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分论
二、商法的分类、地位与作用(幻灯片)讲诉
△宋词:张炎的词《清平乐·平原放马》
“辔摇衔铁,蹴踏平原雪。勇趁军声曾汗血,闲过升寻常节。 涓涓野水晴沙。多少骅骝老去,至今犹困盐车。”
茸茸春草天际,
感谢!
人有了学问,就会具备各种分析力量, 明辨是非的力量。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学问, 培育规律思维力量;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育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学问面。 有很多书籍还能培育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气, 鼓舞我们前进。
④在体系构成上,商法有经过进展商品经济实 践验证的法典,以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和海商 为主要内容;经济法除捷克斯洛伐克曾有一部经济法典外, 其他国家还未制定过经济法典,以价格、金融、税收、投 资、公正交易、反垄断、贸易管制等内容。
〔三〕作用 1、提升私法高度,健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2、商法是实现国家对商品生产和流通进展宏观调整和微观治理,
△学问背景:实行民商分立的
我们认为,商法应当也完全可能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门,处于根本法的地位。主要有两点理由:
①商法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征:a、一般是发在公平的商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
关系; b、一般是商主体或其投资人基于直接或间
接的营利目的而建立的〔破产除外〕; c、一般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商法精神〔理念〕:追求增值;敢于冒险; 崇尚科学;不断创新;讲求诚信;互利双赢;关 注安全;严于律己 。
△资料两则:青蛙溺水的启发;生活得好, 就不会去飞〔见卡片〕
△〔南〕唐〔北〕宋词:张泌的词《柳枝·腻粉琼妆透碧纱》
“腻粉琼妆透碧纱,雪休夸。金凤搔头堕鬓斜,发交加。 倚着云屏新睡觉,思 梦笑。红腮隐出枕菡花,有些些。”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一、商的概念(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1.固有商(第一种商, 绝对商):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 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 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 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 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 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 (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 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 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 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 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德国: 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 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 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 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 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 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 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法律基本知识商法概述解析
法律基本知识商法概述解析商法概述解析商法,是指以商业交易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是调整商业行为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和法规的总称。
商法对于商业活动的开展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本文将对商法的基本知识进行概述解析,包括商法的定义、特点、法律主体、法律关系以及商法的分类等。
一、商法的定义和特点商法是商业交易活动中运用的法律规则的综合体,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
它主要涉及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效率性等方面的问题。
商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法律规范性:商法是以法律为基础,通过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来维护商业秩序和权益。
法律的规范性使商法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
2. 利益保护性:商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各方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所享有的利益。
商法对商业主体的利益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3. 自由协商性:商法要求商业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和独立性,允许商业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协商和合作,以达成互利的商业交易。
二、商法的法律主体商法中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体。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
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合作社等。
在商法中,法律主体的选择和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商法要求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商业交易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同时,商法也规定了法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的权利和责任,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商法的法律关系商法的法律关系是商业主体在商业交易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商业交易活动的核心内容。
商法的法律关系包括民事关系和经济关系两个方面。
1. 民事关系:商业交易涉及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合同性质。
商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基于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章 商法概述
商人典范
范蠡,人们普遍认为他是商贾的鼻祖。助越王灭吴。 他认为勾践只可共患难,不可同安乐,便功成身退, 带着西施经商,资产至千万。后移居定陶,号陶朱公。 后与西施驾扁舟入五湖隐居。至今,太湖边上还流传 着“种竹养鱼千倍利,感谢西施和范蠡”的民谣。 吕不韦,他是最有远见,最成功的商贾。《史记》称 他为“阳翟大贾”,因“贩贱卖贵”而“家累千金”。 后秦王嬴政尊其为相国,号称仲父。据传,嬴政乃是 他的私生子。 子贡。姓端木,名赐,字子贡,春秋末卫国人,孔子 的著名弟子,“孔门十哲”之一。孔子是很看不起商 贾的。但子贡在成为孔子弟子前就经商于曹、鲁之间, 富至千金。《论语》记述孔子与弟子答问,以他为最 多。孔子去世后,子贡为孔子守墓六年。孔子之所以 名传天下,完全得力于子贡的宣扬。
C、商法的含义
因此,商法是指调整商主体在 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 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于商法,两大法系称谓不同, 即便同一法系,各国也可能不一致。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商法称为 ‚commercial law”,英美法系则 称为‚business law”。 商法可作多种分类:
①
台湾学者张国键称: “商事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 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 其性质,两者颇不相同。盖商事法所规定 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合同 嘛),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 社会公众之利益。
因此,商事关系的特点:
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 关系。[平等性]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 而建立的。[营利性]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持续性]
Dispatch is the soul of business. 迅速是商事之本
商法分论——票据法
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 系。
• • • •
2、票据法律关系 (1)主体 (2)客体:是指票据金额,而非票据的载体。 (3)内容: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二、票据当事人
• (一)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 基本当事人:出票时就参加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非基本当事人:基于出票行为以外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 法律行为关系的人。
2、委托收款
付款人 进口地银行
3、提示付款
出口地银行 4、付款
远期汇票流程图
出票人 出口人
1、出票
