十一章安全技术管理 (24)第十二章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27)第十三章分包安全管理 (28)第十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29)第十五章应急准备与响应 (30)第十六章职业健康 (31)第十七章环境保护 (32)第十八章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33)第十九章境外安全生产管理 (34)第二十章奖惩 (35)第二十一章附则 (36)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树立红线意识,秉承“以人为本、全员尽责、防治并举”安全理念,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健康,防止和减少工程建设中的安全事故,保证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电力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含煤机、燃机、分布式、生物质、垃圾发电等)、水电、新能源发电(含风电、太阳能等)等能源建设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涉及电力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小型基建以及对外承接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大型及以上的技改工程参照执行。

适用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参建单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工作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标准化体系要求,实行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包括区域公司、分(子)公司和专业公司等,下同)、建设单位三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系统以外电力建设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要求,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水电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水电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车辆及驾驶员,包括公司自有车辆、租赁车辆和临时借用车辆。

第三条我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交通安全意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设立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项目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交通安全教育第七条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接受交通安全培训。

第九条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其了解交通法规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机动车管理第十条所有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年检,并保持车辆状况良好。

第十一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

第十二条车辆上路行驶前,驾驶员应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三条车辆行驶途中,驾驶员应保持车距,注意观察路况,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厂区交通安全第十四条厂区道路、车间、仓库等场所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第十五条厂区内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行人通行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十六条厂区内禁止逆向行驶、闯红灯、超车、随意停放车辆。

第十七条厂区内非机动车应靠右行驶,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十八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交通事故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驾驶员应立即救助伤者,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华电集团电厂用安全知识竞赛题库

华电集团电厂用安全知识竞赛题库

华电集团电厂用安全知识竞赛题库安全知识题库第一部分公司大事略第二部分: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1、公司《工作票管理规定》中规定,在电力生产设备及系统上工作,必须执行哪些制度, 答:在电力生产设备及系统上工作,必须执行危险点分析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以及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2、单人和双人进行胸外按压与人工呼吸抢救时,按压与吹气的节奏分别是怎样规定的, 答:最新标准均为30:2。

每分钟100次按压。

(参考华电规程)3、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有哪些,答:一、工作票制度;二、工作许可制度;三、工作监护制度;四、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原国家安规)华电集团安规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操作票制度。

4、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有哪些,答:(1)停电;(2)验电;(3)装设接地线;(4)悬挂表示牌;(5)装设遮拦(原国家安规) 华电集团安规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开关(接地刀闸)、设置标志牌、装设遮栏。

5、华电集团安规在热力和机械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答:停电、隔离、泄压、通风、吹扫与冲洗、检测、加锁、设置标志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6、起重设备"十不吊"的内容是什么,华电国际2004[14]文中及《火力发电企业机组检修安全管理标准》中5.5定义的“十不吊”:(1)指挥信号不明;(2)吊物重量超过允许负载;(3)吊物捆绑不牢;(4)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失灵;(5)吊物上有人;(6)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7)光线不足,视线不清;(8)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9)液体盛放过满;(10)斜拉斜拽。

安全技能培训教材《起重机械作业安全技术及管理》中的“十不吊”: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力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力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系统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机构第八条电力生产企业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副职对各自分管范围内工作的安全负责。

第九条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统一协调指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安委会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条用文件的形式明确安委会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人员、职责,一旦主要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变动应及时更新文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程序(华电工[2003]276号)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程序(华电工[2003]276号)

中国华电工[2003]276号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程序(试行)》等6个管理程序的通知集团公司有关企业:为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内电源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造价、设计等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程序(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设计管理程序(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程序(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程序(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

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程序(试行)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设计管理程序(试行)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试行)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程序(试行)5、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程序(试行)6、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工作程序(试行)二○○三年六月五日主题词:印发工程管理程序通知抄送:本部计划部、生产部、财务部、监审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3年6月5日印发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规范电源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改善施工环境,使电源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工程。

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主要依据第三条本程序主要依据性文件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颁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三)《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原电力工业部电建[1995]543号)。

