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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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总部工程建设项目

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核算及时、准确,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要求,以及《XX集团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要求,结合近年来XX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工程类资本性支出建设项目。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职责与范围

第三条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有序衔接,工程管理部门应确定项目负责人,财务部门配置专(兼)职工程财务管理人员,相互配合做好工程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四条工程财务人员与项目负责人建立沟通机制,及时获取项目相关资料,保证资本性支出项目所涉及的相关工程、资产和应付账款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第五条工程财务人员应依据以前年度工程财务状况,做好资本性支出预算编制的配合工作。依据当年确定的预算指标,参与对工程投资规模总体管控。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以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为出发点,积极参与工程立项审批,科学、严格论证建设项目投资的可行性。

第七条为加强工程成本管控,财务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设计会审并对批复文件进行会签。对于初步或一阶段设计投资金额超过可研报告批复金额10%的项目,应配合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重新组织可研报告进行报批。在项目可研批复限额内按集团规定的有关工程成本开支范围及费用定额标准,严格审核建设项目概预算。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务部门应配合建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设备招标采购谈判工作。采购合同须经财务部门会签并留置1-2份,作为工程成本管控和付款的依据。

第九条工程财务人员应全面掌握工程概预算、工程合同等与付款相关的资料,及时了解工程建设进度,按照集团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办理款项支付手续。对于达到付款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款项要及时进行支付,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条工程财务人员应配合工程管理部门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配合审计部门作好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按时上报竣工决算。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与工程管理部门按季做好资本性支出的统计和核对工作,做到财务核算金额及时、准确,并与工程形象进度相匹配。

第三章工程建设项目支出的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按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时,工程施工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设备及材料投资比例较高的,不超过合同金额的60%。工程按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时,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预付款分别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20%。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工程价款的拨付。进度款的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的60%,达到90%(含预付工程款)时停止拨付。

第十六条工程初验后,施工单位原则上应在交工验收后10日内编制施工价款结算、工程物资领用清单及工程剩余物资移交清单,工程管理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后15天内审核完毕(如有争议应在期限内通知施工单位)。按规定需要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将资料提交审计,审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审计结果,财务部门依据审计结果支付结算款。

支付尾款时,原则上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或比例预留保修款或质量保证金(一般应为合同金额的5%左右),并在保修期满或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其支付给施工单位。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保修款或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十七条公司在合同签定过程中,应在合同中约定相关工程结算款项支付方式,发票开具的条件及时间。设备或材料发票应在到货时取得,器材代理、勘查设计、工程监理发票应在完成主要服务时取得,其他发票根据实际情况取得。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项目建设进度,合理筹措、安排建设资金,既要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满足工程进度用款需要,又要灵活调度资金,优化资金流转环节,防止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工程开工后,工程财务人员应根据工程管理部门的开工报告、用款计划,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施工、订货等有关合同资料,严格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付款时,要认真审核,确保发生的支出合理合规、审批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合法,除预付款外,原则上未取得合法发票不予付款;对不符合规定的各项开支,工程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

第二十一条按规定需要审计的项目,财务部门应按各方确认的审计结果结算款项。不需进行审计的应按合同相应条款结算款项。

第二十二条所有工程价款支付,须经工程项目负责人及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人核对确认后,按照内控权限规定经财务部门、单位相关领导审批后付款。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在建设部门协助下,根据集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工程建设中关联交易项目的确认和核对工作。至少每季度与有频繁往来交易或者有较大应付款余额的非关联供应商进行书面对账,并将书面对账单据妥善存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工程管理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在工程验收之前,清理发生的所有工程支出。工程在竣工决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再发生支出。

第四章工程建设项目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工程财务人员根据工程进度报告、实物资产验收确认单、工程合同、协议和其他与支付项目相关的费用凭证及时记录在建工程明细账。

第二十六条工程预付款支付应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不计入资本性支出,待工程进度确认后转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第二十七条核算过程中,若工程物资已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本月尚未收到发票的,按暂估价值入帐,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记录予以冲回。取得发票后需对暂估价值进行调整。项目负责人应督促供货商及时提供全额发票,保障工程会计核算按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工程中的设备投资,在签定设备采购合同且设备已经到货验收的情况下,应在会计期末根据合同及到货验收单全额确认在建工程和应付款项。

对于工程中建筑安装投资,由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工程进度将《工程进度表》及其凭证附件(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标准的,由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清单》或同类清单)提供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经审核后确认在建工程和应付款项。工程其他费用(含工程用的零星材料及配件购置、终端公司管理费用、赔补费、质量监督管理费和税费等)以及资本性支出中不需签订合同的开支项目,财务部门应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有效报销凭证经审核确认后据实计列在建工程。设计费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计入在建工程,并在初验合格后全额计列。

第二十九条一般借款资本化利息及折溢价摊销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照《XX集团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计算,列入工程成本。

企业根据现行概预算办法在编制概预算时不含资本化利息费用,且工程决算时不需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工程财务人员应配合工程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工程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工程剩余物资,符合维护需要或其他工程能利用的,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办理退库手续,财务上冲减工程成本。不能利用但可进行变卖的剩余物资,由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变卖,相应减少工程投资成本。对于工程剩余物资金额较大的,应从工程可研、概预算设计及施工管理等环节分析原因,以提高工程物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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