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动拆迁征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汇总
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
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
那么,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对于上海市的拆迁有哪些影响?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
那么,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对于上海市的拆迁有哪些影响?▲上海市动拆迁基本法规政策问答▲1. 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
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2 什么是“二轮征询”?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
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3. 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
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
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修正)【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7.01.06【实施日期】1987.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1982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1987年1月6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妥善处理拆迁房屋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必须拆迁房屋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
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少拆房屋。
必须拆除房屋时,应当尽量避免拆除质量较好的房屋。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房屋。
第四条各单位因用地需要拆迁房屋,应在按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向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申请用地时,一并办理申请拆迁报批手续。
市规划局在审核拆迁申请时,必须征询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区、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市规划局“征询意见单”后,应通知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查明房屋及基地的产权和使用情况,并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严格控制户口的迁入。
第五条市规划局在批准拆迁房屋后,应即通知因用地需要拆迁房屋的拆迁单位,并同时通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人民政府应即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停止受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
拆迁单位应当在批准拆迁后六个月内,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主持下,进行拆迁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拆迁中的问题。
各有关人民公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房管所以及被拆迁房屋户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有关拆迁工作。
对拆迁房屋的办理情况和工作中的问题,由区、县人民政府城建管理部门定期向市规划局报告。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动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动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是动迁过程中的核心法律,它确立了政府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保障了被动迁户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明确了拆迁的程序、补偿与安置等具体规定。
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拆迁,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补偿与安置,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1 程序规定针对动迁,拆迁条例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拆迁程序,包括拆迁计划的制定、参与程序的公示、听证、评估等环节。
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保证拆迁过程的合法性。
1.2 补偿与安置规定拆迁条例中规定了对被动迁户的补偿与安置,包括房屋补偿、生活补助、就业安置等。
政府部门必须根据被动迁户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方案,合理安排生活,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
二、《土地管理法》动迁涉及到的另一个重要法律法规是《土地管理法》。
该法规对土地的征收、供应以及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动迁提供了法律依据。
2.1 土地征收与供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动迁时政府可以依法征收被动迁户的土地,以满足国家建设需求。
同时,政府也要依法对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并将其供应给合法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
2.2 土地使用权交易动迁涉及到的土地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对象,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法渠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这为动迁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动迁涉及到的房地产问题常常会涉及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该法规明确了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与交易规范,为动迁提供了有力支持。
3.1 建设单位的责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单位在进行动迁时要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确保房屋建设与销售的合法性。
建设单位要保证被动迁户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法的补偿与安置。
3.2 房屋交易的规范动迁过程中,房屋的交易是不可避免的,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和有序。
上海市征收条例590号令全文
上海市征收条例590号令全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盈利。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接到报告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完整word版)涉及拆迁的法律法规列表
涉及拆迁的法律法规列表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2、行政法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200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1996)4、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2005)●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200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2003)●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建设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2000)●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1992)●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司法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19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5、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4)6、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03)●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2001)●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03)●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2003)。
上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上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1篇上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前言为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1. 征收范围:上海市××区××路××号至××号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2. 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标准1. 房屋价值补偿: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 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3. 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元的临时安置补偿。
4. 搬迁奖励:在规定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四、征收补偿安置程序1. 发布征收公告:市、区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告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等信息。
2. 房屋调查: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核实被征收人的身份及房屋情况。
3. 评估机构选定: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4. 评估报告出具: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估报告。
5. 征求意见:征收部门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征求其意见。
6. 补偿决定: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及被征收人意见,作出补偿决定。
