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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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食品安全法
陈晓晓
(中国计量学院经济管理学院XXXXX)
【摘要】09年通过并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是基于一定的社会背景,其立法也有极其深远的意义,然而在现实当中的应用也存在一些缺陷。笔者将从社会背景、立法意义、在现实中的不足三个方面来阐述对食品安全法的认识。
【关键字】食品安全法立法意义立法背景
“民以食为天”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行业的不规范现象也日益严重。而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也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就个人而言食品安全与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相关,就社会而言,它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款,必须做好食品安全工作。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历经三年四审之后,终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同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代了自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
一、立法背景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基于一定社会背景,具体可从国内、国外两个方面来看。
(一)国内背景
1.适应时代的发展
2007年我国食品的总产值约为2.4万亿,约占当年GDP总值的10%。2008年我国食品的总产值约达到了2.75万亿,占GDP总值的9.2%。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后,食品产业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行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而政府在市场监管中的出现了大片的空白地带。在产业政策上,国际对食品工业良性发展的引导政策欠缺。而在95年以后,新类型的食品安全问题层现错出,这就说明从1995年开始实施食品卫生法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了。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制定法律来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状进行规范。
2.构建和谐社会的诉求
食品安全关系到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稳定。现代化的进程所带来的直接影响便是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改善,于此同时,伴随着的是人们需求层次的提高。食品消费也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和安全转变。过去要求的是能吃饱,再往后要求的是吃饱外加好吃,现在要求的是要吃出健康。法律与制度总是适应时代而变动,所以国家从保护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
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发,需要制定一部法律对现在乱象环生的食品市场进行整治。
3.食品安全问题频出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问题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最典型的就是为提高成色、改善味道、节约成本而掺入杂质,而所掺入的杂质甚至有可能是有毒有害物质。此外,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遵守原有的食品卫生法和其他相应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活动。二是,行业整体水平不高,规模、集约水平不高。三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涉及部门比较多,部门的段与段之间的衔接方面、在部门与部门职责划分方面存在一些重合地带,导致了一些混乱。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有一部适应时代的新法律去管辖食品安全。
(二)国际背景
1.国际贸易的发展
随着国际贸易急剧增加,食品进出口成为常态。食品的全球性流通,跨国贸易的开展,导致一个国家或地区生产的食品一旦被污染,可同时威胁其他国家乃至整个世界消费者的健康。任何一个国家的食物出现问题甚至发展成为国际性食品安全事件。所以我国要与国际接轨,保障食品在国际市场安全就必须制定一部新的食品安全法来调整我们食品安全问题。
2.国际合作的深入
从国际立法趋势看,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出台的食品质量领域基本法也都是以《食品安全法》命名的。我国也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召回等制度,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
方法规条例未颁布。同时进一步的细化食品安全标准的程序,明确制定的主体,加强实施力度。
(二)多部门分段监管的制度不完善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我国采取的是多部门分段监管的模式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它的主要弊端是各监管部门职责难以明确划分,职能衔接上也存在漏洞,较容易出现监管的空白区域且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的食品技术和方法的开发新的食品产业不断出现,监管部门无法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将其归入监管视野内,相关部门更是互相推诿我国虽然专门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但是在它的领导下,分段监管的漏洞并未堵住其中一个原因就是,领导小组只起到统筹协调的功用,并不直接承担监管职责,具体监管工作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去实行,其本身没有相应的执行机构。
(三)食品召回制度实施困难
这部法律对食品生产者的问题食品召回是强制性规定,而对应当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则是非强制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在努力追求最大利润他们非常有可能利用规定的空隙做危害百姓的事。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赋予他们自己严格监督自身的行为,做到这点是不容易的从另一方面说,如果真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由于政府监管不力是必然承担责任的,由于法律的这些规定,则非常有可能因为食品生产者未履行法律赋予其的强制性责任使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却转嫁到食品生产者身上,这是不公平的。
(四)赔偿金制度可行性不高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规定虽然说得很清楚,但在现实中的可行性并不高,因为有两个因果关系。如果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和赔偿金,首先要
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销售者根本不出示任何销售票据,消费者即使想维权也没有证据消费者要想获得赔偿损失和赔偿金,还须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以及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极其困难的。
结语
网络上流行一句话:中国人的胃很结实,它负责消化一切:皮革奶、瘦肉精、三鹿粉、甲醇酒、地沟油、罂粟汤。这虽然一个调侃但同时也显露出消费者对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与无奈。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在某些地方仍有些不足,不过笔者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食品安全法会越来越完善,而有关部门也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让食品安全法真正能保证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