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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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全面素质,保证学位质量。

第三条学士学位只授予应届本科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以《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达到下述条件和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3、完成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各门课程和毕业实习、毕业考试的成绩,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4、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5、初步掌握1门外国语,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6、初步掌握计算机语言与应用,达到学校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标准。

第五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H"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坚持不改者;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3、在校学习期间,虽成绩合格获准毕业,但考试课程补考累计达6门(含6门)以上者;4、在校学习期间,退学后试读者;5、毕业时仍有1门(含1门)以上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而暂发结业证书者;6、在校学习期间,考核(含考试、考查)、毕业论文(设计)中舞弊作伪,违反考试纪律以及旷考者;7、毕业实习中发生过医疗或工作责任事故者;。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制定、修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规范;2.审定并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3.审查批准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履行如下职责:1.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学习成绩,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研究和处理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毕业证书。

毕业论文(设计)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下列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者。

2.在校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由于第五条第2款、第3款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受处分后至弹性学制期限内,没有再犯有同类错误,没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且勤奋学习,具备了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2.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获得者;3.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本专业学生的10%及其以内,综合表现优异者。

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简历

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简历

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自荐书姓名:陈成电学校简介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其前身为南宋创办的长沙城南书院,1903年始立为湖南师范馆。

1912年改为湖南公立第一师范学校,解放后更名为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

200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普通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2006年9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已向教育部申请将我校升格为本科师范院校。

学校有”千年学府、百年师范”的美誉。

这里是毛泽东、蔡和森、何叔衡、任弼时、李维汉、萧三、张国基、陈天华等求学的母校,也是张枝、何绍基、王先谦、谭延阍、徐特立、杨昌济、黎锦熙、谢觉哉、周谷城、田汉、李达等从教过的地方,曾国藩、左宗棠、黄兴亦曾藏修于此。

一代伟人毛泽东青年时期在此求学、工作长达八个春秋,并在此从事中国共产党的创建等一系列革命活动。

1950年12月,毛泽东为母校题写了”第一师范”校名和“要做人民的先生,先做人民的学生”的校训。

徐特立6次来校视察,并题写了“实事求是,不自以为是”的校风。

1993年,江泽民为校园内的青年毛泽东铜像题名。

来校视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还有谢觉哉、邓颖超、宋任穷、宋平、李锡铭、尉健行、李岚清、李铁映、陈至立等。

并有多位外国元首和领导人来校参观、访问。

近年来,学校与时俱进,开拓创靳,以跨越式发展的崭新姿态展现在世人面前。

学校现占地1346亩。

拥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4600多万元,图书120多万册。

学校在职教职工778人,其中专任教师639人。

另有兼职教师116人。

专任教师中有教授48人,副高以上职称者195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30.52%;有博士7人、在读博士14人,硕士289人、在读硕士59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者占专任教师总数的46.32%。

学校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3人,荣获曾宪梓教育奖教师4人,荣获省首届教学名师奖教师1人。

拥有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10272人。

学校现有36个专本科专业,专业覆盖了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五大学科门类。

学校校风、教风、学风优良,人才培养质量好,毕业生也因为知识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普遍受到市场的欢送,毕业生就业率一直居全省高职高专院校前列。

长师字〔2019〕34号长沙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长师字〔2019〕34号长沙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长师字(2019)34号长沙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长沙师范学院章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17-25人。

委员由主席从学校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

同时,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三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在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审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2.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3.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4.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

(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体质健康状况、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综合训练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2.受理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破格授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及处理意见;4.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1.复核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材料;2.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审定的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人员的名单;3.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与发放;4.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重大事项,赞成票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XX师范学院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审议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系(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人或七人组成。

分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规定可授予学位或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获得毕业证书;(三)非外国语专业(不含专转本、体育、艺术类、职高、高职对口类各专业及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学生原则上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其他语种参照执行)考试;外国语专业本科学生需通过高等学校相应语种专业四级考试(如:英语为专业四级、日语为专业四级、法语为专业四级)。

湖南师大自考本科学位申请条件

湖南师大自考本科学位申请条件

湖南师大自考本科学位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修满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且成绩合格。

五、外语水平要求:
1.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成绩合格;
2. 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或以上的考试,且笔试成绩合格;
3. 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4. 英语专业学生获得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证书,非英语的外国语专业学生获得全国高校相应语种专业过级考试合格证书(日语为一级,俄语为四级);
5. 参加第二外语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6. 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应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7. 达到湖南省成人高考免试入学条件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由学校认定其在校期间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的,学士学位外语可不做要求。

六、所申请的学士学位专业须为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以上条件为湖南师大自考本科学位申请的基本条件,具体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请以学校官方网站或相关部门通知为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湘城院发…2014‟90号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2014年11月27日的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2014年12月5日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至30人组成,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二名,分别由主管教学和主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秘书长一名,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名单报省学位办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学位授予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讨论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审查通过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3.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至12人组成,由学院领导和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成员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接受本学院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2.根据本学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班学生的成绩(含生产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能力获取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3.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4.接受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

湖南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湖南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湖南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作者:发布时间:2008-8-28 9:02:55 点击次数:242 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二条我院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和文明风尚;(二)在校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学习成绩良好,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含1.8)以上;(三)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参加CET-4考试(其中英语专业参加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艺术类专业参加国家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并且考试成绩排名列前92%以内(英语、艺术类专业分别排名);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通过规定的外语水平考试和专业水平综合考试。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行为者;(二)凡在校期间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而无明显悔改者。

