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平-诚信原则浅析“机票超售”现象

以公平-诚信原则浅析“机票超售”现象
以公平-诚信原则浅析“机票超售”现象

以公平\诚信原则浅析“机票超售”现象

[摘要]随着国内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乘坐飞机作为出行方式,因机票超售而被拒登机的事情时有发生。我国航空行业选择性地“移植”这一“国际惯例”,逃避自己义务,排除乘客权利,并且没有合理的补偿机制,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

[关键词]机票超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

2010年3月17日,6名昆明乘客准备乘坐深圳航空公司的飞机前往成都,在昆明机场换登机牌时却被告知“飞机已经坐满了”,乘客因此耽误行程。深圳航空公司对此解释是该航班机票超售,属“国际惯例”。双方交涉后,深航只做出了改签航班及每人200元的补偿措施。无独有偶,早在2006年,北京肖先生购买了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北京至广州的七折机票,因机票超售无法登机,致使行程被延误3小时。而南方航空公司只是将其转签至另一航班的头等舱。事后,肖先生将南航告上法庭,获赔1300元,此事件也被称为我国机票超售第一案。

所谓超售是指航空公司在航班起飞前出售的座位数超过了飞机实有的容量,以缓和因旅客取消订座、重复订座、退票或购票未登机等原因造成的空位损失[1]。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座位虚耗,提高座位利用率,是航空公司提高收益的有效手段之一。国内航空行业的这种做法,虽然是航空界通行的“国际惯例”,但此举却有违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一、“机票超售”行为对公平原则的违反

公平原则是指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由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确定法律行为内容的,其确定只在符合公平原则时,始得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效力[2]。它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动机善良、机会均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以一方的优势地位取得不公平的利益。公平原则在《合同法》第五条有所体现: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国内航空业因经济实力、业务经验产生的优势地位使其在制定格式合同及处理赔偿问题时违背了公平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双方地位不平等。公平原则内在的包含了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前提,没有平等原则,就没有公平原则可言[3]。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虽然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但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经济实力或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很难达到事实上的平等。航空公司除了拥有强大的经济地位之外,还

诚信案例

五年级品德与社会《诚信真可贵》教学案例分析 《诚信》教学案例分析 一、教材分析 《诚信》是苏教版《品德与社会》五年级上册第三单元第1课《诚信真可贵》第一课时的内容。这一课的主题目标是帮助学生认识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行为。诚实是守信的基础,只有拥有诚实的品德才能真正做到守信。 本课主要选择了贴近学生生活的课题和活动,让学生懂得诚实是做人的基本原则。要求学生辨别哪些是诚实的行为,哪些不是诚实的行为。并且引用了一篇报导“不诚实的代价”警示学生不诚实带来的危害。。 二、学情分析 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经济在发展,一些道德观念却发生了第三次转型。由于家庭教育的功利性,目前我国的家庭教育普遍存在着只关注孩子学业成绩,忽视德育教育,导致学生在与老师、同学、伙伴甚至家长的交往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欺骗等不诚实行为。这些都影响着我们的孩子们的思想和行为。许多孩子对别人诚实的行为视而不见,对自己不诚实的行为习以为常。 针对这一客观现象,在上课之前,可以制作一个调查表,让学生调查同学、朋友、家人诚实的行为;可以用给老师写悄悄话的形式让学生回忆自己不诚实的经历。在教学中,通过播放故事,创造情境,请学生自由谈谈对诚实的理解;用典型的事例,引起学生心灵的震动。让诚实更深地扎根于学生的心灵,让学生感悟。但诚实的话题源远流长,不可能一节课就谈得完,不可能把诚实的含义挖掘透,不可能让学生深刻地感受到诚实的重要性。 三、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目标:了解诚信的含义,知道诚实是一个人应具备的基本的品德。 过程与方法目标:能够正确认识现实生活中有关诚信的复杂性。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明确为人诚实的重要性,体会到不诚实的后果。 四、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明确为人诚信的重要性,认识到不诚信的后果。 难点:能够正确看待现实生活中有关诚信的复杂性的问题。 五、教学方法 “情境——探究活动——构建”教学法。 品德的形成源于对生活的体验、认识和感悟。面向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从学生已有的认知和生活经验出发,选取学生关注的话题,创设贴近学生生活,开放、互动、活泼的教学情景,围绕学生在实际生活实际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讨论、探究、对比的活动,激励学生自主探究,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激发学生的道德学习的愿望,从而丰富自己的情感体验,逐步形成正确的道德观、积极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最终实现课程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指导生活的理念。 六、教学过程 活动1、感知诚信

