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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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用地规划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1•【字号】郑政[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郑政〔20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郑州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郑州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工作意见(郑州市工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二年六月)一、郑州市工业经济现状与面临的主要问题“九五”以来,市委、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业改组改造和结构优化升级,全市工业在发展中加快结构调整,在结构调整中促进发展,使工业推动全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

(一)工业经济结构现状2001年,全市工业完成增加值344.7亿元,较上年增长9.5%。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完成增加值210.1亿元,较上年增长9.9%;工业产品销售率完成97%;实现利税68.8亿元,较上年增长5.2%;实现利润26.7亿元,较上年增长0.2%;全市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114.2%,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

亏损企业的亏损额7.6亿元,同比上升32.0%,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亏损额4.9亿元,同比上升51.6%。

工业经济占全市GDP的比重为41.9%。

支柱产业已初步形成我市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经过近几年的培育,汽车、铝工业、食品3大产业已初具规模。

2001年3大产业产值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27.6%。

2001年轻工业与重工业增加值比重为27.6:72.4(规模以上口径);重工业增速高于轻工业,2001年高出8.1个百分点。

产品结构优胜劣汰,优势产品快速成长。

初步形成了一批在产品质量、生产规模、市场形象、实现利税等方面有比较优势的产品或品牌。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郑州开发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北部,占地面积60.82平方公里,是中西部地区重要的现代化制造业基地和汽车产业聚集区,也是中原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区之一。

一、发展历程郑州开发区创建于1991年,是在国务院批准下建立的国家级开发区之一。

经过30年的发展,区域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产业布局逐步完善,成为了国内汽车产业和现代化制造业的重要区域。

二、优越的区位条件郑州开发区位于中原地区的交通枢纽,与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城市距离相对较短,可随时连通全国各地。

区域内拥有郑州火车站、郑州东站、新郑国际机场等多个交通运输节点,交通便利。

三、产业结构郑州开发区现已形成了以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食品等为主的多元化产业结构。

目前该区已聚集了包括一汽、东风、上汽、神龙等汽车企业在内的40余家世界500强企业和知名民营企业,开发区成为“一带一路”战略和河南“四个中心”建设的重要支撑区。

四、平台和机制优势郑州开发区依托国家级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华南城石化工业园、中国(郑州)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平台,形成了自贸试验区、进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多个开放的产业链条,为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同时,开发区秉承“一口一策”的服务理念,不断运用新技术、新媒体提升服务,建设“一站式”服务平台,打造中国最优质的投资环境。

五、未来发展未来,郑州开发区将继续立足汽车产业和现代化制造业,结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加强招商引资,积极推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

同时,开发区将加强对于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的吸引和培育,构建标准化、信息化和服务化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总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具备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拥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和优质的营商环境,在未来的发展中将继续成为中原地区重要的经济支撑区,为河南省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篇: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简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郑州高新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八里河畔,总面积58.6平方公里,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也是中部地区最大、最具活力、最有发展潜力的经济区域之一。

郑州高新区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1984年,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筹建了清华大学郑州分校,标志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的孕育和发展。

1991年,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随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也逐步展开。

经过多年的发展,郑州高新区已形成了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智能装备、现代服务业等为主导产业的产业集群,并逐步发展形成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多元化产业体系.作为中部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郑州高新区的发展成果斐然。

截至2019年底,高新区共引进内外资企业近3万家,其中世界500强企业77家,总投资额超过4300亿元人民币。

2019年,高新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43.25亿元,财政收入达到128.3亿元,固定资产投资301.4亿元,出口总额95.3亿美元,居中部地区首位。

成为了中部地区重要的制造业、研发中心和现代服务业基地。

郑州高新区的建设规划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战略目标是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高端智能制造基地和现代化城市功能区,全力打造中部地区科技创新中心、产业高端化引领区和开放合作示范区三个“引领区”,不断提高区域经济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推动整个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