7. 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8. 搬迁及验收: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征收部门进行验收。
9. 补偿款支付:征收部门按照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
10.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五、争议解决1. 征收补偿争议: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搬迁争议: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与征收部门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征收部门申请调解。
上海房屋拆迁适用法律规定汇总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上海房屋拆迁适用法律规定汇总(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文,由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2)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号,由建设部于2005年10月31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3)《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建住房234号,由建设部于2003年12月1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由建设部于2005年9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5)《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29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6)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673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1年12月10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7)《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97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3年8月1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67号,由上海市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4年3月29日以沪房地资权114号文修改,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9)《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鉴定暂行规则》(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于2002年4月1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0)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66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2年2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2)《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74号,由建设部于2002年3月27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3)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60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5年5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4)《关于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交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沪房地资拆289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于2002年6月1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10号,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2年2月29日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16)《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51号,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1年12月27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具体内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拆迁四至范围;(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3)拆迁户数;(4)拆迁期限;(5)拆迁基地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6)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预算;(7)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安置房屋的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计划;(8)实施拆迁的方式。
二、关于申请拆迁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拆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2、拆迁基地综合情况表;3、自行拆迁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实施单位资格证书;4、标明拆迁范围的1/500地形图一份,以及拆迁范围1/500空白地形图一式四份。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提交《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以作为提交《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有关文件。
除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外,拆迁基地跨两个以上的区、县十,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区、县房地局提供所需材料。
三、关于拆除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应事先征求意见的程序拆除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四、关于房屋拆迁范围的划定区、县房地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地形图并统一用蓝线划定具体的拆迁范围,并盖上区、县房地局公章。
所划范围应当依据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准文件确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沪规土资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规〔2017〕1号各区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7年9月29日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行为,维护征地房屋补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区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和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送达具体补偿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区征地事务机构与被补偿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可以提出对被补偿人的具体补偿方案。
区征地事务机构提出具体补偿方案前,应当征询被补偿人对评估报告或复核结果是否有异议;有异议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具体补偿方案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明确对被补偿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等。
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将具体补偿方案送达被补偿人,并应当要求被补偿人在答复期限内对是否接受具体补偿方案给予答复。
答复期限不得少于10日。
第四条(报送协调处理资料)区征地事务机构在向被补偿人送达具体补偿方案时,应当向区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相关资料:(一)征地房屋的调查确认信息及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二)征地房屋评估报告(若被补偿人对评估报告或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需提供估价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三)征地房屋具体补偿方案;(四)安置房屋相关证明材料;(五)协商记录;(六)其他与征地房屋补偿协调和处理有关的资料。
上海房屋动迁征收流程
上海房屋动迁征收流程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变迁,上海市房屋动迁征收工作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动迁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对房地产的使用权进行征收,并对房屋拆迁的现象进行规范和管理。
下面我们将探讨上海房屋动迁征收流程及相关的政策法规,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一、上海市房屋动迁征收的法律依据上海市房屋动迁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这些法规明确了政府对房屋动迁征收的权力和程序,为合理合法地进行房屋动迁征收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上海市房屋动迁征收的主体上海市房屋动迁征收的主体包括征收单位和被征收居民。
征收单位一般由政府部门或具有政府认可的征收主体组成,负责依法进行房屋动迁征收工作。
被征收居民则是指因房屋动迁征收而需要搬迁的居民,他们在房屋动迁征收中通常扮演着被动的角色。
三、上海市房屋动迁征收的程序上海市房屋动迁征收的程序主要包括动迁通知、评估、协商、征收和补偿等环节。
首先,征收单位会向被征收居民发出动迁通知,通知被征收的房屋、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被征收居民收到动迁通知后,可以要求进行房屋评估,确定房屋的价值和补偿标准。
评估完成后,征收单位和被征收居民可以开展协商,协商确定房屋动迁的具体安排和补偿方案。
协商达成一致后,征收单位会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并对被征收的居民进行相应的补偿。
四、上海市房屋动迁征收的补偿标准上海市房屋动迁征收的补偿标准由政府规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一般来说,补偿标准包括房屋的货币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等方面。
货币补偿是指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进行一次性的补偿,而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则是指对搬迁居民进行相应的生活费用补助和安置安排,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五、上海市房屋动迁征收的政策及问题上海市房屋动迁征收的政策主要包括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在城市更新方面,政府会对老旧小区、棚户区进行改造,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会对需要进行改造或建设的用地进行征收。
