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简答
商法 名词解释 简答 期末 整理
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2)商法是调整商人以及商事活动的法律。
(3)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商法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商法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公示主义指企业应依照商法的规定,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必须知道的重要事项。
如公司登记、上市公司信息、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与船舶登记的公示、公告等。
外观主义又称客观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立法要求以行为人的外观表现为基准,来确定其行为所应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方法。
德国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
英美法系称其为禁反言。
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商事能力是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指商事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权利: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能够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能够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商事义务:指商事主体依法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隐名合伙(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是作为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者与商事企业(独资企业、合伙或公司)业主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隐名合伙人负责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相应地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分担企业的亏损。
商法简答题
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
商事组织关系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
商事交易关系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济活动。
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它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
二者的差别是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答: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性规定。
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
民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商法处于特别法地位。
答:强化企业组织。
主要包括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两个方面;提高经济效率。
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产权的保护,二是的维护,三是交易的便捷。
维护交易公平。
主要体现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障交易安全。
主要表现强行主义,公示原则,外观法则,严格责任,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
答:维护交易公平,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商法维护交易公平的任务,首先是设立公平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一般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
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平等原则:现代商法上的平等原则主要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原则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机会均等原则。
首先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运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
其次,在市场秩序方面,现代商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则,根本上恃强凌弱,禁止垄断和歧视。
2、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商法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
在商事组织法律中,企业内容的忠实义务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准则。
答:保障交易安全是与交易风险相对立的。
还涉及到交易中的制度性风险。
主要表现为1、强行主义:现代商法为保障交易安全,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置了一些要式主义或干预主义的强行规定。
2、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
商法学简答
1、商法的特征。
2、简述商主体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3、资本三原则。
4、股票的特征。
5、资本维持原则的概念及具体体现。
6、公司设立的立法类型。
7、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8、股份公司的独有特征。
9、有限公司的独有特征。
10、评价股份公司的积极作用和局限性。
1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2、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3、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14、别除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5、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16、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
17、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商法的特征:1.兼容性:私法公法化,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2.技术性:民刑法多伦理性条款,商法多技术性条款3.营利性:商法强调和保护营利4.国际性:刑法政治色彩浓,民法民族色彩浓,商法技术性浓,故国际性很强,易于统一。
简述商主体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1、公法上的主体,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但不能成为商事主体。
2、民事主体偶有营利行为,但商事主体的营利行为则常态化,呈持续性。
3、具备民事能力者并不必然具备商事能力,但具备商事能力者一般具备民事能力。
商事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能力。
4、民事主体可先有权利能力后有行为能力,商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同时具备。
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3.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任意变动。
股票的特征1、股票的划一性:同股同权2、股票的社会性:除法律特别规定外,股票购买者无其他资格限制。
3、股票的不可逆性:投资者不能要求退股4、股票的流通性:股票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可交易性。
资本维持原则的概念及具体体现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体现在:A.股东不得抽逃出资B.股票不能折价发行C.公司一般不得回购股票D.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国际商法复习题简答题
二、简答论述1.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的基本条件答:1、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
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
2.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答: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
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
2、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
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们产生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
4、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3.商人习惯法的特点答:国际性、统一性、自治性、公正性。
(1)它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2)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掌握,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掌握,其性质类似于现代的国际仲裁或调解;(3)某程序较简单、迅速,不拘泥于形式;(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
4.大陆法系的特点答:1、大陆法系的首要特点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3、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4、在大陆法系,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称为成文法,而不是判例。
5.大陆法的渊源答:1、大陆法国家是成文法(written law)国家,都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但是这并不是说,在大陆法国家法律就是法的惟一渊源。
2、从总体上看,大陆法受到罗马法的深刻影响,有的国家的法典就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精神与传统。
商法学试题及答案
