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知识产权法代理词和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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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博物院为组织活动于1994年起组织人员从院藏文物中精选900多套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说明文字。活动后由紫禁城出版社和香港商务印书馆分别出版。

1、答:我受某律师事务所所托,担任原告故宫博物院的代理人,现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故宫博物院将900多套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说明文字形成作品并经紫禁城出版社和香港商务印书馆分别出版,从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2)某出版社侵犯了故宫博物院的著作权,构成了权利的侵犯,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根据《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立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的作品系珍贵文物,因此被告应按每张800元乘以2倍予以赔偿,应赔偿共计1264000元。

2、答:我接受某某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某出版社的辩护人,就故宫博物院诉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答辩如下:

(1)出版人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不付赔偿责任,原告的理由有漏洞。

(2)该书有作者,出版社只是出版了他人的作品,出版社没有侵犯图书的著作权,原告应起诉作者的侵权责行为。

(3)故宫博物院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但原告提出的按每张800元乘以2倍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赔偿额显然跟我国法律规定相违背。作为被告的辩护人认为这种赔偿方式是不应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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