上海动拆迁法律政策大全(2010)
《上海动拆迁法律政策大全》2010版《上海动拆迁法律政策大全》2010版<一、转用、征用地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9年1月1日)1-6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97号)1-7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4\\\\200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1-9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89)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人大2007年修正)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人大2008年1月1日)1-1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1-13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996)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1-14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1995\\\\1997\\\\2003年修正)1-15关于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77号1-16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1)48号1-17《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02年1月1日)1-1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19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二、土地、青苗及其他附属物补偿2-1上海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办法[沪府发(1987)58号]2-2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局关于调整征地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就地安置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通知(沪农(1993)第180号)2-3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征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沪价房[1998]139号2-4《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沪房地资[2005]203号2-5《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2007年5月)2-6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2-7上海市征地包干费用项目一览三、劳动力安置上海市人民政府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征地劳动力安置暂行办法(1991年)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1993年)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2003年)《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改进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和生活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沪劳计发[1990]57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劳力发【[1994]19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单位适用《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的通知沪劳关发(94)27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征地劳动力实行待业保险的试行办法沪劳关发[1994]28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劳动力在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费的意见》【沪劳关发[1994]29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和缴纳养老费的通知》[沪劳关发[1994]30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问题的通知》[沪劳关发[1994]31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农业人口不可预见费问题的通知》[沪劳关发[1994]32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单位适用〈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及安置补助费问题的通知》[沪劳关发[1995]3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单位做好征地劳动力安置的通知》[沪劳关发[1995]97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养老人员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沪劳关发[1995]98号]《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社保业一发[1995]22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征地劳动力管理的通知》[沪劳关发[1997]1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劳关发[1997]12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应届初中毕业生能否保留安置问题的通知》[沪劳关[1997]13号]《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若干问题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7]30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设征地单位申请减免征地农业人员安置管理费的通知》[沪劳保关[1998]5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征地农业人口办理户口“农转非”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关[1998]7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安置在乡(镇)村办企业工作的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1999]52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4]37号】四、拆迁控制4-1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使用“建设用地房屋拆迁状况控制会签单”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175号4-2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4-3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2004〕140号)4-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人大2009年1月1日)五、拆迁管理与许可5-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1991年)【失效】5-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5-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失效】(沪府〔1991〕4号令)5-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令第111号,2001年11月1日)5-5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府第38号)5-6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号,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5-7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涉及户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公发(2001)521号)5-8《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2004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5-9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2004]41号)5-10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沪房(1993)拆字发第323号)5-11关于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保留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安[2003]204号)5-1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严格本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沪府[2004]36号)5-13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建住房[2004]145号)5-1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沪府发〔2005〕7号)5-15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号)5-16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5]200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5-17建设部关于在房屋拆迁中涉及代管房产处理的几点意见((94)建房产字第31号)5-18关于拆除直管公房等房屋补偿款的若干规定(沪房地资公[2002]0184号)5-19《关于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交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289号,于2002年6月17日公布施行)5-20关于对因土地使用权出让需要土地储备的地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批复(沪房地资拆复[2003]3104号)5-21《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5-22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换算系数的批复(沪房地资拆〔2002〕0024号)六、拆迁公告6-1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175号)6-2关于调整《房屋拆迁公告》内容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66号)6-3《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97号2003年8月13日公布施行)七、补偿及补助标准7-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本市房屋拆迁中居民临时过渡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