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1-8-1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1-8-1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1-8-1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他、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本市的房屋拆迁工作;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业务上受市房管局领导。

第七条市或区、县房管局对房屋拆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制订本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三)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四)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五)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六)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七)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八)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的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九条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应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并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

第十条区、县房管局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在拆迁范围内做好下列工作,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一)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二)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在暂停居民常住户口迁入的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一)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二)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三)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四)公派或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六)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七)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八)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九)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数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十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之日的二十日前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的,由区、县房管局在期满之日的十日前通知有关部门。

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必须经市房管局批准。

暂停期满或者拆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长手续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十三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下列文件和材料,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一)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二)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第十四条拆迁房屋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市房管局审核后,由区、县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拆迁居民超过三百户或临时过渡安置超过一百户的;(二)拆迁居民自行临时过渡超过十户的;(三)拆迁外国组织和外国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

第十五条区、县房管局接到申请后,应验证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审核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在收到申请之日的二十日内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作出暂缓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市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市和区、县房管局不得接受房屋拆迁委托。

第十七条区、县房管局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在拆迁区域范围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区、县房管局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应安置人口,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层次,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内容。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拆迁私有房屋,拆迁人应事先书面通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征求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意见。通知书应包括互换房屋的地点、价格。私房所有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的两个月内,提交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件,提出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的,作放弃保留房屋产权处理。

第二十条私房所有人在境外(包括在港、澳、台)的,由代理人负责通知私房所有人征求对私房产权是否保留的意见;无代理人的,由使用人负责通知私房所有人征求对私房产权是否保留的意见。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或无法通知私房所有人的,经区、县房管局审核,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后,可先行拆迁腾地,对使用人给予临时安置。被先行拆迁腾地的私房所有人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答复期限可适当延长。

前款规定的被拆迁私房的补偿费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有关被拆私房资料,由拆迁人移送区、县房管局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困特殊情况需扩大拆迁范围,应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批准手续后,向区、县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调整手续。

第二十二条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一年。

拆迁工业企业,被拆迁人因迁建等情况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经批准拆迁的区、县房管局批准,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区、县房管局裁决。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区、县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其中,市政建设拆迁非居住房屋,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管局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作出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或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已签订协议,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拆迁人可向区、县房管局申请限期拆迁,由区、县房管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

被拆迁人逾期不拆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管局和区、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市或区、县房管局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七条市或区、县房管局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房屋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估价标准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部门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九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的,不另行补偿;新建安置房屋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

经协商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不交给所有人的,拆迁人应按估价标准作价补偿给所有人。

第三十一条拆迁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新建或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新建或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和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补偿。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按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三十二条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也不计算建筑物面积和土地面积。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人接到规划管理部门暂停建设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建、扩建等工程的部分和房屋装饰,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补偿下列费用:(一)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估价标准结算的费用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二)因移地迁建而发生的征用或调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三)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四)企业因拆迁而停产待工人员按实际停产时间结算的工资性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的其他费用。

补偿费按被拆迁人移地迁建的工程进展分期支付,前期工程开始时支付百分之三十;工程开工时支付百分之七十。但对原基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已全部拆除的,补偿费可一次付给。

第三十四条按照规划要求,调整产业结构或工业布局而关、停、并、转的被拆迁人,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部做好调整安置工作。拆迁人应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人委托拆迁人代建的,补偿费不再支付给被拆迁人。扩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而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拆迁人。

第三十六条拆迁私有房屋作价补偿的金额应补偿给所有人。拆迁人应将被拆迁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移送原发证部门予以注销,土地使用证移送土地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十七条被拆迁私房所有人保留房屋产权的,拆迁人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建房屋或其他住房互换产权。私房所有人与拆迁人应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的差异结算差额价款。互换的新房在人均建筑面积二十四平方米以内、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按新房成本价的三分之一出售;人均建筑面积二十四平方米以上、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十四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新房的成本价出售。互换房屋的差额价款应一次付清。

私房所有人须付清互换房屋差额价款方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区、县房产登记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八条按照原面积互换房屋后,私房所有人居住仍有困难的,可按下列规定超面积购房,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计算:(一)原人均建筑面积八平方米以下,可照顾到人均建筑面积十至十二平方米;(二)原人均建筑面积八至十二平方米的,可照顾到人均建筑面积十四至十六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被拆迁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估价标准给予补偿;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按估价标准给予补偿外,再给予补偿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奖励。

属两人以上共有的被拆迁私房,仍按共有财产予以保留产权;不要求保留产权的按估价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或经区、县房管局裁决后,被拆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拆迁人可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四十一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区、县房管局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县房管局批准后实施拆迁。区、县房管局在拆迁前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二条对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区、县房管局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前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对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四章拆迁安置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安置。

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用周转房过渡或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应当在协议中明确。但非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拆迁房屋不得采取自行临时过渡形式。

临时过渡周转房应具备正常的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设施。

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和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十四条拆迁居住房屋应安置人口,以拆迁公告公布之日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为计算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计入:(一)他处另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亲属处,而父母在本市有住房的。

第四十五条拆迁范围内有下列非常住户口的居民应予计入安置人数,但不分户安置:(一)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二)夫妇一方支援外地单位工作的;(三)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和报在本市工作单位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测人员;(四)未在当地结婚的农村插队和市郊农场的知识青年;(五)夫妇一方住在

工作单位集体宿舍的;(六)出国留学在签证期内的(包括自费留学,但不包括在国外定居的);(七)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不在父母或监护人处的;(八)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一方居住在拆迁范围内,另一方居住在拆迁范围外且居住有困难的;(九)市人民政府规定应予计入安置人数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中凡已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根据建设单位房屋规格,安置时可增加二至四平方米;但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用公房安置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原租住公房的,按《租用公房凭证》计户;原私房所有人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原租住私房的,按常住户口计户;一般不分户安置。但三对以上夫妇同住一处生活不便,要求分户的,在符合规定标准安置的居住面积内,可分户安置。原已分列的常住户口,可分户迁入。

