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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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引言 (1)
一、“三鹿公司”的法律责任 (1)
二、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2)
(一)国家质检总局的法律责任 (2)
(二)奶农的法律责任 (2)
(三)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3)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存在漏洞 (3)
(一)食品生产的现状 (3)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制 (3)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设置和权限划分 (4)
四、消费者的司法救济途径 (5)
五、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保障食品安全 (4)
六、关于建立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探讨 (5)
结语 (6)
参考文献 (6)
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摘要:三鹿奶粉事件或者叫三聚氰胺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震惊了全国,也震惊了世界。“三鹿奶粉事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在震惊和担忧的同时,更引发了人们思考。这起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引起的不仅仅是对人体健康的伤害和生命的侵害,更多的还有人民对食品安全的顾虑。无数家庭为劣质奶粉对婴幼儿身体的戕害感到忧心忡忡。问题奶粉不仅伤害了众多无辜的婴幼儿,伤害了社会,也伤害了三鹿集团公司等奶制品企业本身,伤害了整个中国奶制品行业,而最终更是伤害到中国的整个食品、农产品产业链。三鹿奶粉制品是婴儿泌尿系统结石致病原因,三鹿公司将承担巨大法律责任。本文主要从产品责任涉及的几个问题对三鹿奶粉事件以及相关法律进行一些分析思考,以期有进一步的的论述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三鹿奶粉事件;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救济
众所周知,在2008年我国发生了举世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9月9日甘肃兰州晨报报道14名婴幼儿同患肾结石使奶粉事件浮出水面。经调查后发现,孩子们都曾长期食用三鹿牌奶粉,因此怀疑孩子患病与配方奶粉有关。9月11日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发布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9月16日,质检部门查出共22家企业,69批次婴幼儿配方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三鹿、雅士利、伊利等奶粉中均含有导致婴幼儿患肾结石、输尿管结石的物质三聚氰胺。出现这么严重的产品责任问题,产品责任如何承担,这么多的患儿如何索赔,对于这些问题依靠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能不能很好地予以解决,维护受害者的权益,这就需要深入研究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侵权法律制度。
一、“三鹿公司”的法律责任
三鹿奶粉事件的危害性已远远超出了对婴儿健康的威胁,它已涉及到人们对整个食品行业安全性的担忧,甚至会引起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应该得到高层的高度重视。食品的质量安全事故危害远远大于其它产品安全事故,所以要给予
特别重视。无论是按照《合同法》的契约责任还是按照《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都是没有疑义的。但是奶农在原奶中添加了三聚氰胺,三鹿公司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生产,其可否因此要求对奶农追加赔偿?
问题的关键在于,生产厂商没有检测出原奶中含有三聚氰胺,其将这些未检测出但实际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进行了加工生产,按照正常的流程投入市场,他们没有故意应该得到肯定,但是他们是否有过错呢?应该说他们是存在过失的。对于一家知名的生产奶制品的生产厂商,它拥有多年的市场经验,对于原料的出产、渠道等等环节都应该有深刻全面的了解,而三鹿等生产奶制品的厂商,对于其原料的检测主要标准也是蛋白质达标,那么对于这一无论官方已发布还是行业内亦不为秘密的致害物质,三鹿没有注意到吗?
作为专业的生产厂商,他们的注意义务本来就应当更重,他们应当尽一切可能收集关于原料卫生标准的一切信息、不断更新检测标准,最大程度地保证原料的安全卫生。在国家对“蛋白精”已经发布公告的情况下,仍旧没有检测三聚氰胺,它存在重大过失。他们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厂商,他们的一举一动都直接涉及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和公平原则的考虑,三鹿公司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
二、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国家质检总局的法律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是专门的进行质量检测监督的政府部门,其有责任不断地收集科技社会各领域与质量检测有关的信息资料更新质检标准以保证流入市场的产品的安全,即使是免检产品也有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对于三聚氰胺这种俗称“蛋白精”的被非法用来提高“蛋白质”含量的化工原料,在之前的很多案件中已经被查出,质检总局没有即时更新检测标准存在重大过失。
按照正常的程序对奶制品进行检测,并且按照检测的项目,并没有对三聚氰胺进行检测的要求,而且国际上也没有对三聚氰胺进行检测的项目,但食品类的关乎人身体健康的产品,质检部门更应当尽更大的责任保证食品安全;因此,我认为质检总局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二)奶农的法律责任
小农散养的奶源供应方式与现代化企业规模生产严重不适应。各地奶企为争
夺奶源无序竞争,导致一些个体经营者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企业忽视质量、盲目抢购。
(三)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广告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形。即当广告经营者明知或应知是虚假广告时,应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不明知、不应知则没有责任,但是应当指出广告主,否则承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广告经营者不可能知道奶制品存在质量缺陷,其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无疑义,但是若有证据表明其知道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而为其做广告,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存在漏洞
(一)食品生产的现状
由于食品的小作坊式分散化生产,几亿农民分散生产农产品,几十万小作坊随意制作各种食品,他们使用的设备简陋、技术水平落后、卫生状况恶劣、产品质量难以得到控制,致使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如: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掺杂使假,生产假酒、劣质奶粉,使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蓄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及中小学校园周边兜售“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总之,原料奶收购环节失控;免检产品和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招牌为三鹿集团脱离监管撑起保护伞;日常监管不到位,习惯于搞运动式的突击大检查,难以解决问题。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制
一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仅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有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导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有害物资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二是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差,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三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罚则较轻,法律权威不够,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而言,缺乏威慑力。如改革开放初期,美国的“雀巢”奶粉曾被广东农民假冒,美方花6万美元调查取证起诉,打赢官司,法院对造假者只处罚人民币200元。美方在法律上是胜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