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中行政区、规划区、建成区与中心区的区分与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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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城市规划区
英文名称:
urban planning area
定义:
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地域范围。一般包括市区、郊区和城市发展需要控制的地区。
我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城市建成区和城市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划定城市规划区的主要目的,在于从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出发,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以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逐步实现。城市规划区一般包含三个层次:①城市建成区。在这一范围内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项城市设施的新建和改建,进行现有用地的合理调整和再开发。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或中心城市)远期发展用地范围。这部分包括建成区以外的独立地段,水源及其防护用地,机场及其控制区,无线电台站保护区,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遗迹地区等。在这一范围内,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规划的要求,保证各项用地和设施有秩序地进行开发建设。位于其中的农村集镇和居民点要进行的一切永久性建设,都必须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③城市郊区。它的开发建设同城市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因此需要对这一区域内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各项建设的规划及其用地范围进行控制。特别是城市对外交通的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用地,更要严格管理。在这一地区内进行重大的永久性建设,都要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市域: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务的地区。
开发区: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
统称
城市中心区是指人口相对周边集中,经济和商业相对周边发展的市区地带。单一中心区的城市往往和市中心是统一的,
行政区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指国家对辖境进行的行政分区。或者说,它是指国家为了便于行政管理,根据政治、经济、民族、历史等各种因素的不同,把领土划分成大小不同、层次不等的区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政权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制度。简言之,若行政区划按三级制,则各级为中国一级行政区即省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即第二级行政区和乡级行政区即第三级行政区;
在城市规划中,行政区泛指行政上的范围,在行政界限范围之内,具有明确土地权属的区域,
一般而言,城市规划在相关行政区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过编制该规划部门的行政权限之外。城市规划区内往往含有城市建成区和未建设区域,建成区指的是现状,城市规划要对建成区进行改造或者更新等规划,为城市的发展方向,新建设区域做出规划,则要在为建设区域进行,还要对未来的城市发展预留用地,包含郊区、森林、土地等。中心区则是在城市建成区内,发展相对成熟的区域,集中了城市的经济政治等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