第四十八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统筹安排,被拆迁人应当服从。

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公布安置房屋地点。

第四十九条按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的地区规划进行的旧区改建项目,凡原址建造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的居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迁移到市区的边缘地区安置;凡原址建造商品居住房屋的,被拆迁的居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一般应迁移到市区边缘地区安置;如所有人、使用人要求原地安置的,应按原址建造的商品居住房屋成本价与边缘地区建造的商品居住房屋成本价之间的差价购买居住房屋。

第五十条拆除公有居住房屋,安置房屋的结构、质量、设备条件等和被拆迁房屋类型相似的,按照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原建筑面积予以分配。对从市中心建成区迁到市区边缘地段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分配的房屋面积可以酌情增加,但每人平均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二平方米。

第五十一条拆迁棚户、简屋或旧式里弄的公有居住房屋,因新建房屋辅助面积增加,设备条件改善,其安置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标准为:

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原有分配给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居住面积(平方米/人)居住面积(平方米/人)

在市中心建成由市中心建成区区内或在拆房内迁出安排在市原址和就近地区边缘地段安置段安置的的小于四维持原面积四大于四小于七四至五五至六大于七小于十五至六六至七大于十小于十三六至七七至八大于十三小于十六七至八八至九大于十六小于十九八至九九至十大于十九小于廿二九至十十至十一大于廿二小于廿五十至十一十一至十二大于廿五小于三十十一至十二十二

原人均居住面积大于三十平方米的,分配新建住房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得超过十二平方米。

被拆迁居住房屋使用人去郊县城镇或独立工业区安置的,按人口分配的平均居住面积可按上述标准增加一至二平方米。

第五十二条被拆迁私房所有人要求用公有房屋安置的,安置标准按本细则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执行。

第五十三条被拆迁私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属两人的,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分别对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安置:

(一)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的,应按实际居住状况和规定标准分别对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安置。

(二)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自住或空关部分产权的,按保留产权部分的面积互换房屋。对放弃产权的出租部分予以估价补偿;并按规定安置房屋使用人。

(三)私房所有人保留自住和出租私房全部产权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应继续保持原租赁关系,并应按照《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协商签订租赁合同。

(四)全部出租的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的,按规定安置房屋使用人;对私房所有人仅作价补偿,不再安置。

第五十四条用新建房屋互换产权安置被拆迁私房使用人的,应相对集中,尽可能安置在一个单元。

第五十五条拆迁个体工商户作为固定营业点的自用私有房屋或租用的公有房屋,可以按照本规定用适宜于营业的沿街底层房屋安置;也可以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营业场所,按照本规定用其他居住房屋安置。

对以经营为生的六十周岁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因拆迁不能继续营业并缴销营业执照的,拆迁人可按本市养老规定安置。

第五十六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房管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第五十八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为:逾期半年以内的增加25%;逾期半年到一年以内的增加50%;逾期一年到二年以内的增加75%;逾期二年以上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迁人应采取措施予以安置。

第五十九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内的付给25%;逾期一年到二年以内的付给50%;逾期二年以上的付给75%;逾期三年以上的,拆迁人应采取措施予以安置。

第五章市政建设拆迁

第六十条市政建设项目系指已批准列入计划的道路交通,上水、雨水、污水、煤气、供热、供电、通讯、公交的管网和输变电站,电话局房,排水泵站,公共停车场、站,公交、环卫、消防设施,公共绿地及其相关的动迁用房等为社会各方面服务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按工程建设要求,保证按期搬迁、安置。

第六十一条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因工程需要,可凭市计划委员会或市建委批准的文件在拆迁范围内提前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暂停办理有关手续。

重大市政建设的房屋拆迁,由拆迁人向市房管局申请,市房管局组织有关区、县房管局审核后,由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市政建设拆迁非居住房屋,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拆迁而直接停产待工人员,由拆迁人按实际停产时间给予工资性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物价补贴为标准),但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对其他单位因拆迁而停产待工人员,由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调整安排,不再给予工资性补贴。

第六十三条因市政建设拆迁单位部分非居住房屋、附属设施,缩小用地面积,不移地迁建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生产无直接影响的,补偿被拆迁房屋、附属设施的费用,不补偿缩小用地面积的费用;(二)对生产有直接影响的,经规划许可,可予部分调整用地,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六十四条因市政建设拆迁交通岗亭、交通标志、交通护栏、树木绿地、邮筒、废物箱、车辆站点、消防栓等各类公共设施,拆迁人不予补偿。重大市政建设拆除旧碉堡、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拆迁人不予补偿。

因施工需要迁移管线或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负担。但结合道路扩建按规划需要就位或新建、扩建各种管线的费用,拆迁人不予补偿。

第六十五条拆迁地方财政投资的非居住公有房屋,属于为当地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所必需的粮、油、煤炭、菜场、修配等商业网点设施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地段医院等教育卫生设施,应按原面积新建或互换商业网点进行安置。需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提供临时过渡用房;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按临时过渡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补偿。拆迁其他地方财政投资的非居住公有房屋,解除原租赁关系,由被拆迁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自行安置,拆迁人不予补偿。

第六十六条拆除宗教团体的房屋,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与宗教团体协商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已对外开放的宗教团体的教堂、寺庙、道观等房屋,原则上不应拆迁。确需拆迁的,拆迁人应按原拆原建的原则,移地重建。拆除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的房屋,拆迁人可按原面积用新建房屋或其他房屋互换产权进行安置,也可与宗教团体协商后,将相应建设资金划归宗教团体自行建设安置。