诚信缺失是社会问题

诚信缺失是社会问题 诚信缺失,顾名思义就是缺乏诚信,不诚实,不讲信用。人不讲诚信既缺失诚信,因此似乎觉得究竟讲不讲诚信是人的问题,跟某个特定人(不讲信用者)有关,与其他人无关。如果这样理解,那就太片面,有失认真谨慎了。这里,我们还要从人谈起,诚信缺失毕竟针对的是人。人是这个问题的主体。所以我们要研究这个人,研究这个人缺乏诚信的真正原因。人,从法律角度来讲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这些主体都可以成为诚信的主体。我们在这里以自然人(现实生活中每个有生命的主体)为例来探讨诚信缺失问题。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人,是社会的不可缺少的单元。因此,我们都和这个社会有关,一般情况下,我们不可能脱离社会而保持自己“鹤立鸡群”,这个社会是什么样的,基本上人都打上了社会的烙印。不是有人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吗?江湖就是社会,人同样是江湖的单元。所以一般情况下,没有人就没有江湖,没有人就没有社会,人不可能脱离社会。为什么呢?我们可以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来寻找我们的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希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就必须与社会相联系。价值是人或者物对他人的满足,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单独一人与世隔绝无法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所以每个人都是特定社会的人,和特定的社会密切相关。而诚信与否是个人的品性,特点。一般情况下,如果整个社会是诚信的社会,那么这些人也是诚信的,当然也有特例,因为我们探讨的是诚信的缺失原因,所以在这里特例可以忽略不计。为什么呢?因为每个人刚生下来时候的品德基本上是可塑的,社会是诚信的社会,这个社会塑造的人也是诚信的人。一个人不讲诚信,原因归根结底在于社会,所以,本人倾向于认为:诚信缺失问题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而不在于个人。无论是从理论上探讨还是从实证的角度去研究,诚信缺失是社会的问题,而不是个人的问题。也许会有人以我国历史上的屈原为例来反驳我的观点。但是,我们可以很容易驳倒他的观点。我们姑且来认为在那时侯的楚国只有屈原讲诚信,其他人都不讲诚信。为什么屈原讲诚信呢?很简单,因为他是个特例。我们可以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来寻找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的本质是由事物的主流来决定的,事物的支流不能决定事物的本质。在屈原所处于的那个时代,是社会造就了大部人的人不讲诚信,而不是简单的个人问题。可能有人会反驳说:难道那时代的普通老百姓也都不诚信吗?他认为这些普通百姓是诚信的。那么我认为这在理论上和实证研究的角度来讲都是说不通的。我们可以这样来反驳他:既然你认为那时代的普通百姓是诚信的,那请你给我举出一个例子来。我可以大胆肯定,他绝对找不出例子来。事实胜于雄辩,一个时代的精英都不讲诚信,又有什么理由来要求这个时代的百姓去讲诚信呢?除非他是个人,但是这个人与世隔绝。因此他不是我们探讨的人,不是我们探讨的主体。我们探讨的人是社会中的人,是有追求,想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人。当然,还会有人会这样反驳:我们的时代是一个政通人和的时代,为什么有些人讲诚信,有些人不讲诚信呢?归根结底还是社会的原因。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一个人如果吃穿喝都无忧了,他会知道礼节的,他会讲诚信的。为什么呢?因为他生存和生活条件都富足了,在他做事情的时候,如果他想不讲诚信,他会权衡一下利弊的,是占点便宜重要还是被人认为不讲诚信重要。一般情况下,他会讲诚信的。我们的这个时代,之所以出现一些人不讲诚信,仍然是社会的原因。这和我们当今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物质生活水平不高,社会诚信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完善有非常大的关系。也可以这样说,这些因素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造成社会中诚信缺失的根本性原因。总之,无论是从理论角度还是实证角度(举例子)来探讨这个问题,诚信缺失的最根本性原因是社会的原因。诚信缺失是社会问题,而不是表面上的个人问题。

浅析公平原则适用的六种情形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318198178.html, 浅析公平原则适用的六种情形 公平责任原则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与侵权、违约责任并列的一种酌定责任,衡平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即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基础。公平责任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载量,其功能在于分配不幸”而非惩罚过错,所以必须准确把握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本文仅就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作一探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一、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首要条件。只有在加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并且,在受害人之损害由多个原因造成时,加害人的行为必须为损害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或必然原因,若加害人的行为为受害人损害后果之次要原因、间接原因或偶然原因,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若加害人致受害人较轻损害后,第三人行为介入引起了加重的损害后果,此时对于加重

