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金融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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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框架 第一、《服务贸易总协定》本身 第二、《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 第三、《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 第四、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 第五、《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议定书 第六、《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 1999年3月1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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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 (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基本内容
第八章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
第一节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概述 一、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界定
金融服务包括下列类型: 所有保险和与保险相关的服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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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保险和与保险相关的服务有: 1. 直接保险(包括健康保险、人寿和事故保险服务) 2. 非寿险 3. 再保险和转分保 4. 保险辅助服务 ➢ 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 ➢ 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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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金融服务贸易承诺
参见教材P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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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主要发达国家金融服务贸易法规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英国:《英国银行法》
1974.4颁布
美国:
《国民银行法》
1863年颁布
《联邦储备法案》
1913年颁布
《麦克菲登-佩珀法》
1927年颁布
《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
1933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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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除设立代表处外,通过现行的各种行政管理措施来限制外国金融机构的介入 5. 以法律形式禁止任何外国银行通过分支机构介入本地市场 6. 禁止外国银行购买本地银行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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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经营性限制 1. 市场服务范围的限制 2. 资产增长及规模的限制 3. 融资限制 4. 损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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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界定区别 ➢ 对金融贸易业的分类稍作修改,进一步细化 (二)服务业分类表与联合国暂行核心产品分类表(CPC)的区别 ➢ 事故与健康保险服务包含在人寿险中,而CPC中时将其放在非人寿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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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保险和转再保险业务在世贸组织服务部门分类表中单独列项,在CPC中则包含在“其他保险”项下 ➢ 将CPC中人寿保险项下的养老基金管理服务改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项下的资产管理服务中 ➢ CPC中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服务以及其他保险辅助服务一起构成保险服务业下的一个次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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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成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原因 ➢ 国际金融贸易中,限制贸易的目标有两个: ❖ 控制境外金融服务商在境内设立机构 ❖ 在给与了“商业存在”类市场准入权后,通过对其经营业务的限制,实现自己的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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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
➢ 境外机构与本地金融服务机构相同的竞争条件
➢ 对于两国签有互惠协定的国家,金融服务上可以要求更优惠的待遇参与金融服务产品的提供,基于此现 实,各国金融服务都实施高度的保护
1951年6月颁布 1954年颁布
1981年颁布 1982年3月颁布 1982年3月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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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国金融服务法律的内容 (一)规范金融服务平等主体之间,即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之间权利与义务 (二)规范金融服务机构在建立、经营及破产清算中的各种行为 (三)规范外国金融服务机构的进入、经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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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持股公司法》
1956年颁布
《银行兼并法案》
1960和1966年
《金融机构监管法案》
1966年颁布
《国家银行法》和《电子资金转账法案》
《储蓄机构法案》
1982年颁布
《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
1978年颁布 1989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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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提高法案》 1991年颁布
《州际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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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国家以保护幼稚产业为借口、以发展和稳定为理由 ➢ 发达国家以金融服务业在世界范围内受到普遍的严格保护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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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发展
特点 1. 服务部门的组织形式在发生变化 2. 金融服务业市场结构的变化 3. 金融服务业受到电子商务的冲击 4. 服务提供的模式发生了变化 5. 各部门所扮演的角色有所改变 6. 金融服务业的法规结构发生了变化
1994年颁布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1999年11月4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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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 德国: 《票据法》 《支票法》 《中央银行法》
1933年6月颁布 1933年8月颁布 1980年3月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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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票据法》 、 《支票法》
1935年10月颁布
《银行法》
1984年1月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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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信用库金法》 《外汇银行法》 《银行法》 《银行法实施细则》 《长期信用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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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1. 接受大众存款及其他可付还资金 2. 任何形式的贷款 3. 租赁融资 4. 所有支付及货币的传送服务 5. 保证及承兑 6. 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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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开市场 8. 其他方式(进行金融格局的交易) 9. 参与所有种类证券的发行 10.金融信息的提供与交换 11.金融数据处理 12.由其他金融服务业提供的有关软件等服务业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分两类:市场准入壁垒和业务经营限制 ➢ 市场准入壁垒
一般市场准入壁垒或贸易壁垒分为全球性和选择性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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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金融服务商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壁垒主要有: 1. 依法律形式禁止其他国家的任何形式金融机构的介入 2. 通过政策和许可证方式禁止境外金融机构的介入 3. 除设立代表处外,通过法律形式禁止外资金融机构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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