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法律问题
对“集体土地上建公租房”的调查与思考
作 者 单位 :苍 溪县 国土 资 源局
2 1 卷. 01 6
群 。同时 ,必须遵 循 “ 持农 民主体 、 坚
设想。
必须 符合 土地 利用 总体 规划 、城 市总体 规划 和村 镇建 设规划 ,对建 设主体 、用 地性 质 、用地 方式 都将 严格 界定 ,必须 依法 办理 审批 手续 。 由此可 以看 出,集
对 “ 集体 ±地上建 体 土 地 上 建 公 租 房 ”政 策 自 集
去 年在 北 京 首创 之后 ,上海 、郑州 等 地
对 于 “ 体 土地上建 设公租房 ” 集
的理 解 ,笔 者 的认 识 是 :集体 土 地 可 以
地 方 国土 资源 局 牵 头编 制在 集 体土 地上
现 场 竞 价 冲 动 , 从 而 有 利 于 遏 制 地 价 非 理 性上 涨 。 同 时 ,在 土 地 拍 卖 公 告 中 将 土 地 理 性 化 。 如 将 拍 卖 的 该 宗 地 每 平 方 米 有 多 少 配 套 费 、人 防 费 、税 收 等 涉 及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水 土 、 环 保 、监 理 、设
并做 好 集体 土 地上 建 设公 租房 方 案 的统
筹规 划 和资 金 预算 等方 面 的编 制 。 2 采 用 自投 资 、 自 己建 、 自 己管 .
的模 式 。要 按 照 “ 资产 变股 权 ,农 民当
股 东 ”的 思路 ,全 面 推进 地方 集 体经 济 组 织房 屋产 权 制度 改 革 。公 租房 收益 可 归 村集 体 或建 设 的合 伙 人组 织所 有 。政
民真 正成 为新 时代 “ 房屋 、有资 本 、 有
有社保、有工作 ”的城市居 民。
3 采 用 市 场 化 运 作 的模 式 。 集 体 .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在国家大力倡导优化住房供给结构、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背景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正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更好地推动这一试点工作的开展,进行规范统一,制定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该方案在区域、使用范围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以期能有效解决人们住房问题,推动城市经济发展。
一、试点范围该试点方案适用于中央预算内的重点支持城市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城市。
试点城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试点范围,积极引导各类房地产企业参与其中。
同时,试点项目的选址应当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确保租赁住房的供需平衡。
二、土地供应试点城市应当根据租赁住房发展需求,合理划定用地范围。
在土地供应方面,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政府购买、合作开发等方式进行,鼓励和支持各类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或分期支付。
三、租赁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标准,积极推进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
租赁住房的布局应当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青年人才、外来务工人员、毕业生等。
在建设中,要注重配套设施的完善,例如公共交通、商业设施、医疗教育等,以提高租赁住房的居住舒适度。
四、租赁管理租赁住房的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租赁住房的登记制度,确保租赁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租金监测和调控机制,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并在租赁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对于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五、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将通过各类资金渠道,向试点城市提供资金支持,以保证租赁住房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通过优惠政策、税收减免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的参与。
试点城市要建立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六、试点评估试点城市应当定期进行绩效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依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一)根据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以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主要目标,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集体租赁住房”),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使农民和农村集体通过出租房屋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分享城乡统筹发展成果。
把握改革方向,提高服务效能。
坚持市场经济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规范有序,审慎稳妥,封闭运行。
严格区别于小产权房,集体租赁住房从源头开始符合规划、完备各项手续、受不动产登记保护。
审慎稳妥推进试点,保持平稳有序,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改革合力。
注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等改革协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全面推进改革。
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增加住房的有效供应,缓解住房供求矛盾。
以项目为抓手,边试点,边总结,边提升,探索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规则,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三、试点范围在AA市行政范围内选择试点项目分批开展,地块从小到大,从易到难,循序渐进,逐步开展,首期试点拟选择1-2个地块。
重点选择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有较大人口住宿需求的区域。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落实我市2017-2021年集体土地供应任务,拓宽租赁住房建设渠道,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经市政府批准,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四个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推进我市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集约节约利用集体土地资源,加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加强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调控工作,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二)基本原则。
1.符合规划,用途管制。
集体租赁住房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且权属清晰。
土地用途管制,不得违规占用农用地。
2.市场对接,规范有序。