商法学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商法调整的是以下哪类社会关系?A. 家庭关系B. 劳动关系C. 经济关系D. 政治关系答案:C2. 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包括以下哪项?A. 独立法人B. 合伙企业C. 个体工商户D. 政府机关答案:D3. 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包括以下哪项?A. 公示效力B. 强制效力C. 证据效力D. 优先效力答案:D4. 商事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A. 代理人B. 被代理人C. 第三方D. 法院答案:B5. 商事合同的解除条件不包括以下哪项?A. 合同无效B. 合同违约C.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D. 合同期限届满答案:D6. 商事担保的方式不包括以下哪项?A. 保证B. 抵押C. 质押D. 赠与答案:D7. 商事保险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项?A. 保险利益原则B. 保险合同自由原则C. 最大诚信原则D. 保险赔偿原则答案:D8. 商事票据的种类不包括以下哪项?A. 支票B. 汇票C. 本票D. 股票答案:D9. 商事破产的法律后果不包括以下哪项?A. 债务免除B. 财产清算C. 债权人会议D. 债权转让答案:D10. 商事公司的种类不包括以下哪项?A. 有限责任公司B. 股份有限公司C. 合伙企业D. 个人独资企业答案:C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合法原则。
这些原则是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基本准则,确保商事活动在法律框架内公平、公正、诚信地进行。
2. 阐述商事合同的成立要件。
答案:商事合同的成立要件通常包括合同主体的资格、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意思表示的一致性以及合同的形式要件。
只有满足这些要件,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有效成立。
3. 描述商事代理的法律特征。
答案:商事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代理权的授予、代理人的独立性、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以及代理关系的可撤销性。
《商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1、商法: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2、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全部出名并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3、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4、商事行为:商事主体基于一定的意思表示旨在发生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它是使商事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
5、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对公司内部事务具有法律效力的自治性规范,可以将其视为公司与其成员之间的合同,或者作为公司治理的内部规则。
6、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8、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的一种设立方式,又称为共同设立或者单纯设立。
9、募集设立:发起人可以不认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但必须先认购注册资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然后就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的一种设立方式,又称为渐次设立或者复杂设立。
(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简答题1、商法的渊源制定法、判例法、司法解释、自治性规则、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2、商法的基本原则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3、商事主体的分类商法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人,包括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企业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依照商事法律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商合伙: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人以上的合伙组织(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合伙协议的安排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商个人:是指由一人投资设立的商事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
4、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是一种商事合伙,具有非法人特性,不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商法简答题
名词解释1.公司: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企业。
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
2.公司人格否认: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3.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
4.商号: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
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
5.公司治理结构:指为实现公司最佳经营业绩,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基于信托责任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结构性制度安排。
6.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7.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的法律行为。
8.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视所采立法原则而定),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其着眼点是财产的构成与来源。
9.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
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
简答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构成:①破产费用有: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商法】简答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1)国内法,有明显的国际法色彩.(2)私法,但带有显著的公法性;(3)技术性的法而非伦理性的法.(4)服务于商事主体的营利目的.2.简述商法的各项基本原则:(1)强化商事组织(2)保障交易快捷(3)维护交易安全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它们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特别之处有:(1)对民法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补充,变更.(2)对民法的一般制度进行特殊化处理.(3)创设民法中没有的特殊制度.二者在法律上的关系:(a)民法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商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都可以按照民法中的规定进行补充适用.(b)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这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基本原则.4.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共同点:(1)都主要是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法(2)都有公法性质。
区别:(1)调整范围不同;(2)调整手段不同;(3)追求的利益不同.5.简述商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共同点:(1)它俩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调整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时,劳动法优先于商法.(2)西方国家的法律将企业主与企业管理的人的关系视为委任关系,由商法调整.将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视为雇佣关系,由劳动法调整.(3)北欧国家推行“工人资本主义”使其具有雇员和股东双重身份.我国存在职工持股问题使得商法和劳动法有交错适用的情况. 区别:(1)对雇佣人规定的范围不同.(2)保护的权益不同6.商人除具有商法上的资格这一特征外,还具有哪些特征?商人,又称商事主体,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业行为,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人的法律特征:(1)有商法上的资格(2)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3)是商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7.试比较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二者含义不同:前者是指商人依据商业登记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后者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总称.前者的起止时间取决于商业登记这一公法上的行为.商人的商事能力始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后者的起止时间对自然人来讲,就是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对法人来讲,是起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讲,只要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取得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8.商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相比,具有哪些不同之处?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商行为的法律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的(2)是营业性的(3)具有商行为能力主体从事的法律行为.9.试比较商行为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相同之处:都是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国际商法简答题完整版
