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访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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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保修制度

第一章回访制度

第一条工程质量回访对象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交付使用单位及直接的顾客群体和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

第二条回访的方法,可以采用各种方式,如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

第三条回访时间,可以是定期或不定期的,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回访。在工程施工前期、施工期间、竣工验收后的三个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在回访前,应精心策划,确定参加回访的部门和人员、回访对象和内容,编写回访题纲,联系回访对象,提出回访要求,做好回访安排。

第五条回访过程中,针对回访对象提出的问题,认真作答,能现场解决的现场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将问题整理,交主管领导批示,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回访对象。

第六条每次回访应形成书面记录,必要时将回访记录提交被回访单位或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建立工程回访档案。

第二章保修制度

第七条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按照合同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保修期按项目分别分为:按设计年限、五年、三年、一年、半年。

第八条在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严格履行保修义务。接到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发出的保修通知,及时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接到保修通知后,将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竣工验收后按回访制度对业主进行定期回访,其它时间根据甲方物业管理公司通知,乙方应保证在48小时到达用户现场。

第九条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凡属保修期外的工程维修,应根据实际情况与顾客商洽,落实维修经费后,由分公司、项目部派专人进行修理。第十一条按技术标准、验收标准或保修方案进行保修,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组织验收,直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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