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7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监察局,各房屋拆迁单位:现将《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监察局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为了深入推进“阳光拆迁”,增强房屋拆迁透明度和公信力,现就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并加强房屋拆迁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结果公开的涵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以下简称结果公开),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最终的补偿安置结果以及组成补偿安置结果的各相关要素和操作过程的公开。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是指货币补偿款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以及其他补偿费用。
相关要素,是指被拆除房屋权证情况、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的认定以及根据拆迁方案对补偿安置结果有影响的要素。
操作过程,是指被拆除房屋权属调查、在册人口调查、建筑面积认定、居住困难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环节。
二、结果公开的基本要求(一)拆迁人制定结果公开方案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是结果公开的责任主体。
凡申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必须在拆迁方案中增加实行结果公开的条款,包括实行结果公开的方式、内容等,报区县房管局审批,并向区县监察部门和拆迁基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结果公开的方式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基地设立结果公开专栏,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结果公开专栏公开;有条件的拆迁基地,可建立结果公开查询系统,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查询系统中公开。
做到签约一户,公开一户,实时反映拆迁补偿安置动态。
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及直接利益相关人可以查询查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
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安置房可以买卖吗安置房有的是具有所有权的,就可以买卖,如果只有使用权交易的话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不存在过户的说法。
拆迁安置房若属于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
1、如果有房产证和国有土地证,房子买卖没有限制。
2、如果有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则必须是同村的居民才可以买卖。
拆迁安置房若属于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
3、有的地方规定: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变成商品房性质后,可以上市买卖。
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
在此要注意的是各地政府执行的不一样,具体应该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什么是拆迁安置房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通常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实践中,开发商为了实现盈利目的,在安置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往往会超过安置所需房屋数量,并在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将剩余房屋对外出售,则该部分房屋严格来讲,已不再属于拆迁安置房的范畴之内,而是与普通商品房一样可以直接对外出售,上市进行交易。
三、安置房分类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
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动迁安置房限售期内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动迁安置房限售期内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动迁安置房限售期内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关键词】动迁安置房限售期动迁安置房: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限售期:是指某一类房屋在持有一定期限后方可在市场交易流通,如上海市规定对于动迁安置房应在获得产权3年后方可再出售。
【关键视点】关于动迁安置房限制交易的问题,上海市曾先后出台关于限售期限为5年或3年的地方政策。
本案中,审理的关键前提在于如何认定在限售期内就动迁安置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其实,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无效作出严格的限定,限售期内签订的买卖合同虽违反地方规范性文件,但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张某诉何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2010年8月20日,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两人签订《购房确认书》一份,约定张某购买上海市某处房屋,房屋购买总价70万元,2010年8月20日预付定金2万元,2010年8月25日预付款8万元,等到房产证办好去做抵押预付款53万元,余款7万元等到过户时一次性付款。
2010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抵押定金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涉讼房屋抵押给原告,原告付定金10万元,等到房产证办理出来之后3个工作日内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手续。
同日,原告支付10万元,被告出具相应的收条。
2010年11月6日,原被告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涉讼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双方签有《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约定借款发放的时间为: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由原告保管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之日起。
同日,原被告签订《确认书》一份,确认售房事实和售价70万元,双方同意以原告借款给被告、被告提供房产抵押的方式,待被告该房产三年后符合国家政策可售时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过户时间为政策允许过户后3个月内过户,房产过户后,原告支付被告购房余款7万元和5000元利息。
上海的拆迁安置房几年可以上市交易?要办哪些手续
上海的拆迁安置房几年可以上市交易?要办哪些手续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上海是一个大城市,房屋的价格是比较贵的,但是还是有很多的人们希望可以在上海买房居住。
拆迁安置房在上市交易的时候,是要注意方法的,要注意安置房的交易路程和手续的办理,那么上海的拆迁安置房几年可以上市交易?要办哪些手续?我们来具体的了解下吧。
上海的拆迁安置房几年可以上市交易?上海市政府的房地产新政将配套房、中低价房此类房屋的过户时间由五年变更为三年,并且变更了满三年的起算时间,由以前的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日期改为签订动迁协议或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日期。
一般来讲,签订动迁协议在先,开发商取得大产证在后,所以基本是以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日期为准,只要开发商的大产证满三年,此类房屋就可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上海动迁房满三年才能过户是从哪个时间算起?1、业主的产证满3年(即小产证满3年)。
2、动迁协议满3年且大产证(开发商的)满3年,即使小产证不满3年也可以上市交易。
补充:此时需要缴纳房子的1%的个人所得税。
(当然若是房子小产证满5年唯一一套住房,个税减免为0的)。