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租户选择、租金水平、户型设计对接市场需求,并按照有关租赁管理政策进行管理和规范。
3.注重监管,只租不售。
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不得违法出租和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建成后只进行出租使用,不得出售或以租代售。
4.自主运作,维护农民权益。
尊重农民集体意愿,切实履行民主程序,统筹考虑农民集体经济实力,合理确定项目运作模式,维护农民权益,使农民和农村集体通过出租房屋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分享城乡统筹发展成果。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林丹丹(中共沈阳市和平区委政法委员会,辽宁沈阳110003)[摘要]2019年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打破了农村土地只能经先征收后出让程序进行一级市场交易的格局,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利于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但是在用地来源、入市用途、收益分配及融资抵押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通过从完善登记制度明晰产权、增加存量扩大用途、合理征税、完善收益分配机制、配套融资抵押实施细则、加强政策引导等方面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抵押融资[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43(2023)07-0130-03[作者简介]林丹丹(1988—),女,山东烟台人,中共沈阳市和平区委政法委科长,中级经济师,硕士,研究方向:法治建设。
第2023年第7期(总第563期)商业经济No.7,2023Total No.563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来源存在问题(一)土地权属不明晰只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入市交易,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农村地区建设用地登记制度并不完善,土地产权归属并不明晰[1],存在着农村土地和已经被征收的国有土地界限不明、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及未利用土地边界不清等问题[2]。
虽然2020年国家部委已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快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要求,但此项工作推进仍面临诸多困难。
经营性建设用地只是建设用地的一部分,对于下一步划分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公益性建设用地的登记确权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
登记机关对于权利人主体需要进行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于集体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行使主体并不统一,有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是村委员,还有的是土地股份合作社[3],权利主体不明晰,对于后续的流转上不仅容易带来纠纷,或导致受让企业损失无处填补,抑或导致农村集体权益受到损害,若转让双方私下协商低价转让更容易造成集体土地资产损失,为权力寻租带来一定空间。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8.21•【文号】国土资发〔2017〕100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地方自愿,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制定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各有关城市认真执行。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8月21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可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于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有助于拓展集体土地用途,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有助于丰富农村土地管理实践,促进集体土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城镇化进程。
按照中央有关精神,结合当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为方向,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促进建立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1. 引言租赁住房问题一直是城市发展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国家开始试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本文将介绍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方案。
2. 方案概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目标是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租赁住房,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
3. 方案内容试点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集体建设用地划拨针对特定区域,政府可以从集体建设用地中划拨一部分用地作为租赁住房建设用地。
划拨的用地面积、位置和使用方向将根据城市的住房需求和规划来确定。
3.2 开发建设政府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特定的开发商来负责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工作。
开发商应符合相关要求,如有一定的建设经验和资金实力,能够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按时按质完成租赁住房的建设。
3.3 租赁管理租赁住房的管理主要包括租赁申请、租金收取、租赁合同管理等方面。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租金收取、维修管理等工作。
同时,租赁住房的租金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确保租赁住房的价格合理。
3.4 增值服务为了提高租赁住房的吸引力,政府可以提供一些增值服务,比如配套设施建设、公共交通优化、社区服务设施提升等。
这些服务将提高租赁住房的居住质量,吸引更多的居民选择租赁住房。
4. 实施措施为了确保试点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4.1 法律法规的制定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包括划拨程序、开发建设要求、租赁管理机构的设置等。
4.2 资金保障政府应建立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保障机制,包括通过政府投资、金融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为租赁住房的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4.3 宣传推广政府应积极宣传推广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方案,向居民宣传租赁住房的优势和政策支持。
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的思考
转 对集 体 土地 资 产所 产 生 的 负面 效应 具
有推 动 作 用 ,为 集体 土 地 保值 增 值打 开
