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甘价费[2008]182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甘价费〔2008〕182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近年来,国家和省上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加强了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有效遏制了涉农乱涨价和乱收费行为,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
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民不合理负担仍然较重,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反弹苗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现就全面清理整顿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原则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对现行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予以取消或废止;价格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
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要清理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一)农村用水收费。
要按照《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甘价商〔2006〕389号)的规定,清理整顿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秩序。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释义
【第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取水许可范围的例外规定。
本《办法》沿用了《条例》关于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例外 规定,但在两个方面做了细化。一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 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规定以年用水量2000m3为限。二是《条例》规定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以及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 共利益的危害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取水人应当及时报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因此,本《办 法》从易于操作的角度出发,规定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 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办法释义
厅水政水资源处 省水资源办公室
主 要 内 容
一、管理办法内容简介 二、管理办法主要特点 三、管理办法条款释义
一、管理办法内容简介
第一部分:总 则 第一条至第四条,分别规定了立法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 取水许可原则,具有统领全篇,概括和指导其他条款的作用。 第二部分:取水许可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取水许可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形势:一是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水型社 会对合理配臵水资源、节约利用水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水资源管理工作。二是按照《条例》的规定,需要强化取水 许可监督管理,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 取水许可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三是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和便民的精神,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取水许可条件, 规范取水许可程序。 我省分别于1995年和2003年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 施细则》和《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和水资源紧缺状况的加剧,这两部规章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水资源管理 的实际,与《条例》的一些规定也不相一致。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配套制度的规 定,省政府决定废止原来的两个规章,重新制定颁布了《甘肃省取水许 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讲座
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充分
考虑到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原则。
三、主要规定
2、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是根据水资源用途,分别规定了工业、农业和 城镇生活用水水资源费,其中对工业项目中的发 电、石油生产、采矿等用水又作了特别规定。 二是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
平,制定了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体现了因
二是对国务院条例规定的授权性条款进行 细化,管理办法分别在第四条、第十一条
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对国务
院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家庭生活和
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限
额,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以及水资源费 征收标准做了细化;
二、立法原则
三是简化和便利的原则,从有利于取水人 办理取水申请手续和减少审批环节的角度
鉴于原规章与国务院条例的规定不尽一致, 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省政府
决定对我省的两个规章进行整合,重新制
定《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办法》,同时废止原来的两个规章。
。
二、立法原则
二、立法原则
一是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对国 务院条例已经明确的事项,如取水
许可范围、程序等不再照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但规定缓
征,缩小了国务院《条例》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范围。
一、立法背景
3、跨流域调水的取水许可审批问题。现行法律法规 没有明确跨行政区域调水的取水许可的主办机关,但现 实中有3种观点,一是跨流域调水涉及的行政区域进行 协商处理;二是由取水工程注册地所在的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办理;三是由调入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跨行政区域调水取水许可也应当由调入区的相应级 别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四、贯彻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定额标准
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定额标准
本文旨在介绍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的定额标准。
甘肃省水利厅制定了水资源管理费用定额标准,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管理费用范围
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包括水资源建设管理费和水资源使用管理费两部分。
其中,水资源建设管理费用涉及水库、引调水、灌区、电站等水利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和维护管理等相关费用。
水资源使用管理费用则涉及水资源的取用、利用、排放等行为所需缴纳的费用。
定额标准
水资源建设管理费用定额标准
水资源建设管理费用定额标准根据不同水利设施和工程的类型、规模、功能等因素进行分类制定。
其中,水库工程按照库容不同分
为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型水库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建设管理
费用定额标准。
引调水工程、灌区工程、电站工程等同样有相应的
费用定额标准。
水资源使用管理费用定额标准
水资源使用管理费用定额标准主要根据用水单位和用水类型等
进行分类制定。
不同的用水单位(例如工业、农业、城市供水等)
和用水类型(例如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等)对应着不同的应缴费用
定额标准。
缴费
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根据《甘肃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缴费制度。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定额标准和用水量缴纳相应
的管理费用。
结语
本文介绍了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的定额标准,以及其缴纳方式。
作为有关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经济手段,水资源管理费用的实行对于促进水资源的利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析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的水量加价2 征 收水 资 源 费 ; 倍 超过 批 准 取 水量 5%以上 0 的, 对其超取 的水量加价 3倍征收水资源费 。 拒不缴纳 、 拖延
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 由水行政 主管部 门责令 限期缴纳 ; 逾期 不缴纳 的, 从滞纳之 目 按 日加收滞纳部 分 2 o 纳 起 % 的滞
1 3日, 甘肃省政府对《 甘肃省水资 源费征收和使用 管理暂行 办法》 进行 了修 订 , 出台 了《 甘肃省水 资源费征收 管理办法 》 ( 省政府 4号令 ) 主要 是提高 了水资源费 征收标准 , 一步 , 进 完善了水资源费征缴程序 , 强化了水资源费使用的监督 管理 。 1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 内容 . 2
中图分类号 :V 1. T 2 1 3 文献标识码 : B
1 甘肃 省现行水 资源费征 收管理制度 11 甘肃省水 资源 费征 收制 度的沿革 .