今后,郑州高新区将继续秉承“创优高新、构建和谐”发展理念,开创更美好的明天。

第二篇: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主导产业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高端引领”战略,着力构建先进制造业、高端服务业和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特别是在高端制造业领域,发展得十分迅速。

目前,高新区拥有完备的产业链和配套服务,涉及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智能装备、现代服务等多个主导产业,并形成了专业化、集群化、国际化的产业形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1•【字号】郑政[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郑政[20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豫政[2002]1号)精神,为加快我市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城乡规划思路,高质量、高标准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关系,树立城乡一体的发展观,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

确立“三新、三高”的规划思路:即新世纪、新概念、新郑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高效能管理。

要突出城市特色,扬长避短,努力营造富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现代城市风貌,增强规划的超前性和科学性,不断提高规划水平。

二、强化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一)抓紧修编和报批城镇体系规划。

按照省政府要求,各县(市)必须在今年底以前完成该项规划。

各县(市)、上街区今年必须完成“十五”近期建设规划。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同时,必须加快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本着以人为本、优化人居环境的要求,抓紧编制城市规划风貌景观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

(二)各县(市)、上街区的重点地区、地段及商业区、旅游风景区的详细规划,要在两年内完成。

(三)按照省政府要求,小城镇、村庄建设规划要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没有经过批准的小城镇、村庄规划不得进行各项建设。

(四)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镇传统风貌特色、城镇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

《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南省国土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 84号)中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各地要做好《控制指标》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其他媒体进行公告。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管理水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解决好经济发展与节约用地的关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凡与《控制指标》用地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

对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控制指标》,超标准用地的要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厅备案。

三、各地在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并将供地信息上传至“河南省建设用地供地情况动态监测系统”。

四、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控制指标》,并将遇到的问题和发现的节地典型及时上报省厅。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成立郑州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成立郑州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成立郑州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郑开管[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成立郑州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郑开管[2010]75号)各局、办,石佛、沟赵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发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10〕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豫政〔2010〕35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州市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郑政文〔2010〕256号),决定成立郑州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张建国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副组长:王建肃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宋旭光管委会副主任成员:王德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周爱荣经济发展局局长李秋红财政局局长叶韶华招商局局长郑彦松科技局局长王军亮规划局局长崔键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孙君甫建设环保局局长傅戈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局长韩松社会事业局局长徐兵教育局局长高彦夫行政执法局局长李延中社区服务局局长王彬房管局局长尹辉市政管理局局长郭伟建设工程管理处主任李桦目标考核办主任刘国权质监分局局长赵江供电分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局,周爱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郑州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道路,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65号),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我市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碳排放强度和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控制要求,分类施策,精准发力,严控增量,优化存量,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确保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稳步推进。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2月底,建立“两高”项目清单,严格分类处置,初步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势头。

2023年,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坚持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形成长效机制。

二、加强项目管理(三)明确项目类别。

“两高”项目范围,包括两类:一是国家设定的煤电、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非金属矿物制品)、有色等8个行业年综合能耗(等价值)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二是省级设定的22个细分行业高耗能高排放环节年综合能耗(等价值)1—5万吨标准煤的项目,主要包括钢铁(长流程钢铁)、铁合金、氧化铝、电解铝、铝用碳素、铜铅锌硅冶炼(含原生和再生冶炼)、水泥、石灰、陶瓷、砖瓦(有烧结工序的)、耐火材料(有烧结工序的)、刚玉、平板玻璃、煤电、炼化、焦化(含兰炭)、甲醇、氮肥、醋酸、氯碱、电石、沥青防水材料等(见附件)。

郑州经开区新规划方案-更新版

郑州经开区新规划方案-更新版

郑州经开区新规划方案前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河南省政府斥资数十亿元设立的一个国家级开发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河南省乃至中部地区的重要经济增长极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

为了进一步提高经开区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区域产业升级和城市化进程,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一份新的规划方案。

