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汽车保险反欺诈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汽车保险反欺诈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汽车保险反欺诈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汽车保险反欺诈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卫新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 100052)

[摘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采取了“四位一体”共同治理的模式对车险欺诈进行反击,逐步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立法,形成了多元化的组织体系,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体系。美国的车险反欺诈经验对我国建立车险反欺诈制度的启示在于:应当寻求多方主体的共同治理模式;从宏观层面做好组织、指导、服务、协助等方面的工作;从微观层面搞好队伍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和更新方法。

[关键词]汽车保险;反欺诈;共同治理;保险公司

[中图分类号] F8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03-0092-05 Abstract: From 1980s onwards, America has adopted a “quaternity” model to counter against automobile insurance frauds. In the process of more than 20 years’antifraud practices, relevant legislation was promulgated, a diversified organizational framework was established, and a whole set of effective methods was created. The indications of American automobile insurance experiences are: creating a common control model with involvement of multiple entities, paying more attention to organization, guidance, service and cooperation at the macro level and concentrating on talents cultivation, 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 and method renovation at the micro level.

Key words:automobile insurance; antifraud; common control; insurance company

一、美国汽车保险反欺诈的思路

据美国保险反欺诈联盟估计,每年发生在美国的保险欺诈大约有800亿美元,平均每个家庭950美元,每个美国公民326.47美元。车险、工伤险和健康险被公认是美国保险欺诈的三大重灾区。美国保险研究理事会1996年的研究发现,有三分之一的汽车碰撞事故与保险诈骗有关;每三起由车辆碰撞引起的人伤赔案中就有一起涉嫌欺诈,这类赔案中的每一美元赔付就有17~20美分赔给了诈骗方,每年车险消费者因欺诈所增加的支出高达52~63亿美元。全美保险犯罪局(National Insurance Crime Bureau)的官员对保险欺诈有一个形象的比喻:如果在美国实施保险欺诈的是一家公司所为的话,那么该公司每年从保险欺诈中获得的收入加上盗抢车辆获得的收入,足以使得这家公司位居世界500强中的前25名,而且这个行业极富成长性。

从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开始反击汽车保险欺诈。其思路大体可以概括为包括立法和监管机构、行业性组织、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相关人在内的“四位一体”的共同治理模式(如图1所示),其中保险公司是反击车险欺诈的微观主体,其对车险欺诈的反击是微观层面的;其余三类主体则是在企业外部从宏观的层面对车险欺诈进行反击。立法部门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主要是做好有关法制的供给工作,为遏制汽车保险的欺诈行为提高法制保障;监管机构则主要负责有关车险反欺诈具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同时对保险公司的反欺诈计划进行审批,对保险公司的反欺诈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此外还负责对一些重大欺诈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等;保险行业性组织不仅包括诸如保险行业协会这类机

图1美国汽车保险反欺诈基本框架构,而且还包括由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保险公司、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等组建的诸如保险反欺诈联盟(the Coalition Against Insurance

Fraud)、专门从事行业数据资料分析的组织如美国的ISO(the Insurance Service Office)等,这类组织的职责是:确立行业性反欺诈标准、提升保险人、消费者的反欺诈意识、提供行业性数据分析服务、推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等。

保险公司是美国车险反欺诈的重要主体,其不仅担负着微观层面的每一具体反击措施的执行工作,而且还要担负着为行业层面和宏观层面车险反欺诈提供基础数据资料的工作等。在美国,多数州的立法要求保险业务在一定规模(也叫最低规模,如有效保单在3 000张以上等)的保险公司必须设立专门的反欺诈机构——特别调查科(SIU:Special Investigation Unit)从事反欺诈工作,由于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都在要求设立特别调查科的最低规模以上,因而特别调查科也就成为美国保险公司车险反欺诈的重要载体。其主要工作是从事对可疑案件的调查,同时还为公司其他部门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反欺诈培训。除专门从事可疑案件调查的特别调查科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部门也担负着与反击车险欺诈相关的工作,如法律与产品开发部门不断地完善和改进保单条款的设计;承保、理赔部门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在提高业务处理速度的同时注重提高业务质量等,这些工作的开展对有效反击车险欺诈都是十分有益的。被保险人和其他相关人在车险欺诈治理中的职责包括: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要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车辆维修和医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真实服务;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部门和保险中介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客观、真实的责任鉴定等。

二、美国汽车保险反欺诈的经验

在上述思路的指导下,经过20多年持续不断的保险反欺诈,美国逐步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立法,形成了以保险公司为主体,包含政府部门、行业性组织和消费者等在内的防范保险欺诈的组织体系,车险反欺诈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经营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结出了包括可疑指标法、信息数据库查询、交叉检查法、内部审计等方法体系,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美国在汽车保险反欺诈方面的基本经验主要有:

(一) 在保险反欺诈方面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保险反欺诈已经实现了法治化 在美国,包括车险欺诈在内的保险欺诈不仅被视为一项严重的对受害人利益的侵犯行为,而且还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立法机构通过了众多的法案对车(保)险欺诈予以规范,保险反欺诈业已进入法治化的轨道。比较常见的法案有:保险反欺诈法(Insurance Antifraud Act)、保险欺诈局法(Insurance Fraud Bureau Act)、车险承保前检查法(Auto Pre inspection Act)、特别调查科法/条例(Special Investigation Unit Act/Regulation)等。

由于美国的保险业采用的是州监管模式,各州在有关保险反欺诈方面的立法不尽相同,下面将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说明该州保险反欺诈立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加利福尼亚州对保险业的规范主要是经由《保险法典》(the California Insurance Code)来完成的,在该法典中与保险反欺诈直接有关的法案有:保险保密法(Insurance Privacy Act)、州保险欺诈局法(Fraud Bureau Act)、汽车欺诈法,又称汽车盗抢和汽车保险欺诈报告法(Motor Vehicle Fraud or the Motor Vehicle Theft and Motor Vehicle Insurance Fraud Reporting Act)、保险理赔分析局法(Insurance Claims Analysis Bureaus Act)、保险欺诈调查法(Insurer Fraud Investigation Act)、汽车理赔信息储存法(Deposit of Automobile Claims Information Act)、保险欺诈防范法(Insurance Fraud Prevention Act);与保险反欺诈间接有关的法案有:公正理赔法(Fair Claims Handling Act)、纵火获利法(Arson for profit Act)、保险理算人法(Insurance Adjusters Act)等。经由上述法案,对保单上的欺诈警示语(fraud warning)、特别调查科(SIU)、保险公司的反欺诈计划(fraud plan)、强制报告义务(mandatory reporting)、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ing)、保险欺诈局(fraud bureau)、保险理赔数据分析(claims information analyses)、受害车辆检查要求(vehicle inspection requirements)、民事责任豁免(immunity)等与保险反欺诈有关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美国部分州的保险反欺诈立法要求对比