上海的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要办哪些手续?1、上海动迁房交易过户的条件:1、业主的产证满3年(即小产证满3年)。
2、动迁协议满3年且大产证(开发商的)满3年,即使小产证不满3年也可以上市交易,另外,如何房子的小产证满5年且是唯一一套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需要缴纳房子1%的个人所得税。
(二选一,满足其中一点即可)2、动迁房办理产证须提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动迁单位原《房地产权证》(原件);(4)《动迁协议》(原件);(5)地籍图(原件两份);(6)房屋平面图(原件两份);(7)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具体可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
购买拆迁安置房是要注意办理的流程和手续的准备,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自己购买房屋的权益不受损害的。
2010年上海房地产政策
2010年上海市房地产政策目录1、11月25日“十二五”期间,本市廉租房、经适房准入标准将进一步放宽,力争在规划期内,5年新增100万套保障房,经适房将实施租赁租售新机制。
2、11月7日沪上调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3、11月2日《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4、10月26日沪财政局通知: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5、10月14日上海暂停非改善型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6、10月7日"沪12条" 包含限购、贷款限制等7、10月7日上海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家庭在本市限购住房的通知8、9月20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放宽户口准入标准9、9月20日《关于在本市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10、9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11、6月29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12、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意见》5年新增100万套保障房经适房将实施租赁租售新机制2010年11月25日举行的“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情况”市政协委员年末视察活动中,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透露,未来5年,本市拟计划新建住宅1.3亿平方米,其中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占总套数60%。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透露,廉租房、经适房两条准入标准线将进一步放宽。
其中,廉租房将适时调整租金补贴方式,根据租赁对象的收入情况,制定差额补贴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
而经适房方面,也将加快其申请审核、轮候供应工作,同时实施经适房租赁、租售新机制。
公租房将重点建设和筹集面向社会供应的公租房;积极引导社会机构经营管理公租房;鼓励产业园区、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发展单位租赁住房和市场化租赁住房。
此外,未来5年,本市还将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优先满足广大市民的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动迁房买卖的法律风险
动迁房买卖的法律风险经动迁安置分配的房屋,通常规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允许上市交易(上海市目前允许交易的时间为三年)。
但是,在实践中,进行该类房屋交易的案例时有发生,且纠纷不断。
为此,动迁安置房屋交易的风险问题,应当引起房产界相关参与人员及交易当事人的重视。
大量动迁安置房屋提经动迁安置分配的房屋,通常规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允许上市交易(上海市目前允许交易的时间为三年)。
但是,在实践中,进行该类房屋交易的案例时有发生,且纠纷不断。
为此,动迁安置房屋交易的风险问题,应当引起房产界相关参与人员及交易当事人的重视。
大量动迁安置房屋提前交易,是有其现实原因的。
一方面,经过多年来大规模的旧区改造,上海动迁居民的居住环境已大大改善,不少居民家庭还拥有多套住房,确实有出租或出售动迁安置房屋的要求。
2010年末,本市将允许上市交易的时间由五年改为三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市场要求。
另一方面,动迁安置房屋提前出售,其价格往往比可直接上市交易的产权房屋更为优惠,每平方米甚至相差数千元,对很多购房者非常有吸引力。
然而,该类房屋进行交易的市场风险巨大,不得不引起重视。
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为交易时间过长、市场价格变化过大,容易引起买卖双方心理的变化,从而导致故意违约、毁约行为,加之合同约定不规范等原因,其结果是令很多购房者进退两难,苦不堪言。
动迁安置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具体风险的环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这类房屋买卖合同一定是手写的,而不可能是网上备案的,故不排除房东一房二卖的可能性;第二,如果买方支付了首付款而未实际占用房屋,房东违约后,买方想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是极为困难的;第三,在实践操作中为保证交易安全,有些购房款按名义上借款的方式对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该操作对购买方虽然有一定保证作用,但如果约定不清楚就会弄假成真,变成借贷关系,房屋当然买不成了;第四,关于何时办理房东自身的小产证、如何配合网签正式买卖合同、抵押登记如何注销,何时配合过户以及逾期办理上述事项的违约责任等,如无详细约定,稍有不慎就会陷入僵局,最终只能用经济方面的代价来解决;第五,出售方的产权证尚未办出,购买方在无法确定动迁安置补偿的具体权利人的情况下与权利人之一签订了合同,房价上涨后,如果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合同效力就存在问题。
上海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7•【字号】沪府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住房是重要的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保持房地产价格的合理和稳定,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广泛地惠及全体人民,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近年来,中央不断完善财税、金融、土地等宏观调控政策,对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遏制地价和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住房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并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推进旧区改造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努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指导和督查。
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
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上海动迁安置房三年内不得转让
上海动迁安置房三年内不得转让
佚名
【期刊名称】《城市开发》
【年(卷),期】2011(000)008
【摘要】近日颁布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海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被允许上市交易之前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
70平方米左右的两室—厅将是动迁房主要房型。
—旦动迁安置房到期正式向市场开放,将影响周边的商品房成交量价。
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
【总页数】1页(P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241.99
【相关文献】
1.农民动迁安置房规划设计策略——以上海市嘉定新城“远香舫”动迁基地为例[J], 姚海容
2.农民动迁安置房规划设计策略——以上海市嘉定新城“远香舫”动迁基地为例[J], 姚海容
3.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的规划设计研究——以上海临港新城泥城社区动迁安置房项目为例 [J], 常青