的损害后果,亦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这是因为公平责任原则的基础本身就不是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之行为并不受法律或道德的否定评价,不能让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责任,例如:原告彭某诉被告张某一案。原告彭某之子与被告张某等人在球场进行蓝球对抗赛,原告之子从蓝板左侧上蓝起跳时,张某转身抢蓝板球,原告之子倒在蓝下左侧,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一周后不治身亡。就本案来讲,原告之子与被告在一起打蓝球相碰属于蓝球场上比赛发生的正常情况,不存在故意和过失行为,发生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意外事件。但是原告之子的死亡与被告的动作有因果关系,鉴于原告之子的死亡使原告身心遭受痛苦,又在经济上造成一定损失,故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令被告适当承担补偿责任。审判实践中,曾出现过致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无因果关系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让被告承担责任的情况,这完全是错误的。 二、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 由于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之归责原则,故强调没有过错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已无法适用于合同责任。在加害人与受害人有合同关系的前提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仅要看加害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还要看加害人是否能够预见到其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有法定、约定作为义务时不作为)会产生损害后果。若加害人虽完全履行了其合同义务,但仍然造成了损害后果时,应看加害人能否预

浅谈国内航班超售

浅谈国内航班超售 伴随着2002年国内航空企业的改组,在中国国内特定国情的条件下,国内民航业竞争日趋白热化。特别是民营航空公司日益增多的今天,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为了能够更好的增加航班收益,国内航空公司在收益管理方面狠下功夫,促使其能够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下更好的发展。航班超售作为航空企业提高收益水平的手段之一,在实际航班运营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成为增加航班收益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航班进行超售配额的的设定,以及出现实际超售(简称“实超”)情况下,如何对旅客进行有效的安臵,这是航空公司面临的难题,本文针对国内航空公司的超售问题浅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航空业航班超售的概念 航空公司的超售一词首先来源于航空领域的收益管理概念。超售是航空公司收益管理的重要内容。航班超售实际上具有不断优化配臵资源的作用,从而使航空公司和旅客双方受益。 (1)航空业收益管理的简单介绍 收益管理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的美国航空业。随着美国政府对航空公司管制的放松, 开始允许航空公司自行定价, 进而出现了民航市场激烈的价格。战后, 收益管理作为一种定价策略应用到实际中。在航空客源领域里,收益管理是指航空公司通过科学的预测和优化管理等手段,使每一个航班的每一个航段的每一个座位在最合适的时间以最合适的价格销售给最合适的人,从而航空公司获取最大收益。国

内航空公司实施收益管理比较晚,在90年代后,收益管理才被国内航空公司所使用并逐渐得到发展,为国内航空企业的收益水平的提高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2)航空业超售的概念 超售作为收益管理决策问题中研究历史最长,也是航空公司使用最早最广泛的收益管理手段,是航空公司收益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所谓超售是指旅客订座数超过了相应的实际可利用的座位数,超售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座位虚耗损失,从而增加航班的收益。航班超售是指对于NO-SHOW率(NO-SHOW是指旅客订座后,却没有乘飞机的行为)比较高的航班根据通过对历史数据的积累与整理分析,从而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对航班座位数进行合理的放大,出售座位数超过实际航班的布局,从来降低因为NO-SHOW造成的航班收益损失。 二、对航班进行超售的原因与依据 (1)国内航空公司航班超售的原因 航班超售作为国外航空公司收益管理的手段之一被国外航空公 司广泛使用。 1972 年前, 几乎所有的收益管理研究都集中在超售上, 成为航空公司赢利的重要手段(收益管理中的40%的收益提高正是来 自于超售)。在我国, NO-SHOW 比例估计为5% - 15%, 为了弥补空位造成的收益损失, 国内某些航空公司也采取了超售的销售模式。航班超售带来的收入往往比正常销售的票价要高,而且根据研究表明,航空公司每超售1%的旅客,带来的收入将是正常航班收入的2-3倍,能为航空公司增加2%-3%的收入,所以国内航空公司都利用各种手段对

