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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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东方法律宝典出品2018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2017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7〕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4日法释〔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10日法释〔2017〕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25日法释〔201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2月10日法释〔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2月22日法释〔201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7日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5月8日法释〔2017〕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27日法释〔2017〕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24日法释〔2017〕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1日法释〔2017〕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年8月1日法释〔2017〕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8月14日法释〔2017〕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8月25日法释〔2017〕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2017年9月22日法释〔2017〕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12月1日法释〔2017〕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7年11月22日法释〔2017〕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2月13日法释〔2017〕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年11月26日法释〔2017〕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2月26日法释〔2017〕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2月29日2016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6年3月21日法释〔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2月14日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4月12日法释〔201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4月13日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法释〔201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24日法释〔2016〕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2016年4月27日法释〔201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5月23日法释〔2016〕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年7月11日法释〔2016〕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6年8月1日法释〔2016〕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8月1日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日法释〔2016〕19号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法释〔2016〕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9月7日法释〔2016〕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法释〔2016〕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11月14日法释〔2016〕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18日法释〔2016〕2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28日法释〔2016〕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6年12月16日法释〔2016〕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23日法释〔2016〕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27日2015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月6日法释〔20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1月12日法释〔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28日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1月29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8日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16日法释〔201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29日法释〔201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法释〔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7月15日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法释〔2015〕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20日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29日法释〔2015〕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6日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法释〔201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28日2014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法释〔20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法释〔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法释〔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法释〔2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法释〔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30日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7日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日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31日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2月25日2013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法释〔201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7日法释〔20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日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法释〔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4月1日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3日法释〔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法释〔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日法释〔2013〕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31日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6月19日法释〔201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6日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7月26日法释〔201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9日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法释〔20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法释〔2013〕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法释〔201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0月22日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法释〔201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2012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3月26日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9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5月15日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法释〔201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17日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8日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9月4日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日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6日法释〔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https://img.taocdn.com/s3/m/6aee6472fe4733687f21aa2a.png)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
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司法解释: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司法解释: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b43775a9680203d8ce2f24f4.png)
司法解释: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
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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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201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八)》(以下简称“解释八”),对行政诉讼法中的多项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对于加强行政诉讼司法保障,提升行政诉讼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起诉应当的诉讼程序
“解释八”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起诉应当时限到期前,应当先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过复议程序或者逾期不予答复后,当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对于规范诉讼程序,促进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对于行政裁量权的规范
“解释八”第2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自己的裁量权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不得恶意滥用、超越权限或者变相制造障碍,避免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这一规定有效遏制了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现象,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
三、明确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解释八”第32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举证时,应当依法提供证据,可以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
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如果承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尚能认
定案件的事实,应当认定其证明了相关事实。
这一规定对于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范诉讼程序意义重大。
