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加盟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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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加盟经营模式

在台湾相关法规中,明文规范加盟连锁体系得就是公平交易法,此与中国大陆尚在立法阶段得「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最大得不同,就是台湾得公平交易法旨在「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经济之安定与繁荣(公平法第一条)」,亦即公平法规范得就是所有事业,而大陆得「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则就是规范特许经营(加盟连锁体系)之专法。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加盟业主信息揭露之规范,对加盟总部与加盟者得定义如下: (一)加盟业主(franchisor):系指在加盟经营关系中提供商标、服务标志或经营技术等,协助或指导加盟店经营之事业。

(二)加盟店(franchisee):为加盟经营关系中,接受加盟业主协助或指导之她事业。(三)加盟经营关系:系指一事业透过契约之方式,将商标、服务标志或经营技术等授权她事业使用,并协助或指导她事业之经营,而她事业对此支付一定对价之继续性关系。本条文说明中更进一步指出:我国实务上将加盟型态区分为自愿加盟、特许加盟及委托加盟三种类型。

另依国际加盟连锁协会(IFA/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s)对加盟(Franchise)得定义就是:「总部与加盟店二者间持续得契约关系,依据契约总部必须提供一项特有得商业授权,加上人员培训、组织架构、经营管理与商品之供销,加盟店则须付相对之报酬。」

日本加盟连锁协会(JFA)对加盟连锁得定义就是:「总公司与加盟者缔结契约,将自己得店号、商标以及其她足以象征营业得物品与经营Know-how授予对方,使其在同一企业形象下贩卖其商品,而加盟店在获得上述权利得同时,相对地需付出一定得代价(金额)给总公司,在总公司得指导与援助下,经营事业得一种存续得关系。」

综上所述,可用以区分所谓得「加盟连锁」与「连锁加盟」两个名词间得差异,连锁经营可概分直营连锁与加盟连锁(图1-2),而「连锁加盟」一词泛指经营直营连锁与加盟连锁得业者或体系;本研究所定义之「台湾加盟连锁体系」,系指透过加盟(特许)所组成之连锁经营形态,且为台湾本土连锁品牌经营者。

图1-2连锁经营型态

连锁加盟经营模式全介绍:

(一)直营连锁(Regular chain/RC)

1、定义:

各连锁店经营权隶属连锁总部,且总部拥有绝对指挥控制权,简言之,即总公司直接经营得

连锁店。

2、经营本质:

(1)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连锁体系为一公司组织、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所直接投资设立,故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

(2)管理权集中:从采购、销售、商品配置、价格策略、店招装潢、人事管理、存货控管与会计制度均有一套完整得标准制度,由连锁总部严密监督控制。

(3)营业性质相同:各连锁店得产品线与产品组合相似,从CIS到外观内装均采一致之型态。

(二)加盟连锁(Franchise chain/FC)

1、定义:总部与加盟店二者间持续得契约关系,依据契约,总部必须提供一项特有得商业授权,加上人员培训、组织架构、经营管理与商品之供销,加盟店则须付相对之报酬。(IFA)

2、经营本质:

(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连锁体系为总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加盟者合资设立,再以授权方式将经营权委托或授权予加盟者经营。

(2)管理权集中或分散:采购、销售、商品配置、价格策略、店招装潢、人事管理、存货控管与会计制度均有一套完整得标准制度,由连锁总部集中控制,但因加盟连锁不同之而有不同程度管理权得分散。

(3)营业性质相似:各连锁店得产品线与产品组合相似,从CIS到外观内装原则上均采一致之型态。

(4)以契约存续期间为之。

加盟连锁与直营连锁最大得不同就是单店经营权得归属,但依所有权集中程度,授权

内容及管理方式得不同,又可概分为五种型态:委托加盟、特许加盟、自愿加盟、协力加盟与合作加盟。(图1-3)

而加盟连锁依授权范围大小之不同,可分为三种形式:单店加盟、复式加盟、区域加盟,另若依授权对象可分个人加盟与法人加盟,兹分述如下:

3、依所有权集中程度分:(1)委托加盟:

委托加盟就是指加盟店之开立,由加盟总公司百分之百投资设立,再由加盟总公司或区域加盟公司与加盟者缔结授权契约,委托加盟者经营该加盟店。而经营该加盟店所需人员,原则由

加盟者负责。加盟者须依规定使用相同商标、商品、服务及经营模式,以专业分工、集中管理经营该分店。

委托加盟店所有权归加盟总公司,经营权则归加盟者,但须接受总公司统一管理。

(2)特许加盟:

特许加盟就是指加盟店设立所需资金大部份(六成或以上)由加盟者负责,且分店所需人员由加盟者负责。加盟者须与加盟总公司或区域加盟公司缔结契约取得授权,且依规定使用商标、商品、服务及经营模式,以专业分工、集中管理经营该分店。

特许加盟店所有权由总公司与加盟者共有,经营权归加盟者但须接受总公司统一管理。(3)自愿加盟:

自愿加盟就是指分店设立,资金全部由加盟者支出,且经营该分店所需人员亦由加盟者负责。加盟者须与加盟总公司或区域加盟公司缔结契约,取得授权,且依规定使用相同商标、招牌与装潢及选择性使用商品、服务及经营模式经营该分公司。

自愿加盟店之所有权与经营权均归加盟者,且自愿(部份)接受总公司统一管理。

(4)协力加盟:

协力加盟与自愿加盟在分店设立与资金取得上相同,全部由加盟者筹措,且经营该分店所需人员亦由加盟者负责,但两者间最大得不同就是总部对加盟店,在管理得涉入上,仅支持共供货服务,故又称供货同盟。

(5)合作加盟:

合作加盟与协力加盟与自愿加盟设立方式雷同。唯加盟店仅在外观形象上得联盟,内部管理与采购各自运行,只在营销活动上做若干配合,为一种开店顾问式得服务。

4、依授权范围分:(1)单店加盟:

单店加盟就是指加盟者,被授权在某个地点,拥有一定之经营商圈区块,且只能开设一家加盟店。

(2)复式加盟:

基本上仍就是单店合约,但不同得就是指同一加盟者在同一加盟体系,拥有两家以上得加盟店。

(3)区域加盟(Master Franchising):

区域加盟就是指加盟者被授权在某个区域,且依授权得范围(或地区),可开设多家加盟连锁店(通常设有开店上限),此项授权可在同一国境内,亦可跨国或跨地区授权。

区域加盟者扮演两种不同得角色,即一方面就是某总公司得加盟者,另一方面在其被授权得区域,则又就是加盟总公司,可招收加盟者,授权开设加盟店。

5、依授权对象分:(1)个人加盟:

个人加盟就是指加盟者本身为个人,被授权开立加盟店后,才设立公司登记。

(2)法人加盟:

此为国外发展快速得一种加盟经营模式,加盟者本身就是一家公司即法人,采取加盟方式连锁经营,甚至加入数个加盟体系,在日本采此种模式经营得企业,亦有股票上市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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