供电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模版(4篇)

供电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模版(4篇)

供电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电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保障供电所车辆交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所内所有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供电所应当加强车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车辆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第四条供电所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交通安全问题。

第二章交通安全组织机构第五条供电所应当成立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供电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供电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以及安全责任人、车辆驾驶员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供电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供电所应当设立交通安全管理岗位,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九条供电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保障车辆的正常运营和交通安全。

第十条供电所应当确保车辆保养维修工作的及时性和规范性,保障车辆的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供电所应当建立车辆使用制度,明确车辆使用的范围、时限和条件,避免无故使用车辆,减少交通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供电所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并做好安全记录。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三条供电所应当建立驾驶员管理制度,明确驾驶员的资格要求、考核标准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供电所应当加强驾驶员培训教育,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第十五条供电所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监督管理,认真记录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

第十六条供电所应当建立驾驶员考核制度,对驾驶员的安全行为和事故记录进行评估和奖惩。

第五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七条供电所应当定期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车辆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供电所应当制作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向车辆驾驶人员传达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电监安全[2011]2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3号)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二○一一年八月)目次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一般要求4.1 原则4.2 建立与保持4.3 评定与监督5 核心要求5.1 目标5.2 组织机构和职责5.3 安全生产投入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5.5 教育培训5.6 生产设备设施5.6.1 设备设施管理5.6.2 设备设施保护5.6.3 设备设施安全5.6.4 设备设施风险控制)5.6.5 设备设施防汛、防灾5.7 作业安全5.7.1 生产现场管理5.7.2 作业行为管理5.7.3 标志标识5.7.4 相关方安全管理5.7.5 变更管理5.8 隐患排查和治理5.9 重大危险源监控5.10 职业健康5.10.1 职业健康管理5.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5.10.3 职业健康防护5.10.4 职业危害申报5.11 应急救援5.12 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5.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前言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水电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水电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员工、外来人员以及公司车辆的使用。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公司成立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应指定一名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公司车辆管理(一)公司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三)驾驶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公司车辆不得私自改装、转让、出售,禁止非法改装车辆。

第八条交通安全教育(一)公司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

(二)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驾驶员每年参加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第九条交通安全检查(一)公司每月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安全。

(二)驾驶员每天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

(三)公司不定期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检查,确保员工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条交通安全奖惩(一)对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一)驾驶车辆时饮酒、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二)驾驶车辆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逆向行驶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三)驾驶车辆时违反公司交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四)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五)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六)其他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

水电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水电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水电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公司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电公司内所有涉及交通运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车辆的行驶、员工外出培训和出差、设备运输等。

第三条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强化监管和监督,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确保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公司交通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整体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公司应设立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负责制定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方针和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司应配备专职的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交通事故报告处置、道路交通标志和设施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建立机动车辆购置、注册、年检、保养和报废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机动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九条公司机动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公司应配备专职驾驶员,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驾驶技术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驾驶员资格认证制度,对岗位需要的驾驶员进行资格认证,确保驾驶员具备合格的驾驶能力。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严格的驾驶员违章处罚制度,对违章驾驶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严惩违规驾驶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驾驶员培训制度,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术水平,确保驾驶员安全驾驶。

第五章交通事故报告处置第十四条公司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救援和处理,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救治,现场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交通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和调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规章制度试题带答案三

规章制度试题带答案三

规章制度试题三(带答案)简答81、判断33,多选36,一、简答题(81)1、《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三级安全监督网由哪些人员组成?答: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

2、《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现场规程多长时间全面修订一次?答:对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批并印发。

3、《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中班组控制的目标是什么?答:班组控制违章和异常,不发生未遂和障碍。

4、《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各企业新入厂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哪三级安全教育?答: 必须经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5、《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班后会包括哪些内容?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6、《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安全档案应包括哪些内容?答:包括员工基本情况、安全培训档案、违章档案、安全奖惩记录等内容。

7、《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其他形式用工是如何定义的?答:是指各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短期用工、借工等用工形式。