收款人 进口人
2、委托收款
7、信贷或结算
3、提示承兑 付款人 进口地银行
4、承兑 5、提示付款
6、付款
出口地银行
票据法——第二节 汇票
• 一、概念、种类 • (一)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 • (二)种类: • 1、按出票人分类 •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 银行汇票 (Bank‘s Draft),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 是银行。 •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 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辩; 票据被伪造、变抗、仿造的,因其签章系伪造,事实 上并未签章,故不负票据责任,得对抗任何持票人。
• 2、人的抗辩(主观抗辩):票据
债务人因特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无合法基础, 得对抗其请求而不履行债务的权利。
•
eg:票据债权人丧失了受偿能力;持票人取 得票据欠缺合法形式,不具备受领资格等等
定,不受文字记载以外的事项影响
商法学总论、分论与主要内容CommercialLaw
二、商法的特征
• 1. 商主体与商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 商主体的营利性表现在利润分配方面(分配给投
资者是最终目的) • 商行为的营利性:行为人实施经营行为的目的在
于获取盈利。 • 所以:一般来说,商行为必然具有营利性,但是
营利性行为未必是商行为。(牢记)
• 2.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 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
• 3. 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 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 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同。
• 4. 商法具有很大的易变性。 • 市场交易的多样性与变化性决定的。
• 法理:法律的安定性让位于法律的适应性。
• 5. 商法的公法性。商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 法范畴,但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 如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公司上市交易 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
• 2.商主体内容法定 • 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
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 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 因此:
• a. 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 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
• b. 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 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 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
• 3. 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 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 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原 则形成了商事登记制度、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 体要件制度。
二、企业维持原则
• 通过商事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 协调和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 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商法分论(破产法)
3.债权性质和数额的证据材料,如果债权性质或 数额不确定的,应先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定数额 后再申请破产; 4.如有担保的,应提供债权担保的证明; 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材料。只要证 明债权人提出了清偿债务要求,而债务人停止支 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便可 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不能清偿。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于已经 到期的债务,因缺乏清偿能力,而不能以财产、 信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清偿,并且在相当长的时 间内或可预期的时间内不能清偿。对于已经到期 的债务必须是无争议的或已确定的债务,并且债 权人提出了清偿要求 (二)资不抵债。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 过实有资产。“资不抵债”中的“债务”不限于 到期债务。
案情简介:2008年3月25日,甲公司向A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A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以下情况: 1.甲公司和乙公司发生200万元的合同纠纷,甲公司作为 原告于2008年的3月1日向B人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A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时,案件尚处于一审审 理中。2.甲公司和丙公司发生400万元的合同纠纷,丙公 司作为原告于2008年3月10日向C人民法院对甲企业提起 诉讼,A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时,甲公司与丙 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3.甲公司和丁公司 于2008年3月20日签订一份标的额100万元的买卖合同。 A人民法院宣告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该合同尚未履行。 请分析:这些事项分别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五)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未履行完毕的 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 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 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 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 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商法课件.ppt
❖ 1、从词源上来考察中文的“商”,其内涵 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在古代汉语 中,商是一种计时单位,一刻称为一商, 古语有谓“商,刻也”。商又被用指“估 量”、“推测”,“商,从外知内也”。 后来,商发展为与量合用,称为“商量”, 进而引申为协商之义。
❖ 二、商法的特征
❖ (一)营利性
经营性(商法)
❖
营利性行为
❖
非经营性(民法)
❖ 行为分类
❖
❖
非营利性行为(民法)
❖ (二)技术性 ❖ 1、票据法: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 ❖ 2、保险法:保险利益; ❖ 3、海商法:共同海损;
❖ (三)私法公法化现象明显
❖ 1、公法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关于法律的 最基本的分类,但公法私法的划分一向没 有统一的标准。自罗马法以来,人们提出 各种划分标准。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 中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个部分,即公 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 法涉及个人利益。”
❖ 由于各国法典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 商法典又可分为客观主义商法典、主观主义 商法典和折衷主义商法典。
❖ 1、所谓客观主义商法典,是指商法以商行为 为中心来构造商法典,认为商法调整的是各 种商行为,商法实际上是商行为法。1807年 法国商法典采取了客观主义立法态度。
❖ 2、主观主义的商法典是指商法以商人为中心 来构造商法典,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人地位的 法律,商法实际上就是商人法。《德国商法 典》以商主体为观念基础,采取的是“商人 法主义”立法态度。
❖ 2、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 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 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凡属个人利益、 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 私法,商法与民法一同被视为私法。
商法学
补充: 1、背书附条件: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2、挂失止付◆
3、追索权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2)行使期限(6个月;3个月) (3)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五、证券法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本总额的要求: 主板和中小板: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创业板: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公司如果要上市,则公开发行的股份要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 2、证券监管机构 第一百八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 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 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 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 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8条~第64条)
