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皮肤的护理,化妆品的市场需求也随之增加。
但是,在享受美容护肤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化妆品的安全性。
因此,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应运而生。
一、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概述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对化妆品生产、检验、消费者使用等各个环节所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技术标准。
该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们使用化妆品的安全,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确保化妆品质量的高标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化妆品成分分析标准化妆品的成分分析标准明确了化妆品中各种成分的名称、用途、用量等。
在生产化妆品时,必须按照该标准来选择化妆品中的各种成分,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
2、化妆品生产标准化妆品生产标准主要包括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等内容。
生产化妆品的厂家必须遵守该标准,严格控制每道工序,确保化妆品的卫生和安全。
3、化妆品检测标准化妆品检测标准是对化妆品的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标准,涉及到化妆品的理化性质、微生物、致敏性、稳定性等方面。
化妆品检测标准的制定,可以为化妆品质量的监管提供科学依据,确保化妆品质量的安全和稳定。
4、化妆品标签标注标准化妆品标签标注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有哪些信息,例如品名、成分、净重、保质期、生产日期、厂名等。
化妆品生产厂家必须按照该标准来标注化妆品的信息,保证消费者了解化妆品的性质和用途。
二、化妆品成分分析标准化妆品的成分分析标准是对化妆品中各种成分的名称、用途、用量等进行明确和标准化。
化妆品的成分需明确标注在化妆品容器、包装、标签等上面,使得消费者能够了解化妆品的性质和用途。
1、化妆品中的活性成分化妆品中的活性成分是指具有正向作用的成分,既可以改善肤质,又可以解决一些皮肤问题。
化妆品的生产厂家必须选用有效、安全的活性成分,并按照其规定的用量进行添加。
2、化妆品中的辅助成分化妆品中的辅助成分是指用于保护、保湿、增稠、稳定、调整pH值等具有辅助作用的成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检验装备水平,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结合当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局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 5年)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月十一日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一、编制目的为加强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工作,满足依法开展保健食品检验检测工作需要,制定本基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基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下称省市级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监督检验、快速检测设备的建设工作,是指导省市级检验机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监督检验及快速检测设备建设的基本标准,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工作,参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标准执行。
三、省市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求省市级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围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和资源共享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确定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的规模,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等特点。
表B.4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能力建设标准
表 B.4 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能力建设标准 对象 检测 参数 序号 对象 序号 1 参数名称 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省级 《化妆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四 章 1.1pH 值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2 汞 《化妆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四 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四 章 1.3 铅 《化妆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四 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四 章 1.4 砷 《化妆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四 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四 章 1.5 镉 《化妆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四 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四 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7 钕等 15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7 钕等 15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7 钕等 15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7 钕等 15 种元素 1 / 30 市级pH 值√√√ √ √ √ √ √ √ √ √ √ √ √ √ √ √√2汞√3铅√4砷1理化 检验√5镉6钕7镧8铈9镨对象 检测 参数 序号 对象 序号参数名称 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省级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7 钕等 15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7 钕等 15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7 钕等 15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7 钕等 15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7 钕等 15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7 钕等 15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7 钕等 15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7 钕等 15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7 钕等 15 种元素 √ √ √ √ √ √ √ √ √ √ √ √ √ √ √ √ √ √市级10镝11铒12铕13钆14钬15镥16钐17铽18铥2 / 30对象 检测 参数 序号 对象 序号参数名称 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省级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7 钕等 15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7 钕等 15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 √ √ √ √ √ √ √ √ √ √ √ √ √ √ √ √ √市级19钇20镱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铊 铍 铬 锶 锂 钪 钒 锰 钴 镍 铜 铷 银3 / 30对象 检测 参数 序号 对象 序号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参数名称 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省级 铟 铯 钡 铋 钍 乙醇胺 二乙醇胺 二甲胺 三乙醇胺 二乙胺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6 锂等 37 种元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8 乙醇胺等 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8 乙醇胺等 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8 乙醇胺等 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8 乙醇胺等 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1.8 乙醇胺等 5 种组分 √ √ √ √ √ √ √ √ √ √市级44化妆品抗 UVA 能力参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数-临界波长 四章 1.9 化妆品抗 UVA 能力仪器测定法 (仪器测定 法) 灰黄霉素 酮康唑 克霉唑 益康唑 咪康唑 氟康唑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 氟康唑等 9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 氟康唑等 9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 氟康唑等 9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 氟康唑等 9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 氟康唑等 9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 氟康唑等 9 种组分√45 46 47 48 49 50√ √ √ √ √ √√ √ √ √ √ √4 / 30对象 检测 参数 序号 对象 序号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参数名称 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省级 联苯苄唑 萘替芬 环吡酮胺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 氟康唑等 9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 氟康唑等 9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 氟康唑等 9 种组分 √ √ √ √ √ √ √ √ √ √ √ √ √ √ √ √ √ √市级 √ √ √ √ √ √ √ √ √ √ √ √ √ √ √ √ √ √盐酸美满霉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素 四章 2.2 盐酸美满霉素等 7 种组分 二水土霉素 盐酸四环素 盐酸金霉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2 盐酸美满霉素等 7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2 盐酸美满霉素等 7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2 盐酸美满霉素等 7 种组分盐酸多西环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素 四章 2.2 盐酸美满霉素等 7 种组分 氯霉素 甲硝唑 诺氟沙星 依诺沙星 环丙沙星 培氟沙星 恩诺沙星 氧氟沙星 氟罗沙星 沙拉沙星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2 盐酸美满霉素等 7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2 盐酸美满霉素等 7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3 依诺沙星等 10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3 依诺沙星等 10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3 依诺沙星等 10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3 依诺沙星等 10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3 依诺沙星等 10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3 依诺沙星等 10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3 依诺沙星等 10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3 依诺沙星等 10 种组分5 / 30对象 检测 参数 序号 对象 序号 69 70 71 72 73参数名称 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省级 双氟沙星 莫西沙星 雌三醇 己烯雌酚 雌二醇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3 依诺沙星等 