4.安置房设计方法探索——以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街道S05-07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为例 [J], 常磊
5.石家庄定点单位三年内不得私自转让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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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可以上市出售
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拆迁房可
以上市出售
(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 2011.04.15)
案情速递:
因开发公司拆迁,吴军被安置了住房一套。
吴军随后与小李订立一份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吴军在开发公司交付安置房后将此房转让给小李,房款为22万元。
同年8月,开发公司与吴军进行了结算,向吴军交付了安置房及该房的产权证明单、计税发票等一套用于领取安置房产权证的证件。
吴军随后依约将房屋交付小李,小李也支付了全部房款。
后因吴军拒不提供安置房的相关证件协助小李过户,双方产生纠纷,小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军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吴军辩称,其未实际领取房屋产权证就将安置房转让给小李,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故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双方返还房屋、房款。
另查,该安置房在诉讼时的市场价格为25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军在领取安置房产权证之前能否转让该房。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该条是为了预防因房产权属不明引发的纠纷而设立的,但是本案的标的物,权属关系明确,吴军在订立合同时有拆迁合同;在合同履行阶段,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明单及计税发票等证件,具备了相关的权属证书,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吴军有权转让房屋。
本案不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项禁止转让房地产的法定情形。
据此,本案所涉拆迁安置房转让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应为有效合同。
吴军作为出卖方,依约负有将安置房产权转移给小李的义务,故小李请求其办理过户的诉请应予支持。
代理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文书2021年8月代理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就上诉人李某、王某与被上诉人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XXX号】(以下称本案),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王某的委托指派谢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活动。
现代理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李某与丁某签订《购买协议书》、《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交易的房屋是在规定年限内不得转让的动迁安置房,相关约定内容违反我国禁止性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众所周知,动迁安置房的性质并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动迁安置房所有权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未到规定年限是不得随意转让、出租的,这样的交易限制在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都有相关的规定和惯例。
本案中,李某与丁某签订《购买协议书》、《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交易的房屋位于上海市XXX路XX弄XX号XX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这套涉案房屋是李某与王某因动迁安置所得的配套商品房,这一事实已由一审法院查明。
对于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的交易限制,《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涉案房屋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时间是XXX年XXX月XXX日,同时涉案房屋房地产权证登记信息也明确记载“配套商品房,自XXX年XXX月XXX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出租。
”显而易见,涉案房屋XXX年XXX月XXX日之前是禁止买卖或出租的,否则违反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李某与丁某于XXX年XXX月XXX日签订的《购买协议书》、于XXX年XXX月XXX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因约定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二、退一步而言,即使暂不谈《房产买卖合同》是否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李某与丁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未经李某配偶王某的同意和事后追认,且王某一直对李某处分涉案房屋的单方行为持有异议,丁某也并非善意的第三人,《房产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于家务的安置房几年可以上市交易?能在银行贷款吗
于家务的安置房几年可以上市交易?能在银行贷款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其实安置房主要是符合当地的相关手续之后,都是可以进行上市交易的,有很多的人对这个方面并不是很了解,安置房是因征用公民的住房土地,而修建的用来安置这些被拆迁用户的房屋,那么于家务的安置房几年可以上市交易呢,于家务安置房能在银行贷款吗?于家务的安置房几年可以上市交易拆迁安置房一般需五年才能进行上市交易。
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其它任何房产证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二次交易,没有取得房产证是禁止上市交易的。
于家务安置房能在银行贷款吗其实只要搞清楚安置房的定义和自己名下拥有的或想要购买的安置房属性,这个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安置房也叫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为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为安置拆迁户而建造的房屋。
根据相关规定,拆迁安置房可分为重大市政工程动迁修建的配套或配购商品房和因房产开发等因素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为拆迁户购买的中低价商品房。
前者是不能贷款的,而后者则同商品房一样,市交易,当然也就可以按揭贷款。
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城市地区的安置房不能贷款,而有些地区的安置房又可以按揭贷款购买的原因。
主要还是因为安置房的属性不同。
但也有城市如晋江,就鼓励外来人口购买安置房。
这主要是因为晋江在近几年里因为城区改造工程,修建了大量的安置房,除了拆迁住户入住之外,还剩有大量的存量安置房,所以晋江才出台《晋江市鼓励购买安置房若干规定》,鼓励外地人口按揭购买安置房。
安置房可以贷款吗?由安置房属性和当地政策而异。
作为普通市民也可从以下几点加以判断:1、安置房属性;因房产因素动迁,由动迁公司为拆迁户购置的中低价商品房,是可以申请按揭贷款的。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16〕25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16〕25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市区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拆迁安置住房是指用于安置集体土地(含撤组剩余土地)上被拆迁户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的政策性住房。