(二)公司资本制度
商法分论(破产法)
2.债权人会议的通知(第63条)
3.债务人会议的决议 (1)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2)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第64条) (3)债权人会议决议异议救济程序(第65、66条) 第65、66条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7条特殊决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 第二款、三款(略)
四、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性代表机关,代表全体债权人共同 利益,监督破产程序公正有序进行。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置 (第67条)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第68条) (三)管理人工作的报告义务(第69条)
第二节 破产程序
一、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债务人适用破 产程序的民事法律行为。 1.破产申请主体 条规定,破产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 债务人, 第7条规定 债务人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第四编 破产法
参考书目:
1.《破产法》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新企业破产法教程》李国光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概述
一、破产程序的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 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别分配给债权人 的特定法律程序。
二、破产(程序)的特征 (一)破产是一种特殊偿债程序(双重法律后果) (二)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清偿程序 (三)法院介入其中并发挥重要的指挥与监督作用 (四)破产程序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破产分配方案
第115条
破产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讨论 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管理人依法执行
商法分论(保险法)
(三)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为,
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同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于保险事故 保险金额: 发生后应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在某个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的市场价额 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 保险标的 和身体。
广义上的保险包括了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 广义上的保险 商事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事保险和由被保险人集资合 办,体现自保互助精神的合作保险。 狭义上的保险特指商事保险 商事保险。 狭义上的保险 商事保险
二、保险法意义上的保险 投保人根据合同 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 合同 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 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商业保险行为。 商业保险行为
(三)约定解除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终止的事由: 1.合同解除 2.有效期间届满 3.保险人履行全部保险金额 4.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
第三章 财产保险合同
一、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二)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补偿性 补偿性合同 补偿性 (三)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享有代位权 (四)财产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人 二、投保人 三、被保险人
其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于保险事故发生(或 约定期限届满)时,受有损失,从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四、受益人
也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人身保险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商法分论
1、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
2、信托的分类:①按照受托人身份的不同,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商业信托原则上要支付报酬,民事信托原则上不支付报酬。
②按照信托设立目的的不同,信托可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信托,私益信托是指出于私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③按照创设方式的不同,信托可分为明示信托、隐含信托和法定信托。
④按照受益人的不同,可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自益信托是指由信托人本人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信托,信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他益信托是指信托人以外的人享受信托利益的信托,信托人与受益人为不同的人。
⑤按照设立信托行为的不同,可分为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⑥按照委托人是否在信托契约中保留了撤销权,可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⑦按照已经设立的信托是否可以执行,可分为可执行信托和待执行信托。
3、信托的功能: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财产保全、财产增值、社会公益、证券化。
4、信托法的基本原则:①信托财产独立原则。
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当事人的自由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仅服务于信托目的的独立运作的财产。
a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委托人一旦设立信托,即失去了对财产的所有权。
b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C信托排除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
d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②所有权与利益分离原则③有限责任原则。
A内部的有限责任:受托人负有根据信托文件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忠实执行信托事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
商法总论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 体资格的一般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 是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和特殊化。 例如关于商人、公司的制度是是对民法 中的人、法人制度从企业角度进行的修 正。公司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典型形式, 合伙企业制度是民法中合伙制度的高级 形态。
3、民法中的基本行为规范为商行为提供 了原理性基础。 例如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 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债 权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规定与 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基 础。
民商分立的特征
商事主体被看做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
法律主体。 商事行为被看做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的 法律行为。 商法是独立于民法的一个部门法。
民商分立体制的评价
民商分立体制从产生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虽然已有少数法典化 国家改采民商合一体制,但大多数国家仍然 坚持民商分立体制。 但缺陷在于商事立法技术有难题并且民商二 法内容上的重叠,从而为民商合一留下了种 种借口。
民商合一的成因
民商合一主要是根植于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的
需要。市场经济极大发展的结果,导致人的 普遍商化,生产者直接成为商人,商人直接 成为工业生产者,商业职能与生产只能融为 一体,并进一步导致商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 利益消失,从前经营是商人的特权,现在已 人人可以为之。
民商合一的特征
商法被认为是从属于民法的法律
第五节 商事登记、 商业名称与商业账
簿 第六节 商法的发展历史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的概念
提问:什么是“商”?