一
定空 间。随 着试 点工 作 的深 入 , 房 租赁
建 设 占用 的 集体 建 设 用地 ,将 来 也 要采
不 下 , 国 各地 尤 其 是 北 京 、 海 这 样 全 上 的 大 城 市 ,开 展 了大 规 模 的保 障 房 建 设 , 面 临 极 大 的 保 障 房 供 地 压 力 。 在 21 0 2年 年 初 召 开 的 全 国 国 土 资 源 工 作 会 议 上 , 国 土 部 部 长 徐 绍 史 首 次 明 确 表 示 , 于 商 品住 房 价 格 较 高 、 设 对 建 用 地 紧缺 的直 辖市 和 少数 省会城 市 , 可 以 开 展 集体 建 设 用 地 建 设 租 赁 住 房
对 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 的思考
姜 坤 张 俊 杰
【 摘要】 启动 集体 建设用地 建 设租赁 房试 点工作 背 景 出发 ,分析 集体 建设 用地 建设租 赁 房对 经 从 济社 会 发展 带 来 的深远 影 响和 重 要意 义 , 阐述 实施 集体 建 设用 地 建设 租赁 房 的几 个 关键 点 , 提 出 并 集体 建设 用地 建设租 赁房 的实施 程序 。
二 元结 构 的 限制 ,对 改 变 以往 一 次性 征
法利 用集 体 建 设 用 地 , 新 构 建 农 村 集 重 体 建 设 用地 上 的 “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赋 建 , 予 完 整 的 用 益 物 权 权 能 ,使 之具 有 出 租、 转让 、 押 等 功 能 , 而 实现 物 权 的 抵 进 平 等 , 成 集 体 建设 用 地 流 转 机 制 。在 形 国 家 有 效监 管 下 , 过 局 部 范 围 内开 展 通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建 设租 赁 房 试 点 , 为 集 将 体土地征收、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使用指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使用途径操作指引(2018)齐精智律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一个历史形成的概念。
1998年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4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63条)。
齐精智律师提示在这两款的限制下,农村集体土地除了可用于审批宅基地建房和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兴办乡镇企业之外,不能用于其他建设活动。
199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村乡镇企业普遍进行向私人所有改制,之后很少出现新办的乡镇企业。
这就意味着,农村集体土地基本不能用于经营性建设开发。
农民申请宅基地,主要是满足其生产生活基本需求的“自用”性质,不具备经营性质。
这就是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不能向外集体之外买卖,或者买卖之后,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原因。
本文不惴浅陋,就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方式分析如下: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1、《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齐精智律师提示陕西省高陵县是试点地区。
2、《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城市寻找就业和发展机会。
然而,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房价飞涨,使得普通市民难以负担购房的压力越来越大。
为了解决购房难问题,各级政府纷纷推出了一系列的租赁住房政策。
其中,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是当前一项重要且备受关注的政策措施。
本文将对该方案的背景、目标、实施内容和政策支持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目标及意义该试点方案的目标主要是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住房,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解决购房难问题:通过建设租赁住房,提供了一种住房方式选择,让那些无力购房的人群也能够有一个稳定的居所。
2.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租赁住房的建设可以缓解购房需求,减少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有助于市场的平稳发展。
3.改善城市居住环境:租赁住房的建设可以提高城市的居住环境和品质,提升城市形象。
三、实施内容该试点方案的实施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用地供应:政府将从集体建设用地中划拨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租赁住房建设。
2.建设规模和标准: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和质量标准。
3.政策支持:为了吸引开发商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政府将给予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
4.租赁管理:政府将建立完善的租赁市场监管机制,加强租金调控,保护租户的合法权益。
四、政策支持为了推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顺利实施,政府将给予一系列的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优惠:对参与租赁住房建设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2.财政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项目,政府将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3.审批便利:优先办理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手续,缩短企业开发周期,提高项目推进效率。
4.租金调控:政府将加强对租金市场的监管,制定合理的租金水平,并对涨幅进行适当控制,保护租户的权益。
政策.法规
体制并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 《 天津市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土地 出让 备案 挂钩办法 》日前出台并开始实施 。 《 办法 》 定 , 规 各涉 农 区县治理违法用地的情况将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 地出 让备案挂钩 。凡辖 区内违法用地超出年初确定的控制指标 , 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出让备案。 《 办法》明确,
地建设公共租赁房 ”的要求 ,才可以试 点。同时 ,试点还必
海南省海 口市 《 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日前正 式实 施, 在我国率先把产权式酒店管理纳 入法 制轨道 。 《 法 》 办 对产权式酒店的定义 、用地性质和用地期 限、建设标 准等一 系列关键 问题 ,作出了明确管理规定。 《 办法 》 定 ,开发 规 建设产权式酒店项 目 ,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B 寸,就应 标明产权 式酒店 ; 建设单位在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售前 ,应向
政策 . 法规
国土部 :集体用地建公租房试点不可随意开展 海 口:产权式酒店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 的 《 关于做好 2 1年房地产用地管 0 2 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 求 , 要 加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 设 租赁住房试点管理 。对于利 用集体土 地建设公共租赁房 , 不能随意开展试点。只有符合 “ 于商品住 房价格较高 、建 对 设用地紧缺的直辖市和少数省会城市 ,确需利 用农村集体土