二、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符合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上市交易:(一)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二)以安置时间起算满五年;(三)补交土地收益以及享受优惠的有关规费等相关费用;(四)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标准缴存到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的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安置房所有权人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费用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安置房所有权人持补交土地收益等费用的凭证以及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与受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三)安置房转让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安置房转移登记,受让人申领注记为安置房上市转移的不动产权证。
四、简化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手续,在拆迁安置房上市申报表上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作为审批依据。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375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375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规定,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下同)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被动迁居民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3年的动迁安置房可以转让、出租。
凡自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发证日期起至房地产交易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下同)网上备案时间满3年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或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未满3年的,但该动迁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满3年,且被动迁居民家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满3年的,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可以转让、出租。
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核验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因出售新建动迁安置房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因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上市转让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簿附记栏内不再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关于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相关问题浅析
本站特稿:关于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相关问题浅析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按照现行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主要有如下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但该类安置房的转让往往受到限制,如北京、上海等城市均规定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一、拆迁安置房的入市销售日前,当事人咨询拆迁安置房买卖相关问题(能否买卖?买卖有何风险?如何防范等。
)本律师认为拆迁安置房能否销售要依具体情况来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能转让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等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安置房的不同情况本律师浅析如下:1、如果拆迁前房子是公房,住户是租住的,该房就不能转让;如果是公房,业主已向单位购买,而且安置房的产权证上是业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转让。
2、如果拆迁前房子就是业主自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业主一旦取得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证,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是完全可以上市交易的。
至于没有产权证房屋就出售,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则为非法的,此外,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
拆迁安置房买卖流程
拆迁安置房买卖流程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买卖双方商议好房价,签订合同,并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买卖合同、过户确权审批表。
2. 买卖双方携带上述材料到房管部门进行网签,并交付房款。
之后,到房管部门测绘公司申请测绘,出具新的测绘图。
3. 双方带着测绘图和其他材料,到房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委托的评估公司申请评估。
评估公司按评估程序对所委托评估房屋出具评估报告,并缴纳评估费。
4. 双方带着评估报告和其他材料,到税务部门申请缴纳契税。
税务部门审核后出具契税单,并缴纳契税。
同时,申请缴纳(或减免)营业税、个税,税务部门审核后出具纳税单(或免税单)。
5. 最后,双方带着所有材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管部门审批核准后,缴费后买方取证。
请注意,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情况对于能否取得房产证至关重要。
在购买之前,一定要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和拆迁协议上的相关规定。
另外,只有取得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二次交易,否则是禁止上市交易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条件
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条件房屋能不能上市交易,简单的可以根据⼟地性质判断,集体⼟地,是归集体所有,乡镇多半是这样的⼟地性质。
如果是国有⼟地,即可办理到房产证,就可以上市交易,有些是永远拿不到房产证的,⽐如集体⼟地,除⾮他进⾏地性质变更。
有些是拿到了短时间内不能交易的,⽐如⼀些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般需五年才能进⾏上市交易。
下⾯,店铺⼩编就带⼤家⼀起了解下买卖安置房需要注意的事项。
⼀、安置房的定义安置房,是政府进⾏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时,对被拆迁住户进⾏安置所建的房屋。
即因城市规划、⼟地开发等原因进⾏拆迁,⽽安置给被拆迁⼈或承租⼈居住使⽤的房屋。
⼆、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条件安置房上市交易条件必须是国有⼟地性质,需要5年才能拿到房产证,因此5年之后才能进⾏房产过户。
三、拆迁拿安置房注意事项安置房是否能取得房产证不能⼀概⽽论,这需要看其拥有的产权是否是全产权,以及拆迁协议上的相关规定。
⾸先,弄清安置房的性质对于房产证办理是⾄关重要的,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烦,但⽇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安置房的所有权⼀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
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的房屋平均售价的⼀定⽐例缴纳费⽤,然后办理产权证。
安置房如果进⾏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占有、使⽤受益和处分的唯⼀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其它任何房产证不具有同等法律效⼒。
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后才可以进⾏⼆次交易,没有取得房产证是禁⽌上市交易的。