简答题:1、商法民法联系与区别联系:民商分立,互相独立;或者是民商合一,民法为基本法,商法则纳入民法典之中,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区别:(1)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2)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
(3)从归责原则看,商法的归责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均承认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从发展趋势看,无过错原则将不断增加。
案例(4)从规范形式看,商事习惯规范在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2、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1.传播方式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3.变革速度不同4.法官的作用不同5.法律体系不同6.法律程序不同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8.对经验与应用的重视不同3、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的三项原则是相一致的:自由与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所有权原则。
4、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虽然普通法与衡平法有相同之处,即都是判例法,但是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救济方法不同2.诉讼程序不同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4.法律术语不同5.管辖权不同此外,衡平法是对人的,普通法是对物的。
5、商事组织的主要形式及各自设立的条件形式:个人企业、合伙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外商;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且与其规模相适应;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规定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有共同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经营场所6、清算人选定的方法与顺序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过半数同意,自解散后15日指定一人或数人或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
18.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19. 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44. 票据保证的效力如何?答:1)对保证人的效力,A保证人的责任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保证人为两人以上,应就被保证债务负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定的而非约定的。C保证人的权利,票据保证人清偿了票据债务后,其保证的债务消灭,其被保证人的主债务也消灭,保证人同时取得持票人的资格,有权向票据上的有关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即可向保证人以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2)对持票人的效力,持票人可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3)对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并不免除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但如果保证人履行了持票人的票据债务后,被保证人的后手即可免责,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来讲仍负有对保证人的清偿的责任。
33.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4. 保险是转移和抵销风险的一种经济活动,也是严格依约定的条件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活动。
35.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因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履行、解除及承担法律责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保险业主体的设立、变更、消灭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规范保险业主体内外组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1.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与普通合伙的区别?与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合伙人责任方面的区别是什么?答: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也普通合伙的区别有三:A有限合伙的成员中不仅包括普通合伙人而且包括有限合伙人,而普通合伙的成员均为普通合伙人。B有限合伙中的部分成员不执行合伙事务,而普通合伙的全体成员均有权参与执行事务。C有限合伙的部分成员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的全体成员均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合伙人责任方面的区别主要有三:A有限合伙对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属于“人的区分”,即以是否具备有限合伙人身份为依据,而特殊的普通合伙对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属于“责任的区分”,即不论身份,只问对引起债务的发生是否有过错。B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全部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享受一定范围的有限责任保护。C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所有合伙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必须对某些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商法简答题
简答题1、简述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答: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商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特征:①从本质上来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他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首先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需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③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2、简述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答: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特征:①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②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③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④商行为时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3、简述商号权的概念与特点答:商号权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特点:①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②商号权具有公开性③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4、简述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P81①主体资格不同。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法人的主体地位;而分公司则不是独立民事和商事主体,仅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更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财产关系不同。
在财产结构上,子公司尽管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而分公司的财产则全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因此分公司不存在独立的财产,而子公司的财产则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③意志关系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与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而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度完全受制于本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④财产责任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自由经营、独立核算,其一切经营后果包括财产责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主体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也没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因此经营后果应当归属于本公司,由此产生的财产责任亦由本公司承担。
国开商法主观简答题题及答案.docx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5分)1.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哪两部分?A.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B.商事合作关系和商事竞争关系C.商事合同关系和商事侵权关系D.商事代理关系和商事租赁关系【答案:A】[7†source]2.商行为的定义是什么?A.以非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B.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C.仅指商业买卖行为D.包括所有市场经济活动【答案:B】[8†source]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3.商主体非成立要件主义认为,商主体的成立登记是必须的。
【答案:错误】[9†source]4.商号即商事名称,是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答案:正确】[10†source]三、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答案:有限责任公司】[11†source]四、简答题(每题2分,共10分)6.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