当代大学生诚信缺失的表现及主要原因分析

当代大学生诚信缺失的表现及主要原因分析 摘要:诚信素质是把诚信观念内化为道德素养并能够在社会实践中自觉贯彻实施的一种实然状态。当前,大学生的诚信现状不容乐观,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诚信意识薄弱、诚信行为缺乏自律、诚信评价多重标准以及失信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有力惩戒等问题。重点分析了当代大学生诚信缺失的表现和主要原因,指明了大学生诚信建设的重要性。 关键词:大学生;诚信缺失;诚信建设 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庞大的发展系统,其中,诚信教育是重中之重。作为当代大学生,诚信品格的塑造不仅关系到大学生自身的健康成长和成才,也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能否健康持续发展。在当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诚信缺失现象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此,在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切实增加诚信教育,着力增强教育效果,不仅迫切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意义重大。 一、当代大学生诚信缺失的表现 在当代大学生群体中,大多数学生能够把诚信道德视为做人的准则,但是我们依然不容乐观,在大学教育的招生、在校学习、毕业分配等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程度的诚信缺失问题,其中,“善恶标准模糊,耻感低下、规则意识淡漠是当今社会最主要的问题。”[1]主要表现如下:

1.考试作弊等现象屡禁不止 高校里,学生的诚信首先体现在其根本的使命和任务——学业上。然而,大学生作业抄袭、考试作弊的现象不仅广泛存在,而且学生本身并不以之为耻[2]。更加发人深省的是,尽管各大高校目前关于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措施都非常严厉,有些学校考前还要求学生签订考前诚信责任书、使用屏蔽仪,但仍然屡屡有人铤而走险,考试作弊现象屡禁不止,而且抄袭手段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从交头接耳、小条抄袭到手机短信、数字手表等现代化设备的应用。关于大学生作弊情况的问卷调查表明:31.5%的学生认为考试当中的作弊现象很普遍;5.3%的学生认为作弊是取得好成绩的捷径;考试前准备作弊以及考试过程中可能随机作弊的学生各占36%和21%。这些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校大学生考试作弊现象的严重性。 2.毕业后不还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这项政策深受广大学生欢迎。然而有些学生却恶意拖欠学费,不按时归还国家助学贷款,还想当然地认为国家的便宜不占白不占,能晚还一天是一天。这种心态和做法不仅影响自身信用、学校声誉,而且将直接影响该校后面的困难学生申请贷款工

论公平责任原则

论公平责任原则 文法学院法学091班 20094110137 彭琳 【摘要】作为保障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要法律手段, 侵权行为法在现代各国不断受到了重视。而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我们势必要弄清归责原则的内涵,这不可避免的要着重了解公平责任的内涵与地位。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在理论上的认识并不统一, 实践中对什么情况下应适用也没有清晰的界定。本文通过对公平责任的内涵的论述,着重说明了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成为侵权法上独立归责原则的原因。 【关键词】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The principle of Equitable liability Abstract :As a important legal means to ensure people's personal and property right. Tort Law is constantly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most countries today.And Criterion of liability is the core part in the Tort Law system, then,we are bound to make clear of its connotation,to this point,it it inevitably to centre on understanding the connotation and position of the Equitable Liability.Actually,there is no unified cognition on whether Equitable Liability is a independent Criterion of Liability,and there is no clear definition of when to refer to it in practice.This essay stresses the cause that why Equitable liabil-ity principle can not become independent Criterion of liability principle in Tort Law . Key words:Equitable Liability;Criterion of liability;Cause. 一、归责原则的概述 (一)归责原则的定义 侵权法上的“归责”是指确认和追究和确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亦即在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发生后,以何种标准和原则使之负责。 而归责原则是指是确定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在侵权行为法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贯穿于侵权行为法始终,它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性和正义性基础问题。 (二)归责原则的体系及学说 在当代世界各国的侵权法中,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就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则原则体系,学者们意见分歧很大,出现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说及多元归责说等多种说法。其中: 1. 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即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这以王卫国先生为代表。一元论否认过错责任之外的任何其他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特殊的推定过错责任, 而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理解为一般推定过错, 从而把两者并列统一于过错责任旗下, 而公平责任原则的内容不应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 2. 二元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说主张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二元的而不是单一的。对于一般侵权行为,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 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 需法律做出特别规定。二元论认为公平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没有具体对象和认识论的规律不容许公平责任先入为主地存在, 因而公平责任不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之一。 3.多元归责原则说。该说主张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不是一元的,也不是二元的而是多元的。这一观点内部又有许多分歧,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另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归则