四川 :实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
四 川 省制 定的 《 城市 供 水价 格 调 整 成 本公 开 实 施 细 则 》已开始执 行 。 《 细则 》要求供 水企业 和价格 主管 部 门 在 调整 供 水价 格 前 ,按有 关 规 定主 动 向 社会 公 开供 水 成 本 。公开 内容 包括 : 《 运行 合格证 》、人 员编 制 、职业 资 格人 员的 比率 、企 业最近 三年运 行状况 、供 水财务 成本 以 及 社会公众 关心 、关注 的其他有 关供水 价格调 整的 重要 问 题 。 城市 供 水企 业 在 供水 成 本公 开 前 ,要 通过 广 播 、 电 视 、网络 、报纸 等 媒 体 ,向 社会 公 布 供水 成 本 公开 的 网 址 、咨询 电话和 电子邮 箱等。应 指定专 人负责处 理公众 咨 询 事项 ,并在5 工作 日内予以回复。城市供水企业 供水成 个
农村集体土地 建租赁房试点要积极谨慎
闵行 区出台 了 《 来沪人员集 中居住点建设工作意见 》 。当
年集 中居住点建设项 目达到 1 个 ,总建筑面积 2 . 0 38万平
一 £簪 舷
_ l 墓
二 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房试点 ,支
持公租房建 设
住房保障工作与城镇化发展息息相关 。随着城镇化 的 推进 ,全国每年 10 00多万农村人 口转入城市 .不仅带来 巨大的消费和投资需求 ,还能明显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 率。应 当看 到,在城镇化过程 中 如果房价过高 ,缺乏对 中低 收入群体 的基本保障 ,进城 门槛就会提高 产业和人 口向城镇集聚受阻 城镇化持续发展就有可能受到影响。
置房屋建造 了一批规 划合理 .规模适度 、设施完善的集 中
居住点 用于解决区内产业工人的居住问题 。20 年 1 08 月
体联合投资 .在原集体建设用地上
面积约 14 . 万平方米。这些住 房主
及社会个 人 ,已入住 10 30人 ,基 才 工人员的欢迎 。而收益主要用于村{ 村 民量化持股 使农民得到了实惠。
优先鼓励利用农村 闲置废弃的存量集体建设 用地 、特别是
作。如果说 ,大城市迫于实际情况的压 力,采取 了一些 因
地制宜 的方法 .积极探索利用多种方法解决 日益增多的导 入人口的住房问题 ,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话 ,那么,国土资 源部正 式同意在部分地 区开展利 用农村集体 建设 用地建
集体工业用地 ; 不改变原建设用地 用途 、不改变集体土地 性质 ; 在土地供应对象上 .明确 以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
意义。
此外 在建设管理过程 中应做 到 三个 符合 ”和 三 个规范 三个符合 : 。 一是符合城 市规划条件 。项 目选
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涉以及到的法律问题
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有关问题的法律剖析最近几年来,我国存在着大批私自将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好多村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私自将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建设厂房或门面房等非农业建设。
跟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展,当政府对这些乡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时,常常面对着排除土地租借合同所引起的高额赔偿问题,不单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直接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针对此问题,我们就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租借合同的效劳、合同的排除、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此类事件的处理、预防等进行了有关的法律剖析,以求对妥当解决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有所帮助。
一、对于合同效劳的法律剖析(一)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劳的规定《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执行合同,应该恪守纪律、行政法例,尊敬社会公德,不得搅乱社会经济次序,伤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即刻奏效。
法律、法例规定应该办理同意、登记手续奏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许被撤除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劳的,其余部分仍旧有效”。
(二)集体土地租借合同的效劳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一定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是创办乡镇公司和村民建设住所经依法同意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全部的土体的,或许乡(镇)村公共设备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同意使用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可是,切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并依法获得建设用地的公司,因破产、吞并等情况以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则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经过和解或许调停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和解、调停不可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房的法律思考
该项目涉及到土地性质变更、土地使用权流转、规划审批、建设许可等多个法律问题。其 中,土地性质变更和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核心问题,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地方政府之 间的利益关系。
解决方案
政府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土地流转协议,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 政府对项目进行规划审批和建设许可,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集体建设用地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公共设施用 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农业生产用地等。
特点
集体建设用地具有不同于国有土地的特殊性质,其使用权受到一定限制,一 般不能自由转让,但可以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业建设和农业生产等 。
保障房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
保障房是指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投资 建设的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
分配与管理问题
分配不公
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房的分配过程中, 存在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如关系户、优先安 排等,影响了保障房分配的公平性和公建设保障房的管 理较为混乱,存在房屋空置、违规出租等问 题。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也导 致了房屋维护不及时、公共设施老化等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