表1

项目()阿拉

斯加()加州()佛罗

里达()新泽西()纽约()北卡()宾州欺诈警示语()M()M()S()S()S/bc()()M强制报告()√()√()√()√()√()√ ()√ SIU要求()()√()√()√()√()()年度报告()()√()√()√()√()()√ 承保前的车辆检查()()√()√()√()√()()反欺诈计划()()√()√()√()√()()√ 受害车辆检查要求()()√()√()()()()民事责任豁免()()√()√()√()√()√ ()√ 注:M:要求保单上的欺诈警示语不得偏离法律规定

S:保单上的欺诈警示语只需要与法规的语言具有相似性即可

bc:欺诈警示语要求印制在保单的背面

表1选取了美国部分有代表性的州的有关保险反欺诈的立法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虽然各州在有关保险反欺诈立法中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如阿拉斯加和纽约),但在欺诈警示语和强制报告制度两个方面则是完全一致的。即要求在保单的显著位置印上诸如:“任何有意识地提出虚假的或欺诈性的索赔都是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罚款或监禁的处罚。”绝大多数州都对特别调查科(SIU)、反欺诈计划、承保前的车辆检查等事项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几乎每一个州都对从事保险反欺诈的公司予以民事法律责任的豁免。因为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该原则的要求是相互的,即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人负有披露义务,而且保险人在理赔时也负有公正理赔(fair claims handling)的义务,保险人一旦违反该项义务,被保险人有权提起恶意侵权之诉(bad faith tort action),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发现一起赔案有疑点,按照保险反欺诈法的规定,该保险人负有向主管机关报告的法定义务,保险人的报告行为和后期的调查取证行为,可能构成对保险人保密义务、最大诚信义务的违反,为了鼓励保险人从事保险反欺诈活动,各州的法律对保险人的正常反欺诈活动予以民事法律责任的豁免。

(二)形成了以保险公司为主体,包含政府部门、行业性组织和消费者等在内的防范保险欺诈的组织体系

按照美国多数州的法律规定,满足一定业务规模的保险公司负有建立自己的内设机构——特别调查科(SIU)的法定义务,作为保险反欺诈的常设、专门机构。法律还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专门的反欺诈计划,该计划必须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在州的保险部内设立保险反欺诈局(the Fraud Bureau),专门负责对各保险公司反欺诈工作的指导、对重大欺诈案件的调查、消费者教育等事务,并将涉嫌犯罪的欺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鉴于车险欺诈的猖獗,在保险反欺诈局里一般设有车险调查科(Unit),每个科设一名助理调查员(associate investigator),整个保险反欺诈局设一名首席调查员(chief investigator),另设一名主调查员(principal investigator)协助首席调查员工作。保险反欺诈局在州府所在地设总部,另在一些城市设立分部,在工作时经常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如检察机关和其他预防犯罪的机构开展合作,共同打击保险欺诈。

行业性组织不仅包括保险行业协会这类机构,更多的则是像保险反欺诈联盟这样的机构,还有像ISO(Insurance Service Office)这样的行业性机构①。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责是在全行业推广和采用相同或近似的反欺诈标准,成立于1993年的保险反欺诈联盟是由消费者组织、保险公司、执法部门等机构组成的保险反欺诈的行业性组织,该组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推动和促进了一些有关反欺诈的立法;对公众进行反欺诈教育;充当行业欺诈数据储存、交换中心的作用。从1971年以来,ISO一直是美国财产险和责任险领域的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其在遏制保险欺诈方面的主要成就是设立了ISO ClaimSearch系统,该系统目前是美国最大、最全面的综合保险理赔数据系统,通过2万多个终端与保险公司连接,每天有数以十万条的

理赔记录被输入系统,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适时的理赔数据查询,从而有力地打击了保险欺诈行为。通过教育,消费者团体和个人会自觉采取抵制保险欺诈的做法,同时也会向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提供有关反欺诈案件的线索和信息。

(三)车险反欺诈已经成为美国保险公司经营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20多年的实践,车险反欺诈不仅成为保险公司经营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经营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主要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1.车险反欺诈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从本质上讲,保险公司从事的是风险管理活动,识别、计量、控制好各项风险是保险公司的基本职责。车险既是非寿险公司的主要业务险种,又是最容易遭受欺诈的险种之一,因而车险欺诈的防范是非寿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2.车险反欺诈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构成上看,内部控制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五个方面,其中控制环境又包括公司的文化和管理风格等因素,是确定企业内部控制基调的关键因素。一方面车险反欺诈作为一种经营文化,已经融入了企业内部控制文化(internal control culture)②之中,成为内部控制环境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车险反欺诈作为一项重要的经营管理制度,也成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3.车险反欺诈也成为保险公司加强客户关系管理,体现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保险公司通过对车险欺诈的反击和客户教育,向客户传递了诸如保险欺诈是犯罪,广大、无辜的消费者是保险欺诈的最终受害者等新的观念;通过对重大、恶性车险欺诈案件的公开披露和有力打击,对遏制车险欺诈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向社会公众表明了保险公司有责任、有能力打击车险欺诈,这对改变人们对保险公司的错误偏见和提升保险公司的公众形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逐步形成了一套车险反欺诈的方法体系

美国保险公司常用的车险反欺诈方法如图2所示,按照使用的频率来看依次分别为:手动红旗/关键指标卡、反欺诈意识训练、外部数据库查询、内部数据查询、内部审计、视听资料调查、特大的计算机软件、公司的举报热线、从被调查人处获得信息等。总体上看,美国的车险反欺诈方法大致包括预防性的宣传教育方法、识别性的关键指标法、发现性的多样化调查方法和数据分析方法、开创性的新技术方法四大类。在实践中,美国的保险公司往往采取面向消费者大众、保户、潜在投保人、内部员工等进行多样化的预防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以从源头上堵住可能出现的各类欺诈活动。美国的保险公司还广泛采用以某些关键指标(indicators)作为判定和识别保险欺诈案件的依据(Checklists),该方法主要是依托理赔人员的日常经验积累,具有很强的经验性特征,也很方便、实用,准确性也比较高。关键指标法通常依据的是调查人员的经验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调查方法和数据分析方法则可以依托调查人员的实地调查、碰撞实验、数据挖掘和匹配等科学的手段对车险欺诈进行识别和判断。此外,美国的保险公司还大量采用诸如高级保险欺诈识别和分