航空服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及分析

航空服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及分析票务服务 案例一网上订票个人信息输错,无法修改 旅客在网上订购某航空公司机票,网上操作时,由于对流程不够熟悉,付款后发现姓名中名字的部首出错,立即联系航空公司要求更改,遭到拒绝。航空公司称只能退票后重新购买机票。 【案例评析】 旅客在网上订票过程中一般都有请核对订票信息的提示,旅客姓名输入出错应承担责任。《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航空公司称只能退票后重新购买机票是符合规定的。旅客由于对流程不够熟悉,付款后发现姓名中名字的部首出错,可与航空公司协商原客票的退票手续。消协建议,航空公司应在购票网页以醒目的方式提示消费者履行信息核对义务,并并制定此类退票的合理处理规定。 案例二机票日期英文标注,消费者看不懂日期 旅客在某机票代售点预定了1月16日从南京飞乌鲁木齐再飞阿克苏的航班。由于工作人员失误,乘机日期订成了12月16日,电子客票行程单显示日期是“16 DEC”。由于旅客不懂英文,未及时发现错误导致错过航班。旅客投诉后,销售人员责怪旅客不懂英文,未认真核对。 【案例评析】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GB/T16177-2007)第6.31条规定:“售票应认真核对旅客的有效身份证和填写的购票单,运输一致后方可填写运输凭证。”从投诉叙述看出,售票处和当事人都负有责任。因此,本案客票可以按相关规定做退票处理。 鉴于目前电子客票行程单内容为英文或代码,不符合国人阅读习惯。消协认为,在中国境内服务的航空公司提供的民航客票等承运凭据,应当加注中文标注。民航局已要求自12月1日起在行程单中增加中文标注,以更好地保护旅客的知情权。 案例三未告知机票有效期,机票作废引纠纷 方某2009年3月4日在湛江市某机票代售处购买1张湛江至广州机票,因个人原因误机,且在一年内未改乘其他航班,也未办理退票。2010年3月14日方某向售票处提出退票,工作人员以超过一年有效期为由,不予办理退票退款。方某认为,航空公司机票代售处在其购票时没有告之机票有效期限,机票上也没有标注说明,航空公司也未向社会公

目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的表现和原因-文档

目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的表现和原因 、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的表现 人们之所以普遍关注诚信,社会呼唤诚信,除了社会诚信直接关系人们社会生活的切身利益的根本原因之外,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现象普遍存在及严重程度,则是十分重要的现实原因。这类诚信缺失,可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腐败大案频发,社会矛盾复杂突出。近年来,一些官员 腐败案件屡屡发生,党和政府的反腐倡廉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暴露出的大案、要案,金额之巨、层次之高,令社会大为震惊。王益、黄瑶、许宗衡、张春江、刘志军等腐败分子,以权谋私、贪污腐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一些官员不作为、乱作为或工作方法简单等而导致对抗基层政权的群体性、恶性事件频发。一些政府部门政出多门,矛盾不一,公开、公平、公正性不够,导致社会舆论纷然不一。有的地方由于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体制改革利益受损等引发的部分有关利益阶层诉求不断,上访连连,以至发展成群体事件。这些已经严重败坏了党的声誉,损害了人民政府的形象,极大影响了政府管理行为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2、经营行为唯利是图,社会责任缺失。具体表现为:一是 不守信用。主要体现在不认真履行合同,包括供货合同、贷款合同、用工合同、工程合同等。二是制假卖假。假药、假酒、假烟、

毒奶、毒米、毒胶囊、黑心棉、注水肉横溢市场,屡禁不止。三是恶意欺诈。利用假合同、假票据诈骗企业和银行资金,利用假广告坑害消费者, 利用“假破产”方式逃废银行债务,一些无良企业频频曝光,商业欺诈现象屡禁不止,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丧失起码的诚信底线,这些不单是诚信缺失问题,而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四是财务失真。编制虚假财务报表隐瞒利润,逃税漏税;有的上市公司掩盖经营亏损,披露虚假财务信息,虚高利润,骗取业绩,误导投资者。 3、人际关系庸俗功利,坦诚不足,戒防有余。人与人之间 的接触,正常的情感越来越淡薄,功利性趋强,多带上“面罩” 和“标签”,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与人之间越来越缺乏基本的互信,坦诚不足,戒防有余。 4、职业道德污浊于名利私欲,潜规则横行。教育界、学术 界、文艺界、体育界以及中介机构风气污化,不少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下降,潜规则替代了规章制度,名利金钱主导所言所行,拜金主义泛滥。文凭造假、考试作弊,硕士、博士、博士后、院士等学位、职称空前贬值。 二、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危害 在当前我国经济加速转型、社会深刻变革的过程中,由于 些人诚信意识淡薄、信用监督机制不健全、失信成本过低等原因,社会诚信不彰且严重缺失行为像“沙尘暴”一样吞噬着信用的 绿洲”,这类社会诚信缺失现象的存在和蔓延,于党、于国、 于民危害甚大。 第一,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执政能力。在社会诚信危机中, 政府诚信缺失是最有杀伤力和影响力的。因为这关系到党的形象 和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党领导的人民政府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关系到人民群众信任、拥护、服从党和政府领导和管理的大问题。 第二,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当前,我国正处于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诚信是基石,法制是保障。如果社会普遍面临诚信危机,人与人之间不信任,企业不讲信用,政府缺乏公信力,那么整个国家的管