总体而言,“解释八”对于规范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纠纷、促进行政机关行政权限合理行使等问题都有着深层次的指导意义,对于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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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第一章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5、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章审判组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章立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五章保全和先予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第六章诉讼费用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七章证据、司法鉴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八章期间、送达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第九章调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十章简易程序及特别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第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8、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章督促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第十三章执行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8、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五章民事公益诉讼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章审判业务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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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民事诉讼法【发文字号】法释[2018]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8.03.01【实施日期】2018.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8〕6号)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018年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精选word文档(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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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精选word文档(76页)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试很忙时候颁布的呢?它有什么内容呢?下面我们来看看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法释〔201X〕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X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标准
![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1c35217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25.png)
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标准经亚龙(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内容摘要: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没有确立相应的理论标准,规范中也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也缺少相对统一的做法,这就导致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事实上处于一种制度边缘化的存在,不能发挥核心作用。
理论上,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标准包括明确价值和受众的导向,需具有“行政性”特征,具有可诉性,并且要考虑地域和层级间对“公益”判断的差异。
理论标准导入规范的过程中,要注意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分性。
国家利益以国家意志和发展需要为导向,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重大政策性文件加以确定;而社会公共利益则应处于开放状态,除部分列举外,考虑到地方公益的差异,宜将判断的权限下放至行政公益诉讼各参与主体,最终由法院在各方意见基础上加以判断裁决。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认定标准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20)06-0038-11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本土化的探索在争论中取得了一定的共识,这其中既包括理论上的共识,也有实践中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共识。
但共识取得的背后,仅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基本范式的认同。
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新的发展区间,行政公益诉讼表现出案件数量克制,制度精细化建设的特征①。
在此背景下,重新检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结合已有裁判案例进行分析,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而“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成的基础之一,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是,行政公益诉讼中对其认定标准的模糊。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导向、诉讼成立的判断以及受案范围的确定。
一、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本文“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与行政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
“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解读
![“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0f00041b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de.png)
“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解读(解文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民法典颁布实施对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人民各项民事权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多个条文涉及“公共利益”,一些规定直接补强了公益诉讼检察法律依据,还有一些规定为公益诉讼检察指明了探索和发展方向。
为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对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清理修订,其中就包括《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修订后的《解释》全文已于2020年12月29日正式公布。
一、《解释》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多次沟通、反复协商,联合起草制定了《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此次《解释》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在《解释》第一条增加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一并作为制定《解释》的依据;二是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公益诉讼案件作为人民陪审制的适用对象;三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增加“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领域作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并增加该领域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作为检察机关诉前程序的履行方式;四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法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变更判决的文字表述进行调整等。
二、扩大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理解与适用2018年出台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7893adb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39.png)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8〕6号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标注版)
![“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标注版)](https://img.taocdn.com/s3/m/ea0394dfd5bbfd0a795673e4.png)
“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
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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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机关或有关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审判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在实践中,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公共性违法行为而设置的诉讼救济机制。
规定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给保护社会公益另辟蹊径,提供一条不同于行政监管的道路。
公益诉讼制度有下列特点:第一,诉讼目的方面的特殊性。
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仅牵涉私人民事纷争,公益诉讼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
第二,起诉主体的法定性、特殊性与广泛性。
法定性是指公益诉讼的原告必须以获得法定授权的机关团体为前提,个人不能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特殊性和广泛性,是指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限于遭受违法行为侵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在传统民事诉讼领域,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第三,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可以针对那些给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造成潜在危害的不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主要解决了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但对于具体的程序设置、审理方式、救济手段、裁判效力等,还有待理论界的知识积累和实务部门的进一步探索。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2018年民诉法新解释解读
![2018年民诉法新解释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ed387b6627284b73f2425029.png)
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 当事人相同: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当事人(担当、 继受、独三) • 诉讼标的:当事人在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 诉讼请求:是建立在诉讼标的基础上的具体声明 • 1、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和后诉地位的影 响,例如:甲诉乙确权,乙诉甲确权 • 2、前后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前后诉请 求相反,构成一事不再理(甲诉有效,乙诉无效) • 3、甲诉乙给付,乙诉甲无效,属于后诉的请求实 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
• • • •
特点:1、是关于公司组织法性质的诉讼 2、大多属于形成之诉 3、大多被告是公司 4、经常出现诉的合并情形,涉及多项法律 关系 • 5、判决效力特殊,具有对世效力 • 其他13项属于具有给付性质的诉讼不涉及 公司组织问题
(五)关于消费协议格式管辖条款
• 31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 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 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经营者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 标准采用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足以引起 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识,并按 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 (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时候) • 2、是否主张无效由消费者自己决定,法院不依职 权审查
(五)发回重审可重新诉请
• 251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