①英国建立了一系列的汽车保险信息数据系统,如在1987年建立的MIAFTR,1995年的CUE(claims and underwriting exchange),2000年的汽车保险人保险信息中心,(MICC: the Motor Insurers’ Information Centre),有关材料可以参考:Motor Insurance, the Chartered Insurance Institute, 1998.7/27-29页的叙述。

②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IAIS)保险核心原则(ICP10.2)内部控制中要求董事会负责在公司内部形成一种非常强的内部控制文化。(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o develop a strong internal control culture.)图2美国保险公司常用的反欺诈方法

析技术、远程通讯技术、商业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发现和识别车险欺诈。

(五)发达国家的车险反欺诈取得的成效

通过立法支持,发达国家在保险反欺诈方面形成了相对严密的组织体系和方法体系,也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以纽约州为例,该州的车险费率一直仅次于新泽西州居全美第二,但从2005年开始纽约州的车险费率开始下降,平均降价幅度为6%。Allstate保险公司是纽约州最大的汽车保险公司,作为积极推进保险反欺诈和促进理赔流程优化的成果,该公司与其他8家保险公司宣布平均降低3%的保费,其下属的Allstate Indemnity Company则将保费下调5%。Metlife Auto& Home, Geico, State Farm, Progressive Northeastern保险公司都已经宣布了4%~9%不等的保费下调幅度。纽约州保险部的部长Gregory Serio将2005年车险费率的下降归功于近年来纽约州行之有效的反欺诈活动,将之称为反欺诈红利(anti fraud dividend)。2004年纽约州保险反欺诈局收到的有关车险欺诈的投诉就达19 580起,在2002年这个数字只有3 811起,因保险欺诈而遭逮捕的人数则达到815人的历史新高。

三、美国汽车保险反欺诈对我国的启示

迄今我国还没有对车险欺诈的总体规模作过专门的研究,监管机构和行业机构也没有对保险欺诈的规模,尤其是车险欺诈的规模作过估计,但业内人士普遍的看法是,国内的保险欺诈十分严重,仅车险欺诈就占到车险赔付的20%。由此可见,美国保险业普遍存在的车险欺诈问题在我国也依然十分严重,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保险公司采取有力措施反击车险欺诈是必然的选择。美国的车险反欺诈实践和经验对我国建立车险反欺诈制度的最大启示在于:车险反欺诈绝不只是保险公司一家的事,对车险欺诈的治理应当而且必须放到包括立法及监管机构、行业性组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及其他相关人的多方主体的互动中去解决,也就是寻求多方主体的共同治理。具体而言,美国的车险反欺诈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在于:

(一)应当确立车险欺诈是可控的、反击车险欺诈是有效的观念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对车险欺诈大致存在三种看法:一是无奈,持这种看法的人对治理车险欺诈的可行性表示怀疑;二是坚决治理,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保险公司有责任,也有能力去治理车险欺诈;三是有限治理,持这种看法的人认为保险公司治理车险欺诈固然重要,但通融赔付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保险公司以反击车险欺诈为名,没有给某些老客户、优质客户以必要的通融,保险公司将会因反欺诈而失去客户,最终得不偿失。总起来看,三种看法中持第一种看法的人最多,持第二、三种看法的人较少。从美国反击车险欺诈的实践来看,虽然车险欺诈无法从根本上予以消除,但通过多方积极应对,车险欺诈还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和减少的。2005年初在纽约州经营车险业务的多家保险公司纷纷降低费率,这充分说明纽约州的车险反欺诈行为是富有成效的。

(二)“四位一体”的共同治理模式是反击车险欺诈的有效方式

绝大多数人认为,反击车险欺诈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事情,车险欺诈之所以如此盛行,是因为保险公司的惩治力度不够。从美国反击车险欺诈的思路来看,这种观点显然难以成立。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如果没有相关的立法支持,保险公司反击车险欺诈的许多做法就难以实施;如果没有保险监管机构的介入,源于调查手段的缺失,一些重大疑难的欺诈案件就无法得到查处;如果没有像ISO这样的行业性数据分析处理机构的支持,多数跨公司、跨地区、系列化、集团化的车险欺诈案件就无法被识别。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日益增多,单个市场主体对市场的影响力将是有限的,仅仅依靠单个市场主体对车险欺诈进行反击其成效是有限的。另外在像我国这类由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国家,任何忽视和不充分发挥政府监管机构作用的反击车险欺诈举措,都是难以取得明显成效的。借鉴美国“四位一体”的共同治理模式,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别采取相应的对策,应当是未来我国车险反欺诈制度设计的核心所在。

(三)宏观层面的车险反欺诈对策的重点是要做好组织、指导、服务、协助四个方面的工作

从内容上看,首先应当完善相关立法,为反击车险欺诈提供法制前提。要抓住第二次修

改《保险法》的契机,在《保险法》中增加有关反欺诈的相关规定,如明确我国保险反欺诈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一定业务规模以上的保险公司必须设立专门的特别调查机构等;其次,应当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在反击保险欺诈方面的职责,包括设立诸如保险反欺诈局这样的专门机构审查所有保险公司的反欺诈计划、发起对重大保险欺诈案件的独立调查、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及犯罪的保险欺诈案件等;再次,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行业性组织、行业性数据储存、分析机构在反击保险欺诈方面的作用;最后,还要推动保险行业与公安、交通警察、医疗机构、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海关等部门的合作和信息联网和消费者教育工作等。

(四)企业层面的车险反欺诈对策的重点是搞好队伍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和更新方法 从保险公司层面设计车险反欺诈制度,首先应将如何有效防范和遏制车险欺诈作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注重在公司的各个层面培养车险反欺诈的意识、制定和执行严密的反欺诈计划,努力在公司内部培养和造就一支专业化的反欺诈队伍。从遏制和防范车险欺诈的角度来看,优化我国现行车险业务流程应当本着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引入特别调查机构和车险反欺诈环节(如关键指标判断、数据挖掘等),将车险理赔中的疑难案件调查确立为保险公司理赔业务流程中的一个日常性的环节。在不断更新和采用新的、更为有效的车险反欺诈的方法方面,可借鉴美国保险公司所采用的四大类反欺诈的方法,结合国情和各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参考文献]

[1]The Annual Report to the Governor and the Legislature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on the Operations of the Insurance Frauds Prevention Act, Jan 15, 2005.

[2]Coalition Against Insurance Fraud, Study on SIU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June 2003.

[3]Conning & Company, Insurance Fraud, the Quiet Catastrophe, 1996.