论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一)

论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一) 引言 在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中,公平责任原则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随着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相对于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①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概述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和标准。这种依据和标准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是不同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在处理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确定赔偿范围时所依据的准则。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一是二者的作用不同。归责原则是从过错等因素出发,来解决责任归属问题;而赔偿原则则是在责任的归属确定以后,解决赔偿责任的范围问题。二是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归责原则适用于所有侵权责任归属的确定,而赔偿原则仅适用于损害赔偿这一种责任的范围确定。区分这两个概念在实践中是不无意义的。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到底有那些?这是一个有很大争议的问题。一元论观点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③二元论认为:“在相当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失责任原则与无过失责任原则并存。”而公平责任“多是赔偿标准问题而不是责任依据问题。所以,它能否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还大有探讨余地”。④三元论的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行为能力的人致人损害而监护人不能赔偿的特别案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⑤三元论的另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侵权法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⑥三元论的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包括过失责任原则,不问过失责任原则和推定过失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一种独立的归则原则。⑦ 笔者认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根据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界定,即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依据和标准,所以依据什么或以什么为标准就应称为什么责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看其主观有无过错,有过错则行为人就要承担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让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时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是因为其从事行业的危险性。正是由于其从事的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即使其履行了谨慎注意的义务,也可能给他人造成意外的损害,如果这时仍以过错作为其承担责任的依据,显然难为社会所接受。又由于这种责任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法律通过条文明确规定在一些情况下,不以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作为其承担责任的依据,而是以其所从事行业的危险性作为其承担责任的依据。学界通说将这种归责原则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不妥,而应称为危险责任原则,这样更直观明了,通俗易懂。而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实属逻辑上的混乱,所以下文都将其称为危险责任原则。另外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但行为人和受害人主观上都无过错,也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适用危险责任的情况,这时如果让受害人自己承担全部损失,也有违公平、人道的观念,所以让行为人分担部分损失,从而实现了社会正义。这种基于公平观念的考虑而让行为人承担部分侵权责任,就称为公平责任原则。三元论的后两种观点认为过错推定原则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笔者不敢苟同。过错推定与过错责任原则都是以行为人主观

企业战略方案民营企业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企业战略方案民营企业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分析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文档资源★★★[摘要] 诚信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具有道德、法律和经济学方面的价值.研究民营企业诚信问题是不仅有助于提高民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有助于解决全社会诚信缺失问题。本文从分析民营企业诚信缺失的现状出发,具体分析了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诚信问题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民营企业诚信问题的几点思路。 [关键词] 民营企业信用利益 “人无信不立, 政无信不威, 商无信不富”,商业社会的发展, 最需要的是诚信。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形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诚信问题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目前民营企业在诚信经营方面存在大量的问题,一些民营企业信用恶化、失信已成为当前企业发展中的一个制约因素。本文拟就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诚信缺失的原因进行了剖析。 一、民营企业诚信缺失表现 1.缺少对消费者的诚信 其突出表现在,一些民营企业缺乏必要的诚信经营观念,宁愿选择不讲诚信损害消费者利益来追求企业最大利润,在经营活动中只考虑自己眼前的现实利益,不考虑消费者利益,坑蒙拐骗,尔虞我诈,以次充好,广告虚假,商品质量差,价格欺诈任意宰杀消费者等等不诚信行为。 2.缺少对企业员工的诚信