10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3 依诺沙星等 10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4 雌三醇等 7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4 雌三醇等 7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4 雌三醇等 7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4 雌三醇等 7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5 米诺地尔等 7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4 雌三醇等 7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4 雌三醇等 7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4 雌三醇等 7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5 米诺地尔等 7 种组分 √ √ √ √ √ √ √ √ √ √ √市级 √ √ √ √ √ √ √ √ √ √ √74雌酮75 76睾丸酮 甲基睾丸酮77黄体酮78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液相 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 GB/T 24800.2-2009 氢化可的松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5 米诺地尔等 7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5 米诺地尔等 7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25 米诺地尔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5 米诺地尔等 7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5 米诺地尔等 7 种组分√√√ √ √ √ √ √√ √ √ √ √ √79米诺地尔80 81 82螺内酯 坎利酮醋酸曲安奈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德 四章 2.5 米诺地尔等 7 种组分6 / 30对象 检测 参数 序号 对象 序号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参数名称 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省级 6-甲基香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素 四章 2.6 6-甲基香豆素 8-甲氧基补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骨脂素 四章 2.7 8-甲氧基补骨脂素等 4 种组分 5-甲氧基补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骨脂素 四章 2.7 8-甲氧基补骨脂素等 4 种组分 三甲沙林 欧前胡内酯 补骨脂素 异补骨脂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7 8-甲氧基补骨脂素等 4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7 8-甲氧基补骨脂素等 4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8 补骨脂素等 4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8 补骨脂素等 4 种组分 √ √ √ √ √ √ √ √ √ √ √ √ √ √ √ √ √ √市级新补骨脂异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黄酮 四章 2.8 补骨脂素等 4 种组分 补骨脂二氢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黄酮 四章 2.8 补骨脂素等 4 种组分 4-氨基偶氮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苯 四章 2.9 4-氨基偶氮苯和联苯胺 联苯胺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9 4-氨基偶氮苯和联苯胺4-氨基联苯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及其盐 四章 2.10 4-氨基联苯及其盐 酸性黄 36 颜料红 53:1 颜料橙 5 苏丹红Ⅱ 苏丹红Ⅳ α -氯甲苯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1 酸性黄 36 等 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1 酸性黄 36 等 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1 酸性黄 36 等 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1 酸性黄 36 等 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1 酸性黄 36 等 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2 α -氯甲苯7 / 30对象 检测 参数 序号 对象 序号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参数名称 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省级 氨基己酸 斑蝥素 苯并[a]芘 丙烯酰胺 氮芥 地氯雷他定 氯苯那敏 阿司咪唑 曲吡那敏 溴苯那敏 苯海拉明 异丙嗪 羟嗪 奋乃静 西替利嗪 氟奋乃静 氯丙嗪 氯雷他定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3 氨基己酸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4 斑蝥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5 苯并[а ]芘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6 丙烯酰胺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7 氮芥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8 地氯雷他定等 1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8 地氯雷他定等 1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8 地氯雷他定等 1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8 地氯雷他定等 1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8 地氯雷他定等 1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8 地氯雷他定等 1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8 地氯雷他定等 1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8 地氯雷他定等 1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8 地氯雷他定等 1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8 地氯雷他定等 1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8 地氯雷他定等 1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8 地氯雷他定等 1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8 地氯雷他定等 15 种组分 √ √ √ √ √ √ √ √ √ √ √ √ √ √ √ √ √ √市级√√ √ √ √ √ √ √ √ √ √ √ √ √ √ √8 / 30对象 检测 参数 序号 对象 序号 119 120 121参数名称 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省级 特非那定 赛庚啶 二噁烷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8 地氯雷他定等 1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8 地氯雷他定等 15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19 二噁烷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20 二甘醇 GB/T21842-2008 牙膏中二甘醇的测定 √ √ √ √ √ √ √ √ √ √ √ √ √ √ √ √ √ √市级 √ √ √122二甘醇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环氧乙烷《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21 环氧乙烷和甲基环氧乙烷甲基环氧乙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烷 四章 2.21 环氧乙烷和甲基环氧乙烷 甲醇 普鲁卡因胺 普鲁卡因 氯普鲁卡因 苯佐卡因 利多卡因 丁卡因 辛可卡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22 甲醇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23 普鲁卡因胺等 7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23 普鲁卡因胺等 7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23 普鲁卡因胺等 7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23 普鲁卡因胺等 7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23 普鲁卡因胺等 7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23 普鲁卡因胺等 7 种组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23 普鲁卡因胺等 7 种组分√马来酸二乙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酯 四章 2.24 马来酸二乙酯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26 氢醌、苯酚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7.1 对苯二胺等 8 种组分√ √134氢醌9 / 30对象 检测 参数 序号 对象 序号 135 136参数名称 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省级 苯酚 石棉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26 氢醌、苯酚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27 石棉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28 维甲酸和异维甲酸 化妆品中螺内酯、过氧苯甲酰和维甲酸的 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3-2009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28 维甲酸和异维甲酸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 四章 2.29 维生素D2和维生素D3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 四章 2.29 维生素D2和维生素D3 √ √ √ √ √ √ √市级 √√137维甲酸138 139 140异维甲酸 维生素D2 维生素D3√141邻苯二甲酸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 二甲酯(D 四章 2.30 邻苯二甲酸二甲酯等10种组分 MP)√√邻苯二甲酸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 142 二乙酯(DE 四章 2.30 邻苯二甲酸二甲酯等10种组分 P) 143 邻苯二甲酸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第 二正丙酯( 四章 2.30 邻苯二甲酸二甲酯等 10 种组 DPP) 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邻苯二甲酸 四章 2.30 邻苯二甲酸二甲酯等 10 种组 分 二正丁酯 (DBP)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四章 2.31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 8 种组分 145 邻苯二甲酸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二正戊酯 四章 2.30 邻苯二甲酸二甲酯等 10 种组 (DAP) 分 邻苯二甲酸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二正戊酯 四章 2.31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 8 种组分 (DnPP) 邻苯二甲酸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二正己酯 四章 2.30 邻苯二甲酸二甲酯等 10 种组 (DHP) 分 邻苯二甲酸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 年版)第 丁基苄酯 四章 2.30 邻苯二甲酸二甲酯等 10 种组 10 / 30√√√√√√144√√√√146√√147√√148√√。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附件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依据化妆品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相关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等检验检测工作,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企业应当依照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选择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报注册或提交备案的化妆品进行检验,并对其提供的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并对其出具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验信息系统),用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管理和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需经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授权,并能够独立—1 —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前,应当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取得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能够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
