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四线管理办法
宜都市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办法
宜都市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办法宜都市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办法字体:【大中小】【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信息类别政策法规文件编号发布时间2008-09-26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公开范围面向社会审核程序经审核后发布责任单位规划局责任处室信息索引号附件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道路、绿化、水体、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宜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四线是红线、绿线、蓝线和紫线的统称。
其中红线指城市道路红线,是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边界线,即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线;蓝线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规划控制线;紫线指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四线规划管制是对划定的四线规划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和规划控制。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宜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交通、园林绿化、水利、文化、市政、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四线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四线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第五条城市四线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市四线规划的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四线规划制定过程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在内的程序。
审查城市四线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织部分。
城市四线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经批准后的城市四线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指导手册计划管理四线计划
指导手册计划管理四线计划
四线:绿线(绿地)、蓝线(河海湖泊)、黄线(高压走廊等市政设施)和紫线(文物保护区)。
以前是五线,加上红线(各项建设用地的控制线)。
四线计划是:
一、城市红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两侧边界控制线,包括规划和已建成的城市主、次干道、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管沟、消防疏散通道、防洪堤等内容。
二、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绿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5大类别。
三、城市紫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保护的历史文化建设的边界控制线,包括国家、省、市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等内容。
四、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或保护的现有城市水体规划水期边界控制线。
包括规划和已建成的自然的江、河、湖泊、溪流、沼泽地、自然湿地、水塘、水库、景观水系等内容。
三级四线管理体系。
四线,分别指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是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
这一次,新型城镇化规划当中,特别提出了四线控制,有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等。
城市红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两侧边界控
制线,包括规划和已建成的城市主要线。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规发…2009‟129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各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在渝各规划设计单位:为了指导各区县今年内完成“四线”规划的制定工作,明确编制的工作重点以及相应程序,结合今年市人民政府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2009年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经研究,现将《2009年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联系人:黄敏联系电话:67959785 135942995495二OO九年八月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区县规划制定指导意见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9年8月4日印发校核:黄敏(共印120份)2009年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制定工作指导意见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精简、实用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规划编制的范围与对象区县“四线”规划范围为远郊31个区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
“四线”分别指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
“四线”的概念以建设部颁布的文件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为准。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四线”规划编制工作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环境与公共利益优先、近远兼顾、以人为本的原则。
“四线”规划应深化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含优秀近现代建筑)、重要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地表水体等相关内容,同时应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三、规划基本内容(一)“四线”的划定1、绿线划定(1)划定的内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市级、区级的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公共绿化广场用地,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等公园绿地;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景观性作用的街头绿地)、对城市防灾与生态景观功能具有重要作用的防护绿地,以及具有公共活动、交通集散的广场用地。
四线管制规划实施方案
四线管制规划实施方案城乡规划是保证社会公平、保障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作用。
近几年来,国家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了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
全国各地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在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管体制和机制也不断创新,有关实施方案如下:一、城市红线(一)城市红线: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
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二)城市红线规划控制要求:1、城市红线范围内经批准,可以按规划要求建设绿化、市政公用管(杆)线、交通、消防、环卫等设施;但不得妨碍道路自身的通行能力,不得建设建构筑物。
2、城市红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建设单位不得违反规定突破城市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红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城市红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限期迁出。
3、对需要进行城市红线变更或调整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变更或调整方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二、城市绿线(一)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本规划区内主要指公园和电力线防护绿带。
(二)城市绿线规划控制要求:1、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四线规划控制导则
四线规划控制导则一、四线规划控制导则四线是指道路红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和城市绿线,规划涉及的四线控制要求,还需要同时满足相应规范标准和行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均为本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一)道路红线红线是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镇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的控制线。
红线控制的核心是控制道路用地范围、限定各类道路沿线建筑物的建设条件。
1、道路红线的划定主干道:为社区内部的交通干线,以交通功能为主,间距一般控制在800-1200米之间,红线宽度40米。
主要有开元路、经四南路和纬八路。
次干道:为社区内部的主要集散道路,配合主干道形成骨架路网,间距一般控制在400-800米之间,红线宽度24-30米。
主要有204国道辅道(南段)、吴抬路(南段)、经二南路、经五南路、纬七路和纬十路。
支路:为集镇内部各组团内的道路,红线宽度9-22米。
2、道路红线控制要点(1)严格控制道路及立交试用地红线,红线内土地不得进行任何与道路功能不相符合的使用。
(2)新建道路应实行统一的城市道路断面、道路退让距离,保障城市道路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
(二)城市蓝线蓝线是指划定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明确河道断面形式和水位控制标高,提出护坡(驳岸)建设控制要求。
1、蓝线的划定本次规划在对水系进行整治和梳理后,将河道、水面及其沿岸一定范围陆域地区划定为蓝线控制范围。
河道蓝线控制宽度的规定如下:规划幸福河上口宽以保留现状堤宽为原则,其保护线为背水坡堤脚外不少于15米。
规划其余河流上口宽以保留现状河道宽为原则,并可随周边建设情况适当裁弯取直,保护线为河道上口线两侧各不少于10米。
2、蓝线导控要点(1)原则上不得改变其原有水域形态,不得减少水域面积。