地表水 ; 火电厂循环冷却用水 ; 大 中型水力发电用水 。 ② ③ ( )水 资源 费征 收标 准 3 水资 源费按 实际取水 量征 收, 水力发 电水 资源费按实际 发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 : 工业、 ① 经营( 含建筑业) 用水: 兰州
定, 梳理甘肃现行 的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 ( )水资源费征缴主体和分级征收管理权限 1 县级 以上水 行政 主管部 门在本 行政 区域 内按 照水资 源 分级管理权 限, 负责水资源费 的征收管理。 水资源费分级征收管理的权限是 : 县级水行 政主管部 门 负 责工 业、 城镇生 活、 农业 灌溉年取 用地下水不 足 10万 m 0 3
按该工程设计取水量或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
( )奖惩制度 5 超 过批 准 取 水量 1 %~ 0 0 3 %的 , 其 超 取 的 水量 加 价 对 I 倍征 收水资 源费 ; 过批准取水量 3 %一 0 超 0 5 %的 , 对其 超取
甘肃省水文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甘肃省水文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甘肃省水文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XXX平2012年11月22日甘肃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资源调查评价与规划,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上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到设区的市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派驻地的水文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文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7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
(2017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6.21
•【字号】甘政发〔2017〕45号
•【施行日期】2017.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7
版)》的通知
甘政发〔2017〕4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提高节水管理水平,促进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等法律法规,现将《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用水定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用水定额》是指导我省开展涉水项目前期工作、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管理、节约用水监督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取用水单
位要认真执行《用水定额》,积极开展节水设施及器具推广使用,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及工艺,安装和完善计量设施,不断提高用水效率。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取用水单位要充分认识我省水资源短缺问题的严重性,进一步增强珍惜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意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进一步完善用水节水管理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1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石油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石油生
产用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09.03.17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石油生产用水
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
酒泉市、庆阳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为缓解石油生产造成水资源紧缺的矛盾,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和《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2003年第4号令)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石油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油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标准:地下水由0.15元/立方米提高到0.40元/立方米,地表水由0.10元/立方米提高到0.25元/立方米。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三、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水利厅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甘肃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通过城市供水管网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四条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价格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主管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及构成第五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逐步简化现行用水分类,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等用水;特种用水范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六条水价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成本和费用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核定。
第三章价格制定第七条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保障基本、节约用水,公开透明、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八条供水企业利润率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
第九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各分类水价综合平均后,应达到城市供水平均水价。
第十条具备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一条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是指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生活水价,改为按照居民消费的水量分段分级,用水价格随着水量增加逐段逐级递增的一种水价定价机制。
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用水量按照三级划分:一级水量基数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能够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第二级水量基数体现能够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覆盖9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第三级水量基数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量。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下发《甘肃省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下发《甘肃省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1.18•【字号】甘价商[2003]34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下发《甘肃省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甘价商[2003]34号)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水利处(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省景电管理局、省讨赖河流域管理局:为尽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逐步理顺农业用水价格,促进全社会节约水,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利用价格杠杆节约用水的要求,我们起草了《甘肃省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甘肃省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试行)二00三年一月十八日甘肃省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我省是一个水资源缺乏的省份,人均自产水资源量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水资源严重缺乏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与此同时,我省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水价偏低,造成水资源不能合理利用。
为进一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约用水,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1702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和《甘肃省节约用水发展规划》(甘政发[2002]59号)的精神,现就我省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方法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的指手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针对我省水资源短缺的实际,运用积极的农业用水价格政策,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水农业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节约用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甘政办发[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州级、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市州级、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本区域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划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2%,划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兰州市、崆峒区、麦积区、武都区、临夏市,每年须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甘政办发[2014]121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6日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水利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4〕61号)、《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甘政办发〔2011〕15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是指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贯彻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相关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制度措施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考核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市州政府是本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0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1【实施日期】2020.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1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11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0年7月2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0年6月1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水资源配置第六章节约用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15•【字号】甘价商[2006]214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甘价商[2006]214号)各市(州)物价局、水利(水务、水电)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第4号令)和国家关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精神,继续深化和全面推进我省水价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我省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提高用水效率中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省是一个水资源紧缺、供需矛盾突出的省份。
全省人均水资源1100立方米,不到全国人均水平的二分之一;耕地亩均378立方米,约为全国平均的四分之一。
目前全省86个县、市中有63个严重缺水;同时,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用水结构不合理,效率低下,短缺与浪费并存,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突出矛盾。