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皮肤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相关工作经验的全职人员,建立受试者知情管理制度和志愿者管理体系,并具备处置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验信息系统提交以下信息:(一)机构名称、性质、地址、联系方式、规模概况和法人资质证明文件。
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同时提交所属法人单位出具的授权文件;(二)已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情况;(三)依资质认定可开展的化妆品检验项目;(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
(法律法规)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汇编
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汇编目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起起施行)3.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4.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5.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6.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7.18)7.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4.30)8.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05.5.24)9.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60号2001.6.7)10.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88号2001.7.5)11.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第51号)12. 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2003.4.2)13.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2003]139号2003.6.9)14.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3]282号)(2003.12.27)15. 关于执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涉及保健食品受理和审批有关事宜的通告(2004.1.17)16.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式样》等三种式样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5]204号)(2005.5.20)17.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2007.5.28)18. 卫生部关于将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料名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7]255号)(2007.9.20)19.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2007.12.18)20. 卫生部就《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实施工作发布公告2008年第10号(2008.4.10)21. 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查处问题的批复(2008.5.26)22. 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2009.3.10)23.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119号)(2009.4.3)24.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37号2009.5.15)25.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31号2009.6.12)26. 关于延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的通知(浙卫发[2009]142号2009.7.6)27. 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2009.9.2)28. 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9.2)29.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违法行为定性的批复(2009.11.12)30. 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号2010.1.5)31.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7)32. 浙江:关于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2.4)33. 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10〕6号2010.2.6)3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2010.2.10)35.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浙食药监保[2010]4号2010.2.22)36.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100号2010.3.15)37.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4号2010.4.27)38. 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186号2010.5.5)39.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2010.5.10)40. 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04号)(2010.5.18)41. 关于下发《人参鉴定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吉质监认函(2010)137号)(2010.5.21)4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产品质量检测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0]11号2010.6.4)43. 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52号2010.6.7)44.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浙食药监稽[2010]12号2010.6.10)45. 江西省保健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赣质技监联发〔2006〕8号)(2010.6.13)46. 关于开展阿胶及其制品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0]8号2010.6.17)47. 关于查处假冒保健食品气血和胶囊的通知(食药监函[2010]242号2010.6.29)48.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82号2010.7.19)49. 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0号2010.7.23)50.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8号2010.8.6)51. 关于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63号)(2010.9.6)5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9.13)53. 关于加强含珍珠粉原料保健食品化妆品及药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10]407号)(2010.9.21)54.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88号)(2010.9.25)55.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0号)(2010.9.26)56.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2010.10.11)57. 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2010.10.18)58.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2010.10.22)59. 关于调整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事业单位职责和编制等事宜的函(浙编办函[2010]1714号)(2010.11.10)60. 关于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31号)(2010.11.24)61. 质检总局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 号)(2010.12.7)62. 关于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增设不批准意见告知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号)(2011.1.5)63.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4号)(2011.1.12)64. 关于查处“雪域唐清”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1]14号)(2011.1.12)65.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试行)》的通知(2011.1.20)66. 关于停止销售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1]3号)(2011.1.30)67. 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17号)(2011.1.31)68. 关于印发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机制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93号)(2011.2.12)69. 关于停止销售“俏妹牌减肥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1]4号)(2011.2.21)70.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安排》的通知(2011.3.9)71. 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2011年3月11日)72.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2011.3.15)73. 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9号)(2011.3.21)7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上海梨膏糖食品厂梨膏糖生产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236号)(2011.3.22)75. 关于加快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1]133号)(2011.3.28)76. 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1]132号)(2011.3.28)77.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1]17号)(2011.4.2)78.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11〕110号)(2011.5.4)79.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2011.5.17)80. 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2011.5.25)81. 国家食药监局关于暂停生产销售有关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82号)(2011.6.3)82. 关于查处上海养生堂相关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1〕169号) (2011.6.15)83.