[4]Han B.Kang, Fighting Insurance Fraud in Illinois: Insurers, Regulators, and Consumers, CPCUJournal, Winter 2001, 198-212.

[5]Richard A. Derrig, Insurance Fraud, the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2002, Vol.69, No.3,271-287.

[6]Sharon Tennyson and Pau Salsa Forn, Claims Auditing in Automobile Insurance: Fraud Detection and Deterrence Objectives, the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2002, Vol. 69, No. 3,289-308.

[7]卫新江.构筑车险反欺诈的“三道防线”[N].中国保险报,2003-09-08.

[编辑:刘晓燕]

(上接第86页)保险数据挖掘方面已经具有了很多经验值得借鉴。我们应该在数据的收集方面加强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完善数据管理体系,在数据利用方面应该加强企业和咨询机构的合作,提高我国保险企业在机动车辆保险数据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方面的能力。只有将数据分析技术广泛应用于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才能充分实现数据的信息价值,推动保险经营管理的科学化。以本文介绍的归纳式学习方法为例,所得到的反映各属性之间相关关系的规则,不仅可以为保险企业制定费率和条款提供参考,还可以帮助制定科学的奖惩体系;帮助保险企业建立具有智能化的用于核保业务的专家系统;帮助保险企业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

[参考文献]

[1]J.R.Quinlan,“Learning from noisy data,”Machine learning:a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pproach,vol.2,Tioga Publishing CO.,Palo Alto,CA,1986.

[2]K.C.C.Chan and A.K.C.Wong,“Automated acquisition of probabilistic knowledge from noisy training instances,”Report Number 156-M-880426,Department of Systems Design Engineering,University of Waterloo, Waterloo,Ontario,Canada,1988.

[3]K.C.C.Chan and A.K.C.Wong,“Inductive Learning:Automatic Analysis and Classification of Patterns,” Computational.Intelligence,Vol.6,1990.

[4]陈秉正.诱导式学习方法及其在经济数据分析中的应用[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l.9,No.1,1994年.

[编辑:郝焕婷]

[作者简介]卫新江(1969—),男,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现在武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出版专著5部,在国际、国内主要期刊发表论文80多篇,主要研究方向:保险反欺诈及理赔管理等。

反欺诈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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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诈经验分享 2012年,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十二五”规划稳步实现,我省的保险业在保监局领导下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的势头,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已逐步成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在金融行业中越来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因此,2012年作为保监会部署的“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之年,意义重大,为提高理赔服务的社会满意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司在不断夯实理赔“反保险欺诈”工作,大力推行“反保险欺诈”举措工作,使我司“反保险欺诈”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现将我司的“反保险欺诈”工作向贵局汇报如下: 一、队伍建设 1、培训工作 我司从2007年开始就抽调骨干人员建立培训队伍,聘请 福建省公安专等高校的教授作为外聘老师,长期对我司查 勘员进行定向重点培训工作,着重对“痕迹判断”、“调查 的手段”、“拍摄的技巧”、“笔录的制作”等方面结合实际 进行培训,让一线查勘员、骨干人员形成调查的思维、调 查的模式,养成“反保险欺诈”习惯。 2、标准化建设 我司从2008年就开始对现场查勘、定损、调查、旧件回 收、收单缮制等全流程各个环节根据各可能存在的理赔

“渗漏点”制定可量化,可执行的细化动作,并根据公司 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提升,使得所有理赔过程的动作都有章 可循,有依可据,使整个理赔队伍以统一的,标准化的动 作对外服务。 3、专职重案调查、定损队伍 对理赔过程的查勘、调查、定损进行区分分离,各人员各 司其职,并逐步优化人员配备、完善动作要求,使得各个 步骤的执行更专业化,更体现其价值,使得“反保险欺诈” 动作有序的进行。 二、重案管理 1、内部调查工作 内部调查减损工作是指公司内部理赔人员通过查勘定损、 材料审核、询问走访、信息调取、说服引导等方式发现、 获取关键证据和材料并实现减损的操作,因此在公司内 容,制定相应的考核、奖励机制,引导鼓励理赔人员参与 内部调查工作,在全员参与情况下取得不俗的成绩,2012 年截止11月内部调查案件3685笔,调查减损金额6564.95 万(含人伤)。 2、外部调查工作 外部调查减损工作是由公安机关等政府职能部门、外部调 查机构通过主动调查或协助我司开展调查以及由外部人 员举报等方式发现、获取关键证据、线索并实现减损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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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汽车保险反欺诈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卫新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 100052) [摘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采取了“四位一体”共同治理的模式对车险欺诈进行反击,逐步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立法,形成了多元化的组织体系,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体系。美国的车险反欺诈经验对我国建立车险反欺诈制度的启示在于:应当寻求多方主体的共同治理模式;从宏观层面做好组织、指导、服务、协助等方面的工作;从微观层面搞好队伍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和更新方法。 [关键词]汽车保险;反欺诈;共同治理;保险公司 [中图分类号] F8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03-0092-05 Abstract: From 1980s onwards, America has adopted a “quaternity” model to counter against automobile insurance frauds. In the process of more than 20 years’antifraud practices, relevant legislation was promulgated, a diversified organizational framework was established, and a whole set of effective methods was created. The indications of American automobile insurance experiences are: creating a common control model with involvement of multiple entities, paying more attention to organization, guidance, service and cooperation at the macro level and concentrating on talents cultivation, 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 and method renovation at the micro level. Key words:automobile insurance; antifraud; common control; insurance company 一、美国汽车保险反欺诈的思路 据美国保险反欺诈联盟估计,每年发生在美国的保险欺诈大约有800亿美元,平均每个家庭950美元,每个美国公民326.47美元。车险、工伤险和健康险被公认是美国保险欺诈的三大重灾区。美国保险研究理事会1996年的研究发现,有三分之一的汽车碰撞事故与保险诈骗有关;每三起由车辆碰撞引起的人伤赔案中就有一起涉嫌欺诈,这类赔案中的每一美元赔付就有17~20美分赔给了诈骗方,每年车险消费者因欺诈所增加的支出高达52~63亿美元。全美保险犯罪局(National Insurance Crime Bureau)的官员对保险欺诈有一个形象的比喻:如果在美国实施保险欺诈的是一家公司所为的话,那么该公司每年从保险欺诈中获得的收入加上盗抢车辆获得的收入,足以使得这家公司位居世界500强中的前25名,而且这个行业极富成长性。 从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开始反击汽车保险欺诈。其思路大体可以概括为包括立法和监管机构、行业性组织、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相关人在内的“四位一体”的共同治理模式(如图1所示),其中保险公司是反击车险欺诈的微观主体,其对车险欺诈的反击是微观层面的;其余三类主体则是在企业外部从宏观的层面对车险欺诈进行反击。立法部门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主要是做好有关法制的供给工作,为遏制汽车保险的欺诈行为提高法制保障;监管机构则主要负责有关车险反欺诈具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同时对保险公司的反欺诈计划进行审批,对保险公司的反欺诈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此外还负责对一些重大欺诈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等;保险行业性组织不仅包括诸如保险行业协会这类机 图1美国汽车保险反欺诈基本框架构,而且还包括由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保险公司、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等组建的诸如保险反欺诈联盟(the Coalition Agains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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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保险欺诈与反欺诈问题的研 究报告