价格是资源配置的杠杆,推进水价改革能够有效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多年来,我省积极推进水价尤其是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当前,全省水利工程供水量占总用水量的90%以上,其中农业用水占80%以上,通过改革,水价管理逐步完善;水价水平逐步提高,由1994年的不足0.02元/m3提高到了目前的0.072元/m3;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不断规范;科学的水价制度正在逐步建立,促进了节约用水和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节水型水价机制正逐步形成。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流域范围内取水许可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确定市州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确定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所辖县市区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发[1987]第1号
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1987年1月2日甘政发〔1987〕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须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水利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三条为保证水费计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水单位和用水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水费核实、计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核定的计收办法,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
第二章水费标准第五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及负担能力,对各类用水和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由地县分别核定。
在没有分别核出成本前,先按全省平均成本核定水费标准。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折旧率、大修理费率按水利电力部、财政部〔85〕水电财字第9号《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供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表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六条自流灌区水费标准1.农业用水(包括林草、牧业)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拟定。
2.工矿企业用水国营工矿和乡镇企业用水,由水利管理单位工程供水的,从库、渠引水点计算,消耗水每方收费五十厘,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每方收费三十厘。
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1997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8•【字号】•【施行日期】1990.07.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1990年7月2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管辖区管理权限范围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水资源依法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地质矿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全省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统一进行。
第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进行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
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六条本省内大夏河、洮河、渭河、泾河、白龙江、石羊河、黑河、疏勒河等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及跨市、自治州(地区)的其他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自治州(地区)境内的主要江河和跨县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市、自治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甘政办发〔2016〕118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日甘肃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战略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加快建立健全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现代化,助推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施策。
农业水价改革与水权制度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创新、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投融资机制改革紧密衔接。
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坚持两手发力。
树立市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既要使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保障基本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甘肃省地级行政区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甘肃省地级行政区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14
•【字号】甘政办发[2013]171号
•【施行日期】2013.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甘肃省地级行政区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3〕17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对于有效解决我省水资源总量短缺、用水效率偏低等问题,实现全省转型跨越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2号)确定的我省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地级行政区2015年、2020年、2030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指标予以分解下达。
各地要高度重视水资源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管控目标,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水资源保障。
附件:甘肃省地级行政区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4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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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7.10.05
【分类号】502
【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第25号
【文题】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0月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或者缓征水资源费的以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1)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分散取水的;
(2)民政部门管理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的取水;
(3)其他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取水。
第四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业灌溉用水、水电厂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个别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批准后,可委托城建部门征收,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建部门办理委托手续。
第六条水资源费分级征收、管理的权限是: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不足100万立方米的取水;
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的取水;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属于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可委托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第七条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征收标准为:
(1)工业用水:地表水每立方米0.03~0.05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04~0.06元;
(2)城镇生活用水:地表水、地下水每立方米0.03元;
(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取水:地表水、地下水每立方米0.04元。
工业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一般行业和部门取低限,限制发展的行业和部门取高限。
具体分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经贸委划定。
特困企业的水资源费,可向征收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经贸委申请减、缓、免,经共同审查批准后执行。
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水资源紧缺情况,对征收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水利、物价部门审批后施行。
第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设备)上安装合格量水设施,无
合格量水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按该工程设计取水量或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第九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量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取水的,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超过批准取水量5%-3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一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量30%-5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二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三倍征收水资源费。
在批准的计划取水量内节约5%以上的,在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减收节约水量的水资源费的50%,但减收数额不得超过应交水资源费50%。
第十条水资源费按季征收。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后十日内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的,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征收单位也可以委托银行代收。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的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企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可计入成本,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事业费中开支。
第十三条跨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后,与有关行政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使用。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用于补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支出:
(1)水资源保护及监测;
(2)水源建设和节约用水;
(3)水政水资源管理及宣传教育和法规建设等。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作为水利专项资金,实行“定期上缴、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的办法,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坐支、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或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清查,收缴违纪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水资源费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水资源费要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对遭受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可向征收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酌情预以减免。
第十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拒缴水资源费的,除责令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警告,或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对个人不超过2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单位不超过30000元。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