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21号)(2011.7.21)84. 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37号)(2011.7.25)85. 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产品和生产企业登记确认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函[2011]340号) (2011.8.4)86. 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1]381号)(2011.8.15)87. 关于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1]138号) (2011.8.22)88. 关于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401号) (2011.8.25)食品安全法规批复汇编[综合协调]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起起施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1日起废止)4.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2009年6月1日起废止)5.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6.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7.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8. 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分部门规章、文件10. 汽酒卫生管理办法(1986.2.9)(2009.5.27废止)11.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1986.11.14)(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12. 食用菌卫生管理办法(1986.12.9)(2009.5.27废止)13. 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86.12.9)(2009.5.27废止)14. 食用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1986.12.9)(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15.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12.2)16.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1987.12.2)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17. 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1989.12.5)18.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19.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0.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1.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22.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3.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4.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5.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6.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7.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8.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9.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30.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31.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32.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3.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4.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5.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6.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7.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09.5.27废止)38.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9.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40.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41. 糕点类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09.5.27废止)42. 麦乳精(含乳固体饮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09.5.27废止)43. 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3.7.27) (2009.5.27废止)44.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45.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6.13)46. 浙江省实施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细则(1996.3.15)47.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48. 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5.29)(2009.5.27废止)49. 混合消毒牛乳的卫生管理办法(1996.5.29)(2009.5.27废止)50.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7.18)51.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2011年6月23日卫生部第83号令废止)52.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4.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53. 浙江省食品采购索证管理办法(1996.10.11)54.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3.1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55.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3.1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56.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57.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7.7.1)58.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1999.3.15)59.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1999.3.26)60.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61.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6.1)(2010年5月1日起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代替)62.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3.28)(已于2010.3.30废止,被《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代替)63. 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64.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2002.4.15)65.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2.7.3)66.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2002.7.13)67. 浙江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发放程序(2002.7.30)68. 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2002.7.19)69.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7.19)70.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12.18)71.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2003.3.10)72.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2003.7.2)73.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2004.1.8)74.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005.6.27)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释义75.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4.30)76.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05.5.24)77.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报告管理办法(修订)(2005.7.5修订)78.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2005.12.27)79.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生部) (2005.12.25) (2010年5月1日起被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代替)80.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2005年6月1日发布)81.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82. 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2007.10.22)83.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10.22)84.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2007.11.28)85.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2007.11.28)86.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2007.12.18)87. 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2003.4.2)88. GB 14938-94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89. GB 14934-199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第三部分相关法律法规9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10.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10.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10.1)9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9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95.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2003.12.1)9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7)97.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98.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2006.1.1)99.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2.26)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8.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10) 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0.1)10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8.2)第四部分相关文件及批复105. 卫生部关于“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时限概念问题的复函(1997.3.5)106. 关于确定卫生系统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复函(浙府法发〔1998〕第12号1998.3.13)107. 