凡按前款规定拆迁安置的宗教团体房产,应维持与原承租人的租赁关系。

第六十七条市政建设拆迁非居住房屋,对使用超过两年的房屋装饰不予补偿;对使用两年内的房屋装饰酌情给予补偿。

市政建设拆迁中因设备搬迁、安装过程中引起的设备损失费不予补偿。

第六十八条市政建设拆迁属于国民经济调整行业的被拆迁人,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拆迁房屋及时予以关、停、并、转。市和区、县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关、停、并、转计划。拆迁人只给予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

市政建设拆迁房屋后需移地迁建的项目,被拆迁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编报项目计划,上级主管部门应优先列入本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六十九条经济、财贸、建设、交通、科教文卫等主管部门在每年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应划出部分资金,用于安排所属单位因市政建设拆迁而引起的建设项目。

因市政建设拆迁而影响被拆迁单位完成承包基数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酌情核减其承包基数。

银行应对因市政建设拆迁而发生资金困难的被拆迁单位给予信贷支持。

规划、计划、土地、劳动、建设等管理部门对因市政建设而被拆迁的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七十条拆迁个体工商户作为固定营业点的自用私有房屋或租用的公有房屋,按居住房屋安置,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营业场所。

第六章罚则

第七十一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并对拆迁人按造成损失的二至五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对委托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对被委托人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并按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处以罚款。

第七十三条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超过或不足补偿、安置标准费用一至二倍的罚款。

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对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可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政处罚,由市或区、县房管局决定。区、县房管局作出的决定有错误的,市房管局有权予以撤销并可责令重新处理。

第七十七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区、县房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房管局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八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条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区、县房管局的证明,所在单位可给公假二天。

第八十一条对拆迁房屋使用人按本细则规定标准进行安置的,不认购住宅建设债券;超标准安置的增加面积部分,应购买住宅建设债券。住宅债券认购总数由拆迁人负责核定。

第八十二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由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细则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为什么要提“城市更新”

上海市:为什么要提“城市更新” 新闻背景:《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将在5月正式实施。以往,人们听到较多的是“城市规划”,很少听到“城市更新”。什么是城市更新?巴黎、奥斯陆等西方城市更新的实践中有哪些值得我国尤其是上海借鉴之处?城市更新与“大拆大建”又有何不同? 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更新,其目的都是为了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需求。当城市处于生长期,新区建设是满足空间需求的主要方式;当城市进入成熟期,旧区更新则成为满足空间需求的主要方式。二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开始经历城市更新;20世纪70年代以来,城市更新成为西方大城市空间发展的主要方式。在此过程中,主要体现出几方面特点: 1、注重物质环境改造和地区功能转型的有机结合。 滨水地区往往是西方城市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滨水地区是工业时代的重要产业区位,但在后工业化进程中,滨水地区的航运功能日趋萎缩,码头、仓库和工厂也逐渐衰败。通过城市更新,昔日破败荒芜的滨水地区逐渐转变为居住—工作—休闲一体化的后工业化场所,重新受到居住者、投资者和旅游者青睐,有效提升了所在城市的国际竞争力。 例如,伦敦码头区的主要经验是,植入新兴产业,实现地区功能转型;保存和利用工业建筑遗产,形成富有特色的后工业化景观;确保滨水开放空间的公共属性,塑造宜人的公共活动场所;强调混合用途模式,居住—工作—休闲融为一体;加强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与城市其他地区形成便捷联系。又如,奥斯陆的“峡湾之城”也是世界知名的滨水区更新案例。南部滨海地区曾是传统码头区和工业区。如今,“峡湾之城”已经成为颇有影响力的文化走廊,除奥斯陆的四个主要文化设施——国家艺术馆、当代艺术博物馆、装饰艺术与设计博物馆和国家建筑博物馆从内城迁至此地,还新建了国家歌剧院、蒙克(挪威艺术家)博物馆、图书馆、水族馆和一些私人博物馆。这些大型文化项目塑造了滨海地区的文化品牌,使之成为城市功能转型的重要载体,对提升奥斯陆的全球城市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2、注重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城市旧区尽管物质环境日趋衰败,但往往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如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使之成为地区复兴的独特资源,是城市更新中要着重思考的内容。 例如,巴黎作为世界文化之都,是城市更新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成功案例。巴黎的马莱地区曾经富有特色和充满生机,但在19世纪末开始陷入持续衰败的境地。1964年编制的历史文化保护和价值再现规划,使这里恢复街区肌理、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的历史价值,建立与地区历史遗产相结合的文化体验和特色商业,形成丰富宜人的公共空间和步行网络。此外,马莱地区曾经是巴黎的手工业中心,包括珠宝、钟表、高级时装和艺术花卉商店。城市更新高度重视这些传统经济活动的重要意义,鼓励传统产业活动继续留存。许多历史保护建筑被改造成为重要的文化设施,包括毕加索美术馆、欧洲摄影师之家、瑞典文化中心、法国国家历史档案馆和博物馆等,加上附近的蓬皮杜国家文化和艺术中心,形成巴黎文化活动的集聚地,文化体验和休闲旅游已经成为马莱地区复兴的主要动力。 3、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体现包容性发展。 不断衰败的城市旧区也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栖息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体现包容性发展的理念,是西方城市更新中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随着物质环境的不断改善,通常会出现外来的中高收入阶层取代当地低收入阶层的“绅士化”现象,改善当地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成为公共政策的关注焦点。例如,在伦敦码头区的城市再生中,相当部分的公共投资用于当地社区发展,包括建设和修缮社会住宅,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当地居民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再比如,巴黎市政府将马莱的部分街区划为社会住宅区,通过政府补贴、低息贷款和减税的方式,鼓励中下收入阶层能够继续生活在城市中心地区,尽可能维护社会结构的

