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国都期货有限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国都期货有限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为国都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IB业务)活动,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等法规文件,由国都证券和国都期货联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IB业务,是指国都证券接受其控股的国都期货委托,为国都期货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职介绍业务人员是指专门从事介绍业务的人员,应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IB业务的范围包括:
(一)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二)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三)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
送的安全和独立;
(四)协助向客户提示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五条从事IB业务,国都证券和国都期货应书面签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明确业务范围、对接规则、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分担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国都证券和国都期货保持独立经营,在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IB业务开展遵循“权责明晰、风险可控”的原则,以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IB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第七条国都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和国都期货交易服务部对IB业务实行统一管理,进行业务对接。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都证券及其营业部和国都期货IB业务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国都证券与国都期货分别成立IB业务领导小组,负责IB业务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安排。
(一)国都证券IB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主管经纪业务总监担任组长,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经纪业务总部、研究所、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中心、各营业部负责人任组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纪业务总部,负责IB业务工作的日常组
织协调。
(二)国都期货IB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公司主管金融事业部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金融事业部、交易服务部、研发部、稽核审查部、技术部、各业务部及各营业部负责人任组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易服务部,负责IB相关业务的日常组织协调。
第十条根据IB业务工作内容,国都证券与国都期货共同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中间介绍业务各项工作计划的草拟和组织实施。国都证券经纪业务总部与国都期货指定专门的岗位和人员负责客户开户及适当性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信息技术、客户投诉、专职IB业务人员培训和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的对接。
第十一条国都证券与国都期货IB业务领导小组及联合工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推进IB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国都证券总部配备5名以上专职介绍业务人员,配备于经纪业务总部,并按照岗位分工与信息技术中心、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等对接。
第十三条国都证券营业部配备2名以上专职介绍业务人员,分别负责协助开户管理、协助风险控制、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等工作。
第十四条开展IB业务的国都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参加中国期
货业协会组织的专项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第十五条国都证券营业部应在业务场所公示专职介绍业务人员的名单、照片、期货从业资格等信息。
第十六条国都证券相关部门和营业部应按照《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专职介绍业务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对专职IB业务人员建立系统、有效的持续培训机制,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国都证券专职介绍业务人员及其配偶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八条国都证券专职介绍业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在国都证券营业部公示,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所涉具体业务事项书面告知国都期货。
第四章客户开户(销户)管理
第十九条国都证券应参照《国都期货有限公司客户开户管理制度》,建立《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介绍业务协助开户工作制度》,其中鉴于股指期货交易有特殊规定和要求,应全面体现并切实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十条国都证券营业部应指定2名或以上专职介绍业务人员作为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开户经办人和开户复核人,在营业部现场从事协助办理开户手续、协助客户资料变更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国都证券营业部应设置专门的期货开户区,配备相
应的设备,与证券业务隔离,应有开展期货介绍业务的显著标志。
第二十二条国都证券营业部在协助办理开户手续时,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开户申请: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不满足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仅适用于股指期货);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国都证券协助办理开户手续包括: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充分提示期货交易风险,明示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第二十四条国都证券营业部专职协助开户人员应当对客户进行以下实名制审核:
(一)对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核实个人客户是否本人亲自开户,核实单位客户是否由经授权的代理人开户;
(二)确保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资料所记载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第二十五条国都证券营业部专职协助开户人员应当对股指期货投资者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核:
(一)审核投资者开户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履行基础知识测试职责;
(三)验证投资者交易经历;
(四)对一般法人和特殊法人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
(五)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估初评;
(六)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
第二十六条国都证券营业部专职协助开户人员应指导符合要求的客户阅读和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开户申请表》、《期货经纪合同》等相关文件,办理协助开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国都证券营业部专职协助开户人员在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时应当实时采集并保存客户以下影像资料:
(一)个人客户头部正面照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二)个人客户投资者适当性证明文件及综合评估表、知识测试试卷;
(三)单位客户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单位客户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