本文将对该规划方案进行介绍和分析。

规划内容基本情况根据规划方案,新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占地面积约为1200平方公里,辖区内将建设工业、商业、住宅、文化、教育等各类设施。

特别是在产业布局方面,将重点围绕着高新技术、智能制造、等领域来进行,尤其是将打造成为一个以科技创新为主导的产业集群,形成自主创新、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经济核心。

产业定位1.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

2.智能制造产业:重点发展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等领域。

3.环保节能产业:重点发展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

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将被列为郑州经开区的主导产业。

在这个领域中,经开区计划引入一批优秀的创新企业和高端人才,建设创新创业园、产业研发中心、科技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打造以岗位繁荣、人才集聚、高端创新为特点的现代科技园区。

市场定位新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承担起“引进优质资源、服务河南产业升级、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使命,积极引进世界一流企业、大型科技平台和高端创新型产业载体,依托郑州的交通便利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向周边地区和国内外推销品牌,发挥区位、产业和政策“三种优势”,拓展市场空间和产业链条。

设施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

新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了一大批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1.交通设施:加快建设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铁三、六号线以及S1号线,形成便捷的轨道交通网络,同时加大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交通建设,提高辖区的交通通达性和便利性。

2.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小学、初中、中专、高中等教育设施,建设综合医院、社区医疗中心等医疗设施,加强区内的文化、体育、休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郑政 2019 10号㊀㊀2019年3月26日各县(市㊁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国家中心城市建设需要,进一步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型产业发展,积极探索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新路径,推动城市和产业双转型,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8 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实施意见“(郑政 2018 5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㊂一㊁明确适用对象与范围本意见所称的新型工业用地是指为适应传统工业向高新技术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类,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2011)中属一类工业用地(M1),其范围定义为融合研发㊁创意㊁设计㊁中试㊁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工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㊂新型工业用地主要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5G㊁云计算㊁大数据㊁物联网等)㊁高端装备制造㊁新材料㊁生物医药㊁新能源汽车㊁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的研发㊁设计㊁实验室㊁总部㊁结算中心㊁检验检测中心等用地,具体按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实施分类㊂二㊁完善出让管理工作机制成立市新型工业用地出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工业㊁科技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工信局㊁市科技局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㊁市发展改革委㊁市财政局㊁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新型工业用地出让管理各项工作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日常工作推进,研究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定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将新型工业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㊂三㊁加强规划引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依据‘郑州城市总体规划“,开展适用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和完善工作,结合我市产业功能分区和布局结构,引导新型产业空间结构合理分布,科学制定新型产业项目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提高新型工业用地在我市产业用地中的比重,提高新型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根据新型产业投资项目的自身需求,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城市设计的前提下,确定用地的相关规划指标,并在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予以明确㊂其中容积率原则上按>2.5进行控制,停车位数量应按照>100辆/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配建标03准配置,并根据相关要求编制相应地块地下空间控规㊂四㊁建立新型产业入驻评估制度(一)实施项目用地准入管理由市工信局牵头,制订‘郑州市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明确适用范围内主导产业及入驻条件,相关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科技研发实力情况;2.项目投资情况,包括产业类型㊁投资强度㊁单位用地产值㊁单位用地达产税收等;3.环境安全情况,包括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㊁环境保护㊁安全生产要求等;4.规划的建筑形态符合该区域的城市设计方案;5.适用范围内规定的其他条件㊂(二)建立资格评估审核制度由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工信局㊁市科技局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㊁市发展改革委㊁市财政局㊁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对新型产业投资项目准入进行评审,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用地企业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市领导小组,作为审核新型工业用地出让的依据㊂五㊁规范用地管理1.