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2号1998.11.13)108.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大桶纯净水经饮水机采样检验是否合法请示的答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第16号2000.1.27)109. 关于将甲肝抗体测定增列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的批复(浙卫发[2000]105号2000.3.28)110.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药品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100 2000.8.15)111.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禁止石油裂解醛经氧化工艺生产的“冰醋酸”用于生产食醋的批复(卫法监食发[2000]第126号2000.10.31)112.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食品中混装非食用物品的批复(2000.11.8)113. 卫生部关于瓜子中掺加矿物油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0]第466号2000.12.29)114. 卫生部关于月饼馅料使用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第262号2001.9.13)115.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60号2001.6.7)116.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88号2001.7.5)117. 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1]第109号2001.7.20)118. 卫生部关于对无口岸食品卫生检验证明的进口食品原料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处理意见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第292号2001.10.22)119. 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国办发[2001]86号2001.11.3)120.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第51号)121. 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7号2002.4.20)122. 卫生部关于“荔枝保鲜剂”应属于食品添加剂管理范围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196号2002.8.9)123. 卫生部关于草果中苯并(α)芘执行标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204号2002.8.12)124. 卫生部关于不得以熊胆等野生动植物为原料生产健康相关产品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218号2002.8.27)125.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第300号2002.12.5)126. 卫生部关于纳豆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308号2002.12.17)127. 卫生部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319号2002.12.18)128. 卫生部关于禁止用硫磺熏蒸干辣椒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第10号2003.1.10)129.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活性碳不能作为食品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第58号2003.2.17)130. 卫生部关于可将大麦嫩苗作为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第71号2003.3.24)131.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2003]139号2003.6.9)132.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2003.7.3)133. 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黄曲霉毒素超标的大豆生产加工食品的批复(卫法监[2003]197号2003.7.18)134. 卫生部关于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第258号2003.8.11)135. 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42号2003.9.1)13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2003.9.4)137.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西洋参是否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复函(法监食便函[2003]311号2003.9.12)138.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3]282号)(2003.12.27)139. 卫生部关于禁止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作为食品原料的批复(卫法监发[2004]第66号2004.3.4)140. 卫生部关于更正《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条款的通知(2004.4.24)141. 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焦亚硫酸钠处理黄花菜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92号2004.6.14)142. 卫生部关于干黄花菜中不得使用漂白剂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52号2004.5.12)143. 卫生部关于水解动物蛋白不能作为奶粉原料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54号2004.5.13)144.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2004.5.18)145. 卫生部关于食品包装用纸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03号2004.6.25)146. 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12号2004.6.29)147. 卫生部关于禁止在豆制品中添加滑石粉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40号2004.7.19)148. 卫生部关于食品用二氧化碳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74号2004.8.17)149. 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7号(关于注销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卫生审查批件等)(2004.8.17)150. 关于明确原特殊营养食品卫生批准证明书时效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4]258号2004.8.20)151. 卫生部关于碘盐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302号2004.9.8)152. 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4号2004.9.21)153.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办[2004]556号2004.11.22154. 关于全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及卫生许可证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卫发[2005]33号2005.2.6)155. 卫生部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27号2005.4.4)156. 卫生部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69 号2005.4.25)157. 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浙卫发〔2005〕228号2005.9.7)158. 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5]261号2005.10.21)159.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5年11月2日卫生部发布卫监督发[2005]431号)160.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535号2005.12.31)16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20号2006.2.6)162.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2006.2.13)163. 卫生部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75号2006.2.23)164.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部分条款的通知(浙卫发[2006]103号2006.4.30)165. 关于在全省大中型餐饮单位推行“五常法”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06]122号2006.5.26)166. 卫生部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11号2006.6.7)167. 关于食品卫生法条文适用问题批复(浙卫发[2006]146号2006.6.12)168.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58号2006.8.18)169. 关于食品卫生许可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卫发[2006]242号2006.9.12)17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6]450号)(2006.9.21)171. 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的批复(浙卫发[2006]263号2006.9.26)172. 卫生部关于对固体饮料中使用胭脂红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394号2006.9.28)173. 卫生部关于天然碳酸钙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447号2006.11.168)174. 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学、幼儿园食堂和小餐饮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的通知(浙卫发[2007]142号2007.5.16)175. 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业冷菜间卫生监督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07]143号2007.5.16)176.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2007.5.28)177. 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指导意见(浙卫发[2007]162号2007.6.7)178. 卫生部关于同意加氧饮用水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69号2007.7.18)179.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7.26)180. 卫生部关于将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料名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7]255号)(2007.9.20)181. 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指导意见(试行)(浙卫办监督[2007]22号2007.9.30)182. 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2007.10.12)183. 关于转发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07])24号2007.11.6)184. 卫生部公告:调整食品中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使用规定(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11.23)185. 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浙卫发[2007]347号文印发2007.11.26 )18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改核酸类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国食药监注[2007]674号2007年11月9日)187. 浙江省“农家乐”餐饮卫生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7]347号文印发2007.11.26 )188. 浙江省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卫生许可条件,请点击:卫生许可条件(浙卫发〔2005〕261号和浙卫发[2007]347号)18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2007.12.31)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号(关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宜)(2008.1.4)191. 卫生部就《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实施工作发布公告2008年第10号(2008.4.10)192.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2号) 批准嗜酸乳杆菌、低聚木糖、透明质酸钠、叶黄素酯、L-阿拉伯糖、短梗五加、库拉索芦荟凝胶7种新资源食品(2008.5.26)19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6.25)194.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对月饼、食品馅料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化妆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简介