关于医疗保险欺诈与反欺诈问题的研究报告 文/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课题组 内容提要:遏制医疗保险欺诈行为,是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医保制度健康稳健运行的重要课题。本文紧密结合管理实践,试图对医保欺诈的行为特征、主要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对其性质进行科学界定,同时从管理层面和社会学角度,对医保欺诈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剖析和理性思考,着重就防范和打击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欺诈行为,从“三改”并举联动推进、健全法制建设、构建社会诚信、规范医保管理和加强宣传教育等五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险反欺诈研究 遏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是防范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的重要课题,特别是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基金管理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管理者与违规欺诈者的博弈。本课题研究,试图结合医保基金的管理实践,对医保欺诈行为进行分析,对医保反欺诈,重点是防范和打击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欺诈行为提出对策建议。 一、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基本特征及主要特点

欺诈行为就是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医疗保险欺诈是指违反医疗保险管理法规和政策,采用虚构保险事故以及其它方法,向医保基金管理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或医保待遇的行为,这一行为,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首先,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以非法占有医保基金或非法获得医保待遇为目的。据对天津市医保启动以来发生的26件医保违规案例分析,其中绝大部分案例中的行为人的行为是以欺骗手段获取医保待遇或医保基金,而且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具有诈骗性质,涉及诈骗金额共计211.79 万元。其中:虚假申报费用骗取医保基金的12例,涉及金额107.65万元。违规出让医保专用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4例,涉及金额 99万元。将非医保项目按医保项目申报,骗取医保基金的6例。涉及金额2.18万元。采取“挂床”住院的办法骗取医保基金的4例,查实145人次。冒名顶替就医骗取医保基金的3例,涉及金额0.79万元。虚开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1例,涉及金额0.17万元。据统计,天津市医保结算中心累计拒付医疗机构不合理住院医疗费4666.1万元,平均拒付率为4.01%,这其中,有一些明显不合理费用的产生是与欺诈行为有关的。 其次,实施手段主要是经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即故意

车险反欺诈考题

车险反欺诈 1. 监管部门对反欺诈的指导思想不包括(D)。 A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B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C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D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 2. 车险欺诈的危害不包括(A )。 A对政府威信的危害B对保险公司的危害 C对其他合法投保人利益的危害D对车险行业的危害 3. 保险欺诈的背后经济学理论之一是(B )。 A机会成本B逆向选择 C供需不平衡D边际效应 4. 车险反欺诈研究的意义之一是(A ) A监管要求B顺应市场 C提升客户体验D提升市场占有 5. 监管部门对反欺诈的基本原则不包括(D )。 A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B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双管齐下 C坚持多方参与,协同合作D持构建预防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6. 保险反欺诈的背景之一是(B)。 A汽车销售额提升B商业车险费率改革 C通货膨胀D监管愈发严格 7. 车险欺诈的发展不包括(C )。 A冰封期B萌芽期 C上升期D成熟期 8. 我国车险欺诈的现状不包括(D )。 A大案化B团伙化 C隐蔽化D高发化 9. 下列选项中,归属于按照保险标的分类的车险欺诈是(A)。 A责任保险欺诈B标的保险欺诈 C意外保险欺诈D盗抢保险欺诈 10. 下列选项中,不归属于按照实施主体分类的车险欺诈是(D)。 A投保人实施的欺诈B保险人实施的欺诈 C被保险人实施的欺诈D责任人实施的欺诈 11. 车险欺诈按照欺诈的程度分类包括(A )。 A硬欺诈B轻度欺诈 C重度欺诈D伪欺诈 12. 下列选项中,归属于按照欺诈的发生是否存在事先策划分类的车险欺诈是(B)。 A内外勾结的欺诈B机会主义的欺诈 C保守主义的欺诈D经验主义的欺诈 13. 车险欺诈按欺诈发生的环节分类包括(C )。 A续保欺诈B审核欺诈 C理赔欺诈D退保欺诈 14. 车险欺诈按主观意愿产生时间分类的优点是(A )。 A避免战术错误B明确责任人

保险反欺诈工作总结

保险反欺诈工作总结 篇一:理赔反欺诈专项工作 车险理赔反欺诈专项工作方案 近年来,保险欺诈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公司车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公司系统上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范和打击车险虚假赔案,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保险欺诈所造成的超赔问题还十分突出。为将车险理赔反欺诈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总公司在全系统内召开了反欺诈专项会议。根据会议精神,本着“短期有效、长期有利”的原则,公司决定在全系统全面推进车险理赔反欺诈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公司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郭生臣副总裁任 领导小组组长,总公司理赔管理部、车辆保险部、法律部、监察审计部主要负责人任小组成员。 (二)成立公司专项工作执行小组。执行小组由总公 司理赔管理部谷伟总经理担任组长,由总公司、分公司相关业务骨干担任小组成员。 (三)各省分公司成立专项工作办公室,统筹负责当 地行动开展。办公室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车险理赔的副总经理任主任,分公司理赔管理部、车辆保险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担任成员。办公室应根据总公司要求制

定当地的工作方案,组织领导行动开展,上报相关数据及信息。 二、工作目标 (一)在短期时间内,在全公司乃至全行业范围掀起反保险欺诈行动热潮,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二)以各省级分公司为单位,集中调查疑点案件、打击欺诈分子和团伙,完成总公司布置的反欺诈工作任务。 (三)建立公司长期有效的车险理赔反欺诈体系,将反欺诈工作纳入公司理赔核心类工作范畴。 三、近期重点工作任务 专项工作要按照“办实事,有实效”的要求,各省级 分公司在近期须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合作,从快、从严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各省级分公司要在所辖范围内组织落实与公、检、法机关的合作,对第一阶段已经查清、查明的违法犯罪行为,力争从快、从严地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对保险欺诈行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二)联合同业公司,加大行业内协同打假力度 要充分发挥公司在行业内的领导地位,积极协调、推动、 联络同业公司,加大公司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建立行业内的协同打假机制,加大行业内协同打假力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将车险理赔反欺诈工作推向新的高潮 1、在营业场所制作并悬挂“开展车险理赔反欺诈专项