144.城市更新改造中的问题浅析——以虹口区202号地块为例

城市更新改造中的问题浅析 ——以虹口区202号地块为例 袁鹏洲,王昕宇 摘要:城市更新改造是现下业已较为充分发展的一线、二线城市开发建设的主要方式。城市更新改造的最大特征是破旧立新。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块进行城市更新改造的推动机制各有特点,又基本相同。城市街区改造的意义主要在于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在于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提升城市能级。在上述目的达成的同时,不可避免的涉及众多群体的利益,在城市内部发生了政府、开发商、城市居民及其他相关人群之间的资本、资源的再分配。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准确把握城市街区更新改造的时机是城市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本文以虹口区202号地块为案例,就城市街区更新改造中的更新时机、利益分配等几方面的问题进行简要解析。 关键词:城市更新改造时机研判利益分配社会影响 0.前言 城市建设分为城市外围新增建设用地的初次开发和城市内部建成环境的再开发,在城市由稚嫩到成熟的发展历程中,城市中进行初次开发的土地越来越少,进行城市更新改造的土地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城市的中心区域。在更新改造的过程中可能或必然发生城市土地使用性质的转变、地块人口重新布局、城市空间业态的变迁。由于城市更新牵涉众多利益相关群体和复杂的城市建成环境,因此在土地再开发过程中问题复杂。上海是得到充分发展的现代化都市,在未来上海中心城区的建设中,更多的是城市的更新改造。 图2 虹口区202号地块卫星影像图资料来源:笔者绘制图3 202号原控规图则土地使用规划资料来源:笔者提供 图1 虹口区202号地块区位图资料来源:笔者绘制

虹口区202号地块位于海宁路、吴淞路交叉口西南方向,北至海宁路,南至昆山路,西至乍浦路,东至吴淞路。其地理区位优越,临近苏州河和黄浦江,南眺陆家嘴中央核心区。但现状中该地块除海宁路一侧进行了再开发外,其余地块多为上海特色的里弄住宅、沿街餐饮商业。虹口区的开发建设进程中,202号地块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城市更新改造,其必然性是由于城市开发的经济特征所决定的。其范围内的建筑物价值和地块潜在的土地价值相对差距过大,该地段内的里弄住宅和少量的沿街餐饮商业是对地块土地价值的潜在浪费。 1.城市街区更新的时机把握 城市更新的时机主要决定于城市开发的经济考虑和社会考虑。更新的经济动力来源于土地价值的挖掘和利用。个人观点是更新的价值中,公平正义的一面是激发城市经济活力,提升城市的产业能级,创造就业;除此之外的经济利益多为政府、开发商、原住居民等获取,正义或非正义。社会考虑多是对于地块开发状况的社会认可度,与周边环境的融合程度。最佳的时机是追求各方面利益最大化的时机,是追求社会负面影响——即外部成本最小化的时机。 1.1更新中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对更新时机的影响 判断城市更新的价值时段关键在于掌握城市地块的土地价值、建筑物价值的相对变动。同一地块,进行商业办公性质的开发所获得的土地价值明显高于进行居住性质的城市更新所获得的土地价值,所以二者应该区别对待,在城市更新时机选择上也应有所不同。由于虹口区202号地块优越的地理区位,其商业办公开发的土地价值量已经远远超出其建筑价值量,但对其进行居住性质的城市更新可能时机尚早。这可以从其现状地块建筑价值统计数据中得到结论。 表1虹口区202号地块建筑信息统计列表 资料来源:根据实地调研结果汇总 按照虹口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该地块进行商业、居住更新时,以虹口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土地出让成交楼面价分别计算,其土地价值总量为:

上海城市交通发展的回顾和展望

上海城市交通发展的回顾和展望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龚汇汇 一、前言 城市交通是城市的命脉,是城市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在上海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进程中,始终发挥着基础和先导的作用。它不仅是衡量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邓小平同志发表南方重要谈话以来,上海以建设“一个龙头,三个中心”为目标,抓住机遇,不断增强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上海交通步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历史旧欠基本还清,客货运输稳步增长,服务供应水平不断提高,为交通行业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迈入新世纪的上海城市交通,将紧紧围绕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之一的战略目标,以中国加入WTO为契机,着眼于服从、服务于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增强,支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亚太国际航空枢纽的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满足市民出行和现代物流的需要。城市交通要实施超常规发展,并融入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之中,增强对内、对外的辐射和集聚能力,全面提高上海交通行业的能级水平和综合能力,建立“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环境协和”的枢纽性现代化立体交通体系和综合物流系统。 二、交通发展回顾 九十年代以来,上海城市交通的建设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1.对外交通设施能级增强 上海港吞吐量已突破2亿吨,成为世界第三国际大港,集装箱吞吐量超过560万箱,跃升为世界第6位,为形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奠定了基础。 上海已组成以浦东机场为主,虹桥机场为辅的“一主一辅、一市两场”格局的国际航空港,年旅客吞吐量1768 万人次,货邮量88万吨,争取成为亚太地区国际航空枢纽港。 上海站作为全国十大铁路枢纽之一,沪杭铁路复线全线修通,上海南站(临时站)已开通使用,列车日平行通过能力提高到180对。铁路承担着本市最大份额的省际旅客流通量。 全市公路总长度4253公里,郊区建成了一批快速道路和连接长江三角洲城市的沪宁、沪杭高速公路,加速公路网络的形成,打通了上海通往内陆的快速陆上运输通道,扩展了集装箱公路运输的腹地。 全市对外交通货物运输总量达2.8亿吨,货运营业车辆12万余辆,48.3万车吨。长途客运营业车辆3万余辆,近30万客位,旅客发送量达1200多万人次。 上海内河正在组构高等级航道网络,与江、浙两省和京杭大运河相连,内河港口吞吐量8800万吨,年货运量1.39亿吨。