–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生产 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 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 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 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5米(涂衬材料:浅色、无毒、耐腐、
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便于清洁消毒)。
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特殊用途化 妆品是指用 于育发、染 发、烫发、 脱毛、美乳、 健美、除臭、 怯斑、防晒 的化妆品。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
卫妆特字(年份)第0000号 国妆特字G××××××××
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卫妆进字(年份)第0000号 卫妆备进字(年份)第0000号 国妆备进字J××××××××
五、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177号) 1. 生产环境、条件及流程布局 – 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 、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 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 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 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 消毒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 –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 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 洁净要求;其它护肤类宜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 – 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应通风,并配备必要的消 毒设施(若紫外线消毒,辐照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 30瓦/10平方米设置)。
五、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177号) 1. 生产环境、条件及流程布局 – 厕所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部,应为水冲式厕所;厕所 与车间之间应设缓冲区,并有防臭、防蚊蝇昆虫、通 风排气等设施。 – 根据产品生产工艺需要应配备水质处理设备,生产用 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 生产过程中取用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按用途区分,不 得混用,应采用塑料或不锈钢等无毒材质制成。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指南》
b.收集国内外有关仪器设备的信息和动态,组织相关 部门提出优化装备的建议;组织拟定仪器设备的购置、维护
6
组织体系
维修和计量计划; c.按规定对仪器设备的申购进行审批; d.负责组织和实施仪器设备计量管理工作; e.负责组织和实施仪器设备的调剂调拨、处置,以及共
3
术语
室通过实验确保仪器设备能够按照确认的规范正确安装和 运行。
2.8 OQ(Operational qualification,运行确认):是指在所 有仪器设备预期操作范围内,实验室都能提供文件化的正常 操作鉴定过程材料。
2.9 PQ(Performance qualification,性能确认):是指实 验室提供文件化的鉴定过程,来表明仪器设备持续稳定运行 且一定时间内仪器性能参数再现性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2.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仪器设备及其配件和服 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 计量:是指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2.6 DQ(Design qualification,设计确认):是指实验室 基于仪器设备预期用途,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操作标准和选 择供应商标准做出规定,并留下记录的过程。 2.7 IQ(Installation qualification,安装确认):是指实验
1.4 本指南借鉴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5 仪器设备的配备要按照《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 器配置标准(2011-2015 年)》、《全国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基本 仪器装备标准(2011-2015 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 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 年)》、《保健食品检验检测 用仪器设备基本标准》和《化妆品检测用仪器设备基本标准 (2011-2015 年)》等相关标准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且仪器
食品快速检测
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十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 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 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 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 执法依据。
(2)质量控制是现场质量保证的基本组成部分。除采用标准 化的现场采样步骤外,还须在现场做空白样和平行样,用来测 试试剂的纯度、检查采样过程中采样容器或其它设备的污染情 况、检查结果的再现性。每半个月要进行一次阳性对照实验, 检查设备、试剂的稳定性。
(3)检测注意事项
1)对于阳性结果以及不合格结果的样品:应重复测试, 排除偶然误差,并将样品送实验室进一步确证。
2)对于阴性与阳性、合格与不合格之间不易判定的样品: 应重复测试,以多次重复相同的结果报告。
(三)快速检测结果的表述
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主要体现在定性和限量检测上。 有些方法可以达到半定量或定量的效果则更加有利于结 果的分析与判断。检测方法与表述形式: 1.定性检测:即快速地得出被检样品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 物质,或其本身就是有毒有害物质。通常以阴性或阳性 表述。阴性表示用本方法未检出要检测的物质。阳性表 示检出了有毒有害物质。
(2)装备配备的主要内容
《标准》所列装备分为基本装备、取证工具、快速检测 和应急处置等4类装备,共77种。
—— 快速检测类。主要用于食品、药品快速检测和筛查, 包括超声波清洗机、样品粉碎机、微型离心机、便携式 水浴锅等前处置设备,药品快速检验箱、食品安全快速 检验箱、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肉类水分快速测定仪、 余氯测量仪、吊白块检测仪等快检筛查设备,以及现场 快速检测盒、试剂、试纸等试剂耗材类装备。
nbt47015—2011标准
nbt47015-2011标准是指《消费品——化妆品验证指南》标准,该标准出版于2011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我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实施。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该标准的相关内容和背景:一、标准的制定背景1. nbt47015-2011标准的制定是基于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发展需要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我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化妆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视,旨在规范和统一化妆品验证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 我国市场上的化妆品种类繁多,质量参差不齐,一些不良商品甚至存在安全隐患,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健康风险和经济损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nbt47015-2011标准被制定出台,以规范化妆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中的验证工作,从源头上保障化妆品质量和安全。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1. nbt47015-2011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化妆品的质量验收、安全评价、有效成分验证以及标签和包装的要求等多个方面,其中重点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化妆品的质量验收:对化妆品产品的外观、气味、色泽、渗透性、稳定性等质量指标进行验收,并规定了验收标准和方法;2) 安全评价:对化妆品中的成分、重金属、微生物等安全指标进行评价,并规定了评价方法和指标限量;3) 有效成分验证:对化妆品中宣称的功效成分进行验证,确保其含量符合要求;4) 标签和包装要求: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包装的内容、标识、说明书等要求,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化妆品的信息。
三、标准的实施意义1. nbt47015-2011标准的实施对化妆品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化妆品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从而增强了我国化妆品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该标准的实施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购买到的化妆品是安全、有效的。
再次,该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化妆品行业的发展,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化经营。
2. nbt47015-2011标准的实施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监管规范,有利于企业自身的管理和产品质量的提升,帮助企业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实力。
全国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基本仪器装备标准(2011—2015年)
全国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基本仪器装备标准
(2011—2015年)
一、通用检验实验室
1、物理检验实验室
2、化学检验实验室
3、生物学评价检验实验室
4、电气安全检验实验室
5、电磁兼容检验实验室
6、环境试验检验实验室
二、专业检验实验室
1、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检验实验室
2、麻醉和呼吸医疗器械检验实验室
3、牙科医疗器械检验实验室
4、机电医疗器械检验实验室
5、医院硬件设备检验实验室
6、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检验实验室
7、无源植入医疗器械检测实验室
8、眼科和光学医疗器械检测实验室
9、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检验实验室
10、计划生育检验实验室
11、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检验实验室
12、残障人康复辅具检验实验室
13、诊断和治疗用辐射医疗器械检验实验室。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模板】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3]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4]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5]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2号)
[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科[2015]11号)
[7]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食药监局财[2017]32号)