(2)在蓝线控制区内的陆域内不得设置防洪防涝必须的设施以外的任何其他建筑物,河道两侧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沿河道两侧的建筑,其回退内河河道规定蓝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3)滨河地区现状对水域及环境造成污染的建筑必须迁出或逐步改造。
城市规划四线
城市规划四线城市“四线”分别指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是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绿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和历史建筑(含优秀近现代建筑)、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地表水体的控制界线。
1、紫线划定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
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
2、绿线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要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3、蓝线划定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划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4、黄线划定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当划定城市黄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四线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四线”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都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四线”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四线”,包括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
城市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渠、湖泊、湿地、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的的保护与控制地域界线。
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方案形成后和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城市绿线规划管理第七条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与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持一致;(二)注重主要水体、植被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三)居住区级小区及组团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四)绿化用地控制线范围清晰。
兰州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
兰州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一、城市“四线”规划背景自2002年至2006年3月,建设部相继发布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四个管理办法,要求对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地表水体等用地,划定范围确定界线,进行控制管理。
按照以上四个《办法》,城市“四线”的划定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阶段,包括总体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目前,兰州市已有的各个阶段规划中,对以上各类用地已做了相应的规划,但没有做专项的“四线”划定工作。
近年来,兰州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如火如荼,但却忽视了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侵占市政设施用地、绿地、河道洪道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侵占、拆毁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做法,因此迫切需要对城市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进行控制管理,以法定图则的方式对以上四线进行划定和控制。
2007年9月,我院受兰州市规划局的委托,编制“兰州市城市四线规划”。
本次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层面上,对兰州市城市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进行划定,进行统一的控制管理。
以上城市“四线”划定之后,将依据建设部所发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依法进行管理,同时,本规划作为城市“四线”的总体规划,将为下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层面的“四线”规划提供上位规划和规划依据。
2007年12月日,兰州市规划局召开了由有关专家和各部门参加的方案评审会,会后,我们根据会议纪要和专家、部门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先本次提交的是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二、总则(一)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1)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11.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6.3.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2.1),《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3.1)4、《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5、《兰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6、《兰州市西固分区规划》、《九州开发区分区规划》《兰州市雁滩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市盐场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彭家坪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2023年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测试卷及答案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测试卷(总分100分,考试时长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 分,共 100分)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类别的是( )。
A、教育B、商业服务C、金融邮电D、科研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不包括()。
A、验证土地使用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B、复验建设用地使用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是否相符C、对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放线的工程,检查其标高、平面布局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符D、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检查、核实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3、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B、乡级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4、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房地产交易不包括( )。
A、房地产转让B、赠与C、抵押D、房屋租赁5、某开发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某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于(),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将受到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罚。
A、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B、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C、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D、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6、下列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B、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C、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D、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7、根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下列不属于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内容的是()。
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总规、控规、修规
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总规、控规、修规•2015•全套规划术语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七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橙线和黄线“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护堤;“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
“橙线”轨道交通管理“黄线”地下文物管理。
"红线"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黄线等。
红线所谓“建筑红线”,就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能否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界线。
建筑红线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内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管理过程。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
_三区_四线_的划定研究_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和明晰管理事权为视角_李枫
292012年第11期 第28卷□ 李 枫,张 勤“三区”“四线”的划定研究—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和明晰管理事权为视角[摘 要]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三区”和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四线”,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建设管理要求,是落实《城乡规划法》,实现城乡规划空间开发管制的重要手段。