明确用地类型㊂在规划用地分类一类工业用地(M1)类中,新增 新型工业用地(M1A) ,在土地分类中对应用途确定为 工业用地(新型工业用地) ,以区别于一类工业用地㊂2.规范用地程序㊂新型产业项目前期立项㊁用地审批等工作,参照郑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前期准备㊁土地出让办理程序执行,由市工信局㊁市发改委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㊁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工作㊂3.新型工业用地采用招标㊁拍卖㊁挂牌方式公开出让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㊂对税收㊁招商引资等有特别要求的项目,由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在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准入评审申请时一并列出具体条件,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实施㊂4.建立差别化地价管理㊂根据新型工业用地特征,建立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出让起价按工业用地评估价的1.5倍修正后评估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成本价㊂具体成本由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用地成本进行测算后统一平衡确定㊂5.规范产权管理㊂按本意见供地的项目原则上按工业(新型工业)用途登记土地使用权,以区别于一类工业用地㊂具体由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办理㊂6.规范分割转让管理㊂企业取得的新型工业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㊂7.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新型工业用地中配置的配套功能仅面向企业内部服务,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㊂8.土地供应时,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明确土地投入㊁产出等达产验收指标和达产验收期限,以及相应的违约处置措施㊂六㊁加强项目履约管理(一)严格新型工业用地项目达产验收为规范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工信局㊁市科技局㊁市发展改革委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㊁市财政局㊁市生13态环境局㊁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参加,成立新型产业投资项目达产验收评估工作小组,并制定达产验收具体规定,根据项目准入条件和项目管理合同要求开展达产验收工作㊂通过验收的,出具‘郑州市新型工业用地投资项目达产验收意见书“,作为建设用地复核验收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材料之一㊂到期验收未通过的,违约责任应在项目管理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㊂(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应承担新型工业用地监管职责,负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并会同执法部门加强对新型工业用地的日常巡查㊂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擅自转售㊁转租㊁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新型产业用房的或者有违法加建改建等违法情形的,由属地政府负责监管核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拆除㊂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㊂附件:1.郑州市新型工业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郑州市新型工业用地出让流程3.郑州市新型工业用地投资项目资格审查办法附件1郑州市新型工业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㊀㊀组㊀长:王㊀鹏㊀市委常委㊁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史占勇㊀市政府副市长成㊀员:张红军㊀市政府副秘书长范建勋㊀市工信局局长杨东方㊀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夏㊀扬㊀市科技局局长孙建功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赵新民㊀市财政局局长王春晓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范建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工信局刘延龄同志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建新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㊂23附件2郑州市新型工业用地出让流程㊀㊀一㊁项目申请意向用地单位向所在辖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各辖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成立的新型产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用地项目出具初审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㊂二㊁资格审查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工信局㊁市科技局㊁市发改委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㊁市财政局㊁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新型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进行评审,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用地企业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市领导小组,作为审核新型工业用地出让的依据㊂三㊁土地出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规划指标,编制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采用招标㊁拍卖㊁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㊂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先由各辖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与受让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明确土地投入㊁产出等达产验收指标和达产验收期限,以及相应的违约处置措施;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受让单位签订正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㊂四㊁达产验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发展改革委㊁市工信局㊁市科技局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㊁市财政局㊁市生态环境局㊁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等配合,成立新型产业投资项目达产验收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项目准入条件和项目管理合同要求开展达产验收工作㊂通过验收的,出具‘郑州市新型工业用地投资项目达产验收意见书“㊂到期验收未通过的,