[8] 关于征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意见的函(食药监财便函[2015]139号)
[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首批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51号)
[10]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
[11] 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基本仪器装备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2]63号)
[12]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
[13]关于印发《省、地级药品检验机构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5]277号)
[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277。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解析
北京海华鸿业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专业化妆品申报公司,提供专业的进口化妆品申报服务,化妆品申报电话:138********。
二、此前已2016年12月1日前,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变更产品配方时,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说明变更理由,并重新提交变更后的产品配方及市售包装,其他资料按照现行的备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申请变更产品配方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变更申请表以及更改后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设计包装、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等。经技术审核,符合要求的,重新核发许可批件并保留原产品批准文号;需要补充提交安全相关资料的,将通知企业补充完善;不符合安全性相关要求的,撤销原产品批准文号。
四、此前已经获得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仅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等不符合《规范》新规定的,可在申请批件有效期延续时一并提交修改后的标签标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更换产品销售包装之前,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及时提交修改后的产品销售包装。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规范》相关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化妆品行政许可及备案检验机构应按照《规范》要求,抓紧完成相关检测项目的扩项认证工作,按照《规范》所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合理调整化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解析
化妆品申报迎来新法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8号,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5年12月23日发布。为保证《规范》的顺利实施,现就实施《规范》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禁止生产或进口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化妆品,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其中,仅涉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等相关要求发生改变的,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化妆品生产企业检验设施基本要求
附件一:出厂检验的基本项目及所需设备仪器清单
按QB/T1684-2015化妆品检验规则规定,出厂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即感官、理化指标(除耐热耐寒外)、净含量、包装外观、卫生指标中的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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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清洁区、准清洁区和一般区的划分
化妆品生产车间环境控制要求
备注:本表仅对通常工序的生产区域进行了规定,具体产品应按其工艺特点和质量要求合理配置生产区域。
清洁区:指清洁度要求高于准清洁区的生产操作区,需要对微生物及微粒数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准清洁区:指清洁度要求高于一般生产区的生产操作区,需对微生物及换气次数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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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生产区:指排除清洁区、准清洁区之外的参与生产活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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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
性能要求
感量(g):0.001,0.0001,0.00001 精度:±0.01pH 最高转速不小于 16000rpm;温度设置范围:-20~40℃ 转速介于 200~15000rpm 之间 净化级别:局部百级 二级生物安全柜 控温范围:室温+5~100℃;提取瓶容积不小于 500mL 最高操作压力可达 10000psi;最高操作温度可达 240℃ 加热温度范围:5~300℃;温度控制精确度:±1℃ 微波输出功率介于 0~1600W 之间 24 小时除冰量:大于 2L;最大冰容量:大于 5L;冷冻腔最低温
配置数量 (台套)
6 6 2 10 3 8 2 2 20 2 1
—
3
—
度:不高于-5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碎花制冰机 高压灭菌器 冰箱 冷藏柜 立式超低温冰箱 超声波清洗器 超声波提取器 超声波细胞破碎仪 马弗炉 电热恒温干燥箱 电热恒温培养箱 真空干燥箱 恒温恒湿箱 可控温振荡箱 恒温恒湿培养箱 霉菌培养箱 食品检验用冰的制备 食品检验中灭菌试剂的制备 食品样品和试剂的存放 食品样品和试剂的存放 食品样品和试剂的超低温保存 食品检验过程中样品的提取、脱气、混匀、细胞粉碎、 实验器皿的清洗等 提取食品营养成分或者污染物 食品检验过程中细胞的破碎 食品检验过程中食品的灰分测定及干法消解 食品检验过程中样品的干燥 食品检验过程中微生物的培养 食品检验中对照品及样品干燥 为食品检验提供稳定的恒温恒湿环境 食品检验中微生物的培养 食品检验中微生物的培养 食品检验中霉菌的培养 冰型:雪花碎冰;制冰量不小于 125 千克/天 工作温度范围:50~135℃ 带冷冻和冷藏室 温度范围:2~8℃ 体积大于 300L;温度控制范围:-50~86℃ 清洗器内槽采用耐酸碱不锈钢板 超声波发生器与提取罐分体式;提取罐容积不大于 20L 频率:20~25KHz;频率自动跟踪 额定温度大于 1000℃;配置数字温控系统 控温范围:室温+10~300℃;恒温波动度:±1℃;不锈钢内胆 温度精确度不大于 0.1℃ 真空度范围:0~0.1MPa;控温范围:40~150℃ 温度范围:0~70℃(无湿度);湿度范围:相对湿度 10%~80% 旋转频率: 40~400rpm; 温控范围: 4~60℃; 温控精度: ±0.1℃ 温度范围:5~60℃;容量不小于 250L 温度范围:5~60℃;容量不小于 150L 2 2 10 10 2 4 2 2 3 3 3 2 4 2 4 3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批复汇编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批复汇编目录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9.26日国务院批准1989.11.13日卫生部令第3号)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13号发布 2005年6月1日修订)3.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10.1起施行)4.卫生部关于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卫监发[1998]第4号1998.1.23)5.卫生部关于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9号1998.10.21)6.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3号1998.11.17)7.卫生部关于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1999]第466号1999年10月8日)8.关于《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法律效力的复函(1999.12.7)9.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2000.2.23)10.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发[2000]147号2000.8.21)11.关于对超过有效使用期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1]125号2001.6.14)12.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质检总局全许办2001年10号2001.8.16)13.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2]107号2002.5.30)14.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2003.2.14)15.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8号2003.4.2)1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食便函[2003]127号2003.4.22)17.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31号2003.8.26)18.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05号2004.4.1)19.卫生部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4号2004.7.5)20.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190号2005.5.20)21.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妆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卫发〔2005〕280号2005.11)22.卫生部关于印发《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35号2006年1月1日起实施)23.卫生部关于加强染发剂原料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5号2006.2.6)24.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2006.6.28)25.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26.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27.卫生部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63号2007.2.13)28.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非卖品有关监管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34号2007.4.18)29.卫生部关于批准4-甲氧基水杨酸钾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41号2007年4月26日)30.卫生部关于批准9.69%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72号2007.5.28)31.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4号2007.9.28)3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2008)3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2008年1月1日起实施)34.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5号左旋肉碱酒石酸盐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限用物质表(2008.6.3)35.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2008.8.4)3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6号)-“香甜豌豆花提取物”和“低聚果糖”批准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2008.8.6)37.关于化妆品许可受理交接工作的公告(卫生部、国家食药局公告2008年第19号2008.8.20)38.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年9月1日起施行)39.关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08]503号)(2008.9.9)40.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 2009.4.3)41.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9]5号2009.4.7)42.