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和明晰管理事权为视角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三区”“四线”都是实施空间开发管制的重要手段;“四线”从空间特征出发明确某一类型空间的管制要求,是实施空间管理的基础;“三区”从事权出发明确空间管制要求,是对空间管理主体和管理责权的划分;“三区”与“四线”相互衔接,逐级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着重规定“三区”,明确省、市政府在空间管制中的责任;不同层级规划中划定“三区”与“四线”的内容和深度要求也不同。
[关键词]“三区”;“四线”;作用分析;法定规划编制办法[文章编号]1006-0022(2012)11-0029-03 [中图分类号]TU981.2 [文献标识码]A“Three Zones, Four Lines” Functioning Analysis: Base On Complete Urban Planning System And Clear GovernResponsibilities/Li Feng, Zhang Qin[Abstract] Setting “three zones” (forbidden construction, limited construction, pro-construction) and “four lines” (blue, green, yellow,and purple lines), is an approach of realizing urban rural planning spatial governance. “Three zones” clarifies spatial governance subjects and responsibilities; “four lines” clarifies a certain type of land use governance. Provincial urban system planning shall highlight “three zones” control, which clarifies province and city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ies.[Key words] Three zones, Four lines, Functioning analysis, Statutory planning compilation method1研究背景实施空间开发管制,对不同地域空间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综合管理,是城乡规划的重要任务。
城市“四线”规划管控方法探索——以东莞生态产业园为例
城市“四线”规划管控方法探索——以东莞生态产业园为例【摘要】城市“四线”是指蓝线、绿线、紫线、黄线,分别是城市各类绿地、水域、历史文化遗产以及重大基础设施的控制线,是城市发展底线,是城市规划的核心管控要素。
本文以生态园“四线”控制规划为例,探索细化“四线”规划管控要素,创新规划管理的方法,对类似地区的规划管控提供借鉴。
一、加强城市“四线”管控的重要意义东莞生态产业园(简称“生态园”)位于东莞市区以东,面积约31平方公里,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工业园区,以城市湿地为特色、发展高端产业及配套服务业的循环经济和生态产业,目前已与松山湖统筹发展,被纳入了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承担生态修复、区域统筹、低碳示范、创新发展等任务。
我国已出台了城市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管理办法,提出了原则性管理要求,通过本次生态园“四线”管控规划,探索细化管控要素,创新规划管理方法,对类似区域提供经验借鉴,具有重要意义:1、严格管控底线要素,以“四线”作为城市发展的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珠三角地区建设用地快速扩张,如东莞2014年底建设用地比例已接近47%,历史文化遗迹保护和利用力度有待提高,基础设施空间预留有待加强。
因此,有必要开展“四线”规划与管理,严格保护城市的安全线、记忆线、生命线,作为城市建设的前提条件,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由传统“建设用地”管理为主向“非建设用地和建设用地”综合管理转变。
传统规划管理重点在建设用地,已有较为完善细化的控制管理体系,而对非建设用地则相对不足,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侵占绿地、河道等现象时有发生。
生态园总规确定了50%用地为非建设用地,并生态修复和整治,目前完成了中央水系、湿地的建设,因此,加强非建设用地的管控办法十分重要。
3、整合相关规划成果,促进“一张图”的综合管理。
生态园已完成了总规、专项规划、控规以及相关部门规划,但有关规划衔接关系模糊,实施与管理存在部门交叉与重叠,有必要通过“四线”管控,进一步的提取与整合,明确核心要素的管控原则,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促进“一图式”管理。
城市四线管理办法
.城乡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乡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绿线,是指城乡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乡,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乡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线管理工作。
城乡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乡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乡绿地系统规划。
城乡绿地系统规划是城乡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乡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乡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针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乡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乡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乡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乡绿地、服从城乡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乡绿线管理、对违反城乡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乡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精品word文档.第十一条城乡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乡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乡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总规、控规、修规
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总规、控规、修规•2015•全套规划术语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七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橙线和黄线“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护堤;“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
“橙线”轨道交通管理“黄线”地下文物管理。
"红线"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黄线等。
红线所谓“建筑红线”,就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能否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界线。
建筑红线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内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管理过程。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
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0号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的有关要求,去年底以来,我们在选取部分城市试点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城市规划局共同起草制定了《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要迅速启动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制度建设工作,加紧制定地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述两项工作要求设市城市11月底完成,年底前报我厅备案(县明年上半年完成并报市、州备案);各地在规划编制和管理过程中要参照《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在各层次规划编制中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凡城市总体规划未明确强制性内容的应尽快予以补充完善。
为了全面及时指导和督查各地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制度建设、《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等工作,请各市州于7月20日前将本行政辖区有关实施计划报厅城市规划处。
附件:1、《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2、《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3、《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附件1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关于开展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制度建设的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城市规划“四线”基本含义“四线”是红线、绿线、紫线、蓝线的概称。
其中红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山体、风景名胜区范围的控制线;紫线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控制线;蓝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江河、湖泊、湿地保护控制线。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5•【字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平凉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平凉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协调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心城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土地建设审查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审查、审定、审批中心城区城市规划以下事项。
(一)审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等法定规划。
其中,城市总体规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其它法定规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二)审查城市规划方面的重要政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审查审定规划修改的相关事项。