4)3号)【失效】7-2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严格控制在外动迁过渡户做好居民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5)13号]7-3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398号)7-4上海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规定(市房地局1998年1月1日)7-5关于同意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户六折补偿问题的批复(沪府[1999]81号)7-6《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51号,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7-7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0号)7-8关于划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0040号)7-9关于本市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解除租赁关系补偿安置指导性标准(沪府办[2003]9号)7-10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市浦江办制订的《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3]50号)7-11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162号)7-12《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沪府发[2004]34号)7-13关于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拆迁补偿问题的意见(沪信息委法[2004]第280号)7-1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八、拆迁评估8-1《房地产估价规范》(1999年6月1日起执行)8-2《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沪房地资市[2002]0066号)8-3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0067号)8-4关于印发《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308号)8-5《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鉴定暂行规则》(于2002年4月16日公布施行)8-6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8-7关于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37号)8-8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和朝向修正系数标准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06号)8-9《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8-10《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8-11关于本市房屋拆迁估价报告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169号)九、拆迁实施单位9-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1991年7月8日)9-2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沪房地拆(1998)第209号9-3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440号)9-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行为的通知(沪房地拆(1999)0607号)9-5关于印发《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0268号)十、特别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一)个体工商户10-1-1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沪府发[1997]第17号)10-1-2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地段等级的通知沪房地拆(1997)489号10-1-3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1997)557号)10-1-4关于占路营业的个体商贩不适用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批复沪房地拆[2000]229号(二)危棚简屋10-2-1上海市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6]18号)10-2-2上海市建委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沪府发(1997)第22号10-2-3关于公布《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拆迁私有居住房互换产权的新房成本价》的通知(沪建房(97)第1210号)10-2-4《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1997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失效】10-2-5上海市建委关于认定用于危棚简屋改造空置商品住宅的通知沪建房(1997)第0599号10-2-6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四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的通知沪建房(1997)第1211号10-2-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1997)第1233号]10-2-8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款支付和使用办法的联合通知沪房地拆(1997)第1234号10-2-9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试行办法沪府发(1998)第22号10-2-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实施办法(沪府发(1998)33号)10-2-11关于转发市建委、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四级地段货币化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拆[1999]0051号10-2-12关于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款支付和使用办法的联合通知(沪房地拆[1999]0554号)(三)面积标准房调换10-3-1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于2005年5月9日公布施行)10-3-2《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四)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10-4-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3号)10-4-2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10-4-3《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0-4-4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2]0513号)10-4-5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10-4-6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基价标准(2002-2006)十一、拆迁裁决11-1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734号,2002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废止】11-2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3〕148号)11-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1-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2004年06月10日)十二、拆迁司法解释12-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12日法[2005]行他字第5号)1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9号,2005年7月4日通过施行)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施行)12-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沪高法[2000]687号,于2000年12月13日通过施行)12-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于2004年1月12日公布施行)12-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4号,于2004年9月28日公布施行)12-7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十三、其他相关规定13-1上海市房屋拆迁地段类型划分表(1995-07-13)13-2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42号)13-3关于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免契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2001]33号)13-4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拆迁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337号)13-5关于发布《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4〕21号)13-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企事业单位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4〕35号)1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13-8关于印发《本市迎世博加强停顿拆迁基地环境整治专项工作要求(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8]650号)13-9关于在本市开展“创建规范拆迁示范点”活动的通知(沪房管拆[2009]136号)十四、各区规定(一)闵行区m-1关于闵行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区域划分及价格补贴标准的实施办法(2002年4月30日)m-2关于闵行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实施办法(2002年4月30日)m-3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调整本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4]11号)m-4闵行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表(闵府发[2004]11号)m-5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意见(2004年4月)m-6关于调整本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意见(2004年4月)m-7《闵行区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月1日)m-8闵行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2006年6月13日)m-9关于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等重大市政项目前期征地动拆迁资金管理的办法(闵府办发[2006]63号)m-10吴泾镇人民政府关于吴泾镇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政策的汇总(2007年1月8日)m-11梅陇镇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动拆迁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2007年4月5日)m-12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7]5号)上海动迁法网制作。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上海市房屋拆迁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一环,对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拆迁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二、背景介绍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此细则旨在明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政策原则、程序要求,确保拆迁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为城市建设提供合法、有序的土地资源。