民营企业对员工不诚信是很普遍一个现象。民营企业主拖欠、私扣员工工资、不签劳动合同,或者说有合同却不遵守成为常有的现象,这些给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带来极大的收益的同时,却给民营企业的员工带来了极大的心理伤害。 3.缺少对客户的诚信 人们不难发现,在有的民营企业家“财大气粗”的背后,实质是“赖账不还”:要么赖供应商之债,要么赖银行、信用社之债。而且还“悠闲自在”、“心安理得”,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国家每年税收流失非常严重拖欠,交易违约现象严重。 4.财务资料虚假 有些民营企业为了融资,少缴税,不惜一切代价粉饰财务报表、甚至造假,财务数据脱离了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平常的经营中,总有那么一些民营企业家,绞尽脑汁偷税、漏税,以获取自己的收益。 二、民营企业诚信缺失成因分析 1.民营企业缺少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融资困难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而每种成分的企业所担负的社会义务不同,所享受的国家政策也大相径庭,但却要在统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这种竞争环境不公平的存在和竞争能力的差异,以及如何取得市场的“信任”的压力,迫使民营企业管理者在企业的生存发展上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客观上也造成了他们的违规违法行为。 另外,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方面确实有被“歧视”的现象比如一些民营企业向银行借贷常受到歧视,他们不能像国企那样通过正常渠道就可以从银行贷到款,既然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贷款,于是就常常出现民营业主通过走后门、拉关系的不正当渠道获得贷款,甚至骗贷款等等不诚信的行为。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核心内容: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制度。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感谢您的关注。 【适用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当事人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特殊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存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并且不归责,又会导致不公平情况的出现。因此,公平责任原则的产生,满足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需要。也就是说,虽然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领域的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但其适用具有补充性,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分层次的,只有在不能适用其它归责原则确定责任或者适用其它归责原则会产生不公平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见于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对于“没有过错”,有学者指出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具体内容如前所述。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另外,这一特点也可能造成实践中法官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航班机票超售模型

承诺书 我们仔细阅读了中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的竞赛规则. 我们完全明白,在竞赛开始后参赛队员不能以任何方式(包括电话、电子邮件、网上咨询等)与队外的任何人(包括指导教师)研究、讨论与赛题有关的问题。 我们知道,抄袭别人的成果是违反竞赛规则的, 如果引用别人的成果或其他公开的资料(包括网上查到的资料),必须按照规定的参考文献的表述方式在正文引用处和参考文献中明确列出。 我们郑重承诺,严格遵守竞赛规则,以保证竞赛的公正、公平性。如有违反竞赛规则的行为,我们将受到严肃处理。 我们参赛选择的题号是(从A/B/C/D中选择一项填写): 我们的参赛报名号为(如果赛区设置报名号的话): 所属学校(请填写完整的全名): 参赛队员(打印并签名) :1. 2. 3. 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组负责人(打印并签名): 日期:年月日赛区评阅编号(由赛区组委会评阅前进行编号):

编号专用页 赛区评阅编号(由赛区组委会评阅前进行编号): 全国统一编号(由赛区组委会送交全国前编号):全国评阅编号(由全国组委会评阅前进行编号):

航班机票的超售决策 摘要 机票超售是收益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首先对Go-show, No-show 和DB 进行了影响因素分析, 本文着重说明了提炼和建立机票超售基本模型的过程,建立了多变量目标函数,并用MATLAB 工具软件对多变量函数参量变化进行数值分析,获取定理结果。通过对各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做出准确预测,算出一个既可以使航班效益尽可能大,又可以使DB 的人数尽可能小的最佳平衡点,即最佳订票水平。 关键词:航空运输机票超售收益管理期望利润风险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教案资料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 得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 黄沙涨价引发纠纷 2001年,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因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遂于9月10日与某建筑材料公司(下称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购买材料公司黄沙30车,每吨价300元,合同订立一个月以后,由材料公司送货,货到付款。没想到合同订立后,黄沙的市场价却从每吨300元涨到350元,材料公司经理见状觉得按原价供货吃亏,不愿如数供货。遂于10月12日给建筑公司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少供货,建筑公司当然不肯。李某遂次日安排二辆(其中一辆是借用外单位车)“130”型货车装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建筑公司,并要求以后均以“130”型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建筑公司提出材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30车,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为此,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材料公司则提出,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应当撤销该合同。 “130”车型能作为计量标准吗? 关于本案中材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材料公司认为自己并未构成违约,因为合同规定,材料公司应交付30车黄沙,但没有说明以什么车型装载,材料公司以“130”型车为计量标准,也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当然建筑公司对此产生了误解,但对这种误解的产生,建筑公司也是有责任的,不能都由材料公司负责。

第二种观点:建筑材料公司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违约,因为尽管合同对计算标准规定不清,但根据当地交易习惯,一般人理解30车黄沙是指用“东风牌”大卡车运载。材料公司之所以要用“130”型车送货,是因为不想按合同供货,而根本上是想减少交货数量。因此材料公司已经构成违约。 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规定得不清楚,但依据本案的客观情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材料公司不应当以“130”型货车送货,否则,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合同本身对30车黄沙究竟是用什么型号的车装载约定得不清楚,而两种车辆的载重数量又相差一倍之巨。因此究竟应该以何种标准计算交货数量,“130”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自然也就成为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了。 “重大误解”还是诚信缺失? 在这个案件中,围绕“130”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这个焦点,实际上有两个关键问题特别值得重视,一是双方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二是材料公司是否缺失诚实。 首先,我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大误解,原因在于:对建筑公司来说,并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他们的“30车就是指以‘东风牌’大卡车装载的30车”的认识,是符合当地交易习惯的;对于材料公司来说,实际上也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作为专门生产黄沙并经常给他人送货的企业,在过去的业务中一般也都是习惯以“东风牌”大卡车为“车”的计算标准的。为什么唯独这次给建筑公司送货时却要特别从外单位借“130”型卡车来使用呢?显然,材料公司并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因为想减少供货,故意使用“130”型车供货。 其次,我认为材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范文