20150206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实施办法 (试行) (讨论稿) 目录 第一条 (目的) (1) 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 (1) 第三条 (工作制度) (1) 第四条 (管理职责) (1) 第五条 (组织实施机构) (2) 第六条 (区域评估) (2) 第七条 (实施方案) (2) 第八条 (规划政策) (3) 第九条 (土地政策) (4) 第十条 (实施管理) (5) 第十一条 (公众参与) (5) 第十二条 (附则) (5) 附: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技术要求(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效调动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资源,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基础设施,激发城市发展活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序推进城市更新,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为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基础设施等而进行的各类建设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已基本建成区域中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已纳入土地征收范围的旧城改造、工业转型、城中村改造地区,应当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制度) 城市更新实行区域评估和实施方案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推进实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制定规划和土地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指导、管理、监督区、县开展城市更新工作。 市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有关城市更新的配套政策和标准,依法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关于上海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的分析

关于上海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的分析 在上世纪末,上海制订的都市经济进展的总目标是:到2000年,初步形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之一的框架,为崛起成为国际经济中心都市奠定基础。到2010年差不多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之一,初步确立国际经济中心都市的地位。目前,前一个目标差不多差不多达到,上海作为远东乃至亚洲重要经贸中心之一的地位差不多确立。这其中离不开上海都市对内对外综合运输的庞大奉献。为了能够在2010年左右借助于世博会和奥运会的契机,实现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之一的目标,上海乃至长三角的综合交通还需要有进一步大力进展。 回忆上海都市综合交通的进展历程,我们会发觉过程的艰巨和成果的喜人。上海是一个人口和产业专门密集的特大都市,中心区90多平方公里之内平均每平方公里超过4万人,人均道路面积只有2平方米,只有国内同类都市的1/2到1/3,国外同类都市的1/5到十几分之一,市域交通的捉襟见肘。都市道路拥堵状况严峻困扰了都市进一步进展。今后人口尽管能够有所疏解,但第三产业将有专门大的进展,人多路少的差不多情形可不能改变,这是考虑上海都市交通问题的一个差不多动身点。 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九十年代以来,上海都市交通的建设进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要紧表现在两个方面:1.市域交通水平稳步提高。轨道交通建设步伐加快,上海已建成地铁和高架线路65公里,初步形成十字加西半环的网络骨架。日客流量达65万人次。为其逐步成为公交出行的重要方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市区道路总长度5204公里。中心城已建成“三横三纵”道路骨架和“申”字形高架网络;地面公共交通连续进展,服务供应水平日益提高,线网覆盖面扩大,布局进一步完善;现有公交运营线路近千条,公交汽、电车18000辆,日客运量724万乘次;出租车已达4.29万辆,日客运量212万乘次;市域轮渡现有客渡19条,车渡5条,日客运量为54万人次;渡江车辆为450万辆次,随着大桥、隧道等越江交通的增加,正在实行结构调整;陆岛交通要紧为通往本市崇明和长兴、横沙等岛屿的长江轮渡和跨海通浙江舟山诸岛的海渡,日乘客运输量为2万人次,过江车辆为750万辆次;都市公共交通总体服务水平达1057万乘次/日。 2.先进技术普遍推广应用。交通行业普遍建立企业治理信息系统或局域网,一些跨区域经营单位已拥有广域网;上海航运市场交易、关检和EDI单证处理已初步实现与国际接轨;陆上运输网上服务中心已开通,物流信息平台和电子商务系统正在筹建,公路集装箱运输和IC卡治理系统、长途客运联网售票系统、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等均已投入应用;“上海交通信息网”已开通,“一卡通”已在地铁和公交线路上使用;公交车辆装备升级换代,绿色能源已投入使用,上海正在建设LPG和CNG汽车加气站,出租车2万余辆已改用LPG燃料,公交车300余辆已改装CNG燃料。 为了与上海社会经济发战略目标相对应,依照上海都市布局、土地使用与交通规划紧密结合的原则,上海市提出都市综合交通规划建设目标:建立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先进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增设大型关键交通设施和交通干线,完善交通系统,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规划引领,有序推进。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

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 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 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第七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规程) 区域评估工作包括基础准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审批三个阶段。 (一)基础准备: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启动开展区域评估工作,依据上位规划,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研究区域发展背景和趋势,确定评估范围、完成资料整理和汇总工作。 (二)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意见征询,就评估区域的发展需求、公共要素建设需求等,征询各方意见,形成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就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出具意见,编制单位据此完善区域评估报告,形成报审稿。 (三)审批: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将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 编者按:创新、生态、人文!响应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展望2040年,上海将成为一座怎样的城市?目前正在编制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已经形成了一些初步设想。下面我们节选了《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的部分内容为您一一展现。 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 Striving for the Excellent Global City 城市愿景: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一座创新之城、生态之城、人文之城。城市性质:在2020年基本建成“四个中心”的基础上,到2040年将上海建设成为综合性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 1、城市目标 The Primary Objective 1.1更具竞争力:一座繁荣创新之城GlobalCompetitiveness: a City of Prosperity and Innovation 以建设国际经济、金融中心为支撑,以建设国际贸易、航运中心为基础,以建设自由贸易区为契机,提升上海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和影响力,建立上海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领先地位。 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国际门户和国家交通枢纽的功能,强化综合交通的服务能力,提高对内对外两个扇面的辐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上海在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的支点作用,更好地促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 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集聚创新资源,吸引创新人才,建立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网络中的重要枢纽和主要科技策源地之一,并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城市的全面创新。 依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生活、出行、交流交往模式,促进城市生活的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智能化和城市管理的精细化,建设高效互联的智慧城市。 打造新型产业体系和良好创新体系,充分发掘传统行业、创新经济的增长潜力,实现经济多样化发展,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机会,建设适合各类人才成长创业的宜业城市。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自1863年在英国伦敦出现第一条地下铁道以来,城市轨道成为世界各国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首选方案,并在世界40多个国家的130多个城市快速发展。城市交通成为一个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标尺。 回索历史的胶片,中国的地铁始建于1965年,比世界发达国家晚了整整一个世纪!到二十世纪末,在北京、天津、上海和广州四个已运营的地铁系统中,总长仅80公里,而法国巴黎的地铁即超过300公里。 1958年8月,北京中南海。周恩来总理在一次会上提出:“西方卡不住我们的油脖子,中国也要修地下铁道”。9月,中铁四局集团的前身铁道部北京地下铁道工程局在北京市正式成立,很快就开始了北京地铁一号线的筹建,在西方实施经济技术封锁的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进行了线路比选、地质钻探、勘测设计、方案研究、施工组织等大量工作,后因三年自然灾害而暂缓施工。1965年3月,中铁四局集团抽调所属第一工程处、地下铁道工程技术研究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工厂、机械厂筹建组、机械经租站、修配厂及机关部分人员重新组建铁道部北京地下铁道工程局,开始了新中国第一条地铁——北京地铁一号线的艰难困苦的掘进。 步入新世纪,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疏通堵塞的唯一选择,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亮点。据悉,中国“十五”期间城市交通投资达8000亿元,其中2000亿元用于地铁建设。城市规划建设地铁和轻轨线路30多条,总长650公里。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在加速地铁里程的拓展,深圳、南京、青岛、重庆、沈阳、长春、成都和哈尔滨在动工兴建地铁,杭州、大连、兰州、昆明、西安、鞍山、合肥、佛山和乌鲁木齐在积极筹建地铁。首都北京现有地

