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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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实施之际,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如何学习贯彻这两个文件,以下就是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立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和现实需要,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各企业在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
制定《管理规定》,及时将这些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对于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水平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将对各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
《管理规定》是经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的。
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各有关单位和各中央企业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实践中,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没有充分体现企业特点,干部考评与业绩考核双轨运行,考核评价主体比较单一,考核评价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因此,出台《考评办法》也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作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规章,它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制定《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央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以完善领导体制、健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建立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保证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解读辅导报告
本文系邮箱投稿,仅供学习参考,请勿照搬照抄!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解读辅导报告2018年5月1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今天我们就从三个方面对《规定》做一次集中学习。
一、《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出台的原因和背景《规定》是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200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暂行规定》,这是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予以系统规范。
文件印发实施以来,有力提升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对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形势发展变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面临很多新任务新挑战。
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党的建设、组织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提出了许多新要求,需要制度化地落实到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中。
二是近年来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实践方面取得了一些有益经验,需要总结推广;对于巡视中发现的中央企业不同程度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也需要综合施策,特别是在领导人员管理方面,需要强化从严从实导向。
三是中央企业普遍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肩负着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艰巨任务,需要培养造就、吸引凝聚、用好用活各方面优秀人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需要更好地与之相适应,更好地体现企业特点。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修订出台《规定》,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央企业的全面领导,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质量,打造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进一步激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把中央企业建设成为党和人民可以信赖、依靠的“大国重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中国中央企业的重要管理制度,旨在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促进企业发展与改革,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增长。
规定明确了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条件、任职资格、职务定位、担任其他职务、个人管理利益及其所承担的法定职责等内容。
一、任职条件: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工作经历和专业素质,具有团队精神,熟悉企业管理理论和实践,有较强的责任感、创新精神和行动力,具有扎实的技术基础和专业技能,能够掌握企业的全局战略思考,合理运用现代企业管理方法。
二、任职资格: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历、经历、资质,应完整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职务定位:企业领导人员应具有统筹企业经营、指导团队建设、谋划企业发展战略等职能,明确其职务职权,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担任其他职务: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出任其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的任职,以及社会公益性或私营组织的任职。
五、个人管理利益:企业领导人员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严格管理奖励机制,切实履行公司利益责任和行为规范,谨防侵占
公司利益。
六、承担法定职责:企业领导人员应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精神,及时有效地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积极配合落实国家政策,准确实施公司方针政策,负责主导企业的组织工作和管理活动。
以上就是《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它旨在把企业领导人员和组织建立起一套适合特定企业发展需要的管理机制,进一步促使中央企业取得良好发展。
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领导人员的管理,规范领导人员的行为,提高领导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第二条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根据其个人素质、能力和业绩等进行评估和考察。
第四条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领导人员的管理要求第五条领导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和组织制定的各项纪律规定,发挥表率和榜样作用。
第六条领导人员应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提升,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领导人员应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保持廉洁自律。
第八条领导人员应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严禁搞权钱交易、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九条领导人员应密切联系群众,听取民意和意见,切实解决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对于违法违纪的领导人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履职不力、失职渎职行为的领导人员,应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领导人员,应立案调查,追究刑责。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领导人员,应及时调整和更换。
第十四条对于表现突出的领导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新增、修改或废止,另行制定。
以上为《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内容如有不适当或不准确之处,请予以指正和补充。
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和加强领导人员的管理,促进领导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能力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任职于各级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领导人员。
第3条领导人员是指担任组织内具有决策、管理权力、具备重要职责的人员。
第4条领导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党的纪律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维护组织的利益和形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4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1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2第二章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3第三章编辑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8•【文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管理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作出规定,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管理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管理规定》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
重视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任用,从严管理监督,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干创造条件。
抓紧研究出台符合中央精神、体现行业特点、切合自身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
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严明工作责任,依法依规管理,确保中央精神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共17页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第三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是指对国有企业干部进行管理的规定。
在国有企业中,干部是企业的重要管理人员,负责领导和管理企业的各项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
因此,对于国有企业干部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一、选拔任用规定1. 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聘、选拔、考核等方式进行。
2. 干部的选拔任用要注重政绩和业绩,对于能够创新、善于管理、具有发展潜力的干部要优先考虑。
3. 干部的选拔任用要遵循诚信原则,要注重干部的品德和职业道德,不能有不良行为和违法违纪问题。
二、培训规定1. 国有企业干部要接受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2. 培训内容要与企业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3. 培训机构要有资质,教师要具有专业素质,培训费用要合理。
三、考核评价规定1. 干部的工作要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评价结果要与晋升、薪酬挂钩。
2. 考核评价要有科学性和全面性,要注重绩效评价和素质评价。
3. 干部考核评价结果要向干部本人进行公示,并根据结果进行奖惩。
四、纪律监督规定1. 干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2. 对于违法违纪的干部要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降级、撤职等。
3. 干部要接受监督,对于监督机构和群众的举报要及时处理,不能包庇和纵容。
五、激励保障规定1. 国有企业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薪酬制度,对于业绩优秀的干部要提供适当的薪酬激励。
2. 对于创新和发展的干部要给予适当的晋升机会和岗位调整。
3. 对于退休的干部要给予合理的养老保障和福利待遇。
六、干部监督规定1.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干部监督制度,对于干部的日常工作和行为进行监督。
2. 对于干部的决策和执法要进行监督,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发现和处理。
3. 干部监督的主体包括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要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以上就是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的内容,通过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评价、纪律监督、激励保障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提高国有企业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推动企业的发展和改革。
22.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实施之际,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如何学习贯彻这两个文件,回答了人民网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立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和现实需要,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各企业在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