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处置㊂违约责任应在‘项目管理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㊂附件3郑州市新型工业用地投资项目资格审查办法为促进新型产业发展,规范新型工业用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㊂一㊁新型工业目录用地准入条件新型工业用地投资项目须符合下列产业目录:33序号产业名称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产业说明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网络设备㊁信息终端设备㊁新一代信息技术(5G等)电子核心产业集成电路㊁新型显示器件㊁智能传感器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开发㊁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和信息技术服务等互联网㊁云计算㊁大数据产业工业互联网及支持服务㊁移动联网及支持服务㊁互联网平台服务㊁物联网平台服务㊁云计算与大数据服务等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软件㊁人工智能平台㊁人工智能硬件及服务等设计㊁研究中心㊁实验室㊁总部㊁结算中心㊁检验检测中心等㊂二高端装备制造业智能制造装备机器人㊁增材制造(3D打印)㊁精密数控机床及相关产业,智能制造服务等航空航天和卫星及应用飞机制造及相关产业㊁卫星及应用产业(北斗导航)等轨道交通装备轨道交通及相关产业等高端成套装备电力装备㊁工程装备㊁环保装备㊁军工装备等新兴产业装备设计㊁研究中心㊁制造业创新中心㊁实验室㊁总部㊁结算中心㊁检验检测中心等㊂三新材料产业先进基础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先进建筑材料等关键战略材料高端装备用特种合金㊁高性能分离膜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宽禁带半导体材料和新型显示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等前沿新材料石墨烯㊁金属及高分子增材制造材料,智能仿生与超材料等设计㊁研究中心㊁制造业创新中心㊁实验室㊁总部㊁结算中心㊁检验检测中心等四生物医药现代医药生物药品㊁化学药品㊁现代中药与民族药㊁兽药等先进医疗设备医学影像设备㊁先进治疗设备㊁康复医疗器械㊁医用检查检验仪器等设计㊁研究中心㊁制造业创新中心㊁检验检测㊁实验室㊁总部㊁结算中心㊁检验检测中心等㊂43序号产业名称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产业说明五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汽车产品新能源整车㊁特种改装车㊁电机及其控制系统㊁机电耦合系统㊁燃料电池系统及核心零部件等新能源配套设施充电㊁换电及加氢设施,生产测试设备等设计㊁研究中心㊁制造业创新中心㊁实验室㊁总部㊁结算中心㊁检验检测中心等㊂六数字创意产业数字文化创意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㊁软件㊁内容制作㊁新型媒体服务等设计服务工业设计设计㊁总部㊁结算中心等㊀㊀二㊁新型工业用地适用范围全市范围㊂三㊁新型工业投资项目资格评审由新型工业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项目资格评估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资格审查,评审意见报市领导小组㊂评估小组成员由市工信局㊁市发展改革委㊁市财政局㊁市科技局㊁市商务局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㊁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㊂四㊁项目申报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由项目所在的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向新型工业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县(市㊁区)政府㊁开发区管委会上报文;(二)项目情况介绍,内容包括: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或可研报告),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情况㊁投资项目基本情况㊁产品的先进性㊁研发人员数量及研发投入;(三)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的证明材料㊁高新企业证书㊁产品专利证书;(四)其它相关材料㊂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郑政 2019 11号㊀㊀2019年4月2日各县(市㊁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 2017 751号)53。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用地规划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产业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产业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产业用地试点的
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2
【摘要】郑政文[2018]210号2018年12月1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片区核心区建设,进一步促进新型产业集聚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2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实施意见》(郑政〔2018〕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
【总页数】3页(P20-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2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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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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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实施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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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协调解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函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协调解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函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协调解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0.04.23•【字号】郑开管文[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协调解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函(郑开管文[2010]101号)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现将郑州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汇报如下,请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一、高新区城中村基本情况高新区规划面积70平方公里,下辖两个办事处、39个行政村(76个自然村),总人口约20万。