最大诚信原则范文 该案中。保险单是在伦敦购买的。保险标的物为位于苏门答腊岛上的一座英国堡垒。承保危险为被敌军占领的危险。当这座堡垒被法国人占领后。被保险人提出了赔偿要求。保险人却以被保险人对其隐瞒了重大事实作为抗辩。此案的主审大法官曼斯菲尔德提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评价风险的特定情况大都只有被保险人知道。 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中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第一。“语义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第二。“一般条款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第三。“立法者意志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 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第四。“双重功能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五。“层次构成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应从立法目的。规范内容和司法意义三个层面来进行分析;第六。中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

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含义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说明或者陈述。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者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告知的主体《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 的事实。投保人所应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通常包括下列四项:一是。足以使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事实;二是。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这种动机的事实;三是。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四是。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具体到每份保险合同。重要事实的范围又会依其保险种类的不同而各异。就人身保险而言。 告知的事实多与健康状况有关。同时保额达到一定的额度时一般都会安排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有人认为。投保人所应当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的范围因为体检医师的介入而缩小甚至免除。凡是体检医师通过检查可以发现的病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不负告知义务;即使体检医师因学识经验不足未能发现。后果也由保险人承担。对此观点。首先。体检医师只是对其体检的项目负责;其次。体检项目是保险人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以及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投保额进行列出的。

我国社会诚信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我国社会诚信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辉煌成就,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其中,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就是政府高度重视、民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就指出:“一些领域存在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现象。”诚信缺失必然会干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我完善过程,阻碍我国社会文明和社会和谐的建构。因此,我们必须正视我国诚信缺失的现状,深刻认识其危害性,深入把握现代社会中诚信缺失的社会原因,从而更加有力的治理诚信缺失问题。 广义的说,我国社会诚信面临的主要问题主要分为四大领域信用缺失问题,包括企业信用缺失、个人信用缺失、政府信用缺失、司法公信力缺失等问题,每个领域的信用缺失问题都能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企业信用缺失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个人信用缺失则会加剧社会不信任,政府信用缺失会影响政府公信力,而司法公信力缺失滋生腐败犯罪,无论是其中的哪一种都会成为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绊脚石。 狭义的说,我国社会诚信面临的主要问题可以细分为五个部分。其一,商业信用危机。毁约、违约、欺诈签约、恶意骗约的商业流氓行为屡见不鲜,其存在和蔓延不仅破坏了市场信用的健康发展,而且导致了市场交易风险加大。其二,产品信用危机。假冒伪劣产品盛行,而且品种多、数量大、范围广,在有些地区,有些领域泛滥成灾。

其三,金融信用危机。信贷是信用的基本方式,信贷的循环状况也是衡量社会信用的一个尺度。而现在,金融生活领域中,集资诈骗、货款诈骗、票据诈骗等不断增加,甚至出现了假借各种名目脱逃银行债务的行为。最后,官员信用危机。极少数领导干部口是心非,言行不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务实效。如“以实掩虚”搞形象工程,上“短平快”项目,还有极少数官员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之利,这种权力腐败极大地污染了社会诚信,也影响到政府的诚信。 我国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已经十分严峻,深究其原因可以分为几个部分。首先,从经济上看,诚信缺失问题是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产生的负面影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原来的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在这一经济体制的转型中,一方面,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平等、公平竞争原则,效率优先、讲究盈利的原则,调动了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但另一方面也诱发了人们的求利心理,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目的驱使下,有的人里市场经济的行为规范于不顾,甚至公然践踏、破坏这些原则来获取不义之财、不当之利,这使得以诚信为本的现代市场经济原则严重失范。 其次,从政治上看,政务诚信的漏洞和监管失策也是我国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的成因之一。社会诚信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个人诚信三方面,而关键还是政务诚信,或者说国家主权信用起到主导作用。这是因为政府既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又是公共信用的示范者,由此决定了政务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如果政府不讲诚信,企业诚信就难以做到,个人诚信就更无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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