8、《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各企业的其他形式用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生产工作时,由谁负责其安全管理责任?答: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承担其安全管理责任。

9、《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短期用工应主要从事什么岗位的工作?答:服务性和生产辅助性岗位工作。

10、《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监督规定(A版)》,各单位在承、发包工作中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需要明确什么内容?答:明确需要双方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指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及协调。

11、《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电力生产类企业是指什么企业?答:指以从事发电、供热以及及之有关的检修、维护、试验、电力设计、技术服务、设备制造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以及及上述企业有管理关系和资产关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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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车安全、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安全管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各级交通安全监督、考核和保障机制。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应充分发挥各单位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全面落实各级交通安全责任制。

建立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将交通安全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在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专、兼职驾驶员安全管理的同时,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 集团公司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单位安全目标考核、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及其他相关目标考核。

第六条 积极开展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完善和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到事故超前预控、员工培训到位、车辆管理保养及时,实现人员、车辆的安全可控、在控,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车辆管理,专、兼职驾驶员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职工。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交通安全的检查、评价、整改和考核。

(五)为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和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作经费。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委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并明确负有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职责一般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
(二)提出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计划、目标、任务,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实施细则、预案等。

(三)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业务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的竞赛、评比、奖惩和考核检查工作;
(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档案,做好台帐记录;
(六)制定或审核机动车辆的购置、报废、大修计划;督促落实车辆的投保续保工作和各类规费的交纳;
(七)审核驾驶员的聘用、借用手续,对兼职驾驶员进行考核管理,负责“准驾证”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

(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九)管理本单位内部道路及生产场地的交通安全设施;
(十)按时向本单位和上级汇报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受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 专、兼职驾驶员必须爱岗敬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服从调度,爱护车辆,熟悉所驾驶车型的构造、性能,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检查)、保持“四清”(即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电、漏水、漏气和漏油),做到安全文明行车。

第十二条 专、兼职驾驶员实行考核上岗,并做到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聘用、借调驾驶员,需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包括安全经济责任在内的书面合同,方可办理聘、借手续。

第十三条 专职驾驶员必须凭单位派车单出车,严禁私自出车,严禁从事第二职业。

第十四条 对非专职司机驾驶公车,实行“准驾证”制度。

(一)资格审定: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单位车辆的,须由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所在单位征得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意后,颁发准驾证,并在本单位行文公布。

准驾证应每年复审一次,不符合条件者,应收回“准驾证”。

(二)取得单位“准驾证”的兼职驾驶员,禁止长途驾驶公车行驶(长途行驶一般指驾车行驶目的地距离本单位所在地超过100公里)。

(三)未经本单位批准,任何人不得驾驶本单位车辆(公车)。

第十五条 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驶、超重行驶、超载行驶。

驾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十六条 出车工作中,乘车人员严禁迫使驾驶员违章驾驶,并有义务制止驾驶员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单位的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并建立健全档案及有关台帐。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实行大修和日常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没有达到技术要求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第十九条 驾驶员对车辆安全装置完善可靠负责,按照规定进行检查,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凡运输“超限”、危险等有特殊要求物品的车辆,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和行驶路线,同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路政部门办妥审批手续后,由单位指派有经验的驾驶员驾驶或租赁专业运输部门车辆及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的停放,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场所。

第二十三条 厂区(房)内的车辆速度、限行高度等应有明确的限制。

第5章 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以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非道路交通事故,以肇事现场为依据,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认定的责任为准。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门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性质认定。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的跟踪处理
(一)重、特大交通事故,原则上由车属单位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特殊情况下,上级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

(二)一般交通事故、轻微交通事故由车属单位主管部门、当事人,配合当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部门)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
会。

书面写出事故过程、事故原因、拟订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交通事故的报告
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规定(试行)》,在规定时限内,逐级立即以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所在分支机构;有关分支机构接到重、特大交通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章肇事者和责任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乘车人员伤亡的肇事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的资格。

第三十条 对私自驾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以及非本职岗位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自负。

同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将根据事故性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参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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