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第四条我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一)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1.各系(部)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逐个审核学生在校历年来学习成绩及表现,列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教务处复核后,报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2.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系(部)上报名单,按照本细则标准进行审查,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成教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1.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在通过湖南省学位办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英语)学位课程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2.成人教育学院按照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相关规定,初步审核后向教务处提出推荐名单并领取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3.教务处对被推荐对象的材料(包括教学计划、成绩、申请表等)进行复核合格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4.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提交名单,按照本细则的条件和规定进行审查,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学位条例》,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进一步搞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具体承办。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制度,品行端正,严格遵守法律制度;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所有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且四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相应的分数,文科为2.1分、理科为2.0分;3.无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记录;4.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且符合查重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各学院审查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规范第三条之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学院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各学院和教务处,由教务处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科毕业时,仅因第三条第3款而无法取得学位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且符合本规范第三条其他款项之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但本人档案须如实记载:1.受处分后,毕业之前,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毕业最终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20%;3.应届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七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兄弟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本规范规定执行。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需参加XX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试和XX师范大学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专业课考试,两次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授予XX师范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学科

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学科

王定
胡淑文
杨秀云
1 周 周杨林
副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副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副教授
是否达到 大纲要求 达到
达到大纲 要求
达到大纲
行 要求 情 况

已开出实 习课名称、 学 学时、任课 4 教师姓名、 职务、是否 达到大纲 计 要求
教育见习(三)


5
教育实习
毕业论文
18 周
0
其中 35 岁以下(含 35 岁)教师具有 9
硕士及以上学位者人数
本专业在校本科学生数
共 计 2008 级
1018
317
专任教师中具有硕 士及以上学位者人 38 数
2009 级 280
2010 级 266
2011 级 155
本专业批准设置主管部门
教育部
批准文号 教发函【2008】104 号
计划规定课程门数
专业技术职务 教
总计 师
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35 岁以 36-45
合计


48
9
23
10
0
0
46-55 岁 15 10
56-60 岁 1 0
61 岁 以上 0 0

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20
0
14
5
1
0
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15
6
9
0
0
0

助教(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3
3
0
0
0
大学英语(一) 大学英语(二) 大学英语(三) 大学英语(四)
大学体育(一)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文学、理学、历史学、工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哲学、医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我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汇总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管理程序。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主要职责有:1、审定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2、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做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3、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有关事项。

第五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有:1、根据本院(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2、讨论和研究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3、接受本院(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将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教务处按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汇总和审核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条件第七条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国家建设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2、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和各实践性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具有毕业资格;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结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换证补考成绩合格者,只换发毕业证不授予学士学位);2、在校修业年限内有考试作弊行为者;3、受到学校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4、重修课程总学分达30个学分以上者。

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及艺术学十二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第三条凡是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除了履行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也不得以同一学位论文申请其他学位。

二、学位学术水平要求第五条硕士学位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以下学术水平,可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六条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以下学术水平,可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四)能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三、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申请第七条学位申请资格(一)申请人必须符合本细则的第三条规定;(二)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相应的课程考试(考核)合格,学分达到规定标准,符合研究生培养阶段教学、科研训练及科研成果要求;(三)博士生开题报告的时间与论文盲审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 16个月;硕士生开题报告的时间与论文送审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 10个月;(四)硕士学位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参加论文送审及答辩;博士学位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的预答辩,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参加论文送审及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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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湘一师院字[2013]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我校学科专业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工作。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至2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成员从各系(部)主任、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高级职称教师中产生。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各系(部)成立学士学位评审小组,由5至9人组成。

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长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

每届任期三年。

各系(部)学位评审小组协助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事项,撤销因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4. 研究决定学士学位授予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七条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工作职责:
1.依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所在系(部)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业成绩等进行审查,审核学生提交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
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情况,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位授予中出现的争议,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4.完成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八条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在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收集、汇总和审核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整理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 做好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
3.按上级学位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材料,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材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4.负责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5.完成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九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2.完成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教学、管理、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平均学分绩点在2.0 及以上(或加权平均成绩在70 分及以上)。

4.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外语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5.具备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文科类专业学生达到湖南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一级水平;理工类专业学生达到湖南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二级水平,或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6.有健康的体魄,能从事所学专业范围内应从事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本细则第九条第1款之规定;
2.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考试、考查中有舞弊行为者;
4. 有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者;
5.未达毕业条件者;
6. 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加权平均成绩在70 分以下)者;
7. 因其他问题,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有本细则第十条第2款、第3款之情形,经考察有明显进步,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其所在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审核同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以获奖证书为依据);
2.在校期间获得授权专利或在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3.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4.受到省级以上党政部门表彰者(如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团员、省级优秀团干、省级优秀毕业生等);
5.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结业学生离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换证考核,取得换发毕业证资格,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补授学士学位。

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一律不补发毕业证书、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如下: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向所在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申请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

2.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依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并填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初审通过
人员名册》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暂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汇总表》,所有材料经系(部)学位评审小组组长签字后报送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

3. 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对系(部)报送的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后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校有关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核,作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5.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根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的名单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只颁发毕业证书。

6.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对全部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要求报省学位办审核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

第十五条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舞弊行为或出现差错的学生,经查实并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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