“商”一般是指买卖或交易行为。然而在 经济学中和法学中有更深的含义,法律 上对于商的理解又历来受经济学理论的 重要影响。
第一编商法部门论
5、统制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以统制社会经济为目 的的法;
6、替代说,认为经济法可以冲破法律部门旧有的公私 界限,替代公私法的划分。
(二)经济法能否独立?
这一范畴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在普通法系, 这个概念至今没有得到学术界的承认,人们宁 可选择使用商事法(Commercial Law)这一术 语。杰奎明认为“经济法与其说是一种法律体系, 不如说是一种法律的研究方法”;查姆伯特认为 “经济法是一种有助于把传统法的不同部门运用 与经济领域的思想方法或观念认识”。
(二)引伸:
1、营业组织关系。 在商法理论中,营业组织关系和广义的营业财 产关系范畴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营业财产 狭义指商人为达到营业目的而组织起来的财产 有机体,不包括人的因素和人与人结合的因素 (经济学意义);广义除此之外,还包括商人 的财产合作关系、人身信任关系以及存在的主 雇关系、管理机制关系和操作规程关系等。 2、商事营业行为关系。 基本原理来自于民法的法律行为范畴。
3、混合论。列举与概括相结合,代表德国商 法典、日本商法典、台湾商法典。
(二)商业范围的理论概括。
概括来说,主要是商事主体关系和商行为关系,具体可 分为:
1、商流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关系。三方面:一是商品经 营者与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买卖关系(批发或大宗买 卖),二是商品经营者与商品经营者之间的购销关系 (批发商与零售商),三是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 的买卖关系(价值与使用价值的交换)。
(三)表现形式:
公司制度中经理人于法定职权范围外所 加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票据立法 文义解释只能依据票面记载的文字等。
五、严格主义方法
(一)概念: 又称严格归责方法,指的是基于商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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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公司法
第一题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由来
1、“公司”一词之由来
2、公司制度之起源
三种学说:
海上起源说
大陆起源说
综合说
(二)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公司是指由股东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而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
2、特征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
6.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对合伙内部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在合伙协议中作出专门规定,表明合伙内部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而公司则受公司法强制规范的调整,其内部争议通常只能通过法院解决。
二、公司的分类
(一)公司的学理分类
按成立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即主要以股东个人信任关系作为其成立基础的公司。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股东的权利义务;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可以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一般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可。任意事项一经记载即具有约束力,但不记载则不影响章程的效力。
3.意志关系不同。子公司为独立法人,故其经营管理不受母公司的直接命令指挥,而独立于母公司之外;分公司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度均由本公司安排,与本该是一中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4.财产责任不同。子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经营的一切后果包括财产责任均完全由自己承担;而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和意志,故其经营后果由本公司承担。
4、对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效力
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遵守公司章程。
三、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
1、投资协议书;
2、公司章程;
3、验资报告书;
4、公司机构选举证明书;
5、公司设立申请书。
(四)公司设立瑕疵
由于公司的设立是采取准则主义,而准则主义又是以形式审查为主,因此并非所有设立的公司都必然具备法律承认的效力。我国公司法现虽无公司设立无效的规定,但依法理,我们可以知道,既然设立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那么就必然会有无效的情况出现。当公司设立无效时,公司内外的关系都斗出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对公司设立无效的认定必须作严格的解释,而不可以作任意解释。
2.设立行为地说。即以公司设立行为地的国家作为其国籍。又分为契约签订地、公司资本募集地和公司设立登记地三种方法。
3.股东国籍说。即以公司的主要股东的国籍作为公司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国籍。所谓多数或主要股东既可以是人数过半,也可以是资本额过半。
4.住所地说。即以公司的住所地(包括管理机构所在地和主要营业所在)的国家作为公司的国籍。
公司是由投资者以法定方式出资设立的社团法人。
公司须是依公司法规定登记注册而成立的法人组织。
二、公司与有限合伙的联系与区别
公司与合伙是最主要的两种商事主体,其与有限合伙颇为相似,但他们有许多重大区别。
(一)相同点
都必须有两个或两以上的出资人或投资人,体现了出资人或投资人的互相合作;
合伙人和股东都必须出资,且每人都有自己的出资份额,并通常按出资的比例来分配赢利或分担风险;
(二)公司的法律分类
大陆法国家通常将公司分五类基本形式:
1.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是由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当公司的资本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任何一个股东均须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是现代公司的基本形式。
5.股份两合公司。它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产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建的公司的公司。于两合公司不同的是,该种公司中承担有限责任的资本全部被划分为了股份,而且用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而来的。
英美法国家和地区对公司的分类比较混乱,但通常以下述标准分类:
1.按是否向社会招股分为公开招股公司和非公开招股公司