对车险理赔反欺诈工作现状及解决对策的思考

对车险理赔反欺诈工作现状及解决对策的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汽车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车险欺诈活动日趋频繁,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车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本文分析了车险理赔反欺诈工作的现状,深入分析目前车险理赔反欺诈工作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从社会环节和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两方面提出完善车险反欺诈工作的对策,对保险理赔实际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关键词:车险;理赔;反欺诈 随着我国汽车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车险欺诈活动日趋频繁。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每年保险诈骗金额约占理赔金额的10%-20%左右。保险欺诈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已成为汽车保险的一个巨大“黑洞”,严重影响车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如何防范车险诈骗是车险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车险理赔反欺诈工作的现状 所谓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保险欺诈分为硬欺诈和软欺诈。我国车险反欺诈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立法方面 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法律和法规。只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诈骗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对于骗取数额较小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用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处理。由于诈骗数额的限制,有相当一部分诈骗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裁。 (二)保险监管及行业方面 虽然到目前保险监管部门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反欺诈机构,但保监会已启动打击“三假”(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的专项活动,全行业共发现和查处各类假冒保险机构案件32起,各类假冒保单20多万份,各类虚假赔案16000多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已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三假”案件149起,部分案件已经法院判决,追究了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假机构、假保单类案件几乎绝迹,打“三假”专项工作初见成效。 (三)保险公司方面

车险理赔反欺诈系统方案

车险理赔反欺诈系统需求分析方案 2010年08月24日

目录 车险理赔反欺诈系统需求分析方案 (1) 第 1 章项目概述 (4) §1.1建设背景 (4) §1.2建设目标 (4) 第 2 章需求分析 (5) §2.1数据管理 (5) § 2.1.1 数据导入 (5) § 2.1.2 数据填充维护 (7) §2.2综合查询 (9) § 2.2.1 信息检索 (9) §2.3比对分析 (10) § 2.3.1 特征库管理 (10) § 2.3.2 比对规则配置 (12) § 2.3.3 风控名单查询(比对查询) (13) §2.4案件轨迹分析 (14) § 2.4.1 车辆轨迹分析 (14) § 2.4.2 人员轨迹分析 (17) §2.5黑名单管理 (19) § 2.5.1 车辆黑名单 (19) § 2.5.2 人员黑名单 (19) §2.6基础信息管理 (20) § 2.6.1 保险公司维护 (20) § 2.6.2 车型维护 (20) § 2.6.3 号牌种类维护 (20) § 2.6.4 特殊车牌维护 (20) §2.7权限管理 (20) § 2.7.1 角色管理 (20) § 2.7.2 用户管理 (20) § 2.7.3 角色权限设置 (21) 第 3 章系统总体架构设计 (22)

§3.1系统设计原则 (22) § 3.1.1系统的安全性 (22) § 3.1.2系统的稳定性 (22) § 3.1.3系统的易用性 (22) § 3.1.4系统的扩展性 (22) §3.2系统架构 (24) §3.3技术框架图 (25) §3.4运行环境 (27) 第 4 章售后服务 (30) §4.1维护责任期 (30) §4.2服务方式 (30) §4.3服务内容 (31) §4.4项目维护小组 (32) §4.5项目技术培训 (32)

保险反欺诈工作总结

保险反欺诈工作总结 篇一:市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方案 **市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方案 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公安机关将在全国集中开展“破案会战”工作,20**年3月7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保监厅发20****号),对保险业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监会、省保监局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工作要求,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有效遏制保险欺诈违法犯罪高发势头,切实提高保险欺诈违法犯罪防范控制能力,维护我市保险市场经营秩序,结合我市保险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以全国公安机关统一部署的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为契机,各保险公司要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保险欺诈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维护金融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营造良性、有序的市场经营氛围。 二、组织架构。 根据省保监局《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的通知》要求,成立**市反保险欺诈工作站,由各会员单位

分管总经理组成,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任组长,聘请公安机关同志作为顾问。 工作站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日常性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副秘书长兼任,成员为市行业协会业务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同志和各保险公司相关责任人。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保险公司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把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作为阶段性的重要工作组织好、落实好,确保打击涉嫌保险犯罪工作打出成效,打出声威。各公司于6月10日前将工作小组成立以及落实“破案会战”工作的相关情况书面报行业协会。 (二)积极配合工作。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职联络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线索移送、证据收集的工作。一是对于保险从业人员或业外人员有明确违法事实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同时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办公室报送,积极主动与公安经侦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关注案件处理进展情况。二是对于涉嫌保险诈骗、证据尚待进一步核实的可疑案件,各保险公司应认真开展可疑案件线索筛查,收集整理辖内各分支机构报送的可疑案件线索,并进行初审。经初审后,向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办公室

反欺诈年终总结

反欺诈年终总结 在保险行业,“欺诈”是一个令人恨之入骨,却又常常无可奈何的现象。下面是反欺诈年终总结,欢迎参考阅读!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1 今年以来,财产保险公司认真贯彻保监会、总公司关于严厉打击保险领域各类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和省公司理赔事业部相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警保联动、密切协调的优势,以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活动为契机,不断健全完善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打击保险诈骗高压态势,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紧密协同公安机关开展了一系列打诈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效遏制了当前保险领域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沉重打击了保险诈骗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挽回了公司的利益损失。 截至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总共查处涉假案件157件,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82万元,其中事故现场拒赔/部分拒赔案件85件,在案件理算、核赔环节发现疑点后调查确认造假案件72件,主要包含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被盗抢假案、摆放虚假现场、故意夸大损失、“倒签单”(先出险后投保)、伪造事故证明等各类保险犯罪行为。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在打击保险犯罪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领导重视,落实打击保险犯罪工作责任 在省分公司理赔事业部的正确领导下,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主任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充分认识到打击保险犯罪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