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强调要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支持集体经济 组织依法合理有序开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逐步完善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制度。
03
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房 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土地权属问题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可以通过使用权流转获得土地使用权。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一些 困难,如使用权流转程序复杂、流转范围受限等问题,影响了集体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
农村集体土地建租赁房项目主体分析
农村集体土地建租赁房项目主体分析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租赁房的方式,推进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建
租赁房可以实现农村土地流转、促进民生,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可以在农村安定工作。
为
了推动建租赁房项目的实施,项目建设必须确定项目主体。
一般情况下,建租赁房项目的主体一般由土地质权人,建设单位和承租人组成。
首先,土地质权人是项目中持有且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组织或者个人。
其次,建设单位是承担建
租赁房项目的实施的主要单位,是项目的实施实体,有权对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
建设单
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招商引资的方式实施建租赁房项目。
最后,承租人是项目的主要
接受者,要接受和支付租金,遵守租赁合同,保持安全卫生条件等。
处于这三者之间,土地质权人、建设单位及其集团、承租人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公共
部门等,他们都对项目的实施负有不可替代的责任和义务,他们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
着项目的运行和实施的成败。
此外,在建租赁房项目的实施中,行业监管机构也是重要的参与者,这些机构除了负
责组团、审批外,还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法律法规、促进项目的健
康运行。
总之,建租赁房项目的实施必须有充分的参与者参与,由各个主体及利益攸关方共同
参与项目实施,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激励机制,推动农村土地利用转变,满足农村居民的安
居要求,也将有利于农民改善住房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农村集体土地建租赁房的风险及其防范
农村集体土地建租赁房的风险及其防范刘畅;张世龙【摘要】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在当前社会发展中有着与其他形式住房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仍面临着许多无法逃避的问题和风险,例如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社会风险、财务风险等问题.本文从相关理论研究入手,综合运用各种数据收集和分析,对农村集体土地建租赁房的风险及其防范进行了相关的阐述,力求为其提供借鉴,增强预防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尽量规避风险或降低风险损失程度.【期刊名称】《江苏商论》【年(卷),期】2019(000)007【总页数】3页(P139-141)【关键词】集体土地;租赁房;风险防范【作者】刘畅;张世龙【作者单位】浙江海洋大学,浙江舟山 316022;浙江海洋大学,浙江舟山 3160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16.9一、农村租赁房的背景在城镇外来人口逐年增长,房价高居不下,住房情况紧张的趋势下,为了增加租赁住房的供应,完善房租和购买政策,构建和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在国土资源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正式披露,国土资源部允许地方成都等13个城市将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试点。
以便让土地的经济价值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促进农民土地权益的产业效益。
公租房建设完成后,能够给当地农民和村民创造就业机会,让当地居民参与物业管理,在此过程中,使得农民的经济收入得到增加。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这一试点方案是一项积极有效的探索,但在实践过程中同时也凸显出了一些问题。
二、风险分析(一)法律风险分析一是与《土地管理法》之间相互冲突与抵触。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向非农用地的流转。
我国《农村土地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承包方应当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政府项目的审批违反了集体土地的使用限制。
二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权利与土地利用控制权之间存在矛盾。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价值差异巨大,且随着现代社会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农业用地的流转的经济动因十分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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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法律问题一、建设租赁住房的土地来源郑州: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初步选定龙子湖北部区域和白沙园区区域设立五个项目)广州:以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
土地来源为:(1)节余存量宅基地;(2)旧村改造中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用地;(3)经审批的村经济发展用地(含留用地);(4)经审批的集体土地性质住宅用地;(5)依法流转后的集体建设用地。
武汉:优先利用农村闲置地、废弃地等南京:优先利用农村闲置废弃的存量建设用地和亟需转型的村镇企业用地杭州: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不得占用农用地沈阳: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以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如遇集体建设用地中插花农用地等情况,可采取增减挂钩的方式对用地布局进行优化。
优先利用集体工矿、学校等便于土地整理的地块。
如利用农民宅基地,需农民自愿,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及货币补偿等方式,或者多种方式相结合对农民进行公平合理安置补偿,保障农民居住权。
整理后剩余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项目。