关于加强爽身粉等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09]7号2009.4.16)43.关于提供粉状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石棉测定方法(暂定)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136号 2009.4.15)44.关于加强以滑石粉为原料的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09]36号 2009.4.27)45.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企业申请卫生条件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77号2009.7.29)46.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办理程序的通知(2009.10.30)47.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2009.12.25)48.关于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委员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号 2010.1.7)49.浙江:关于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2.4)50.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1号2010.2.5)51.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2010.2.5)52.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2010.2.12)53.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2010.2.11)54.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2010.2.11)5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浙食药监保[2010]4号 2010.2.22)56.关于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抽样有关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1号2010.4.12)57.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5号2010.4.27)58.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年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安排》的通知(2010.5.11)59.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52号2010.6.7)60.关于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58号2010.7.2)61.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1号2010.7.26)62.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9号 2010.8.10)63.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米诺地尔检测方法(暂行)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40号)(2010.8.23)64.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 (2010.8.23)65.关于将以植物及其提取物为原料的化妆品纳入化妆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901号)(2010.9.8)66.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2010.9.28)67.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8号)(2010.9.30)68.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7号)(2010.9.30)69.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2010.10.11)70.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06号) (2010.10.11)71.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2010.10.18)72.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15号)(2010.11.2)73.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三乙醇胺原料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38号)(2010.11.2)74.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47号)(2010.11.15)75.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2010.11.29)76.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1年第6号(总第138号)--依法备案行业标准155项的公告
SN/T 2848-2011
进出境野生动物现场检疫监管规程
2011-02-25
2011-07-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2
31761-2011
SN/T 2849-2011
进出境牛传染性胸膜肺炎检疫规程
2011-02-25
2011-07-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3
31762-2011
2011-07-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7
31746-2011
SN/T 2751-2011
进境集装箱承载废物原料动植物检疫规程
2011-02-25
2011-07-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8
31747-2011
SN/T 1025-2011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瓦楞纸箱用纸检验规程
SN/T 1025-20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6
31735-2011
SN/T 2827-2011
出口食品接触材料 木质材料 二氧化硫的测定
2011-02-25
2011-07-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7
31736-2011
SN/T 2828-2011
出口食品接触材料 木质材料 软木中杂酚油的溶出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SN/T 2850-2011
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检疫技术规范
2011-02-25
2011-07-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4
31763-2011
SN/T 1171-2011
山羊关节炎-脑炎和绵羊梅迪-维斯纳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 1171.1-2002 SN/T 1676-2005 SN/T 1171.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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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
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建设工作,满足依法开展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需要,制定本基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基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下称省市级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监督检验、快速检测设备的建设工作,是指导省市级检验机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监督检验及快速检测设备建设的基本标准,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工作,参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标准执行。
三、省市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求
省市级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围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和资源共享的原则,正确处理
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确定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的规模,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等特点。
(一)总体要求
省市级检验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规划实验室能力建设,省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应包括理化、微生物、毒理学检验检测等,地(市)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应包括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检测等,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根据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等对实验室能力要求,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
2.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 17025)》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3.应配备与其所开展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并持续接受相关培训;
4.实验室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其设施与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5.应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具备化妆品检验工作所需的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及保证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与稳定的条件、设施与设备。
(二)设施环境要求
1.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与检验检测能力相适应的实验场所,结合化妆品检验检测的特点,具备开展微生物、理化、毒理学等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所必需的设施与条件,能够避免与其他产品检测工作互相干扰;微生
物实验室应当具有独立的细菌和真菌等实验区域;毒理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无菌、细胞培养、病理实验区域;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室等有特殊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应根据本辖区内化妆品监督检验、风险监测等检验检测工作需要,规划化妆品检验机构相关设施。
实验室建筑面积基本标准见附表1。
(三)仪器设备装备要求
1.应具备开展理化、微生物、毒理学、功能学等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能够避免与其他产品检测工作互相干扰。
2.应根据本辖区内化妆品监督检验、风险监测等检验检测工作需要配备仪器设备,基本标准见附表2。
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检验技术装备要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化妆品快速检验设施、设备。
应具备100平米的技术用房,其中包括:50平米的样品间和50平米的材料、试剂及设备存放间;配备车载快速检测系统,包括重金属快速检测设备、pH值快速检测设备、禁限用物质快速筛查设备和微生物快速检测设备等。
同时应配备化妆品检验信息传送及管理系统。
五、编写依据及参考标准
(一)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
(二)标准规范与技术文件
《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 17025)》;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化妆品卫生规范》;
《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试行);
《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79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7917.(1~4)-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GB7918.(1~5)-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GB/T13531.(1~5)-92)。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1:
化妆品检测实验室建筑面积基本标准
附表2:
化妆品检测用仪器设备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