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统筹兼顾,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将打击保险犯罪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成果的重要内容,始终对保险犯罪活动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同时,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进一步健全了打击保险犯罪应急预案、案件备案、责任追究制、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完善了打击保险犯罪考评工作体系,充实和细化考核办法和标准,做到权责明晰,目标明确,把打击保险犯罪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在市市分公司、省公司营业部和新区分公司范围内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打击保险犯罪工作格局。 二、牵头联动,明确打击保险犯罪工作重点 今年,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紧密依托和市市公安局联合成立的“打击盗抢机动车和保险诈骗犯罪工作办公室”,警保联动,以打促防,综合治理,有力确保了打击保险诈骗工作卓有成效地实施。通过运用完善的协作网络和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沟通汇报,对涉及保险犯罪案件线索提前介入和开展调查,并及时移交,通过公安机关的深度介入,借助法律赋予公安部门打击犯罪的职权,联合打击,对保险欺诈犯罪将产生有力震慑作用,从根本上打压保险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有效遏制保险诈骗的势头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突出重点,注重打击保险犯罪宣传实效 加强反保险欺诈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保险欺诈的危害性,披露典型案件,起到警示作用。通过多渠道宣传,让广大民众熟知保险欺诈是利用虚构交通事故、篡改事故时间、伪造法律文书、夸大事故损失等手段骗取保险赔偿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谋,相关机构如保险中介、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医疗机构、法医鉴定机构、汽车修理厂等人员共同实施的特征,具

反欺诈经验分享

反欺诈经验分享 2012年,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十二五”规划稳步实现,我省的保险业在保监局领导下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的势头,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已逐步成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在金融行业中越来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因此,2012年作为保监会部署的“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之年,意义重大,为提高理赔服务的社会满意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司在不断夯实理赔“反保险欺诈”工作,大力推行“反保险欺诈”举措工作,使我司“反保险欺诈”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现将我司的“反保险欺诈”工作向贵局汇报如下: 一、队伍建设 1、培训工作 我司从2007年开始就抽调骨干人员建立培训队伍,聘请福 建省公安专等高校的教授作为外聘老师,长期对我司查勘 员进行定向重点培训工作,着重对“痕迹判断”、“调查的 手段”、“拍摄的技巧”、“笔录的制作”等方面结合实际进 行培训,让一线查勘员、骨干人员形成调查的思维、调查 的模式,养成“反保险欺诈”习惯。 2、标准化建设 我司从2008年就开始对现场查勘、定损、调查、旧件回收、 收单缮制等全流程各个环节根据各可能存在的理赔“渗漏

点”制定可量化,可执行的细化动作,并根据公司的要求 进一步优化提升,使得所有理赔过程的动作都有章可循, 有依可据,使整个理赔队伍以统一的,标准化的动作对外 服务。 3、专职重案调查、定损队伍 对理赔过程的查勘、调查、定损进行区分分离,各人员各 司其职,并逐步优化人员配备、完善动作要求,使得各个 步骤的执行更专业化,更体现其价值,使得“反保险欺诈” 动作有序的进行。 二、重案管理 1、内部调查工作 内部调查减损工作是指公司内部理赔人员通过查勘定损、 材料审核、询问走访、信息调取、说服引导等方式发现、 获取关键证据和材料并实现减损的操作,因此在公司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奖励机制,引导鼓励理赔人员参与内部 调查工作,在全员参与情况下取得不俗的成绩,2012年截 止11月内部调查案件3685笔,调查减损金额6564.95万 (含人伤)。 2、外部调查工作 外部调查减损工作是由公安机关等政府职能部门、外部调 查机构通过主动调查或协助我司开展调查以及由外部人员 举报等方式发现、获取关键证据、线索并实现减损的操作,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问题浅析及反欺诈对策研究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问题浅析及反欺诈对策研究 王丹丹,陈理 中国农业大学车辆与交通工程系,北京(100083) E-mail:wendy_dandanwang@https://www.360docs.net/doc/5312100967.html, 摘要:近年来,随着汽车逐步进入家庭,我国汽车消费数量逐步增多,投保汽车保险已成为车主抵御风险的重要保障。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也因此出现了快速增长,在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中占有很大的份额。但车险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却没有为财产险公司带来盈利的快速增长,不少公司的车险业务虚盈实亏,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就在于车险欺诈的泛滥。车险欺诈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保险公司自身业务良性发展和盈利水平的一种犯罪,最终也将损害众多投保人的合法利益。综上所述,对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的研究及防范已经成为保险行业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研究对车险行业切实可行的欺诈防范方法和反欺诈策略,对改变车险市场亏损现状,提高车险在财险行业的盈利水平,维护广大车险保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车险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欺诈;反欺诈 中图分类号:F842.6 1.引言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率大幅升高,由于没有合理的举措进行约束和规范,理赔人员难以在众多案件中及时有效地甄别出骗赔案件,致使一部分人乘机以各种手段进行骗赔。而我国车险行业因为起步较晚,目前在这方面积累的经验非常有限,车险欺诈因此并未得到有效遏制。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采取了“四位一体”共同治理的模式对车险欺诈进行反击,逐步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立法,形成了多元化的组织体系,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在车险反欺诈方面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体制。这一系列的措施有效地遏制了车险欺诈行为的蔓延,对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业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近几年,国内保险公司联手打击车险骗赔的声势越来越大,范围也越来越广,但是目前并没有形成切实有效自成体系的防范方法,相关法律、道德舆论对车险骗赔现象也缺乏有效的约束力。 本文从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问题入手,结合实际从保险业、法治、社会三个主要层面分析了车险欺诈出现的原因,进而针对车险欺诈的原因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和对策。 2.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欺诈原因概述 机动车辆保险欺诈主要指发生在机动车辆保险领域的欺诈行为,即在机动车辆保险交易中发生的各类欺诈行为。[1] 保监会的统计显示,目前约有2 0 %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仅北京市在2003 年至2006年间,欺诈造成的车险损失就约有28 亿元。面对车险欺诈愈演愈烈的态势,要提出对其有效遏制的方法,首先就要挖掘出其产生的根源。 造成机动车辆保险欺诈损失重大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车险实务操作的漏洞、流程的反欺诈作用缺失以及反欺诈意识的薄弱是车险欺诈猖獗的重要根源。

汽车保险欺诈与反欺诈

本书简介 本书特色主要体在:一是系统性强。全书从欺诈的界定着手,分别对车险欺诈的形式、车险反欺诈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车险反欺诈的对策作了全面、系统的分析。二是对策性强。作者将一半以上的篇幅都用来分析和阐述车险反欺诈的方法,在附录中又些方法归纳成便于操作的十二种方法。三是实用价值高。对车险欺诈形态的描述,为识别车险欺诈提供了指南; 对车险反欺诈方法的归纳与总结,则为有效遏制和防范车险欺诈提供了利器。 目录 第一部分 汽车保险欺诈的界定 第一节 欺诈的界定 一、欺诈的定义 二、欺诈的构成