合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厦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佛山: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二、建设租赁住房应满足规划郑州: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广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镇规划武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南京: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美丽乡村、特色小镇。
杭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且权属清晰,满足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要求。
沈阳: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期不得超过70年。
合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要求厦门:规划先行。
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佛山: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三、集体土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的集体表决程序郑州:村集体经济组织前期需征得涉及村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广州:须按照《村委会组织法》履行村内表决程序武汉:未涉及南京:征得拟占用土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杭州:应经村民(或社员、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社员、股民)代表同意,报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并报属地区政府(管委会)。
沈阳: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集体租赁住房开发、运营方案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在村民会议授权的前提下,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合作模式)须征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合肥:实施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2/3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厦门: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佛山:履行集体资产民主决策程序四、投资开发建设模式郑州:国资控股公司与集体建设用地经济组织联合成立租赁式住房平台公司进行建设、运营。
广州:政府委托单位、村集体、企业等主体可参与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运营租赁住房。
村集体可自行建设、自行依法注册运营公司进行运营,也可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合作建设主体,按照规定选择运营主体。
武汉:探索以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和联营、入股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的模式,积极引导国企参股投资,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南京:原则上以有意愿和条件的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实施主体,统一办理相关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手续。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建设,合作双方需成立新企业实施项目开发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占份额比例必须高于50%。
实施主体应与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签订占用土地补偿协议。
施工单位应经过招标选择。
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合作,协调安排一定的贷款额度,支持以试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预期收益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贷款。
杭州:集体租赁住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的建设主体。
鼓励市、区国有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参与集体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房屋的租赁年期、经营方式和租金分配等事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主体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合同。
沈阳: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可以由村镇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
国有企业或民间资本均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联营方式建设运营,以国有企业投资为主。
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选择合作单位,以协议方式入股、联营,入股、联营期限不得超过土地用途的使用年限。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自有资金及向银行贷款建设租赁住房。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街道)合作或乡镇(街道)内部村与村之间合作,发挥各自土地、资金优势。
地价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通过先评估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再核减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的方式进行确定。
市地价评审委员会根据地价评估结果、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和区政府建议价格综合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联营提供依据和参考。
合肥:集体租赁住房是一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类型经济组织合作共同成立联合体持有的租赁物业,可通过出租获取收益。
投资和运营应充分尊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确定项目运作模式。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资本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筹措渠道,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有资金,也可以入股、联营的方式与其他类型经济组织联合实施。
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运营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投资主体达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协议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0年。
合作协议中应明确投资主体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收益分配和建设运营方案。
厦门: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建设集体租赁住房的,项目土地使用权性质可保留集体所有,不再征收为国有土地,按使用集体土地方式供地。