【答案: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得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source]五、应用题(每题2分,共10分)7.什么是折中资本制?【答案:折中资本制是在法定资本制的和授权资本制的基础上,以其中一种公司资本制为基础,兼采用另一种资本制的优点,创建出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
】[13†source]六、分析题(每题5分,共10分)8.分析公司清算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答案: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公司财产,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使公司归于消灭的行为。
它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公司解散过程中的法律秩序和各方权益的保护。
】[17†source]七、实践操作题(每题5分,共10分)9.描述上市公司收购举牌的具体流程及其目的。
【答案:上市公司收购举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百分之五是,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商法(二)简答题
1.商法的特征:(1)较强的兼容性。
首先,商法的兼容性体现为国内法兼国际法色彩;其次,商法的兼容性体现为私法性兼公法性,最后,商法的兼容性体现为任意性兼强制性。
(2)技术性。
当选规范可以分为伦理性的规范和技术性规范,民法、刑法偏重于伦理性法规,而商法则重偏于技术性规范,商法主要是由技术性条款而组成的法律。
(3)营利性。
营利是商主体活动的目的,商主体通过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各国商法都确认了商主体活动的营利性2.商法的原则:1.提高交易效率原则。
商事活动中,交易机会是不断变化的,商主体为了在交易中达到营利的目的,就必须抓住交易机会,提高交易效率,以快速的交易实现营利的最大化。
2.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就是保护企业人作为健全的组织体存在并发展,为此商法采取了多项制度:(1)商事组织设立准则主义(2)有限责任(3)风险分散(4)财产维护(5)避免商事组织解体。
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事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因此在商事交易行为中就会显现出利已主义的色彩,就会出现不正当竞争,使得交易不公平,商法中的许多制度和规定的设置,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正当竞争的交易公平。
4.安全交易原则。
为了维护商业社会的有序、保障商主体的利益,在商事活动中更要注意交易安全,商法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对商行为进行法律控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主义3.构成商主体必须包含以下要素:1.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3.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4.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4.商主体的特征:(1)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人。
(3)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
(4)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
5.商行为的特征:(1)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商法试题及答案
商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以下哪一项?A.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B.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C. 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A.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 意思表示真实C.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3.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多少年?A. 5年B. 10年C. 15年D. 20年答案:B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哪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A. 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B. 商业诋毁C. 侵犯商业秘密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5. 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A. 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赔偿金B. 税款C. 普通债权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A二、简答题1. 请简述有限责任制度在商法中的作用。
答:有限责任制度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限于其所认缴的出资额。
这一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降低投资者的风险,鼓励投资,促进资本的流动和企业的发展;二是明确公司与其股东的责任界限,保护股东的个人财产不受公司债务的追索,从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有何区别?答: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或约定的原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无效则是指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部分可以根据情况恢复原状或作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合同无效则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请简述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及其重要性。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已被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保护范围通常包括生产工艺、销售方法、客户名单、供应商情报等。
商法简答题
一、《民法通则》89条第4款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物权法》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1、《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关系?答:联系:(1)两法条中都规定了留置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区别:(2)《物权法》和《民法通则》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当这两部法所涉及的内容有相同或相似性时,应当适用新法;(3)从《民通》89条4款来看,《民通》强调的是合同之债,而《物权法》231条中的债权则扩大了《民通》上仅指合同之债的规定,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
2、商事留置与民事留置的区别?答:(1)来源不同。
民法上的留置权产生于罗马法上的恶意抗辩;商事留置权起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城市的商习惯。
(2)是否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直接关系。
民事留置权基于衡平原则,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个别关联性,即债权人所留置之物应是同债权有直接关系的物;商事留置权基于商事交易的快捷、安全的要求,仅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一般关联性,即在商人之间,因其双方的商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时,债权人在未获清偿之前,可以留置因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商事行为而被自己合法占有的归债务人所有的物品或有价证券。
(3)商事留置与民事留置的效力不同。
商事留置的效力除了民事留置的全部效力之外,还包括对返还请求权的抗辩权和债务人宣告破产的优先受偿权,而民事留置权则不具有对抗破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物权法》为什么扩大了《民通》的范围?二、《民法通则》89条1款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商法简答题1
商法复习材料(本复习材料主要依据为课件、课本和其它资料,涉及简答题和其他题型的知识点,大家可以自行增减或修改)1、商法的原则P10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1、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有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这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2、商主体内容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3、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第三人。
(二)公平交易原则,即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1、交易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法律上的特权。
2、诚实信用,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三)鼓励交易原则,其目的在于通过最大化地优化和利用资源,最大可能地促进和保障社会经济的交往。
1、通过确立商法的一系列原则,促进交易。
2、最大可能地维护交易的有效性。
3、对于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地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机会。
(四)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商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交易中,它具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
(五)保障交易便捷原则1、交易简便性,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和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主义,其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保证交易的迅捷。