目前建成区面积33平方公里,该范围内分布着近20个行政村,即所谓的城中村,随着高新区的不断开发建设,城中村的数量将会不断增加。

高新区建成区内大量的城中村人口密度大,外来人员相对集中,违法建设、违章建筑和私搭乱建严重,市政基础设施匮乏,房屋破旧,环境脏乱,社会管理混乱,城市公共安全隐患多。

城中村问题已成为高新区城市化进程的“痼疾”,不利于城区整体规划和建设,严重阻碍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普及与发展。

若不加快城中村改造,今后改造任务将越来越重,成本将越来越高。

二、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依据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经市政府多次研究,并明确有关规定。

(一)2006年12月19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城中村纳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批复》(郑村改〔2006〕18号),同意高新区对辖区内所属城中村进行改造建设,并纳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计划。

(二)2007年6月1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2008年4月2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政策等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36号)第一项指出:郑州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该区域城中村改造工作与各区一致,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规划管理,打造特色工业区,实现产城融合,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58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工业类项目详细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

三、工业用地分类工业用地分类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仓储物流用地1、普通工业用地普通工业用地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污染干扰的程度不同,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

经开区工业用地规划原则上以一类、二类工业用地为主,控制三类工业用地,京珠高速以西地区不设三类工业用地。

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用地,标准化厂房用地是指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主要为中小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3、仓储物流用地工业仓储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四、工业项目选址1、工业用地规划应相对集中成片,与居住用地相邻尽量布置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2、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应与居住、医院、学校等生活性用地保持防护距离,防护距离根据环境保护、综合防灾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五、规划指标控制1、普通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不得超过20%;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6,不得高于3.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60%,绿地率不得超过20%;3、仓储物流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6,不得高于2.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60%,绿地率不得超过20%;4、工业、仓储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5、建筑高度:生产性建筑不得高于40米,生活性建筑不得高于80米;6、特殊项目需要突破有关指标限制可结合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经批准后执行。

杨付文、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付文、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付文、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2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军胜张启徐滢【审理法官】赵军胜张启徐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付文;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当事人】杨付文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当事人-个人】杨付文【当事人-公司】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代理律师/律所】王佳红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徐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佳红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徐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佳红徐骁【代理律所】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付文【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本院观点】由于被上诉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对涉案“绿地澜庭二期"项目作出的郑规建(建筑)字第41010020162907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系涉及该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撤销合法违法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由于被上诉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对涉案“绿地澜庭二期"项目作出的郑规建(建筑)字第41010020162907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系涉及该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7•【字号】郑政[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郑政〔2006〕2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2006年8月31日省政府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严格土地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针对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连续出台和下发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通知,用地审批越来越严,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越来越严。

我市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近年来,通过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日益显现,如果不能引起高度重视,势必影响到全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采取更严格的土地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

二、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必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0.01.29•【字号】郑开管[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开管[2010]7号)各局、办,石佛、沟赵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简化项目审批手续,进一步优化高新区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审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在办理环评、征地、规划等手续之前的产业政策初审;项目审批的内容为项目的立项批复、备案与核准等。

第三条项目审批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郑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郑开管文[2007]133号)等。

第四条各类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核准统一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负责受理。

第五条财政拨款项目是指中央、省、市政府财政支持的项目以及管委会财政拨款的建设项目。

各级政府财政支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经发局负责监督与管理,第三产业及其他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项目备案第六条企业投资备案须提供如下材料:(一)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盖章)(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其他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项目备案程序如下:申请备案的项目法人,须填写《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通过网上或纸质送达经发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0•【字号】郑政办[2002]65号•【施行日期】200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2〕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审核、申报各类投资项目。

(三)根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负责开发区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

(四)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五)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计划生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管理工作;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七)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预决算、税收征管、审计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根据规定权限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类涉外事务及进出口行政事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1 建筑规划设计……………………………………………………
4.2建筑间距…………………………………………………………
4.3建筑物退让………………………………………………………
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4.5 容积率指标计算…………………………………………………
4.6 绿地………………………………………………………………
1.0.5【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必须一并遵守执行。
1.0.6【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定期组织本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1.1【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及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3.3【教育设施环境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与铁路路轨(边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 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 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除医院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各项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如表3.2.2。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表3.2.2
名称
建筑面积
(万㎡)
用地面积
(万㎡)
备注
区级图书馆
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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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打造特色工业区,实现产城融合,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58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工业类项目详细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

三、工业用地分类
工业用地分类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仓储物流用地
1、普通工业用地
普通工业用地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污染干扰的程度不同,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

