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工作逻辑及其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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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工作的逻辑及其制度建构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社区矫正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但仍有部分人缺乏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因此,为了让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亟需对社区矫正的逻辑进行清理。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逻辑

何为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有何根本性,它的逻辑是什么?这是我们研究社区矫正制度的前提。

目前我国对社区矫正概念的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从我国对社区矫正概念的界定来看,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的任务主要是:惩罚,改造和帮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主要适用于以下五类人员:(1)管制;(2)缓刑;(3)暂予监外执行;(4)假释;(5)剥夺政治权利。

社区矫正既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的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在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适应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需要,对社会管理创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1)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是从司法领域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内涵的丰富与补充;(2)完善社区

矫正工作,有利于体现我国刑法制度的人性化特点,在国内树立良好的政治形象,从而促进整个国家的文明水平,提高国家的国际地位;(3)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改变人们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认识,为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提供良好的社区环境,从而推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二、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自2003年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以来,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2] 从以上资料分析可知,社区矫正在我国推行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社会力量积极配合和协助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水平和程度还不高,在试点中也反映出很多问题。同时在这期间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从2003年至现在,中国知网关于社区矫正的文章,全部期刊有2336篇,其中核心期刊224篇。根据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现状,结合学者们对社区矫正相关问题的研究,社区矫正试点中暴露出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

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在此之前,我国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专项法律,只是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有提及。各试点地区大多以司法部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地方发布的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为指导文件,对日常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这点与国外有一定的差异。在1973年,美国的明尼苏达州就通过了《社区矫正法》,至现在,美国关于社区矫正法律相当完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对象限于判处管制刑、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犯、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犯人。这说明我国适用的是狭义的社区矫正对象。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相比,前者在现行的刑罚体系中仍占主导地位。

2、群众的社区矫正观念未形成

社区矫正在我国开展最大的障碍就是作为一种制度,缺乏对其进行培养的土壤,这个土壤就是接纳、认同非监禁刑并不断扩大非监禁刑适用的社会观念。[3]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受重刑主义观念的影响,大多数人都赞同对犯罪人施以重刑,将犯人监禁,防止他们再次犯罪。对于群众而言,难以接受社区矫正。另一方面,由于社区矫正是个”舶来品”,在我国还属于新鲜事物,目前尚属于试点阶段,很多群众不知道社区矫正到底是什么制度,甚至我国有些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它的认识也还不够,这个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区矫正活动的开展。

3、社区矫正执行队伍不专业

以浙江省天台县为例,根据所调查的数据,截至2010年2月份,天台县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共计495人,其中缓刑384人,管制8人,假释52人,暂予兼外执行6人,剥夺政治权利45人,未成年人5人。该县共15个乡镇司法所,配有15个社工,这些社工都是通过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的大学生,考试合格者予以录用。学历均在大专以上,涉及多个专业,但没有一个是法律专业。这些社工录用后,分配到各司法所负责相关事宜。除去两个社工专门呆在司法局里搞内勤,事实上只有13个社工具体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教、矫正工作。另外也没有发动社区志愿者参加,因此基本上每个司法所只有三、四人,由于人员限制,有的司法所甚至没有一个专职社工。由于地区分布不均,有些司法所的矫正对象最多有八、九十多人,所以在开展工作时,有些力不从心。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需要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的人来担任矫正工作人员。

三、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尽管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存在一些困难与不足,在经验积累和机制建设上尚需进一步完善。但是瑕不掩瑜,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符合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大局。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笔者认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进行:

1、健全法律法规是开展社区工作,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保障

对于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我国当前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是社区矫正发展中的一个明显的瓶颈问题。从长远角度看,监狱人口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增加,”监狱化”带来的危害不能忽视,因此,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应当随着具体形式的变化而适当的拓宽。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来思考:一是通过立法修改,进一步的扩大五种社区矫正人员的适用范围。二是从广义上把握社区矫正的内涵,将劳动教养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纳入社区矫正中来。

由于我国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差距比较大,社区矫正的环境又各不相同,试图在全国迅速全面地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并按照统一的立法模式执行,是不切合实际的。从近期来说,可以借《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机,对社区矫正的相关内容进行改动或增删,先解决最基本的法律依据问题。至于具体的工作机制和实行办法,可以先交执法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以保证法律规范的相对稳定。从长远看,还是要在不断总结,积累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各地的情况,借鉴和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制定一套适合自己的全面的、系统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执行体制。

此外,可以建立缓刑犯、假释犯身前人格调查制度。所谓审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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