3、交易定型化,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商法复习材料(简答+论述)
商法复习材料简答题:1、简述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程序法定2、简述商事代理的概念与特征:商事代理是代理商非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
[1]商人性:要取得代理商资格,须取得商人资格。
[2]职业性:营业活动具有持续性而非一次性。
[3]独立性: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权利/主体/身份/责任。
[4]灵活性:形式上多种多样,适应商事活动的复杂性。
[5]连续性:不受代理商企业主的死亡而终止。
[6]无严格的人身属性: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
3、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点:[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2]地位的非法人性。
[3]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具体体现在财务制度上。
[4]责任的无限性。
4、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也是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公司制定其他规章的重要依据。
它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基本原则包括:[1]备置要求不同:前者是必备性的,后者是任意性的;[2]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要式法律文件,后者是不要式文件;[3]法律效力不同:前者效力对象广、效力时间长,后者则不是。
5、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1]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同时订立数额保险合同,否则就是超额保险;[2]同一保险事故;[3]同一保险利益;[4]同一保险期间,并不要求全部重复,且是否重复,关键是看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5]数额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
6、商法的保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公司登记中的公示;[2]强制主义,保险利益规定;[3]外观主义,票据行为解释的外观原则;[4]严格责任主义,票据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7、商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商事主体地位。
其特点:[1]是共同经营体---区别于商个人。
[2]是非法人企业---区别于商法人。
[3]依商事法设立---区别民事合伙。
商法名词解释与简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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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商法的首要原则,商法营利性的明显表现)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效果,促成交易之迅捷。
票据请求权多6个月,4个月,2个月时效。
海商法对船舶债权人的求偿权1年时效。
保险法时效也短。
2.交易定型化规则:交易定型化是保障交易迅捷的前提。
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客体定型化。
交易形态定型化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组织,个人,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
交易客体定型化指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当交易客体属于有形物品时,赋予其统一的规格或特定的标记,是交易易于识别商品。
3.权利的证券化:当交易客体为无形的权力时,通过一定方式将权利证券化,以政权的利益同实现权利的转移,简化权利转让程序。
Eg,股票债券票据,建立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制度。
4.行为的要式性:商事活动领域商事行为具有大量性、反复性、统一行,若完全自由协商,不但不符合经济原则,还易产生分歧,碍于交易迅捷。
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1.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2. 民法是整个市民社会基于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抽象系统3.商法是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构成市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具体实用4,商法与民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一般私法与特别私法5.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6.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性规定7.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8.立法价值取向不同:公平;效益9.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10.适用主体范围不同:广泛性;商人11.调整对象不同:12.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伦理性;技术性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三公”原则(证券法首要原则1.公开原则,发行交易过程中,与证券有关的一切信息都公开。
(1)公开发行(2)公开交易(3)发行与交易信息的公开(4)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决定和监管程序公开2.公平原则含义:在证券活动中,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具有平等的权利,所有的证券投资者都应基于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参与证券活动,其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公平地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享有特权。
主要体现: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平等的主体法律地位,以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为基础的证券交易规则。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
公正原则主要是强调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它要求证券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依法履行职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证券纠纷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依法公正进行,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一)内幕交易行为1.含义:证券法第73-75条第73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74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75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本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操纵市场行为1.含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只是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市场秩序的活动。
2.具体表现(证券法第77条)(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法律责任(第203条)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上述人员泄露该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3.法律责任(证券法202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权利依票据法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
1、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的适用。
2、在票据权利取得上的适用。
3、在票据权利行使与票据债务履行上的适用。
4、票据权利的无因性还表现在,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不同,票据权利转让时,不必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而民事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必须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
例外:直接当事人之间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关系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代位求偿权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额损失后,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1)成立要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金额以赔偿金额为限保险人在赔付了保险金后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2)行使例外第三人的范围不包括家庭成员,即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为求偿权。
复效指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在投保人不能如期缴纳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经投保人申请并交纳保险费以恢复合同效力的条款。
但是自合同效力终止满2连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司法解释三第8条: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取回权指破产管理人接管的破产人的财产中又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而取回的权利。
一般取回权,合法占有他人财产,非法。
特殊取回权,我国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破产分配是指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法定顺序和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过程。
(一)分配的顺序(《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范围: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