铁一号线、环线和复八线,总长54公里,已全部贯通运营。全长27.7公里的地铁五号线已动工。北京规划地铁网络12条新线,总长达408公里。 上海地铁发展简史 早在1956年,上海市就开始地铁建设的前期准备,1956年8月,上海市政建设交通办公室向市人委提交《上海市地下铁道初步规划(草案)》,上海地下铁道建设开始提到市领导的议事日程。 1958年8月,上海市地下铁道筹建处成立,以“平战结合”的功能要求,对上海地下铁道开始规划设计、方案论证和试验研究。当时苏联专家断言上海是软土地层,含水量多,因此不宜建设隧道工程。1959年8月,上海警备区领导机关提出:上海地下铁道应以“平战结合、以战为主”的指导思想规划建设,地铁尽可能深埋入基岩层。市地铁筹建处组织科研、大专院校和设计单位,对上海地下铁道的埋设深度作浅、中、深3种方案的研究。对深埋方案探索后认为:如将地铁置于地下300~350米的基岩层,对功能要求、工程技术和建设经济均不合理。 1960年2月,上海市隧道工程局在浦东塘桥开始作盾构掘进试验。 1963年3月,上海市城市建设局隧道处继续在浦东塘桥用直径4.2米盾构,分别在覆土4米和12米处,建成25.2米和37.8米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管片衬砌试验隧道,用于验证粉沙性土质和淤混质粘土质中建设隧道的可行性。 1964年11月,上海市委决定结合战备在地铁规划线上的衡山路段实施地铁扩大试验工程。至1967年7月,完成一井一站和600米区间的两条隧道后,因“文化大革命”中止。11年后,地铁试验工程才得以继续,1978年,漕溪路段试验工程批准开工,在漕溪公园的地底下,又尝试了第二条试验隧道的掘进,投资达四千多万人民币,上下行总长1290米。至1983年底,完成一井一站和圆形隧道913米、矩形隧道274米。试验成果:盾构掘进的轴线误差和地表沉陷都可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隧道用单层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管片衬砌可满足地铁隧道结构要求,防水达到同期国际标准;初步掌握槽壁地下连续墙的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心的乘客可以发觉这段线路采用结构法修筑地下连续水泥墙(方形隧道),与此后采用的盾构掘进(圆形隧道)有明显不同。这段线路现在作为上海轨道交通一号线的正式路线使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市区“乘车难”的矛盾日渐突出。1983年初,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探讨上海的多平面、大容量快速有轨交通工程。4月,市计委向市政府上报《关于建设本市南北快速有轨交通项目建议书》,建议建设南起金山卫、北抵宝山、纵贯南北的快速有轨交通干线,穿越市区的中段为地下铁道。8月,市政府批准项目建议书,并成立上海市南北快速有轨交通线项目筹备组,组织有关单位和国内外专家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1985年3月,上海市地铁公司成立,接替上海市南北快速有轨交通线项目筹备组的地铁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1986年7月,市政府向国务院上报建设新龙华至新客站地下铁道的请示报告。8月,国务院批准立项。1988年2月,国务院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成立上海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副局长石礼安兼任指挥。

上海城市交通政策研究

项目背景 本课题被列入了市府重点研究课题,本所通过规划局下达的任务成为该课题的第一研究单位。从1997年开题,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7—1998), 确定了上海交通政策研究的基本框架;第二阶段(1998—1999),针对近期进行了城市交通结构的多方案比选;第三阶段(1999—2000),完成了交通政策的实施与立法。 确定上海交通政策研究的基本框架(第一阶段) 1 ?回顾90年代上海交通的发展情况 第一,交通投资力度加大,交通规划项目提前实施。1991年,上海用于交 通建设方面的投资为8.78亿元,到1998年达到96亿多元,年均增长40.7%, 人均交通投资额度已领先于国内其它大城市。交通规划项目的提前实施,对改善 上海交通状况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交通设施迅速增长,道路容量不断提高。与90年代初相比,上海道路的各项指标都有了显著提高。全市道路长度从1991年的4817.6公里,增长到1998年的6677.9公里,增幅达40% ;道路占地面积以年均7%的速度递增,到1998年全市道路面积已经达到9763万平方米,是1991年的2.6倍。 第三,交通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带来新的车辆增长空间。交通管理水平明 显提高,对交通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交通信息化水平以及道路施工期间的相应管理水平均有提高。另一方面,上海在道路交通管理上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如 开辟了一批机动车专用道,把一些支路改为非机动车通道,在市区某些道路上实行单向交通,并对主要交叉路口进行了多相位的渠化管理。 第四,公交设施较快增长,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地铁一号线的通车,标志着上海的公共交通向快速、立体、多层面的多元交通体系发展。地铁一号线的线路不到地面公交的0.5%,客运量却占公交总运量的5%左右,日均客运量达35万人次,显示了轨道交通的优势。作为公共交通主力军的地面公交依然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1998年常规公交与专线公交车辆总数已经达到了15000多辆,线路条数发展到近1000条。线路和车辆的增加,使公交车的拥挤程度明显降低。 2 ?指出当前城市交通亟需解决的三个突出问题: 第一,公交吸引力下降。 1995年第二次全市交通大调查与1986年第一次全市交通大调查的结果相比,全市居民以公交方式出行的比重从24%降到了17%。 第二,道路交通压力大。 尽管上海近几年道路容量不断扩大,