三、政策原则1. 公平公正: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 合法合规:拆迁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法乱纪,确保拆迁程序的合法合规。
3. 社会稳定:拆迁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稳定因素,减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四、拆迁程序1. 拆迁准备:拆迁工作前必须进行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拆迁计划、征收土地、评估房屋等。
2. 拆迁公告:在拆迁前,应当通过媒体公告等途径向拆迁户公告拆迁计划、补偿政策等内容,确保信息对外公开透明。
3. 协商协议:在公告期内,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户进行协商,共同商定拆迁补偿方案。
4. 确定补偿:经过协商之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拆迁补偿政策,确定拆迁补偿金额。
5. 补偿支付:拆迁户有权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收到拆迁补偿款。
五、拆迁补偿1. 财产补偿: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迁居费、过渡费等。
2. 生活补偿:包括搬迁补助、住房安置、就业安置等。
3. 精神补偿:对受到精神损害的拆迁户,应当给予适当的精神补偿。
六、监督机制为了保证拆迁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上海市设立了拆迁工作监督机构,负责对拆迁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拆迁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七、法律责任任何违反拆迁管理规定,损害拆迁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沪房地资法[2002]0513号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就若干应用问题通知如下:一、征用土地公告后,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征用集体土地文件,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开展房屋拆迁前期工作法。
商其中征地范围内共同举办的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并且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企业法。
商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共同举办的企业应当出示上述房地产权属证明法。
二、区(县)房地局委托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参照本地区房屋平均重置价现值、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基价)和有关财产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并拟订或组织拟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法。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费用中的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土地使用权基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等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基数法。
商拆迁非居住房屋按规定计提征地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拆迁居住房屋按规定计提征地管理费法。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一)房屋拆迁四至范围、总户数、总建筑面积(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分别单列):(二)非居住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三)拆迁农民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四)互换产权商品住房坐落、市场价单价;(五)土地使用权基价;(六)拆迁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金额(含易地新建村民住房);(七)符合易地新建村民住房条件的新建房屋的土地座落位置法。
商《若干规定》实施前已征用的土地,实施房屋拆迁时不再重新颁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
四、建设单位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受理,分别由建设用地事务部门、房屋拆迁部门初审、复审后,经批准由区(县)房地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下列用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拆迁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地资源局的领导。
第七条(协同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的活动)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沪房地资拆[2004]286 号)各区县房地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制订《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现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房地资源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00 四年六月十日第一条( 立法依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结合本市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因拆迁当事人就搬迁期限、补偿安置标准、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定。
拆迁当事人系指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三条( 裁决申请)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应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 县) 房地局( 以下简称裁决机关) 提出申请。
第四条( 拆迁人提交资料)拆迁人申请裁决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 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指营业执照、法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 被拆除房屋的权属及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房屋评估报告:( 四) 对被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五)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相关证据资料( 包括协商记录) ;( 六) 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拆迁人首次申请裁决时,还需提供拆迁基地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占拆迁基地总户数的比例数。
第五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交资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 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 房地产权属证明或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 四) 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上海动拆迁征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汇总
上海动拆迁征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汇总1、《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若干政策口径的意见》沪规土资地〔2012〕652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2012年8月10日2、《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工作的补充通知》沪规土资地〔2015〕898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2015年12月14日3、《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沪建城(2001)第68号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住房发展局 2001年2月9日4、《鼓励动迁居民回搬试点地块报批办法》沪建城[2001]第212号市建管委 