项目仅能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区属国有企业合作开发建设。
经区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与市、区属国有企业合作开发而成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合作公司”),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项目合作公司,并由原土地使用权人、项目合作公司、区政府与国土房产部门签订补充协议。
经项目所在区政府批准,合作公司名下的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可依法整体抵押,禁止分割抵押。
佛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建设运营;通过联营、入股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的,可按照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程序有关规定确定项目建设运营主体;市、区、镇级政府也可成立国有住房租赁企业,以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建成后租赁房屋产权归属郑州:未涉及广州: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须整体确权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只办理一个权属证,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
武汉:未涉及南京:集体租赁住房建成经验收通过后,可按规定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利证书应按项目整体核发,不予分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并在权利证书上注明,房屋类型为集体租赁住房,仅用于租赁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抵押。
杭州:在取得项目建设相关批准文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不动产只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单一产权进行整体登记,不得转让、不得抵押,并在不动产权证上予以备注。
沈阳:集体租赁住房项目中,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合肥:以集体经济组织为申报主体的,集体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办至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以联合体为申报主体的,集体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办至联合体名下,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厦门:项目宗地只能办理整体产权,不得分割。
佛山:明晰集体租赁住房的确权登记管理,明确租赁住房的登记规则,完善产权登记制度。
租赁住房建成前所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项目整体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注明仅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不得出让、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按幢核发,注明不得以租代售和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予分割办理单元产权证。
六、建成后运营模式郑州:国资控股公司与集体建设用地经济组织联合成立租赁式住房平台公司进行建设、运营。
广州:集体组织可自主运营,可委托第三方运营。
详见收益分配部分。
武汉:未涉及南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运营管理租赁住房;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租赁住房委托给专门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管理和运营。
杭州:农村集体组织作为建设主体,鼓励市、区国有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参与集体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房屋的租赁年期、经营方式和租金分配等事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主体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合同。
沈阳:运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纳入我市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统一运营管理;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入股、联营成立的新公司自行运营。
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经营范围为“住房租赁经营”。
集体租赁住房的出租年期不得超过20年,出租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可优先续租。
合肥:集体组织自主运营,或联合体运营。
厦门: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合作公司运营管理。
佛山:在项目报建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运营主体签订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协议。
六、建成后是否可流转郑州:未涉及广州:未涉及武汉:未涉及南京:仅用于租赁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抵押。
杭州:只能进行出租使用,不得销售或以租代售,坚决杜绝变相开发经营性房地产或建设小产权房,不得转让、不得抵押。
沈阳:未涉及合肥:房屋建成后只进行出租使用,不得出售,不得转租、抵押、转让,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坚决杜绝变相小产权房。
厦门:只能作整体产权租赁住房,整体持有,禁止转让,禁止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等变相销售。
佛山:仅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不得出让、转让、转租七、收益分配郑州:成立租赁租房平台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管理,按实际投入比例分配相关收益与承担平台公司管理职能。
广州: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建设、运营主体不一致的,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建设、运营主体签订建设、运营合同,对投资收益分配、权利义务、纠纷解决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也可以参考市国土规划委提供的合同范本。
属于村集体投资建设的,所产生的收益应纳入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养老和医疗条件等;属于政府委托单位建设的,所产生的收益按规定用于支持项目建设成本;属于企业等其他单位建设的,所产生的收益由其按规定处置。
武汉:未涉及南京:集体租赁住房运营收益分配应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及个人利益,在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利益得到保障前提下,按照利益共享原则,实行项目投资收益和集体资产收益相结合的分配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按项目实际投资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