上海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 (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 (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及市相关管理部门组成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 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 市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现状及发展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现状及发展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现状及发展 一、线网建设现状及发展分析 2019年底上海市完成地铁2号西延伸线(长6.2km )、3号线北延伸线(长 15.6km )。至此,上海城轨交通运营总里程达145km 。根据上海轨道交通规划到2019年,上海将有12条轨道交通线建成通车,组成长达311公里的轨道交通线路。根据远景规划,上海整个轨道交通网络中共有17条线路(2019年建成12条),共设车站430座。 项目名称 1号线 2号线 3号线 4号线 轨道线路长类型度(公里)地铁地铁地铁地铁 21.26 18.4 24.97 27 17.04 31 33.1 35 23.3 31 - 120 - - - - - - -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现状及规划 起点 已建项目火车站中山公园清河泾浦西大木桥莘庄龙阳路 莘庄高科路江湾镇浦东蓝村路车站 闵行开发区浦东机场 16 14 19 26 11 2 27 28 22 12 33 38 27 23 - - - - - 65.53 120 84.6 38.1 100 - - - - - - - - - - - - - 1990-1996 1997-2000 1997-2000 -2019 -2019 2001-2019 -2019 2019-2019 -2019 -2019 - - - - - - - - - 终点 车总投站数资(亿元) 工期 5号线轻轨 磁悬浮磁悬机场快线浮列车 6号线 7号线 8号线 9号线 10号线 11号线 12号线 13号线 14号线 15号线 16 号线 17号线 18号线

轻轨地铁地铁地铁地铁地铁地铁地铁地铁轻轨轻轨轻轨轻轨 在建项目 济阳路站港城路站外环路站 龙阳路站 市光路站成山路站松江新城站宜山路站 拟建项目 外高桥保税 高速铁路客 区站临港新城2 城北路 站 虹梅路金海路丰庄路华夏西路环西二大道金桥上海西站环南二大道祁连山路虹口公园上海西站军工路长江西路华夏中路 二、设备现状及发展 上海轨道交通运用了大量先进的新技术,所拥有的硬件设施在国际上处于领 先水平。 车辆分别选用德国和法国技术制造的宽体长身贯通式的电动列车,每节额定载客为310人,最大载客为410人,最高时速80公里,运营平均时速35公里,高峰时段最短行车间隔2.75分钟。 信号采用ATC (列车自动控制)系统,由ATP (列车自动保护)、A TO (列车自动运行)、ATS (列车自动监控)三个子系统组成,实现全自动驾驶,并可监测列车位置,调整续行列车的车速,按照预定要求完成列车调度。 轨道交通各线均使用自动售检票系统,设有多功能的自动售票机,使用的票卡主要有公共交通“一卡通”和单程票,实现了“一票换乘”。 近年来,随着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力度的增加,上海轨道交通设施也大幅增加。 199 6 96

上海交通情况介绍


? 上海是中国最繁华的大都市之一, GDP总量居中国城市之首
Shanghai is one of the most prosperous cities in China. Its GDP occupis first place.
? 上海港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 , 量均居世界第一,是一个良好的滨江 滨海国际性港口
Shanghai port is an excellent international port whose throughput of goods and containers is ranked the first in the world.
? 上海分为浦东和浦西,以黄浦江 为界
Shanghai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by the Huangpu River, which are called Pudong and d Puxi P i

上海行政区划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of Shanghai
Sh Shanghai h i
Shanghai

世博园 中国馆
The China Pavilion in Shanghai World EXPO Park
陆家嘴
Lujiazui
外滩夜景
The night view of the Bund
城市风貌
The City Landscape

文化传承
Cultural Inheritance
江南水乡
Chinese River-town

上海市交通发展白皮书

上海市交通发展白皮书 (公示稿) 二〇一三年八月1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背景 (3) 一、发展现状 (3) 二、发展形势 (5) 第二章目标和战略 (7) 一、目标 (7) 二、战略 (8) 第三章交通与城市 (10) 一、控制城市发展规模 (10) 二、强化交通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引导和支撑 (10) 三、加强交通规划与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 (11) 第四章对外交通 (13) 一、建成国际航运枢纽港 (13) 二、建成国际航空枢纽港 (14) 三、加快铁路建设 (15) 四、完善公路网络 (15) 五、完善对外综合交通枢纽布局和衔接 (15) 第五章公共交通 (17) 一、强化轨道交通的骨干作用 (17) 二、提升公共汽(电)车服务水平 (18) 三、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19) 四、拓展水上客运服务功能 (19) 五、推进城市客运枢纽建设 (20) 六、完善公共交通票价票制 (20) 第六章小客车 (21) 一、完善小客车拥有管理 (21) 二、加强小客车使用调控 (22) 第七章步行和自行车 ....................... ... ... (23) 一、提升步行交通品质 (23) 二、改善自行车出行环境 (24) 三、引导电动自行车合理使用 (25) 第八章城市道路货运 (26) 一、完善货运设施建设 (26) 二、提高货物运输组织效率 (27) 三、规范车辆使用管理 (27) 第九章停车 (28) 一、加强停车规划调控和设施建设 (28) 二、完善停车管理措施 (29)