经开区工业用地规划原则上以一类、二类工业用地为主,控制三类工业用地,京珠高速以西地区不设三类工业用地。

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用地,标准化厂房用地是指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主要为中小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
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3、仓储物流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工业项目选址
1、工业用地规划应相对集中成片,与居住用地相邻尽量布置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
2、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应与居住、医院、学校等生活性用地保持防护距离,防护距离根据环境保护、综合防灾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五、规划指标控制
1、普通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不得超过20%;
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6,不得高于3.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
60%,绿地率不得超过20%;
3、仓储物流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6,不得高于2.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60%,绿地率不得超过20%;
4、工业、仓储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
5、建筑高度:生产性建筑不得高于40米,生活性建筑不得高于80米;
6、特殊项目需要突破有关指标限制可结合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经批准后执行。

六、交通设计
1、工业、仓储项目出入口设置不宜少于两个,原则上不允许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不允许在道路展宽段、港湾式公交站场设置。

2、工业区规划有物流通道,工业、仓储项目货物出入口原则上在物流通道上开口,不临物流通道的在低等级道路上设置,同一条道路上相邻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00米。

3、工业、仓储用地内部交通流线设计尽可能做到人车分流。

车行道路宽度不小于3.5米,道路两侧距离建筑物不小于3米,尽可能形成消防环道;
4、停车位配建:普通工业厂房0.4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创新型产业用房(含标准厂房)0.5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仓储物流用房5-8车位/万平米建筑面积。

鼓励在不影响生产工艺的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位。

七、建筑设计
1、工业建筑设计应按照生产工艺特点,保持其固有的组合方式,充分反映建筑类型和特征,力求形式与功能的统一;
2、工业建筑风格以现代建筑为主,造型宜简洁明快,色彩宜淡雅,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工业仓储建筑在满足不同功能要求的同时,规划设计可融合企业文化元素,创造景观优美、环境宜人的工作场所;
4、创新型产业建筑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满足节能、节地、环保要求;
5、有条件的工业建筑宜采用热、电、冷联供形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充分利用场地和建筑条件,设置太阳能光伏板开发利用太阳能;
6、厂区总图设计在满足工艺需求的基础上须符合环保、消防等要求;
7、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建筑设计需进行多方案比选。

八、景观控制
1、沿城市主干道、沿河道两侧的工业仓储建筑立面和装饰,应当做为主要立面进行设计,形成整洁有序的街道界面和富于变化的城市景观;应与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密植绿化进行遮藏;
2、独立设置的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等小型辅助用房应根据消防、降噪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建筑形式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并进行绿化遮蔽,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3、沿城市主干道、沿河道两侧的工业仓储建筑要增加夜景照明设计;
4、工业仓储项目可在主干道上设形象大门,大门设计应与厂区建筑相协调;企业标识牌要同时设计,并可结合道路绿化带布置;
5、工业仓储地块围墙宜采用铸铁镂空栏杆形式,高度不大于1.8米。

九、道路绿化带控制
1、除两环十七放射道路规划的生态廊道外,经开区内主次干道、部分城市支路两侧均规划3-20米不等的线性道路绿化带,要以此为基础形成网络化绿地;
2、道路绿化带原则上只用于植树、造景和铺设草地,可建设指示牌、灯柱等小型构筑物和设施,不得做为单位内部职工停车用地。

十、工业区邻里中心
工业区的生活配套按规划服务半径800-10000米设置邻里中心。

邻里中心一般应包含宿舍、商业、卫生服务、文体活动、社区服务、游园等设施
十一、弹性规划控制
1、整车工厂或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以根据项目需求对经开区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取消支路及次干道,但不得取消主干道.
2、对于有多个业主共同形成的特色工业或物流园区,规划要有可塑性,空间灵活布置,但必须统一规划,在落实好公共设施用地前提下,土地可进行分割出让。

注:
1、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2、建筑密度=(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X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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