公开招股公司。又称上市公司或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公司,该种公司中标明上市有限公司的字样或以P.L.C(即Public company或Public corporation)结尾,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并有最低限度的发行资本(英国为5万英镑),且应缴清一定比例以上的股金。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还规定有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些事项由法律列举,但是否记载于公司章程,则由当事人自由抉择。这些事项一经记载即具有约束力,如不记载也不会影响章程的效力。
我国公司法没有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规定。
3.公司章程的效力
1)时间效力
公司章程并非自订立时起就生效,而是随着公司的成立而发生效力,即章程的效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至公司注销时止终止。
都以营利为目的,都具有经营共同事业的内容;
都可以有自己的商业名称,其活动都受商事法规的调整;
(二)区别
成立的基础不同。合伙以合伙合同为基础,公司以章程为基础,前者由合伙人共同制定,其内容可不公开,而后者则由发起人拟订,且是公开性文件;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合伙人之间主要是一种人身信任关系,而股东之间则主要是财产关系;
2.公司章程的制订、形式和内容
1)公司章程的制订和形式
章程应以书面为之,制定人应在章程上签名或盖章。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的章程都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则由发起人制定。
2)公司章程的内容
章程的内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为所有公司章程都必须具有的内容,绝对记载事项的任何欠缺都导致公司章程的无效。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内容,如我国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为:
按从属关系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1.母公司。指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资本或股份,并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一定控制权的公司。
2.子公司。指其资本或股份的大部分为另一公司控制,且经营活动要受其制约的公司。
以管辖关系为标准可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
1.本公司。又称为总公司,是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其他公司的公司。受管辖的公司的业务执行及资金调度均由本公司发号施令。
②非公开招股公司。又称私公司、不上市公司或股份不上市公司。指公司章程中作出以下限制的公司;限制股东转移股份;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双重限制;禁止向公众募集股份和债款。
3.按照股东承担责任的不同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
4.按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普通有限公司和保证有限公司
(三)我国公司的分类
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的国籍的认定采取的是以准据法为主兼采住所地法的原则,故凡依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即为中国公司,亦即本国公司。与之相对应的即是外国。
跨国公司是指具有不同国籍的数个公司混合组成的公司。
按组织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元组织公司和多元组织公司
1.一元组织公司。即由承担单一相同责任的的股东共同创立的公司
公司章程与公司其他规范性文件一道构成公司的内部规章,但公司章程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它所确定的准则为其他内部规章提供依据,其他内部规章不的与之相抵触。
2)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具有自治规范的特征: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的效力仅及与公司内部及相关当事人,而不及于第三者,故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两合公司。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混合组成的公司。该类公司中至少有一个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同时至少有一个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鼓动发起成立的,将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均等的股份由股东共同持有,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只认购部份股份,其余部份则通过公开向社会招募的方式而成立公司的一种方式。在所有公司形态中只有股份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可以采取这种设立方式
(二)公司设立的立法类型
各国对公司的设立通常采取以下几种立法类型:
1、自由主义。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对公司的设立在法律上不加干预,全凭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之。公司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2.分公司。是指从业务上、组织上接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公司。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法人的主体地位;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更不具有法人资格。
2.财产关系不同。子公司尽管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且与母公司独立;分公司的财产属于本公司,不具有独立性。
2.多元组织公司。由承担不同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按资本构成不同,可以分为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
1.国有公司。即有国家单独出资兴建的公司,或者是家资本占多数或国家在企业管理中起决定作用的公司。
2.民营公司。指主要有私人资本出资兴建的公司。
我国按所有制性质不同,将公司分为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营公司和混合公司。
2)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公司的组织机构即公司的权力机关、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监督机关都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的办法产生,在其规定权限范围
内行使职权。其二,公司应当使用章程上规定名称,在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