第十章道路设施和运行 (30) 一、持续推进道路设施建设 (30) 二、优化道路交通组织 (31) 第十一章交通信息化 (33) 一、推进交通行业信息化建设 (33) 二、加强交通辅助决策支持 (34) 三、加强交通综合信息服务 (35) 第十二章交通安全 (37)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7) 二、加强轨道交通安全管理 (39) 三、加强对外交通安全管理 (39) 四、健全交通应急反应和救援体系 (40) 第十三章交通环境 (41) 一、加强交通排放管理 (41) 二、优化交通能源结构 (42) 三、严格交通噪声管理 (43) 四、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43) 第十四章交通文明 (44) 一、积极培养市民交通文明意识 (44) 二、加快推进交通行业文化建设 (45) 第十五章综合保障 (47) 一、加强交通法治建设 (47) 二、完善交通管理体制 (48) 三、完善交通资金投入 (48)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 (48)

上海田子坊城市更新

没有开发商的城市更新 2014级学历1班 谢 鑫 2014年11月 田子坊的软改造再生模式

“田子方”原本是《庄子》中一位画家的名字,黄永玉取其谐音称为田子坊

01 概况 区位 1000m [地址 ]田子坊位于上海黄浦区泰康路,是由上海特有的石库门建筑群改建后形成的创意产业聚集区, 也是不少艺术家的创意工作基地,与新天地直线距离相距仅1000m ,被称为“新天地第二”。 [区别]田子坊:粗放与质朴;新天地:精致与贵气 [地位] 中国最佳创意产业园 上海的“苏荷” 上海历史风貌和石库门里弄的一块“活化石” 上海海派文化和传承历史文明的重要“文化湿地” 上海城市历史变迁和城市文化产业发展的一块独特的“地标”

01 概况规模 [用地面积]核心保护区占 地2公顷。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人口规模]包括来自26个 国家的创意人880人,共 671户,和居民1500户 [商家规模]目前田子坊共有 各类商户426家(工厂区域 209家,石库门区域217 家),其中文化创意企业 有297家,其他相关产业 63家,商业配套服务性产 业66家。

01 概况 功能与性质 [历史功能](历史风貌) 1914年以后在建国路以北形成了以法院、警务署、检查院等公共事业管理机构为主的法租界行政区域,形成了公共建筑的历史风貌(行政)。 在建国路以南泰康路以北和瑞金二路以东西南部形成了石库门、新里为主传统里弄生活居住区,形成了石库门里弄的历史风貌(居住)。 在思南路以西部分地区分布着近代民族工业组成的新型里弄工厂区、形成了工业遗存的历史风貌(工业)。 泰康路、瑞金二路、建国中路和思南路四条大街上分布着数十家商铺,社区内共有13个里坊和20多处内巷,并建有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 [现代功能] 历史文化展示、创意产业集聚、里坊风貌居住 法租界警务署 石库门里弄 沿河街道工厂 民国泰康路社区构成(1947行号路图)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

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 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 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上海城市交通政策的优化研究(一)

上海城市交通政策的优化研究(一) 至未来的分析和预测表明,这不足以疏解上海的交通拥堵,还应该把空间结构优化作为重要政策加以实施。最后从多中心策略和就业一居住均衡策略的角度提出了优化上海城市交通政策的思路。 两个中心国家战略的确定,为上海建设国际经济中心城市提供了新的动力。但同时也要看到,上海还存在着一些软肋制约着上海的国际化进程,如城市交通拥堵。尽管上海各界为疏解交通作了大量的努力,但交通拥堵加剧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上海市民当前感受最深最大的民生问题之一。疏解上海交通必须打破以交通论交通的传统思维,从优化交通政策着手,寻找新的解决思路。 1.城市交通政策分类与世界大城市交通政策经验总结 城市交通拥堵根源于交通供给与交通需求的不平衡,即道路交通供给满足不了交通需求。因此从理论上讲,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基本政策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交通供给增长和完善政策,通过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增加及完善来满足交通需求;(2)交通需求引导和控制政策,通过鼓励交通需求转向大容量的公共交通,并对个体机动交通(主要是小汽车)的使用和拥有采取控制和引导,达到更高效率地利用交通供给设施的目的;(3)交通需求与交通供给的城市空间结构优化政策,通过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引导交通需求与供给的区位变动,从而对城市交通流量进行更合理的分配。 对伦敦、巴黎、东京、纽约、新加坡和香港等世界大城市的交通发

展的规律表明,世界大城市在解决交通问题的过程中都积极地运用交通供给、交通需求和空间结构优化三类政策。世界大城市不仅建成了较完善的道路网络系统,而且无一例外地采取交通需求管理政策,包括建设轨道交通,倡导公交优先,同时对小汽车的拥有和使用进行调控,等等。在空间政策方面,世界大城市都趋向于通过卫星城或新城的建设,疏解集聚的城市人口、产业和功能,借以缓解中心城的交通拥挤。从世界大城市的交通实践效果来看,三种政策各自都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世界大城市之所以综合运用三种策略是因为它们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促进的。世界大城市通过几种策略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来更好地解决城市交通问题,这对于我国大城市的交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2.对上海当前城市交通政策的评价 2.1上海城市交通政策现状目前上海市所实施的交通政策,以交通供给政策和交通需求政策为主,空间政策力度非常有限。 自1990年代以来,上海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提高交通供给,由于投资力度加大,交通设施供给水平得到了显著地提高。2006年全市道路通行能力达到1521万。2006年底,上海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总长1 km,车站总计95座,居全国前列。但由于道路框架基本定型,道路供给量增速趋缓,道路里程年均增长率由12%(1996~2000年)变为5%(2000~2004年)。 交通需求政策可以分为公共交通优先和个体机动车控制两类具体策略。上海积极倡导公共交通优先,包括增加公交车辆和线路、设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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