第二节 汽车保险欺诈 一、保险欺诈的定义 二、汽车保险欺诈的分类 三、汽车保险欺诈的特征 第三节 汽车保险欺诈的危害与成因 一、汽车保险欺诈的危害 二、汽车保险欺诈的成因 第二部分 汽车保险欺诈的主要形式 第一节 汽车损失险中的欺诈 一、利用虚假材料(信息)实施的欺诈 二、单方事故中的欺诈 三、盗抢险中的欺诈 四、汽车维修厂实施的车损险欺诈 五、车损险欺诈的新趋势 第二节 汽车责任保险中的欺诈 一、利用虚假材料实施汽车责任保险欺诈 二、被保险人与医疗机构联合实施欺诈 三、编造虚假事故实施欺诈 四、汽车责任保险欺诈的集团化趋势 第三节 汽车消费信用保证保险中的欺诈 一、投保人使用虚假材料实施的欺诈 二、不法汽车经销商实施的欺诈 三、车贷险欺诈具有一定的团伙犯罪属性 第四节 其他类型的汽车保险欺诈 一、经由保险中介机构实施的欺诈 二、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联手实施的欺诈 第三部分 汽车保险反欺诈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 汽车保险反欺诈的对策 附录 保险欺许防范方法 参考资料 下载后 点击此处查看更多内容

车险反欺诈三大典型案例

车险反欺诈三大典型案例 2010-11-15【中国保险报】□田吉生尹海棠 近年来,随着车险业务的迅速发展,车险骗赔案件也日益增多。如何有效打击车险骗赔,人保财险浙江省龙游县支公司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2009年公司成功拒赔的醉驾、套牌、假现场等骗赔案额达230万元,今年以来,通过公司内外的共同努力,骗赔案件追回金额已达59万元。本文介绍该公司近年来车险反欺诈活动中的几个案例。 案例一:与交警、经侦密切合作反欺诈 2008年9月27日,佘某驾驶浙HE2762号车(自卸车)从龙游驶往城北开发区工地,途径龙游石窟路口与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当日上午7时,该公司接到报案后,即马上派人赶到事故现场拍取现场照片,调查取证。令人诧异的是,出险当天下午,车主就向交警大队预交了20万元的事故押金,傍晚就将肇事车开走了。第二天,当公司获悉此消息后,立即引起高度警觉,认为该做法不符合事故处理常规:一是事故车辆必须进行车况的技术鉴定,方可放车;二是肇事车主当天交事故押金,急切将肇事车开回,有违常理。于是,公司立即决定,与车主联系对肇事车进行实时跟踪。但连续两天都联系不上车主,到了第三天联系上却发现,该车完好无损地停放在工地里,经查,车架识别码、发动机号与承保车辆完全一致,找不到一丝破绽。时间一天一天地过去,38万元的赔款眼看就要从公司支出。 正当公司将要支付赔款之时,今年8月初,突然听到有人反映,肇事车辆在出险后已进行改装,并告诉改装地点。获此消息,公司决定立即重新调查此案,但考虑到时间较久,取证工作难度较大,便马上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取得联系。由于公司多年来与经侦大队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经侦大队领导对该案件非常重视,当日就派员来到公司,双方共同分析案件的事故现场照片及工地里车辆照片,经过仔细比对,发现车辆的确有改装的痕迹,县经侦大队通过讨论,立即派办案民警与公司人员前往江西、建德等地查抄肇事车辆,核对痕迹,赶回龙游后,当晚就对外围人员进行传讯。 次日,经侦大队结合照片、相关调查笔录传讯车主,面对法律威慑力,车主终于承认出险车辆是辆报废车,并非是保险车辆,当时因考虑赔偿数额较大,因此连夜对出险车辆进行改装,再套牌,以达到向保险公司骗取赔款的目的。至此,仅两天时间,这起改装、套牌骗赔案就告破。 点评:只有加强与公安经侦部门协作,建立沟通管道,才能有效打击车险骗赔行为。龙游人保财险近年来采取“兵对兵,将对将”的联系方式,与当地交警、经侦及法院等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了长效机制,反欺诈工作得到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与支持。 案例二:强化理赔管控反欺诈 2009年6月20日下午17时许,公司接到俞某报案称:其于19日晚11时许,驾驶浙HE0093轿车,途经龙游老长运大修厂附近时,不慎碰撞一行人,造成行人受伤的事故发生。接案后,公司查勘人员立即前往交警大队调阅现场照片,了解案件。当时并未发现相关疑点,便告知俞某受伤人如有伤残或处理事故时一定要通知公司。然而直到俞某携带相关单证到公司索赔时也没有告之公司派员参与俞某与受伤人事故调解。虽然从案卷上看没有什么疑点,但公司查勘人员与医

社会保险反欺诈

社会保险反欺诈 摘要 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已经越来越紧迫。本文借鉴国外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和执法的经验,根据我国民法、合同法、税法中相关反欺诈的内容,明确未来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的原则及社会保险反欺诈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进行明确定义,一些地方性法规中的社会保险反欺诈举报与奖励机制对全国性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参照。最后是社会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及结论: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先行立法,将来提升反欺诈立法的位阶。 一、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社会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运营、管理、支付业务越来越繁重,涉及金额也越来越大。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风险点自然增多。某些企业和个人利用当前社会保险业务中容易忽视的环节 甚至漏洞,实施欺诈行为,给社保资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保障功能的积极发挥。在我们前期对15个省市的社保基金专项立法调研中发现,所有省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涉及从征缴到支付的各个环节。例如在征缴环节,参保单位有故意隐瞒缴费基数、缴费起始时间和漏报人数、篡

改职工身份的现象,或者故意瞒报基数使补缴金额达不到实际应补缴额;在支付环节中,存在着冒领和骗取保险金现象。如有的退休人员死亡后还继续领取退休金,医疗保险基金被冒领、串通报销的则更多。针对近年来社会保险领域及各业务环节存在的各种欺诈行为,尤其是在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发放环节,国务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力度,在社会保险反欺诈方面做了些有益的探索,但在实际稽核工作中,反欺诈工作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保险反欺诈力度受限。近年来虽出台了一些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管的部门法规,但社会保险反欺诈缺乏系统的法律依据,对社会保险领域新出现的涉及欺诈、冒领等问题难以用法律来解决。虽然可以借鉴刑法中的“诈骗罪”和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欺诈的相关法律,但均存在针对性不强的问题。 其次是各项社会保险监管的不统一。反欺诈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内容,由于各项社会保险费仍未实现集中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难以理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支付环节的反欺诈由各经办机构代办,而在实际工作中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往往是内外勾结的,没有经办机构内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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