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战略)内蒙古自治区巩固和发展最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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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战略)内蒙古自治区

巩固和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巩固和发展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措施,为巩固和发展我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提高农村牧区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牧民就医负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

壹、完善管理体制建设,健全各级管理机构

自治区政府、盟市行署、政府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为各级新农合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新农合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和督查各地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旗县(市、区)及所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嘎查村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设立相应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经办机构,由卫生部门管理,负责处理新农合各项业务及日常工作。自治区、盟市俩级设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原则上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承担相应职能;旗县(市、区)设立事业性质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苏木乡镇从当地实际出发,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在管理体制上可实行旗县(市、区)经办机构和苏木乡镇政府双重领导,以旗县(市、区)为主。

所需人员编制,根据机构性质、职责任务,由各级充分考虑服务人口数量、辖区面积、服务半径等因素,在本级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以适应工作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农合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需要。

二、建立补助资金增长机制,完善筹资方式

在政府投入方面要建立长效、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确保新农合保障水平。从2010年开始,新农合政府补助增加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财政按照60元的标准补助,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财政补助标准也提高到60元。三级财政按照30元、15元、15元的标准落实。农牧民个人筹资从目前的20元增长到30元,有困难的地区能够分俩年到位。自治区财政对6万人口以下的牧业旗参合农牧民每人每年增加补助20元。

资金拨付上,各地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进壹步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09〕391号),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对地方补助资金没有100%到位,影响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不能足额拨付补助资金的,由责任盟市或旗县财政予以补足。

在个人资金收缴方面,各地要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牧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

易行的筹资方式。要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牧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形式上仍应由各级政府牵头,卫生部门配合,方法上能够采取农牧民定时定点缴纳、委托苏木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牧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牧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

三、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参合

下壹步的宣传工作要突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文件要求,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重点做好农村户籍的在校中小学生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参合宣传工作,参合率达到常住人口的95%之上。宣传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原原本本地向广大农牧民做好宣讲工作,要将经常性宣传和集中性宣传相结合,除了介绍近年来受益农牧民的具体事例外,在不同工作阶段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农合工作典型事例宣传,要充分发挥电视台、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要真实介绍各级财政的配套补助投入,让农牧民见到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真情,消除疑虑、树立信心。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农牧民了解实行新农合的重要性、优越性和具体实施办法,最大限度地激发其参合的积极性。要加强互助共济意识、健康风险意识的宣传,让农牧民群众认识到参加新农合既是为自己的健康防范风险,又体现了团结互助的美德。

四、确定补偿模式,提高报销比例

在2011年之前全部取消家庭账户,实行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2010年全区要有50%之上的旗县(市、区)实行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在确定补偿模式之后,尽可能以盟市为单位统壹补偿方案。各地要在兼顾受益面的情况下,在合理范围内提高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门诊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要和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有效衔接。各地在制定、调整补偿方案时,要把旗县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作为制定报销比例标准的基本依据,使补偿方案更加符合新农合制度的既定安排。从2009年下半年年开始,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之上。同时探索建立特殊病种和部分大额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制度,扩大补偿的病种范围。严格执行基金结余的规定,减少基金沉淀,年终当年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0%,历年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0%。年终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能够按照《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卫农字〔2008〕971号)要求,开展二次补偿,但不应将二次补偿作为常规性补偿模式。

五、强化医疗机构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要注重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健全新农合定点医

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在充分考虑便民原则的基础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有为参合农牧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医务人员、检验设备及场所,医技人员配备合理。在各医疗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准,且向社会公布。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壹律不予批准。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对医药价格、服务承诺及住院补偿予以公示,在单位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宣传新农合政策及就诊流程。盟市、旗县卫生局要把新农合工作纳入对医疗机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各级合管办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力度,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和大型设备检查。

各地要积极开展付费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可试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逐步扩大病种范围,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探索门诊费用总额预付或总额核算的支付方式。

六、严格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各地要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下发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新农合基金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且实行收支俩条线管理。经办机构要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会计和出纳不得由壹人兼任。要设立财政和卫生双重审核制,对基金管理相互监督审核,建立定期审计监督机制,由审计部门定期审计新农合资金使用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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