(四)审定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五)审定重要区域、复杂地块,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规划条件。
(六)审定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和主要市政工程项目。
(七)审定中心城区重点区域临时设施及大型户外广告设置。
(八)审批中心城区城市设计、风貌规划、街景规划、景观规划、概念规划等规划。
(九)审批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重要节点修建性详细规划。
(十)审批中心城区各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等)。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年7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单轨、磁浮、有轨电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当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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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乡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绿线,是指城乡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乡,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乡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线管理工作。
城乡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乡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乡绿地系统规划。
城乡绿地系统规划是城乡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乡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乡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针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乡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乡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乡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乡绿地、服从城乡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乡绿线管理、对违反城乡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乡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乡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乡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乡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乡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乡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乡绿化规划建设指针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城乡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乡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乡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乡绿地的,由城乡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乡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乡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城乡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乡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乡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城乡黄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乡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黄线,是指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乡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乡基础设施包括:(一)城乡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乡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乡水运码头;机场;城乡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乡交通广场等城乡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乡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乡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乡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乡供燃气设施。
(五)城乡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乡供热设施。
(六)城乡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乡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乡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乡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乡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乡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基础设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黄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乡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乡黄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乡黄线管理、对违反城乡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城乡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要求,负责组织划定城乡黄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城乡黄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同阶段城乡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七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乡基础设施,确定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乡总体规划,落实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乡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乡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乡黄线的地理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乡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乡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乡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乡黄线应当作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城乡规划一并报批。
城乡黄线上报审批前,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城乡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乡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城乡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乡发展和城乡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乡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相应调整城乡黄线。
调整后的城乡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乡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乡黄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城乡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在城乡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乡基础设施;(四)其他损坏城乡基础设施或影响城乡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十四条在城乡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在城乡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乡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迁移、拆除城乡黄线内城乡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乡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乡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乡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二)擅自改变城乡黄线内土地用途的;(三)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乡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城乡紫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乡紫线和对城乡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乡紫线由城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
其他城乡的城乡紫线由城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紫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座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乡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
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