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 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任意性变更)
• 再审法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有限制的变更)
• 252(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 过另诉解决的。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cd6674cb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87.png)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胡卫列,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解文轶,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检察官助理)一、出台《办案规则》的背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经过两年试点,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8年出台、2020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2019年4月公益诉讼检察职权相继写进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和规范依据。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办案数量持续提升。
与此同时,党中央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群众也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了更高期待。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益诉讼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2019年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规范公益诉讼制度程序规则的要求,最高检党组把制定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作为一项关系公益诉讼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列为重点改革任务予以推进。
二、《办案规则》起草过程和主要考虑《办案规则》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实地调研、集中研讨、专家论证等方式,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并达成了共识。
起草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说明以及在历次会议上关于公益诉讼的讲话精神,把习近平总书记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作为规则设计的基本遵循,确保制度设计不离初衷,体现中国特色。
2018法考直播公开课:法考地图-必考点串讲(第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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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地图——必考点串讲(第二卷)第二卷(3个学科):1、刑法2、刑事诉讼法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一、新增2个罪名: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一百二十五条)-危害公共安全罪2、侮辱国歌罪(第二百九十九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二、删除8个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虚报注册资本罪2、虚假出资罪3、抽逃出资罪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5、信用证诈骗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6、聚众淫乱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7、骗取出境证件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8、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三、法律规范新增情况:1、新增一个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新增一个司法解释: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四、法律规范删除情况:删除两个司法解释1、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析》2、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析》五、刑法知识框架总论:1、刑法概说2、犯罪论:①犯罪概说②犯罪的成立条件:客观违法+主观有责③犯罪的时间发展:犯罪形态④犯罪的空间分布:共同犯罪⑤犯罪的数量竞合:罪数3、刑罚论:①刑罚的体系②刑罚的裁量(缓刑)③刑罚的执行(假释)④刑罚的消灭分论:1、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②侵犯财产罪★★★2、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删除的罪名)★★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新增的罪名和删除的罪名)★★③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新增的罪名)★★3、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1)侵害国家职能的犯罪①贪污贿赂罪★★★②渎职罪(2)侵害国家存立的犯罪①危害国家安全罪②危害国防利益罪③军人违反职责罪六、刑法学习方法1、总则和分则相结合2、由重到轻(1)总则:共同犯罪→(犯罪的成立条件:客观违法+主观有责)事实认识错误→罪数→犯罪形态(2)分则:①侵犯财产罪★★★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③贪污贿赂罪★★★④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删除的罪名)★★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新增的罪名和删除的罪名)★★⑥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新增的罪名)★★⑦渎职罪⑧危害国防利益罪⑨危害国家安全罪⑩军人违反职责罪刑事诉讼法一、监察法引发的内容变动1、权力的分工:检自侦案件的侦查已转移到监调查2、管辖权竞合3、技术侦查4、辩护人会见权二、刑诉法的知识框架总论:1、基础理论: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具体制度: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第五章回避★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七章刑事证据★★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十章期间、送达分论:1、具体诉讼阶段:(1)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二章侦查★★第十三章起诉★★(2)审判★★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九章执行★2、特别程序: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3、第二十四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新修改的法律规范:(1)《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3)新增:《<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4)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5)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行政公益诉讼部分)二、行政法结构框架1、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2、行政主体部分:①行政主体理论;②行政机关;③被授权组织3、行政行为(行政程序)部分:①行政行为理论;②行政许可;③行政处罚;④行政强制;⑤政府信息公开4、行政救济部分:①行政复议;②行政诉讼;③国家赔偿。
2018-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范文word版 (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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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X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据介绍,《民诉法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
《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以下是应届毕业生就业指导网为您提供的《201X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X〕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X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X年1月30日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点击图片可下载201X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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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政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的问题,但是因为在⽇常⽣活中没有更层次的接触,所以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有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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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政主体⾏使职权的⾏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民法院提起的⾏政诉讼。
[1]⾏政公益诉讼形式在中国⽬前还未被⽴法者所承认,但通过对西⽅法治国家⾏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中国建⽴⾏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百⼋⼗五条分三款对公益诉讼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集中管辖作出了规定,公益诉讼案件作为针对环境污染、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公共利益受侵害的案件,属于典型的侵权之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条[2]之规定,应当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关于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条[3]对中级⼈民法院管辖的⼀审民事案件进⾏了明确界定,公益诉讼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般来说涉案⼈数众多,审理程序上较⼀般民事案件更为复杂,并且社会影响较⼤,社会关注度⾼,审结后执⾏难度也较⼤,确定为中级⼈民法院管辖也是民诉法规定的应有之意。
当然在级别管辖上并⾮完全不能突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款[4]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的,经⾼级⼈民法院核准后基层法院可以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因公益诉讼受害者不特定的特点,有可能存在不同原告或同如果您情况⽐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十三:公益诉讼
![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十三:公益诉讼](https://img.taocdn.com/s3/m/d9968174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82.png)
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十三:公益诉讼(法释[2015]5号—2014年12月18日通过—2015年2月4日施行)十三、公益诉讼第二百八十四条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百九十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百九十一条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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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
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
3月2日起施行)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
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
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
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
(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二、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民检察院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九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
(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二)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判决予以变更;
(五)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四、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解释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