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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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沪府发[2005]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06

【实施日期】2005.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

(沪府发[200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关系到广大市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拆迁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去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以后,本市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及时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严格本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沪府〔2004〕36号),规范房屋拆迁工作。10多年来,拆迁工作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城市面貌改变、市民居住条件改善作出

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针对上海当前房屋拆迁工作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市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开发建设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房屋拆迁规模与实际安置能力的关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公开操作、严肃纪律、依法拆迁”的原则,做到同一基地补偿标准适用一致,前后操作执行一致,相邻基地左右兼顾;提高拆迁透明度和公开度,进一步公开具体政策、标准、程序;严格拆迁纪律,规范拆迁公司和拆迁工作人员行为;严格遵守拆迁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以严格的监管和有力的措施,积极稳妥地依法推进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持续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合理控制拆迁规模,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条件下,制定拆迁计划,严格控制拆迁面积,保持合理拆迁规模。今年本市重点确保轨道交通、世博园区等重大工程、经认定的成片旧区改造重点项目等拆迁,严格控制商业开发拆迁。市、区县政府要共同推进配套商品房建设,为动迁家庭筹集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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