四、买安置房注意事项对于⽆证的拆迁安置房,在购买时要分清情况: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烦,但⽇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2、⼀定要办理公证⼿续,以免⽇收出现纠纷。
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拆迁安置房买卖有法律效力吗0615
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拆迁安置房买卖有法律效力吗?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拆迁安置房一般需五年才能进行上市交易。
房屋能不能上市交易,简单的可以根据土地性质判断,集体土地,是归集体所有,乡镇多半是这样的土地性质。
如果是国有土地,即可办理到房产证,就可以上市交易,有些是永远拿不到房产证的,比如集体土地,除非他进行地性质变更。
有些是拿到了短时间内不能交易的,比如一些拆迁安置房。
国家在这方面都是有相关规定的。
房产一般有两证,房产证和土地证,房产证简单的说就是表示这房子归你所有,如果建筑物没了,你想再在原土地上兴建,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土地证表示此土地归你所有,无论建筑物是否存在,别人是无权在你的地盘建东西的,这就是侵犯你的权益。
拆迁安置房买卖有法律效力吗?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拆迁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卖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1、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
2、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据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民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就是你朋友所称的安置房不能买卖的缘由。
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3、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买拆迁安置房有什么风险?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有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多,会出现如下一些风险:1、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起诉到法院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
安置房买卖新政策规定是怎么样的
安置房买卖新政策规定是怎么样的安置房买卖新政策规定是没有被限制买卖的,是可以进⾏上市交易的,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地开发等原因进⾏拆迁,⽽安置给被拆迁⼈或承租⼈居住使⽤的房屋。
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的不同。
⼀、新政策规定是怎么样的?也叫动迁房。
是指因城市规划、⼟地开发等原因进⾏拆迁,⽽安置给被拆迁⼈或承租⼈居住使⽤的房屋。
安置房在房产交易中占据了⼀个⽐较重要的位置。
其实,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地开发等原因进⾏拆迁,⽽安置给被拆迁⼈或承租⼈居住使⽤的房屋。
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般的交易有很⼤的不同。
⼆、其他法律规定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现⾦市⾯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
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很⼤,甚⾄没有保障的。
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上的产权效⼒。
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
即使签订附⽣效的,期间风险也甚⼤。
如: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多,可能会出现如下⼀些潜在安置房买卖的风险:1、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协商不成,可能每部起诉到法院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是谁还⽆法确定;2、⽆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法办理产权证;3、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发,果如出售⽅为谋取更⼤利益,将房屋房价卖给他⼈,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过户给他⼈,那么购买⽅就很实现母的了,只能主张了;4、在购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内,也有可能发⽣因出售⽅⾃⾝,导致房屋被申请法院查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拆迁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拆迁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31
【摘要】<正>京建法[2015]1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等文件规定,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批准,现
【总页数】2页(P64-6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3
【相关文献】
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产权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增层及增加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 [J],
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对接安置房有关问题
的通知 [J],
5.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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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市〔2010〕37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规定,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下同)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动迁居民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3年的动迁安置房可以转让、出租。
凡自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发证日期起至房地产交易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下同)网上备案时间满3年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或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未满3年的,但该动迁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满3年,且被动迁居民家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满3年的,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可以转让、出租。
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核验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因出售新建动迁安置房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因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上市转让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簿附记栏内不再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四、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后,市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应将房地产权籍管理系统楼盘表内“配套商品房”的标识删除。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