2001年4月5日5、《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9年2月4日6、《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年7月29日7、《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动迁安置房差价管理细则》(沪府办[2011]44号)已经废止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沪高法(审)[2012]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20日9、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4月12日10、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4月20日11、《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6月7日12、《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13、《关于调整完善房屋拆迁补偿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沪房管拆2009)88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09年3月27日14、《关于加强旧区改造中规划管理的通知》沪规法〔2003〕199号市规划局2003年3月28日15、《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沪府办〔2015〕53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5月15日16、《简化旧区改造征收范围认定手续》沪建交联【2012】348号市建交委、市规土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厅2012年4月5日17、《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沪房管规范征[2012]31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8月29日18、《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2〕73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8月8日19、《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年10月19日2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21、《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9日22、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征收工作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征〔2012〕286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8月29日2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8月28日2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沪房管规范市[2013]1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2月6日25、《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10月14日2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6月3日27、《上海市土地储备机构参与旧区改造的实施办法》沪府办〔2012〕7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3日28、《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征收安置住房供应工作的通知》沪房管财【2015】227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15年9月8日上海市国有土地征收是否合法应该申请信息公开内容(看到此文者仅以至诚、信仰、子孙后代幸福发誓:“本人只使用以下刊载内容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促进社会法制建设,不得使用下文内容得到信息来获得超出合理范围的利益、不得阻碍社会发展,仅仅用来维护公平正义,扫除假丑恶!”)所有信息公开申请以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及其所管辖部门为信息公开申请对象:被征收地块应申请信息公开: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的会议纪要文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收专户征收前余额、社会稳定性报告发改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征收项目立项规划局:城乡规划、专项规划规土局:有无涉及征收地块土地出让合同房管局:是否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信息公开申请范文:沪府办发[2012]24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第五条、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管理。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沪府发[2002]1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4.10【实施日期】2002.04.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
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已取得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第四条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第五条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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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拆迁征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汇总
1、《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若干政策口径的意见》沪规土资地〔2012〕652号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2012年8月10日
2、《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工作的补充通知》沪规土资地〔2015〕898号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2015年12月14日
3、《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沪建城(2001)第68号
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住房发展局 2001年2月9日
4、《鼓励动迁居民回搬试点地块报批办法》沪建城[2001]第212号
市建管委 2001年4月5日
5、《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9年2月4日
6、《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年7月29日
7、《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动迁安置房差价管理细则》(沪
府办[2011]44号)
已经废止
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沪高法(审)[2012]8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20日
9、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4月12日
10、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4月20日
11、《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6月7日
12、《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
上海市人民政府
13、《关于调整完善房屋拆迁补偿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沪房管拆2009)88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09年3月27日
14、《关于加强旧区改造中规划管理的通知》沪规法〔2003〕199号
市规划局2003年3月28日
15、《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沪府办〔2015〕53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5月15日
16、《简化旧区改造征收范围认定手续》沪建交联【2012】348号
市建交委、市规土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厅2012年4月5日
17、《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沪房管规范征[2012]31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8月29日
18、《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2〕73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8月8日
19、《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年10月19日
2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
21、《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9日
22、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征收工作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征〔2012〕286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8月29日
2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8月28日
2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沪房管规范市[2013]1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2月6日
25、《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10月14日
2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6月3日
27、《上海市土地储备机构参与旧区改造的实施办法》沪府办〔2012〕7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3日
28、《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征收安置住房供应工作的通
知》沪房管财【2015】227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8日
上海市国有土地征收是否合法应该申请信息公开内容
(看到此文者仅以至诚、信仰、子孙后代幸福发誓:“本人只使用以下刊载内容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促进社会法制建设,不得使用下文内容得到信息来获得超出合理范围的利益、不得阻碍社会发展,仅仅用来维护公平正义,扫除假丑恶!”)
所有信息公开申请以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及其所管辖部门为信息公开申请对象:
被征收地块应申请信息公开:
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的会议纪要文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收专户征收前余额、社会稳定性报告
发改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征收项目立项
规划局:城乡规划、专项规划
规土局:有无涉及征收地块土地出让合同
房管局:是否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信息公开申请范文:
沪府办发[2012]24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第五条、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管理。
现申请信息公开:
1、上海市虹口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虹府房征[2015]*号)征收的虹口区******街坊土地是否纳入了2015年度虹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2、虹口特区****街坊土地若纳入了2015年度虹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信息公开拟前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性质、项目名称、拟征收范围、项目审批办理情况、被征收户数、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补偿费用筹措情况、拟启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