制定《管理规定》,及时将这些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对于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水平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将对各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
《管理规定》是经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的。
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各有关单位和各中央企业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实践中,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没有充分体现企业特点,干部考评与业绩考核“双轨运行”,考核评价主体比较单一,考核评价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因此,出台《考评办法》也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作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规章,它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答:制定《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央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以完善领导体制、健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建立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保证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2009年12月,国资委发布《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对国有企业干部管理业务进行了细致梳理,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干部管理规定如下《管理规定》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资格条件,不仅要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规定了中央企业董事会、经理班子和党委(党组)的职数,实行任期制,明确了董事、总经理和党委的任期;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任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和年度考核评价;建立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强化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健全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对任期届满未被续聘的、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予以免职(解聘),对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管理规定》提出国有企业干部管理主要涉及以下业务:董/监事管理、应招聘管理、编制管理、任期管理、干部选拔、干部任用、干部激励监督、干部职业发展、干部离退管理、干部免/辞职管理、干部考核评价、任期考核、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年度】。
《管理规定》主要精髓:注重把近年来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加以归纳、总结和完善,同时注重吸收借鉴党政干部管理工作的有益经验,以及国外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好的做法,积极探索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新途径。
《管理规定》提出的创新性要求:一:如何将党管干部管理工作的有益经验,与国内外企业管理人员工作的先进做法和思路相结合;二:利用信息系统建设,将企业领导干部管理的主要环节,从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方式/方法、考核点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并进行固化,从而提高系统的可操作性,促进系统的政策指导性。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是国家为了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规范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行为而出台的一项管理规定,其出台对于推进中央企业法治化、规范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及贡献国家经济持续增长有着积极的作用。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更应该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明确的工作目标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积极创新,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中央企业的经营管理,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
此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还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职务变动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基于公正、专业、适用等原则担任领导职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具备优秀的领导才能和宽广的视野,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改革和发展。
此次管理规定的发布,将极大地规范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行为,推进中央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实现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寄托着国家对中央企业未来发展的期望。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对国家经济形势、政治形势、外部环境等进行定期分析和研判,及时调整企业经营策略和优化经营结构,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竞争力,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长远利益均具有重大意义。
在实践中,相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会倍加珍惜这份管理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履行职责,为国家的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提高中央企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具体规定如下:一、选聘程序和条件1.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干预。
选拔应根据职位要求和人才素质,综合考虑工作经验、业绩、能力、德行等因素进行。
2. 领导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和组织纪律素质,并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职责和权力1.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公司的法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 领导人员对所属企业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应确保企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有效,并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改进。
3. 领导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合理分配和安排工作,协调内外部资源,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管理制度1.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奖惩制等,提高管理效能。
2. 领导人员应重视员工的培训和职业发展,积极推动团队建设,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廉洁从业1. 领导人员应严格按照廉洁从业规定,遵守中央企业的廉洁纪律,不得违法乱纪,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腐败活动。
2. 领导人员应保持廉洁从业的良好形象,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公司财产。
五、监督和考核1.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接受公司和上级部门的监督和考核,定期报告工作情况、业绩和问题,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2. 对于履职不力、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的领导人员,应及时进行问责处理,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规定由中央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通过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将有助于规范中央企业的管理行为,提高领导人员素质和管理效能,促进中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按照集团公司党组要求,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适应企业科学发展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为建设世界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3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3.1 党管干部原则;1.3.2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1.3.3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1.3.4 组织认定和职工群众认可原则;1.3.5 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相结合原则;1.3.6 结构合理、配置科学原则;1.3.7 民主集中制原则;1.3.8 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1.3.9 依法管理原则。
1.4 本规定所称领导班子为公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为公司各级管理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各级领导班子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管理职责。
2 体制与管理2.1 公司党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集团公司党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等;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2 公司党委组织部、领导人员管理部(处)(以下简称组织部)是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分别对公司党委和行政负责。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归口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受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共同领导。
2.3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2.3.1 公司党委协助管理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公司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及其他需要管理的领导人员;2.3.2 公司组织部经授权管理公司直属车间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公司机关部门下设正副主管(部长、科长、主任,以下简称主管)及相当职务人员;2.3.3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协助管理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根据公司党委授权管理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单位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及其他需要管理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
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希望有所帮助!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充分调动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洁、高效、精干的干部队伍,依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属集团和股份公司管理的干部,按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一)公司代理总工程师、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二)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三)分公司、子公司班子成员;(四)分公司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五)组织认可、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领导,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以德为先,有良好的道德情操;(二)有较强的事业心、进取心和团队意识,勇于创新,廉洁从业,忠诚于公司,认真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三)执行和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分析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沟通协作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文化专业知识,熟悉本行业产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公司主业和本岗位相关领域的市场变化趋势和发展情况;(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副职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初次担任副职时,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